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新华给《今日说法》的信
(博讯2005年4月10日)
尊敬的《今日说法》栏目组:你们好!
04月06日看了贵《栏目》播放的关于中途强迫病人下车未得及时抢救一案,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要求运输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本人因此案激发了向贵《栏目》求助的必要性和希望。
本人叫瞿新华,是东莞市“7。19”凶杀案受害方代理人。本受害方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并于2004年12月08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04月06日本人收到了《裁定书》,结论是维持原判。 (博讯 boxun.com)
通过本案的整个过程,可以看透东莞市公安机构,检察院,法院都是在通过各个环节伺机搞钱,官官相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置受害方合法利益不顾,蒙混过关,草菅人命。本案发生后,首先是厂方未及时报警及拖延近一小时未抢救,导致受害人失血过多休克伤亡。为了逃避因不作为行为责任及赔偿,厂发收买一些证人证言,歪曲事实。接着是派出所先劝说受害方同意尸体先火化,从而达到毁灭重要证据的目的。(因死者身中四刀,而公安局提供的材料只说一刀)。公安局这样作的目的是好将另两名同案犯保释出去,将所有的罪名全由杀人犯一日承担。到了监察院,本人对公安机构提供的材料提出与事实不符的地方,监察官置之不理。最终到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基本上不想让受害方及律师出庭。开庭前一星期,本人天天打电话法院,都说没收到此案。(事先问过检察院,说已交法院了)。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3:00,本人主动打电话法院,才说是否要出庭,过来办手续。并叫代通知受害方法律援助律师,但已是太晚了,因他已有两案与本案同时开庭 ,故不能为本案开庭作辩护。
开庭时本人请求法官推迟审民事部分,但她不同意。在法庭上,法院只相信公安机关的材料,对于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法院对受害方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特别是杀人犯的年龄问题,是否满18岁,法院只是问他是否曾经冒用他哥哥的身份证进厂,而拿不出任何证据。于是草率地作出一审判决。
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决理由是: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可以看出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只将《上诉状》递交上去了,至于其它的证据他们却捏了。同时也可以看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材料的真伪根本没有作调查。难道厂方连道德责任都不能要求它负吗?由信中国的一句古话:“天下的乌鸦一般黑”。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却作出如此不公正的判决。难怪有人说:中国的反腐是越反越腐,且贪官越来越狡猾。原来是有这样一邦“惩治”贪官的队伍在。
最近我也咨询了其他律师,都说二次上诉时,应该只就民事赔偿方面提起上诉,如果仍然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上诉,就要牵涉到公安机构的材料与事实严重不服的地方及作伪证的情况。这样就等于在起诉东莞市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这才是上级法院不予理睬的真正原因。
贵《栏目》组!难道受害方就只能这样接受告天无门的悲惨结局吗!你能伸出援助之手为受害方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吗!
附上《起訴狀》,《上訴狀》,《代理詞》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狀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云中,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湖北省英山县石头咀镇杜山村,系被害人朱晓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瞿小毛,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朱晓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纲,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2734618/13825759739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长安厦岗复兴工业区,电话:5547431/5546096/5547432 法定代表人:林文瑛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解井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 家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纪洪镇陡沟河村12组。