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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合一/周巨川
(博讯2006年3月05日)
    
    【四】“新创”一种共产主义理论,是解决当下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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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目录
      一、共产主义时代的几个主要特征
      (一)“去家界”,社会成了所有人的家
      (二)共产主义时代的两性关系
      (三)共产主义时代的性道德观
      (四)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合一
      (五)个人主义与全社会主义合一
      (六)人人享有充分民主、平等、自由权
      (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八)联合国升级为全球唯一政府
      二、提高共产主义觉悟之路:悟“道”
      三、共产主义道德观——爱一切人
    
    一、共产主义时代的几个主要特征
    (四)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合一
    
    问:我认识不少持“传统”共产主义观念的朋友(在后简称“马派”,意即:马克思主义派的共产主义者),发现马派都有一个共同的“理想”,这个理想在马派看来是那么神圣,那么不可动摇,如省略了枝节问题,马派的这个理想可大致归纳为两条:一、坚信人类未来将实现一种只有公有制而无私有制的社会;二、到了那时,全地球的财产为全地球人公有,谁也不能私自占有什么,大家都“各尽所能”地为社会、为所有人工作,并对劳动成果“各取所需”。对此,你的看法如何?
    答:这我知道。可以这么说,正因马派的这个理想始终没受到过“致命冲击”,所以才在马派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的今天,他(她)们信念仍能毫不动摇。
    
    问:那你说,这个理想能实现吗?
    答:澄清此问题,需要从原始的古代社会谈起。
    
    问:为什么一定要追溯到古代?
    答:因为这是自古以来“弱势者群体”始终如一的理想。
    
    问:何谓“弱势者群体”?
    答:指那些在历史的各个时段处于劣势的人们,如穷人、流浪者、战俘、奴隶等等。
    
    问:为什么弱势者热衷这个理想?
    答:因为在那种社会体制中,弱者能够不被歧视以及能和强者均分社会财富等等吧,总之,那是一种对弱者来说各方面都很“合适”的社会。
    
    问:那样的社会也没什么不好啊?!
    答:对弱者来说当然很好,但对强者不然,因为那是一种“弱者剥削强者的社会”。
    
    问:弱者也能剥削强者?
    答:当然能,强者创造的财富多,弱者创造的财富少,二者若均分,不是剥削强者又是什么?
      
    问:强者帮助弱者不应该吗?
    答:要分情况。举例说,比如有个残疾人,无工作能力,无法独立生存,强者自然应该帮助,或通过捐献由社会帮助;但假如你是个强者,有一弱者只是比你多少穷一点,你每顿饭吃四个菜,他吃二个菜,但他要求你每顿饭分他一个菜,你作何感想?
    
    问:当然不合理!我凭什么分他,那可是我用辛勤劳动换来的啊!
    答:这就对了。还记得吧,我们前面曾谈过,远古时代环境恶劣,人们只有结成群体互帮互助才能生存,当时的强者自愿在各方面帮助弱者,并视之为应尽的职责。但到了原始时代后期,个体小家庭诞生了,原始大家庭随即变成了由多少不一的个体小家庭组成;各小家庭自然有强弱之分,强势家庭创造的财富多而弱势家庭少;此时各小家庭已能独立生存,其财富差别不过是五十和一百,在这种情况下,如仍延续传统的大家生产财富均分原则,则意味着强势家庭要世世代代受弱势家庭剥削,强势家庭当然不能同意。
    
    问:都是血缘很近的人,还不能容忍?
    答:不能容忍。人就是这样,你没听说过“亲兄弟明算账”么,现代人尚且如此,何况古人。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一般人是愿意做的(当然,不同人会有不同表现,但也只是程度之分),而如果不是那么真正需要,或根本不需要,帮助行为就会“变味儿”,变成了对强者的剥夺,而在这个世界上,谁愿没完没了被人剥夺呢?
    
    问:你是说,在原始时代前期,弱者无独立生存能力,强者愿意担负起帮助弱者的责任,而到了后期,弱势小家庭已能独立,强势小家庭就不愿再担负帮助责任了,是吗?
    答:是的,这就是原始大家庭解体的原因。
    
    问:我有一法,如当初实行,兴许原始大家庭就不用解体了,这个办法大致是:选一个“总裁”,由他来裁定各小家庭做的贡献大小以及应得多少酬劳,只要裁决公平,大家不就仍可以生活在一起生活吗?
    答:在这方面,尽管历史上没留下什么资料可考,但我相信,只要有一丝办法,先人也不会选择分家,一定是实在迫不得已。你说的办法不可能行通,因为人的裁决是主观的,很难被认同。举个例子,比如你是体育运动员,和另一人争夺冠军,胜者奖金优厚,如裁判仅凭印象,就判定你是败者,你能同意吗?
    
