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害童工比黑砖窑更恶劣/何必 请看博讯热点:中国奴工丑闻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02日 来稿)
2008年4月28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四川凉山童工被拐骗到东莞打工的报道,引起中央和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防止炒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雄,副省长李容根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对使用童工问题进行一次彻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派出联合工作组29日晚赶到东莞指导查处工作。省劳动监察总队4月28日向东莞市劳动局发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函》,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凤岐29日带领工作组赶赴东莞,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调查。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市长李毓全要求市公安局、劳动局立即介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尽快以事实回应社会和媒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派出的工作组也于4月30日下午赶到东莞市,协助调查工作。东莞市根据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迅速成立专案调查组,会同各镇区劳动分局开展全面清查,特别是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企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交易集散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初步调查结果:一、《南方都市报》中提及的涉嫌使用童工4家重点企业均未发现童工。二、截至4月30日中午12时,共排查出85名四川凉山籍人员,大多数是被工头以帮忙介绍工作为由从家乡带到东莞,无固定住所和工作,离家前无携带身份证明。其中,26名年龄较小的人员中,只有1人承认自己15岁,其余年龄有待证实,无人反映被拐卖或被强行带来广东,无人反映曾受到性侵犯。三、《南方都市报》关于“拐骗强奸”的报道是该报东莞记者站实习记者陈某(武汉大学新闻系四年级学生)以员工身份进入工厂暗访所得,报社并未对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东莞警方已派员到武汉大学找到陈某,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四、东莞警方已初步掌握了以乌雷阿火为首的专门组织凉山彝族自治州老乡来广东务工的“黑职介”团伙,拟于5月1日派出专案组赶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查找该团伙的下落,并进一步核实情况。东莞市已于4月30日下午4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初步调查情况。我省将继续配合国家工作组、凉山彝族自治州工作组做好事件调查核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一是重点加强与四川凉山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调查处理和安置工作。二是在全省部署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名员工,杜绝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诚实守信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童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对企业用工进行监督。四是重拳打击拐骗童工的"黑职介"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工厂,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人口贩子,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努力制止和有效预防非法雇用童工和强迫劳动情况的发生。(2008年5月2日《南方日报》)
呵呵。 (博讯 boxun.com)
大过节的,媒体也不知道歇屄德洛维奇,还弄些个骇人听闻的消息来添乱。
那些个领导人啊、贪官污吏啊、衙门啊,节假日也不休息,还一个劲地批示啊、调查啊、新闻发布会啊、查处啊……
咱们的父母官们节假日都不闲着,所以嘛,上行下效,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也就是在情理之中了嘛。没看见,大猫二猫的,每到什么除夕呀春节呀之类的传统节日,一准到基层作秀去了,咱也不知道,按照劳动法是不是给他们三倍的工钱,或者,劳动法对他们是不是也有效;而他们这么做,自然告诉全社会,节假日算个屁呀。如此这般,连最高的猫儿们都不歇着,下面自然就提不上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了。
老温和老李说啦,对此事要“严肃查处,防止炒作”。这话是什么意思呢?
严肃查处自不待言,咱们的委府从来都如此,查处没有不严肃的,问责没有不走过场的,咱贫嘴瓜舌地屡屡提及的张文康、孟学农、马富才、解振华等曾经被问责官员现如今风光无限就是明证嘛。
至于防止炒作,那就更明白无误啦,就是别拿这说事,别让公众多知道并掺和,别犯上作乱,别没事找事。现如今本来就够乱的了,又捅了这么个马蜂窝,想干什么你们?