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壹拾贰万陆仟伍佰捌拾壹元壹角(MRB:126581.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19日早上10时许,被害人何洪波在我市长安镇钜升塑料电子厂车间里安排解沛沛去扫地,解沛沛没有去扫,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下班后,被告人解井泉,丁卫华和解沛沛在工厂饭堂一起吃饭,解沛沛在饭桌上向解井泉提起了和何洪波吵架的事情。12时30分许,解沛沛,解井泉,丁卫华三人在饭后步行回宿舍途中与被害人陈兴兵,张保平,何洪波三人在饭堂门口不远处空地相遇。陈兴兵等三人与解沛沛,解井泉,丁卫华三人发生打斗(此时朱晓既不在场也未参与打架),当时饭堂有一女保安(厂方当日下午将其解雇)通知行政部长蒋仕元,厂务经理林生到场,双方才停止打架。行政部要求打架双方到保安办公室开会处理此事,但解沛沛一方三人拒绝并逃回宿舍,(此时未有保安及时追踪他们)。于是何洪波,陈兴兵,张保平三人就回宿舍休息,张宝平住二楼,他上三楼去看陈兴兵,正好碰上解沛沛,解启泉,丁卫华三人与陈兴兵吵起来了,解启泉从解沛沛手中接了把匕首向陈兴兵捅了一刀,(经鉴定陈兴兵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五级),张保平见势就跑,被解沛沛,丁卫华追过来抓住,又被解启泉猛刺一刀(张保平于10月4日出院,无钱作伤残鉴定)。于是他们又上五楼去追杀何洪波,朱晓与何洪波同住一宿舍,当三名歹徒去追杀何洪波的时候,为解救组长何洪波,朱晓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搏斗,因寡不敌众,逃到二楼,不幸连中四刀。朱晓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保平和何洪经鉴定为重伤。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解井泉抓获。 本案的发生被告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因为当发现陈兴兵与解井泉第一次发生打斗时就应该及时制止,如果当时把他们叫到保安室进行教育,就不会发生后来拿刀杀人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害人朱晓当时并未死亡,但被告东莞钜升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领导对被害有置之不理,一个多小时后被害人陈兴兵才用手机呼其朋友开车来并呼110,120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急救。由于当时厂方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致使被害人朱晓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中。[案发后,当日在宿舍搜查出十几把杀人凶器(刀,匕首),足见该厂管理混乱。且发案时未见舍监及保安制止。] 具体计算如下: 1.抢救费:约1700元(第一被告已付); 2.交通费3500元(第一被告已付除外); 3.住宿费1200元(第一被告已付除外); 4.伙食费1300元(第一被告付除外); 5.丧葬费18979元/12月*6月=9489.5元 6.死亡赔偿金4054.58元*20年=81091.6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被告仍应付:126581.1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朱云中,瞿小毛 2004年10月28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朱云中,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
家住湖北省英山县石头咀镇杜家山村,系被害人朱晓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瞿小毛,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朱哓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 纲,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2734618/13825759739
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东莞钜升塑料电子制品厂有限公司。
厂址:东莞长安厦岗复兴工业区,电话:5547431/5547432/5546096
法定代理人:林文瑛
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解井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
家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纪洪镇陡沟河村12组。
