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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和所书“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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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6年7月30日)
    辽宁省鞍山市公民:赵治和所书“申诉状”一篇:
    
     申诉人:赵治和;性别:男;1933年出生;汉族;转业军人;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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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诉人:德惠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陈荣忠;现住:德惠县公安局。
    
    案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广播人供认不讳,有据为证,其情节实属侵权行为,在90年时私人的大汽车超过全部家产的数倍,属不动产资源,搞长途运输工作,受无理的侵权与毁坏,破坏了个体运输业的发展,至今十三年有余,尚未返还,其抗拒国法,至今仍无返还之意,本案毁车侵权事实。
    
    事实与理由:
    本人属个体户,搞长途运输工作,于1990年8月30日车行至京哈公路1140公里处肇事被扣押,该车放进德惠县监狱墙院内,当时定看车费每昼夜为五元,处理交通事故323天,收看车费1615元,没有尽职看车,强行收看车费,处理事故日期之长,请参之论处。
    
    当交通事故处理完结时,我去交费提车,本车原件早被盗空,无法提回,随车工具物品全被盗光,原车铁工具箱也被砸坏,洗劫一空,本车放进第二天原车两个电瓶已不存在(有被诉代理人崔东风所见为证)。
    新型‘凌河牌’大货车,在厂家等一个多月才买到,长途大货车是当时短缺产品,(本车的价值与效益是解放牌车的两倍)在当时万元户是少数,为买车与肇事所欠债务二十万元,月息三分,一年一结算,如能当时提回车,在一年内可还清债款,可不负重债之苦。
    因肇事之灾被诉人等不但不同情,反而如此的毁坏,使我受雪上加霜之苦,为讨还汽车产权我跑遍各有关部门,受尽千难万苦,依法的上访请求给解决,受收容关押之苦,送到昌平、唐山、省厅等地,随身财物被抢劫一空,吃窝窝头,过着罪犯的生活,流浪街头,睡在火车站,马路旁,公园等地,随身财物常有丢失,受逼债之苦,得过几场死去活来的大病,这十三年的长途消费等无计其数,这十三年的苦难生活折磨,千言万语也说不尽,均是被人等所给造成的灾难,毁车抢劫之苦何处去申冤?国法何在?
    因我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抗美援朝,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钱,我为保卫祖国而战,为人民的幸福生活不怕牺牲流血,而现在的执法者却如此毁坏公民的重大财产,执法机关不给依法追究,祖国的安定团结何有保障?念其是公安厅员,以民事赔偿算啦,但其抗拒国法,久拖不赔,使我的沉重负担无法偿还,因此不得不以事实为依据,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型刚过磨合期的大汽车,正要发挥巨大的功效,为祖国运输业的发展创造巨大的贡献,却遭到如此的破坏,被诉人等均是无视党纪国法,据本案实情符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264条与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七章第77条与第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民法通则第117条与第121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原在一审中我提出四项要求,只判一项半,赔件与安装,只判赔件不管安装,只判一项起诉费还不给执行,其余两项如长途旅费、停运台班费,均不作赔偿,数次判决中一字不提,我要求恢复原状,而长春市中院(1995)长中民监字第23号讲:没有道理法律不予支持。纯属不依法办案。
    关于钢村价在90年每吨一千七八百元,而在93年审理时每吨三千七八百元,我当庭要求增加30%是无理要求吗?在一审讲零件不足以赔偿,以后在其余申诉中我不讲零件价,只要求恢复原状是否没有道理?这足以证明其法院不依法办案之实。
    由于地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14条故意违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把刑事错误定为民事案,导致造成后果严重。法官法第十一章第七、八、九项的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是实。
    大汽车属不动产,放进县监狱院内,罪犯是无法逃出,而大汽车原件之多,何以丢失,实乃监守自盗,又不采取返还措施,拖今十三年促成损失之巨大,造成灾难之深重,何以偿还?
    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员犯法,给党中央造成影响是国法难容的,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国法条款是明确的,事实是清楚的,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违背和歪曲,条款均有明文规定,国法取信于民,便是民安国运之长存。
    
    本案经县、市、省再到最高院是附合法律程序的,为保护公民的重大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七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据本案事实,谁是违法者?谁在违法办案?谁在破坏宪法的正确性?国法的尊严不允许任何人的践踏。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进京到最高法院接待室,等待近八年对本案尚未结案,守法的公民是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能否依法办案是公民对国法信任的真实性,民无信不立,国无信而不兴,要振兴国与民之富强,必须以国法信服于民,要求依法公断。
    
    要求:
    1、由于汽车零件被盗,导致汽车报废及随车物品要按原物现价赔偿;
    2、由于故意的造成,人为的影响,十三年汽车停运台费,要依法赔偿;
    3、原欠二十万元,所影响十三年的利息,要负责赔偿;
    4、为此案十三年的长途旅差费,要依法赔偿;
    5、为此案被关押、收容、受抢劫物品及精神损失,要依法赔偿;
    6、原一、二审的诉讼费及利息,要依法赔偿。
    
    注:关于本案实质经历与被诉人承认的物证之实各有详据,请查阅为证。
    谨呈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治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德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德法民初字第446号);
    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长民终字第549号;
    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通知书》(1995)长中民监字第23号;
    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995)吉民监字第111号
    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函(加盖有法院公章);
    6、 申诉人:赵治和申请执行书一份(1995年10月30日);
    7、 法院执行人回函一份:内容辩称公安局财经比较紧张,没有执行条件!请不要冒然
    前来(执行地)。办案人:徐仁学 93—10/12 8、 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扣车辆存放在德惠县看守所院内。
    9、 车辆配件丢失清单一份(加盖有德惠县公安局公章);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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