特别是这南方都市报,原本就是中国右派的舆论大本营,被指涉嫌收了洋鬼子的赞助,为国际敌对势力呼风唤雨,在中国卧底地干活。针对南街村事件率先发难,让公有制榜样无地自容,居心叵测啊。这时候故意弄出来这么的事,成心给胡温添堵。
这童工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友人给俺发来了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报道。
2008年4月28日 16:58
Fw: 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透露着肮脏和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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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Monday, April 28, 2008 10:22 AM
Subject: 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透露着肮脏和血腥
老师、诸位兄弟姐妹:
今天在网上看了一则报道四川凉山童工的报道,可能不具有普遍性。
但觉得有必要看看。
http://news.qq.com/a/20080428/000213.htm
新包身工记
四川凉山大量中小学生被骗至东莞做童工
近百名小孩,带着脸盆、被子等行李,聚集在小超市门前,他们像超市里摆放的商品,按照横排的顺序列队,他们在等待着别人的挑选。
他们来自遥远的四川凉山,大多未满16周岁。
工头们利用所谓高薪的诱惑,把他们从当地各个贫困家庭中搜罗出来甚至是直接拐骗出来,一批批运送到东莞,再从这里,一车车发往珠三角各地的工厂。
在陌生的土地上,他们常被打骂,几天才能吃一顿饱饭,一些小女孩甚至惨遭强奸。他们日复一日从事繁重的工作,一些孩子想要逃跑,但前路已被封死,工头们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
而在遥远的家乡,他们的父母却并不知晓自己儿女所经历的非人遭遇,在那个地方,有的班级,甚至只剩下不到10名学生。 (本报道中人物均为化名)
近百名小孩,带着脸盆、被子等行李,聚集在小超市门前,他们像超市里摆放的商品,按照横排的顺序列队,他们在等待着别人的挑选。
三名老板模样的中年男子站在人群前方,他们不时地拍拍这个小孩的脸,捏捏那个小孩的胳膊,然后喊着,“下一个”。这些小孩,面孔稚嫩,身高大多不过1.4米,其中的十来个,看上去甚至还不到10岁的模样。
居民绍先生在这里已住了三年,他说,这些老板是来挑童工的,现在还不算旺季,到了11月12月的时候,这里几乎每天都能运来或者运走好几车这样的小孩,“像白菜般在东莞买卖”。
“我们对他们有绝对的管理权”
记者打着东莞东城某服装厂的旗号来到这个“童工市场”,表示想挑一些便于管理的童工到厂里干活。
工头们将记者紧紧包围着,一位自称叫潘阿杰的工头甚至当场拉出几名小孩站到记者面前。潘阿杰说,这些小孩身体好,干多重的活都没问题。他抓住记者的手,意思是让记者用力拍打小孩们的身体,以证实自己的说法。几名小孩则顺从地像接受老师惩罚的小学生一样,低着头,原地不动。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潘阿杰最终同意小孩们的工价按每小时3.5元计算。记者对这些童工究竟好不好用表示了疑问,潘阿杰说,这些小孩都是从四川凉山老家带出来的,车费、生活费都由他们先行垫付了,孩子们的父母给他们写有保证书,村委会也盖有公章。“我们对他们有绝对的管理权,可以采取一切的措施,你们只要跟我们签一份用工协议就行了。”
潘阿杰随后展示了这份用工协议,记者记录了如下内容:每月甲方需保障乙方员工上班300小时/月,如因甲方原因未能上满300小时,由甲方补足所差工时工资;甲方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临时工工资甲乙双方需保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份所谓的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员工放假、社保、医保等福利条款。潘阿杰解释,“这就是我们的优势,我们的员工你可以随便用,每天用多少个小时干多重的活都行,生病什么的我们自己会处理,如果有工伤的话,厂方按道理赔付就行了,没有一点后顾之忧。”他说,工头们的生意一直很好,“我们的人(指童工)很畅销,东莞各个镇都有我们的人。”