上诉人因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东莞钜升塑料电子制品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解井泉连带赔偿上诉人交通费、伙食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玖万陆仟伍佰玖拾元壹角(RMB:96590.1元)。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不清、与事实相悖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解井泉与被害人朱晓在下班时间发生打斗,并非因职务行为发生的纠纷,且纠纷及时被公司保安制止,公司亦即时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被告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与事实不符。 1、本案的发生是因工作安排产生矛盾而引起的; 原审法院已查明“2004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身为车间组长的被害人何洪波在钜升电子厂车间内安排解沛沛扫地,解不从,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当天中午12时 30分许,解沛沛在该厂饭堂向被告人解井泉和丁卫华提起跟何洪波吵架一事。随后被告人解井泉和解沛沛、丁卫华三人在饭堂门口遇到被害人何洪波、张保平、陈兴兵、朱晓,陈兴兵首先上前推了解沛沛一下,继而双方发生打斗”。从上述内容可以证明本案的发生与被上诉人公司工作相联系的。且死者、伤者、杀人者均与厂方构成雇佣关系,因此厂方应负连带责任不可推御。 2、被上诉人公司没有及时、有效制止本案发生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一次在饭堂发生打架时,厂方有领导(行政部长蒋仕元,厂务经理林生)在场,他们却采取放纵不管的态度,这一点,陈新兵,张宝平已陈述过,罪犯解井泉当庭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果当时公司保安控制了的话,那当行政部要求双方到保安室开会处理此事,凶手拒绝去而逃回宿舍拿刀杀人,保安就会紧追不舍,也就不会出现解井泉继续持刀杀四人得逞,况且在宿舍又发生了打斗整个过程都不见保安的影子。 3、案发后公司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及时抢救被害人; 根据厦岗派出所《报警登记表》记载:报案时间为2004年7月19日13时25分,发案时间为2004年7月19日12时30分至19日13时,接警时间为2004年7月19日 13时25分。但原审证人蒋仕元说他在2004年7月19日12时45分左右报警,与厦岗派出所记载接警电话时间是13时25分相差40多分钟,这说明蒋仕元的证言完全牵强附会地虚构自己及时报警而为被上诉人逃避责任。事实上他们都去休息了,朱晓被杀伤后曾求两保安(凌彩娟,陈祖祥)为他报警,而他们未报警。同时他还求人去找与他同在一厂的上诉人(即朱晓的妈妈)也无人去告诉她,直到后来是被害人陈兴兵醒过来用手机呼他的朋友张奎开车赶来才报警并呼120,朱晓是下午2时许死的,从12时45分到下午2时相隔有一个多小时,从发生杀人案到救护车来差不多 1个多小时,在这人命关天的重要时刻,厂方一直采取置之不理消极态度,这哪里还有什么人道呢?难道厂方却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第二、被害人朱晓是身中四刀死亡的,而原审法院认定朱晓是被杀一刀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解井泉在法庭上只承认他对陈兴兵、何洪波、张宝平、朱晓各刺杀一刀,但这与朱晓身中四刀这一事实不符.案发后于2004年7月21日死者家属一行5人,与长安厦岗派出所2名干警、长安公安分局1名法医及钜升厂1名监护人共9人到法医鉴定中心认尸,亲眼看见朱晓身中四刀,分别是颈部一刀,左右胳膊各一刀,背部与腰部之间偏左一刀,(即是法医只鉴定致命的那一刀)。再者,8月5日死者家属3人及厂方行政部长蒋仕元,厂长共5人去殡仪馆处理尸体火化之前再次看过一遍尸体,均与以前一样身中四刀。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不清、与事不符,且何洪波.陈兴兵.张宝平等人证明第一次在饭堂发生打架时,朱晓既不在场,也未参与打架,他只是与何洪波同住一宿舍,当解井泉追杀何洪波时,为解救何洪波时被解井泉杀害,身中四刀,应认定他为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英雄流血不流泪",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申张正义,为民申冤,为死者讨回公道。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云中.瞿小毛
日 期 2004年12月16日。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瞿新华,受本案原上訴人朱云中、瞿小毛委托全权代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份,现就結合全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方面 1、被上訴人解井泉在法庭上只承认他对陈兴兵、何洪波、张宝平、朱晓各刺杀一刀,但这与朱曉身中四刀这一事实不符.案发后于2004年7月21日本代理人及死者家属一行5人,与长安厦岗派出所2名干警、长安公安分局1名法醫及钜升厂1名监护人共9人到法医鉴定中心认尸,我们亲眼看见朱晓身中四刀,分别是颈部一刀,左右胳膊各一刀,背部与腰部之间偏左一刀,(即是法医只鉴定致命的那一刀)。而被上訴人解井泉在一審時只承认杀朱晓一刀,那另外三刀是谁杀的呢?