一个中国公民对一个法院院长的血泪控诉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2007年3月08日 来稿)
(博讯 boxun.com)
控 告 书
控 告 人:蔡云,男,汉族,55岁,住永州市零陵区 (原芝山区 )茆江桥社区
被控告人:杨爱民 (院长) 零陵区(原芝山区 )法院法人代表。
被控告人:郭庆 (副院长) 主管本案负责人。
被控告人:唐正旭 (审判员) 接管本案的办案人。
( 该法官与该案中人唐建宏是老乡同学什么关系的)
被控告人:钟晓学 (民事庭长) 第二次接交本案办案人。
被控告人:杨凌福 (审判长) 第三次接交本案办案人。
事 由:
我与唐建宏房屋买卖合同是真诚的,在我积极承诺合同时期内,唐建宏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同时又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零陵区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当应对我的房屋查封,又在办案过程中行使敲诈,本案唐建宏自知亏理于 2003年 10月 27日申请撤诉,在撤诉后,法院不执行裁定,故意继续查封行使敲诈的违法行为,直至在有关部门的指责下于 2004年12 月1日才解除查封和同时收到 2003年撤诉裁决。又在查封一年多不纠正控诉人所遭受的损失,迫使控诉人全家扩大损失,遭受一系列严重恶果,长期屡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撤销湖南省高院和永州市中级法院两个不公确认的裁定。
二、请求依法赔偿,控诉人全家遭受的精神及经济损失。
三、请求上级法院对下级零陵区法院法人代表杨爱民及个别办案法官违纪、违法,不依法办案的行为要求依法追究。
事实和理由:
一、 1996年,蒋崇建为借款贰万伍千元,控诉人为其担保,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蒋崇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 2万3 千元,于2002年元月合法抵让给控诉人。同年 5月,控诉人为还贷将合法属我的房屋底价由 2万 2千4 百元卖给了唐建宏。2003年 5月,由于蒋崇建原借了七里店信用社贷款壹万元,案由刘双卿担保未还,被零陵区七里店信用社起诉零陵区法院,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将案外人唐建宏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控诉人经费 2.5千余元,申请零陵区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于同年 8月 8日房屋被依法解除查封。
二、 2003年6 月9日,唐建宏捏造事实向零陵区法院起诉控诉人,要求查封控诉人位于茆江桥一组的住房。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当即裁定予以查封。控诉人数次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裁定,但法院置之不理。此后,唐建宏自知理亏,将所购房屋卖给了别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没有考虑在查封期有没有造成控诉人的损失,违反民事诉讼法 96条、 254条规定于 2003年10 月27日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零陵区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控诉人房屋的查封,但有关办案人员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故意继续查封、敲诈控诉人。没有依法解除查封事实,也没有将唐建宏已撤诉的裁定书及时告知发给控诉人。 2004年 4月,控诉人得知已撤诉的情况后,数百次向办案人员和法院负责人 (郭庆、杨爱民二位院长 )提出要求,但控诉人的合法要求一直无人理睬。控诉人无法,只好向有关部门上访。在多方有关部门的指责压力下,零陵区法院才于 2004年 12月1 日,也就是唐建宏撤诉一年一个多月后,控诉人的房屋才被解除查封。
三、由于零陵区法院以言代法、以权乱法、以情枉法的违法行为,办案法官唐正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 2- 3款、及财产保全、第92 条,由伪存折5 千元担保超标查封控诉人(案外人 )房屋一套 90平方米住房,控诉人提供反诉,故不采纳,反而报复将此案转交 (庭长 )钟晓学处理,钟向我提出可以了结,钟说:郭院长跳舞的,向我索取七百元请客、跳舞,同意了结,我已支付给钟,时间 2003年 7月28 日晚,地点零陵区焦点酒家,去的人员有张、郭两位院长,一位小姐,钟庭长,我请的律师贺新华,我去了。餐后我与贺新华先走了。钟反尔又向我提出要1500 元了结原告,我反对,双方发生争执,因此钟庭长采取报复,又将此案转交另办案人杨凌福处理,杨更加凶猛,不但索取要钱,而且侮辱人格,要我大哭给他看后办理,我与杨发生争执,杨怀恨报复,拖延六个月不结案。直至原告知错,自撤诉,极为气愤的是,在撤诉后,办案法官杨凌福隐瞒裁定,故意相继重复查封,杨还亲自到我家威胁,逼我妻子要钱的违法行为。
四、由于零陵区人民法院个别办案法官腐败,以权乱法、以情枉法、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敲诈违法办案,违法地查封我的房屋,又在撤诉后隐瞒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超权故意查封一年多,给控诉人及全家庭造成了一系列严重恶果,具体事实如下:
1 、因控诉人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和不解除查封,为打官司持续上访中断了经营,没有收入被迫三个孩子( 大学二个,中专一个)中途停学,三子考上大学无钱上学,准备向银行贷款,只因法院冻结扣押,不能借贷和出卖,致使大学和中专的三个孩子辍学。孩子们一生的前程被耽搁了,造成无法弥补、前途、精神和经济的损失。
2 、为求生计,孩子被迫辍学当童工外出谋生(未满 16岁 ),一家人分离。控诉人气得大病一场,花费了 8600余元的医疗费。
五、因法院查封和违法超权侵权不解除查封。冻结房屋,房屋谈好了出售价可后而无法出售,造成直接损失近 2万元。
六、为求公道控诉五年持续不断的上访,被拘禁和虐待,吃了不小的苦头,经济上花费叁万余元的差旅费。因上访中断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减少了经济收入达 20万元。而且因全家五口抚养及上访借债五万余元。
七、因法院违法相继查封我的房屋,给我及全家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迫使我停业持续上访,感觉到法院随时将拍卖我的房屋,随时将我全家赶出去,整日惶恐不安,造成全家精神损失。
八、由于法院办案人,徇私舞弊、敲诈不结案,又准许其撤诉,在撤诉后又隐瞒裁定执行、不告知控诉人。故意查封、敲诈控诉人,被迫造成控诉人长期上访屡诉,在市、区部门的指责下才知错,于 2004年 12月 1日给我的裁定书和解除查封,这一切损失均由零陵区法院负责人及办案法官不依法办案而造成,理应由零陵区法院承担责任。
九、零陵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及个别办案法官利用职权,知法妄为,代表法律枉法裁判任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职务犯罪。我强烈要求对个别办案法官另案依法追究。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 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理应由零陵区法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因下级法院作为,申请上级法院(中院、高院)确认上级两院故姑息维护作出不公裁定。因此,被迫控诉人申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确认,为维护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控告零陵区法院个别法官十五种违法办案和违反法律程序弄虚作假,挂号除名不公审理的枉法行为,以及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违反《宪法》第五条 1- 4项超越宪法贪赃枉法,知法违法,明知故犯,故意欺压刁难坑害人民,控诉人请求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上。要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关系到国家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和法律诚信和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言。
对与宪法相抵触和不依法办案作为的法官故意知法妄为,故意遭踏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名声,坑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应该遭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维稳以免造成成千上万无辜的百姓遭受不应该受到的非法折磨,为求公道,多少天无故受害人抛荒田地、停业、失业、含冤屡诉。因此:控告人 2005年 12月被迫来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已接待立案,至今一年两个月了,当事人来京数次,至今还未确认结果。
为此,恳请在真正的共产党英明领导下以"立党为公,立法为国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关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的真相,分清是非,为民作主、伸冤,讨回公道,依法公正作出确认,控诉人全家感恩报德,感激不尽。
控诉人:蔡云
电 话: 13135271545
2007 年3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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