塘厦某职业介绍所的王主任常常来此挑选工人。他说,这些待选的工人,都是工头们从四川凉山地区带来打黑工的,其中的60%是童工。因为这些凉山来的工人要价低,大约只要2.5元-3.8元/小时,而且不需要任何福利保障,干活又很拼命,能吃苦,所以很受工厂老板的欢迎。这位王主任做了个保守推算称,在整个石排,工厂主随时可以抽调出六七百名这样的廉价凉山童工。
“我会派人过来打到他们听话”
潘阿杰所言不虚,在此后数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从石排综合市场到石排小学的方圆几公里内,成为一个大型的地下劳工市场。在记者蹲守这里的几天内,每天都能看到有职业中介带着工厂里的人,前来挑选他们需要的员工,然后就有人开着大卡车或者面包车,将这些小孩塞得满满当当,然后扬长而去。
在几天的蹲守观察中,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在所有这些交易中,一个身高约1.75米,左耳戴着银色大耳环的中年男子的身影总是活跃其中。4月6日,在来自凉山越西县、刚从工厂打工出来的12岁凉山小孩罗小平的帮助下,记者与该男子取得了联系。男子自称叫雷生,同样来自四川凉山。
记者对他说,“我们工厂的活不重,主要就是拆线头什么的,为了方便管理,打算要50名十四五岁左右的工人。”雷生显得有所警惕,他详细询问了记者所在工厂的位置、名称、设备、员工数量、订单情况,迟疑片刻后,他开始信任记者了,终于干净利落地表示,工厂要多少人,他就能给多少人。同时,他还保证这些员工绝对听话,服从任何管理。他暗示,如果员工不听话,只要给他一个电话,他会派人过来打到他们听话。
“我们把他们都搞成了18岁”
数量庞大的童工们究竟是如何被送到各个工厂,又是如何能躲得过劳动部门检查的呢?工头们称,“我们把他们都搞成了18岁。”
在另一位陈工头处,记者一一给在场的小孩们发烟,获得他们好感后,记者乘机询问起他们的年龄。记者发现,现场的数十名“工人”中,有近20名小女孩的年纪不满16岁,最小的1998年出生,最大的也只是1993年出生的。其中有个女孩的工牌上写着名叫阿梭,年龄26岁,但她笑着说:“这些都是假的,名字是假的,年龄也是假的,我其实是1995年出生的,今年才13岁。”她还指着旁边一个女孩子的厂牌说,“喏,这写着她今年20岁,她实际是15岁。”在男童工中,记者发现了一个采访中遇到的年龄最小的童工,1999年出生,今年竟然还不到9岁,但工卡上并没有显示名字。
在记者表示惊讶的时候,陈姓工头却在旁边哈哈大笑,他说,这些都很正常。陈工头随后拿出几张户口本复印件给记者看,他说他们凉山人都不爱办身份证,出门都是带户口本,小孩的户口本复印件很容易造假,把年龄改成18岁以上,绝对能应付检查。
以东莞为圆心向四周发散
记者与雷生洽谈用工协议时,雷生曾说,谈好工价的话,和他签合同就行了,由他定时去工厂结算工钱,但他一个人还无法决定这帮小孩的命运,必须由3个主要的工头一起拍板。他的解释是,在他们这个行当里,有明确的分工:有人专门负责在凉山当地招工,并且将他们运到东莞;有人专门负责在东莞这边的接待,负责安排他们的衣食住行;另有人则专职负责联系当地一些劳动力中介或者用工工厂,保证将这些童工送进厂里。
记者此后在前往四川凉山美姑县牛牛坝乡调查时,从一位已经收手的当地工头那了解到,一个大的这样的童工组织,内部往往有着严密的分工:有雷生这样的大工头,还有带货的小工头,有打手。另外,“黑中介”在童工组织和用工工厂之间,也起到至关重要的牵头作用。
这位已收手的工头说,工头们大多也都是早年外出打工的凉山本地人,后来发现通过介绍工人可以赚钱,就在黑中介的诱导和帮助下走向诱骗或者拐骗童工打工的道路。他说,和最初单打独斗的小工头相比,现在的童工组织显示出强大的威力,单独的小工头一般只能带几十个小孩,且没有多少让小孩进入工厂的门路,童工组织则不同,他们可以人多势众,通过调派、增援等方式,确保尽可能多的小孩进入工厂,为他们自己创造价值。
雷生之前曾骄傲地告诉记者,东莞是凉山童工的一个据点,他们就以这个据点为圆心,向四周发散,“东莞、深圳、广州、惠州、江门,到处都有我们的员工。”一位罗姓大工头掰着指头炫耀他的辉煌“战果”:东莞丰某电子厂那有50多人,东莞蓝某玩具有限公司有几十个人,惠州某海电子厂有500多人,深圳那边的200多人合同也快到期了。
记者此后陆续以需要找工人的工厂老板身份,通过“临时工网”、“劳动网”等网站联系上分布在深圳、惠州、江门等地的一些劳动力中介,向他们表示要招些凉山童工。这些中介在随后的电话里回应,“如果要亲自挑人的话,可以安排你去东莞。人全都在那。”
