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十年冤案难昭雪 只缘法官不认错/梁辛
(博讯2007年2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十年前发生在中国的一起冤案,尽管真凶已归案,并递出“偿命申请书”,只因原审法官就是不肯认错,迄今无法结案。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偿命申请书”的时候,这起十年前的悲剧并没有完结,反而因此凭添了几分荒诞的色彩。 (博讯 boxun.com)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案犯赵志红,是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疑凶。一年前被警方擒获,经查共作案21起、奸杀妇女10名。
但是,由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讲赵志红奸杀9人,没有提及另外一名受害妇女,不仅引起了政法界人士的质疑,就连赵志红本人也从看守所中递出“偿命申请”,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请求派专人重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冤者名叫呼格吉勒图,十年之前因为被“侦破”的那起命案,已被定案,执行死刑。
陈年错案浮出水面
那是在1996年4月9日晚9时许,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57栋西侧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警方很快“侦破”此案,捕获的嫌疑人名叫呼格吉勒图,刚满18岁,家住毛纺大院65栋。他也是“4·09”案件的报案人。
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故意杀人罪”,很快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从案发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仅仅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画上了句号。
到了2005年10月,赵志红因“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落入法网,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当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4·09”案件的详细经过。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讯赵志红的民警称,2005年10月27日到12月26日间多次提审,赵志红都承认自己是“4·09”厕所命案的凶手,并先后供认、指认了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等大量只有真凶才能知道的细节……
法院“一审”之后,赵志红递出“偿命申请”,称自己“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要求重查此案 “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赵志红的主动供述令警方大为震惊。谁是真凶?就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以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4·09”案件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核查组副组长、政法委执法督查室主任姜言文说:“核查组的工作已经结束,核查组有意见有定论。但这不是最后的法律结论,法律结论得体现到法院的判决书或是裁定书上。”
自治区政法委核查组关于“4·09”命案的调查结论早已作出。但是11月28日公诉机关起诉赵志红时,竟只诉了9条人命,惟独漏掉了“4·09”命案一例。
“法院对‘4·09’案件没有说法,我们没法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贾原岩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的记者。记者两次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然而,该院有关人士的态度暧昧,拒绝接受采访。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北京大学刑诉法专业博士生褚福民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于这起十年前的“生效判决”,有三个途径重启再审程序:一是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是一位退休多年的纺织工。他与家人从2005年11月获悉“4·09”命案另有真凶后,拖着病躯每天奔走于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高检、公安厅等部门,希望查明真相。2006年6月,老两口在自治区得不到答复后,又踏上了进京上访路。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赵志红案一旦宣判执行,死无对证,呼格吉勒图的冤案就会永无昭雪之日。”
错案本可能避免
“核查组已经有了结论,以法律的术语讲,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胡毅峰说,“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序。” 。
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是过程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手段。虽然怎样严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根绝错案产生,但法律界也存在这样的共识:法律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更意味着冤假错案的几率将被降到最低。这也是对人权的尊重。
目前,死刑的最终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也许今后类似冤假错案可以避免。但已经发生在内蒙古的这起离奇的冤案、错案。又该如何收场呢?若不是真凶出来作证,恐怕18岁就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呼格吉勒图,冤魂就永无昭雪之日了!那么制造冤案的法官们,该负什么责任呢?拍拍良心,就那么心安理得么?梁辛2007/2/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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