    问:当然不同意,还没比嘛,怎知谁输谁赢?
    答:如经比赛,你输了,认头吗?
    
    问:认头,我确实比不过对方,没办法。
    答:这就是说,如果仅凭主观判断,无论裁决多么正确,也不能被认可。想象起来,当初在原始大家庭内部,各小家庭一定是因对财富分配问题争吵不休,无可奈何之余,只好选择分家,让各小家庭独立谋生,谁得多少也就都没话说了。
    
    问: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通常是强势家庭倡导分家,弱势家庭表示反对?
    答:那是自然,人都是为自己着想嘛。
    
    问:如满足了强者会怎样?
    答:强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能量得到充分释放,会带动社会以及弱者向发达的趋势演进。
    
    问:如满足了弱者呢?
    答:导致社会衰退。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强者若想不“吃亏”,只有少为社会奉献、少创造价值一途,结果会使强者变弱、弱者更弱,并陷入“衰退循环”。
    
    问:这样一来问题就明朗了,这就是为什么世世代代的弱者们赌咒“私有制(按马派的说法)”,而又没有哪一个社会不是经由私有制而发达起来,原来是“强者优先”所至,我这样说对吗?
    答:是的,社会要发展,必须优先考虑强者的利益,无论人们感情上能否接受,也只好如此。
    
    问:原始大家庭仅是局部,对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有无可能朝着“弱者优先”的方向演进?
    答:不可能。
    
    问:因何这样肯定?
    答:因为“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强者优先导致社会发达,弱者优先导致社会衰退,后者要么被迫效仿;要么被征服、兼并或者消灭,所以,强者优先的社会注定会被保留下来,并成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问:强者优先的社会未来会走向何方?
    答:如果我们把财产为“较多人所有(如原始大家庭)”看作“公有趋向”;为“较少人所有(如个体小家庭)”看作“私有趋向”,那么,强者优先的社会未来将向着“极端私有”的方向发展。强......
    
    问:何谓“极端私有”?
    答:指“个人占有财产”。
    
    问:何谓“个人占有财产”?
    答:我们在前面章节已说过,当今正处于个体小家庭逐渐解体的历史阶段,随着个体小家庭在全世界慢慢绝迹,财产所有权自然会归到个人名下,为个人占有,这是顺理成章的事。
    
    问:这一趋势真的无法逆转?
    答:无法逆转。具体原因我们在前面章节已讲,这里不再重复。
    
    问:“强者优先”的社会是否也存在剥削?
    答:当然存在。事物的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永久的,没有剥削的社会只是一种“境界”,需要逐渐趋近,但永不能终极实现。弱者优先导致剥削强者;强者优先导致剥削弱者,但强者优先能使社会发达、兴旺,因此,逐渐趋近没有剥削的社会应建立在强者优先的基础上。
    
    问:归纳一下,你的意思是说:“公有趋向”有利于弱者剥削强者,是“弱者优先”;“私有趋向”有利于强者剥削弱者,是“强者优先”,由于强者居“主导”地位,所以从古至今的人类历史便始终朝着“私有趋向”发展,直至“极端私有”,是这样吗?
    答:一点不错,正是这样。
    
    问:这么一来,你的看法和马派不多不少正相反了。
    答:我清楚这一点。我自信,我的这一判断将最终为历史所证实。
    
    问:既然正相反了,为何你还和马派一样称未来社会是共产主义?
    答:世间的事物很奇妙,当一种趋势发展到极端,就会呈现出相反的性质,当财产为纯粹个人占有时,同时也就是全社会公有了,所以仍可称是共产主义社会。
    
    问:这话怎么讲?
    答:在人们以个体小家庭为生存基础的历史阶段,财产为个体小家庭私有并世代传承;当个体小家庭消失,社会便自然而然成了所有人的家,个人身后财产不留给社会又能留给谁?
    
    问:有无这种可能,一些人将身后财产留给了某特定的人或某宠物?
    答: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会有这种现象,因传统的“私有观念”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而当共产主义社会渐渐发展到深处,此现象应会减少。
    
    问:根据什么?
    答:因为那时人们是把社会当作自己的家,将财产留给社会,如同今天人们把财产留给自己小家庭全体成员;如把财产只留给某特定对象,也就如同今天人们把财产只留给自己子女中的其中一位,自然会觉得不恰当,谁不愿死后给“全体家人”留个好念心儿?
    