而此时,记者此前采访过的多名童工正在准备去广州某企业的行装。马海曲布和他同村的小伙伴们,也即将被送往东莞长安某电子厂。
凹凸不平的盘山路,望不到尽头,连四驱的越野车都停止了前行。盘山路的左侧是悬崖,右侧则是零星点缀的低矮平房……
这就是四川凉山美姑县牛牛坝乡屯地村唯一的公路。去年12月4日或者5日,未满16周岁的四年级学生马海布,就是沿着这条路,在他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十余名玩伴一起,被工头拐骗到东莞,开始了他悲惨的童工生涯。
马海布是屯地村被拐童工的一个缩影,屯地村又是整个凉山被拐童工的一个缩影。记者在凉山州采访发现,不管是普通老百姓、公务员、警察,还是老师和民间组织的志愿者们,都清楚地知道工头拐骗童工的现象。他们将此现象称之为“带工”。据介绍,从大约四五年前开始,这种活动便在凉山蔓延。
这些童工中有不少人最初怀着对城市的无限期望(甚至是带着他们家人的期望)离开家乡的,但事实上,从他们踏出家门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开始了悲苦的生涯。
为了节约成本,在等工的日子里,工头每天只给他们10元生活费,除去房租,他们能够用来维持温饱的就只剩下5元;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在用工的时候,工头每天强迫他们工作12到15个小时。
弱小的身板在苦苦支撑,有些童工想要逃跑,但前路已被工头封死。利益的驱动下,工头们甚至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
过了好几天饿得受不了了,才能吃得上一顿米饭。
现在都下午2点半了,我们一点饭也没有吃,饿死了。
我不是自愿的,被强奸了2次。
很累,我想回家,我们这些小孩都想回家了,但是没车费。
如果想脱离控制,或者回家的话,那就是死路一条。
几天才能吃顿饱饭
他(童工)吐了吐舌头,在口袋里掏了掏,发现只有几毛钱,只好继续死盯着饼干……
一名身高一米二左右的小男孩提着个塑料袋,用手摸着肚子,踮着脚在人群外观望工厂挑人。少顷,他转身进入旁边一家小卖部,在一堆饼干前徘徊。“肚子很饿,中午没吃饭。”他吐了吐舌头,在口袋里掏了掏,发现只有几毛钱,只好继续死盯着饼干……
这是4月5日,记者在石排综合市场附近看到的一幕。童工们说,他们赚到的工钱都被工头号称寄回家了,身上没有任何积蓄。在等工的日子里,工头每天只给他们10块钱生活费,除去房租,他们剩下的5块钱根本不够吃饭。市场附近有几家小餐馆,餐馆里最便宜的菜也要6块钱。于是,童工们只好整天买馒头度日,“过了好几天饿得受不了了,才能吃得上一顿米饭。”
两天后,记者再次见到这位小男孩时,他已经饿得有气无力,说两天没吃饭了。小男孩自称年仅12岁,已出来打工一年。他身边的几个朋友也大多是这个长身体的年龄。“现在都下午2点半了,我们一点饭也没有吃,饿死了。”几个童工纷纷抱怨,但工头出现时,他们都安静下来。
记者找了个借口,带着他们到附近的小餐馆吃饭。他们大口大口地嚼着土豆片,一脸的幸福。有个童工突然蹦出句,“东莞的饭菜比家里面的好吃多了!”“是啊,是啊。”其他人跟着附和。
漂亮女孩易遭强奸
“我(童工带头人)也强奸过这些女孩子,一般玩的都是15、16岁的小女孩,很漂亮的呢。”
这些童工大多住在石排市场周边的出租屋或者小旅社。饭后,他们把记者带到了住处。穿过昏暗的、散满烟头和啤酒瓶的过道,迎面而来的是一股恶臭,伴有阵阵发霉的味道。房间大概不到十平方米,一张一米多宽的破床就占了大半空间,里面阴暗潮湿。童工们说,没找到工作时,所有人都住这样的地方,工头跟房东都很熟了,资金周转不过来时,直接登记一个名字就可以住进去。
正说着话,隔壁房间突然传来幽怨的吉他声,间或夹杂着几声吼叫。“又有人想家了。”名叫罗小平的12岁童工说。而为了报答记者的一顿饭,他们竟提出要帮记者找几个漂亮女孩玩玩。
他们这一群人中的小带头人,名叫阿火,他12岁出来打工,在东莞整整干了9年,目前主要帮工头做类似打手的工作。由于在他10岁的堂弟阿末饿得受不了的时候,记者曾带他们去吃饭,他对记者心存感激。据阿火介绍,稍微漂亮点的女孩,工头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强奸她们,“我也强奸过这些女孩子,一般玩的都是15、16岁的小女孩,很漂亮的呢。”阿火还称,有少数漂亮点的女孩子在老大的诱惑下吸毒,最后被带进娱乐场所。
过了一会,几个童工又找到记者说,“已经给你找了2个女孩,很漂亮的。”他们把记者推进一间狭小的出租屋,一个女孩子正睡眼朦胧地躺在床上。看见这么多人闯进来,她很惊恐地坐了起来喊,“你们想干嘛?”
