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如此对待小偷?
(博讯2006年5月18日)
根据报导,晋江市罗山街道美佳购物中心,一女因偷衣,被社区巡逻队员“竟在该妇女脸上写下“我是小偷”,并剪去其头发,绑上其双手,在其胸前挂上写着“我是小偷”的纸牌,责令其站在超市门口示众。”人们对此现象不可熟视无睹,偷东西固然是犯法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示众,更没有法律允许可以污辱犯法人员的人格。在30年前法律还不健全的时代里,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健全法制以及普及法律知识之近日,却上演了这么一出丑剧。那位巡逻队员仅被辞退是不够的,应该绳之以法。偷窃东西是要受法律制裁,但是这要由法律部门来执行。是谁给那位巡逻队员司法权了?这种无法无天的人当巡逻队员,能保证法律正常施行吗?应该杜绝这类违法的“巡逻队员”的出现。应该严厉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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