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主权理论面临的挑战和思考/李龙海,王红梅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9月22日 转载)
[内容提要]主权理论自布丹在16世纪提出以来,几经变迁,人民主权从此成为不可超越的主权理念。但是传统主权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在国际法和自愿基础上的主权让渡不违背主权原则;而现在谈民族国家消亡为时尚早,主权并不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的功能存在,主权国家就不会消亡;理论上的争执和相对主权观并不能成为干涉他国主权的理由;主权是解决国家利益问题的核心,是随国家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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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权;主权让渡;
一、传统的主权理论
主权理论发端于16世纪的欧洲。布丹在他的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创立了国家主权学说,为近代主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以家长制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中,子女必须服从父亲、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同样,一个国家的所用的立法、行政权力也只应属于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可以是一个君主,也可以是一个集团,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国家的“主权”。所谓“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①(1卷1章)主权就是“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①(4卷8章)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主权是把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一个国家之内,只能有一个单一的主权,属于君主和官吏。具体地讲,主权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立法权、宣布战争和缔结和约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要求忠诚和服从的权力、铸币权、课税权、度量衡的选择权。
布丹认为,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主权的绝对性,是指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其他政治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同时,主权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的永久性,是指主权不受时间、任期以及主权者生命的限制。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正如家庭的运行依靠家长的绝对权威,国家的运行也要依靠绝对的国家主权。否则,国家便不能正常运行。政府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个人自由或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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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主权理论的思考
近年来,国外对于主权问题的思考也成为一个热点。典型的有“主权让渡论”和“民族国家消亡论”。关于主权让渡问题,为了国家利益,在国际法和自愿基础上的主权让渡不违背主权原则。主权让渡在主权国家彼此和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一直就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权有两层意思:一是独立自主的权利,二是在相互联系中维系和保障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工具。”⑤国家主权从来就不是绝对和自我封闭的,离开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孤立地谈主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民族国家消亡论”是基于主权国家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合作不断加强而产生的一种趋势性判断。“经济全球化正在建构新型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正在替代,或者最终替代作为世界社会的首要组织和政治单位的传统民族国家。”⑥(P5)“随着实行全球和地区治理制度作用增强,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性被进一步削弱了。 ”⑥(P7)典型的代表是欧盟25国于2004年10月29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联盟宪法条约》。有学者对此评价甚高,认为堪比美国宪法。⑦但是,这些判断只属一家之言,对于因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政治变革,也有另外的看法。琳达·韦斯一书就指出,“国家不是全球化的牺牲品而是推动者”,苏珊·博格也指出,“ 自相矛盾的是,全球化既没有削弱国家的作用,也没有减弱国民对国家共同体的忠诚。相反,全球化似乎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作用上。”⑤民族国家的崛起和公民对它的忠诚息息相关,从历史趋势看,只要这种忠诚没有削弱,就谈不上主权国家的消亡问题,即使全球性或区域性组织作用的强化也不能一时改变这种现状,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的功能存在,主权国家就不会消亡。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认为,首先,国家主权面临的各种挑战并不是对传统主权理论的否定,并不能动摇传统主权理论本身,主权并不是一个“过时”的概念,而只是说明主权在实践层面上从来就是相对的。
即使在理论层面上,主权也不是绝对的。主权理论的提出者布丹也认为,主权者虽然属于君主和官吏,为主权者服务,但主权者实际上要受到自然法、神法、财产权、自由权、传统等等因素的制约。国际交往中事实上有主权让渡问题,像海牙国际法庭对某些国内犯罪案件的审判,原本完全属于典型的主权国家内政。一些主权国家的分分合合也会给主权造成麻烦。另外,在理论层面上,像公民与国家、公民与政府、主权与人权、主权与人类普遍及长远利益等关系问题的争执还在进行中,尽管理论上的争执不能成为干涉他国主权的实践借口。
对国家主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战争权和反人类行为等等的限制。国际法的规则和基于国际条约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应该是限制国家主权的基础,主权国家不能无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也不能仅仅把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义务视为一时的权宜,像核不扩散条约就很典型。
其次,相对主权并不能成为干涉他国主权的理由。主权离开国家和政府还有什么实际意义?自民族国家兴起以来,对外维护主权就和对内维护秩序就成为一国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标志(以民选作为合法性的解决方式只是19世纪以后的事),不仅不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的政府势必难以生存,而且,一个主权国家不能维护主权,国家独立也就成了空话。所以,即使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论者,也无法否定主权对于国家的特殊重要性,维护国家主权仍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虽然大量的非国家行为主体不断涌现,但民族国家依然是最基本的国际行为主体,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可超越的基本准则。国家主权的行使不能危害别国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各国共同发展的促进势必成为空谈。
因此,国家主权原则必须在国际关系中得到切实的维护和遵守。国际行为如果离开主权原则,就像国内治理没有人权和法律一样,国际的秩序和民主将无从谈起。
第三,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其内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主权观念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除了传统的安全主权外,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等方面的内涵逐渐受到了重视,主权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再次,主权是解决国家利益问题的核心,是随国家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应该将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国家利益相结合。当中国处于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阶段时,必须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完成争取主权的过程,一方面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国家利益,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发展与实力相适应的国家作用。
一国为了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自愿让渡部分主权也是正当的。主权的自主转让本身就是主权行为。
①[荷]布丹.国家论六卷[M].(英文版),1995年.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③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④蒲俜.当代世界中的国际组织[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
⑤参阅冯绍雷,刘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关系的新变化[J].北京: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6).
⑥[英]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参阅刘清才.21世纪初国际关系的基本特点[J].太原:山西大学学报,2002(10).
⑦参阅朱立群.当前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J].北京:外交学院学报,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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