“上,上,不要紧。”阿火一把将记者推到床上。混乱中,不知道是谁已将房门悄悄关上。小女孩身高不到一米六,眼睛肿得老高,童工们说她经常被人搞,没事的。稍后,又一个一米五左右的女孩被他们推了进来。“来搞这个,16岁,我们一个村子的,发根烟她抽就行。”阿火说。
小女孩接下记者的一根烟,熟练地抽了起来。“她跟老大搞过。”有人在旁边偷偷大笑。“我不是自愿的,被强奸了2次。”小女孩辩驳。说完,她有些害羞地用被子蒙住眼睛。
逃走面临死亡威胁
罗小平神神秘秘地将记者拉进一间房间。然后突然从床底下抽出一把西瓜刀,架在记者脖子上说,“你怕不怕?他们就是这样对我们的。”
饥饿和暴力的生活让童工们纷纷向往工厂内的生活,因为“在工厂能吃饱饭”。记者以招聘名义采访时,总能碰上拉着记者衣服、苦苦哀求记者带他们进厂的童工。
据童工马海曲布介绍,他在工厂时,每天都要工作13到14个小时。他说,一般6点就得起床,20分钟内吃完早饭,然后7点钟在操场列队集合,由各个小组的负责人点名然后进入生产车间,7点20分或者7点半正式上班,午饭和晚饭各给半个小时,最晚的时候一直工作到11点半,至少要到10点半才能下班。
10岁的阿末也称曾在东莞东城台荣电子厂(音)工作过两个月,每天工作15个小时,早上8点上班,晚上12点半下班,中途没有休息时间。“很累,我想回家,我们这些小孩都想回家了,但是没车费。”阿末说。
事实上,就算有车费,他们也很难回得去。一位稍大点的童工告诉记者,工头常常恐吓他们。“如果想脱离控制,或者回家的话,那就是死路一条。”这位童工说,如果跑走,或者跑到其他工头那里,他们连命都会丢掉,因为工头会派人把他们杀死。
童工群体中流传着这样一个消息:去年年底,有个童工跑到另外一个工头那里做事,被发现后,工头派人将其杀死在东莞长安。工头们也经常以这件事情教育他们,威胁他们乖乖听话。记者无法求证这个消息的真伪,但工头们的这种管制效果却是明显的,在记者接触童工期间,只要有工头出现,他们要不全部默不做声,要不就是集体夸工头的好。
童工们说,每个工头下面都养了一些打手和监工。阿火就是这样的角色,一位童工提醒记者,“不要跟阿火在一起,他这个人很坏的,是老大手下的‘监工’、‘打手’,经常欺负小孩。”他们说,4月13日晚上,阿火就打了一个小孩,差点还动起了砍刀。
趁阿火不在,他管辖下的12岁童工罗小平神神秘秘地将记者拉进一间房间。然后突然从床底下抽出一把西瓜刀,架在记者脖子上说,“你怕不怕?他们就是这样对我们的。”
■思考 解救“黑色劳力”
横跨两省,历时近两周的采访,让人震撼,一边是凉山当地社会经济落后,无法解决更多就业和创造更多家庭收入,一边是产业发达的东莞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本是一个不错的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对接,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劳动力的组织者们铤而走险,过早过急地掠夺开发儿童的劳动力,而这些儿童由于在当地缺乏必要的技术学习途径,所以只能带着某种心甘情愿的成分,盲目南下沦为“黑色劳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让这些儿童能在当地学习必要的劳动技能,而一旦达到法定年龄,则由合法合理的光明途径转换为合法的劳动力。