是否还有其它人参与杀人呢?本人于2004年8月25日到長安公安分局去了解此案的侦破情况時,办理此案的一位姓李的警察告诉我本案已交市第四刑侦大队,并問另外两名帮凶解沛沛、丁卫华呢?他說已作无罪释放了。但据受害人张宝平口述及筆錄,解沛沛、丁卫华當時是有參与协助杀人,事实上解井泉一人也不能同時追杀四個人并且全部被杀中。双方打架的起因也是因解沛沛和丁卫華挑起的,解井泉是在帮解沛沛、丁卫华打架才招致杀人,難道他們只在袖手旁觀不出手嗎?也是令人难以信服。且朱晓是2004年7月8日入钜升厂,到发案当日才12天,解井泉也承认此前无任何过結。所以我們有理由怀疑三罪犯杀人后至被抓相隔期間有一个多小时,是否协商将罪名全部由解井泉一人承担。(因此,這四刀的問題一定要搞清楚,不能因為尸体火化了就可以草菅人命,蒙混過關)。 2.在饭堂第一次发生打架时,据张宝平陳述朱晓既不在场也未参与打架。因朱晓与解井泉,解沛沛、丁卫华都不是同一组的,本人及被害人朱晓的父母于 2004年7月22日到医院去看望张宝平、何洪波、陈兴兵时,他们才刚醒过来,(此時公安局還未來向他們了解案情),他们都一致向我们反映在饭堂打架時朱晓不在场,只是当解井泉去五楼追杀何洪波时,(朱晓与何洪波同住一宿舍),为解救何洪波劝架时被解井泉杀害。但是后面公安局去找何洪波、陈兴兵、张宝平了解时,何洪波、陈兴兵又改口说朱曉当时在打架现场。事實上这与厂方想逃避经济赔償有关,当陈兴兵、张保平、何洪波三人住院四天后脱离了危险期時,钜升厂厂长戴步胜向死者家属及三名伤者通知停止支付一切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这时陈兴兵、何洪波家属与死者朱晓家属准备联合起诉工厂,国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了解案情時说朱晓是在救何洪波时被杀,受益人何洪波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何洪波家屬听后就不想打官司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陈兴兵的代理人张奎及何洪波家属,他们也不想告了,因厂方给了钱打发他们走了,再后來打电话一直关机。因为朱晓是刚进厂,厂方未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怕朱晓因救人要按照工伤赔偿,而收买何洪波、陈兴兵作伪证證明朱晓在饭堂参与打架属非法行为而逃避賠償。2004年7月21日上午厦岗派出所本案负责人赵建明向死者家属介绍案情时说,解井泉杀朱晓的原因是朱晓是湖北人不为湖北人还去为湖南人,从这一点上讲,朱晓确实是在解救何洪波. 3.受害方家屬親眼看到的和親耳听到的就与公安机關所了解的就有如此大的偏差,那么其余的証人證言(我們不知道的)是否也可以值得提出質疑呢? 二、民事及赔偿方面 1、关于厂方的过失: A、本案的發生是钜升厂车间因工作安排產生矛盾而引起的,死者、伤者及杀人者均与厂方构成雇佣关系,雇主應對雇員的人身安全負責,且本案的發生是在上班时間因工作而引起的糾紛,因此厂方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 B、第一次在饭堂发生打架时厂方有领导在场,厂方在处理打架事件時又持放縱不管的态度,如果当时工厂行政部要求双方到保安室开会、进行必要的批評、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特别是当有一方拒绝去开会逃回宿舍持刀时,如有保安及时制止也不会导致后来杀人的严重后果。 C、案發后厂方未及时报警,并未组织人员救护及安排车辆將傷者送医院抢救,而是置之不理,前后拖延一个多小时,直到陈兴兵醒过来用手机呼他的朋友张奎开车过来才报警及呼120.(當時朱曉的媽媽在同一工厂但也沒有人去通知她,當她到醫院时,醫生告訴她你儿子的血已流盡了.)致使被害人朱晓因失血过多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2.关于赔偿方面 A、朱晓是独生子女,父亲今年47岁(已结扎),母亲43岁无生育能力,且父母双方又未满50岁,故不能得到养老金的赔偿,将来他们的养老问题怎么办? B、交通费.受害方家属接到通知后,一共来了8个人,从家里到东莞相隔二千多里,他们来的时候包了一部车花了二千伍百元,就算是乘专车来一趟每人至少要花200元/次. C、住宿费.伙食费是从厂方开始不负责后直到家属拿到骨灰回家这段时间所花的吃住费.(朱曉死后,他的母親瞿小毛因精神打擊太大,厂方又怕再出事,就派一名清洁工鑑護她住在一家旅店里從7月19日到7月23日,從7月24日開始自己掏錢吃住。7月31日厂方以欺騙方式強令她辭工于8月01日出厂。上訴人瞿小毛及一名該厂監護人員吃住費用合計:1350元,應由厂方出)。 D、朱曉生于1988年農歷4月13日,(大約在陽歷6.7月間出生),而他是 2004年7月8日加入鉅升厂,也就是說他在入厂時才剛滿16歲不到一個月,請求法官酌情是否作童工看待。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判决倆被告賠償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責任。另被上訴方工厂曾向上訴方支付各种款项共计13700元(其中1350元是原告瞿小毛当時未出厂期間以該厂員工身份及一名該厂監護人員正常付支,而不應該列入赔償范疇)。 此致
廣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瞿新华 日 期:2004年12月16日。 (Modified on 2005/4/10)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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