    问:我几乎不用问,就能想象出我的那些马派朋友很难接受你的看法,他(她)们会执著地认定那种“谁也不能私自占有”才是“合乎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对此你怎么看?
    答:这是马派共产主义理论留给后人的“最大谬误”,你应该劝劝他(她)们,“弱者优先”同样是剥削社会,不能因符合自身利益就执拗地坚持,否则将造成“人类认识的分裂”,酿成无止无休的悲剧!此前,整个“社会主义阵营”无不是按照马派理论先后建立起了弱者优先的社会,由于千年的理想终得实现,开始确实激发起了人们的热情,这些社会也都曾“一度辉煌”,但一经进入常轨,无不很快“显现弊端”,不得不被迫回转;我国所谓的“改革”,无非也是其中一例。由于人们始终没能从理论上把问题搞清,导致今天的马派内心矛盾重重,他们一方面感觉先前种种“优先待遇”丧失,另方面又对“返回过去”没有信心,因回转不但对强者不利,他们也得不到“实惠”,这就是今天的现状。
    
    问:前面你说:“逐渐趋近没有剥削的社会应建立在强者优先的基础上”。那么请问,怎样才能实现?
    答:我有一个信念,认为健康发展的社会,其模式是固定的,即:在强者优先的基础上,由强者不断帮助弱者,使差距(包括社会地位、贫富程度、个人权利等等各方面)不至扩大到双方发生重大分裂乃至酿成动乱的程度为佳。这一模式永久适用,我相信未来人类在这方面会做得很好。
    
    问:何以见得?
    答:还是根据优胜劣汰原理,哪个社会这方面做得最好,哪个社会竞争力就最强,其做法就会被“剩到最后”,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制度。
    
    问:那么在强者优先的社会中应该怎样帮助弱者?
    答:方法可以有很多,比如以下:
    一、 通过“优生优育”,缩小人们天然素质差异;
    二、 通过“教育平等”,缩小人们文化水平差异;
    三、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人们的社会待遇差异;
    四、 通过确立“人权平等观”,缩小人们政治地位差异;
    ......
    等等吧,细节问题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总之,强弱差距的缩小,需要由社会来总体调配。
    
    问:那么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何筹集?
    答:当然是强者多出、弱者少出。
    
    问:那还不是剥削强者?
    答:话也不能这么说,强者要帮助弱者,自然应多付出,不然怎么体现?但这里有个“度”的问题,若要求强者付出偏
    少,强弱双方易因差距过大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若要求其付出偏多,强者积极性受挫,于社会发展不利,所以应“适量”。
    
    问:有无强者不愿适量、或者拒绝帮助弱者现象?
    答:有啊,历史上比比皆是,其结果无不是冲突、争斗、甚至血流成河,强弱双输。很不幸地是,不愿适量帮助弱者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还很严重。
    
    问:为何?是否我国人先天素质低?
    答:那倒未必。只是让出一定利益帮助弱者,非人的天然本能......
    
    问:何为“人的天然本能”?
    答:人的天然本能是“为自己谋利益”。背离本能需要进入“某种境界”。
    
    问:何种境界?
    答:把适量帮助弱者双赢、否则双输的道理充分搞清楚。
    
    问:这个道理并不太难懂,有何搞不清楚?
    答:道理看似简单,实则不然,树立适量帮助弱者观念,需要“一大整套说法”,能使人把前前后后、先因后果都搞清楚才行。我国先前有这么一大整套说法,即马克思主义,遗憾的是,这个学说缺陷太多,如今已不再合乎时代需要,这么一来,失去了境界的人们又返回了“凭本能办事”。
    
    问:这么说来,把新的、符合时代需要的“一大整套说法”搞出来,乃是当今“急中之急”?
    答:是的。不过令人揪心的是,在时下我国,不要说把这一大整套说法搞出来,就连意识到应这么做的人都凤毛麟角。今天的中国,到处充斥着“小智慧贼多”、“大智慧全无”之人,他们都在忙着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事,探讨这一大整套说法,被他们视为空想、脱离实际。这是今日中国最大的隐忧,而且短期扭转这种局面还很难指望,令人“心寒”啊!算了,不说了,祈祷上苍保佑我中华吧!
    
    问:那么言归正题。你的意思是说: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建立在财产个人占有的基础上,所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合一,是这样吗?
    答:是的。
    
    问:另外,我的那些马派朋友们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强者们都会自觉自愿地“大公无私”,为社会奉献多而索取少,你说这可能吗?
    答:这一点我倒深信不疑。不过有所不同的是,我认为那种大公无私(当然指相对无私,绝对无私人就没法活了)的社会风尚,不能在他们想象的那种公有制社会实现,恰恰相反,只能在未来“极端私有制”的社会才能形成。
    
    问:私有和私心一向是相伴相生的,极端私有只能导致极端自私,如何能衍生出“大公无私”?
    答:这正是“蹊跷”所在,也正因如此,人们的“思想结症”才很难扭转。这是个大问题,我们在本章下一节——个人主义与全社会主义合一——接着谈。
    
    
    作者姓名:周巨川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营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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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电:010-6259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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