朱晓锋老师,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的教员,他在昭觉县竹核乡开办了一间“特困家庭女孩技能培训与就业安置班”,想通过三到五个月的免费培训,将彝族女孩们安置到大城市的合资企业合法就业。据说这个项目,现在正得到当地妇联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而在2008年1月14日,当地昭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县委领导就把防止学生流失打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另一方面,东莞一直注重对非法用童工的打击,相信他们也一定能得到解救。
■特写
没棉絮的床 最温暖的地方
童工阿英一天的工厂生活全记录
为了深切了解童工的厂内生活,2008年4月8日至12日本报记者借工厂招工之机,深入涉嫌使用童工的东莞蓝*玩具有限公司。四天四夜与这些童工同吃同住,记录了12岁童工阿英一天的生活,她的身上反映了这一群体在工厂内的普遍境况。
6:30-7:15
你争我抢 盛得一碗面条
“铃……”早上6点半,阿英被闹钟闹醒,本想再躺一下,可室友催得急:“快起床,不然没早餐了”。阿英翻过身起了床,洗漱过后,拿着饭碗跟着室友去了食堂。早餐仍然是面条,自从阿英3月16日进厂后没变过。面条装在铁桶内,铁桶周围围了几层拿着饭碗叫嚷的工人。虽然去得早,但小个子的阿英只有被人流的力量推来挡去,更多时候是夹在中间,动弹不得。近7点时,阿英终于盛到了面条,为了多盛一点,阿英几乎没要汤水。
7:20-12:00
工作车间 弥漫刺鼻气味
7点半才正式上班,但7点20分的时候,阿英已经到了喷油部车间。阿英的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3元。这是一个大车间,一排排的工人们右手拿着喷漆龙头,左手拿模板,正紧张工作,手上都没戴手套,也没有任何其他保护措施。整个车间弥漫着刺鼻的气味,工人的衣服上经常会溅到一些油漆或其他化学物质,轰鸣的机器声也从未停歇。阿英说,她有一次太困了,忍不住在操作台上打盹,竟然把漆喷到了额头上,险些伤着眼睛。
阿英今天的工作是把玩具零部件搬到箱子中去,虽然这些玩具并不重,但阿英一次搬几个,还是有些吃力。这天,阿英做到12点才下班,比工作的规定晚了半小时下班,她对此并不抵制,因为这意味着可以多挣一元五角钱。
12:00-13:30
端个饭碗 蹲着吃完午饭
工厂里一般是11点半开饭,等阿英去打饭时,饭堂就像刚打过仗的战场,一片狼藉,只有残羹冷炙了。饥肠辘辘的阿英顾不得太多,打了三大勺饭,还用勺子在米饭上面拍压了两下,腾出饭碗方便装菜。
只要不下雨,阿英都不愿坐在嘈杂、阴暗的饭堂里,而是端着饭碗蹲在饭堂门前的水泥空地上把饭吃完,并不时跟她的彝族老乡聊天、开玩笑,在阿英看来,他们是这个工厂里面最亲切的人。
午饭后回到宿舍,阿英没有午睡,她在宿舍里跟室友们聊天、打闹,毕竟她才12岁,还是处于爱打闹的年龄。
13:30-23:00
再入车间 继续做到深夜
中午1点半,阿英和老乡们又一起走进了喷油车间,继续他们的工作。装玩具的箱子堆得比阿英人还高,她瘦小的身影在其间不停穿梭,一搬就是几个小时,腰酸背痛也不能坐着休息。阿英说,搬东西的时候手指很容易被划出血,但她从没处理过伤口,因为工厂内没有医务室。
下午5点,趁着晚饭间隙,阿英回宿舍洗衣服。她只有两套衣服,要是不洗,明天就没得换了。阿英双手疲惫,没什么力气,只是简单地把衣服揉了揉。
19点,阿英又开始工作了,接下来是4个小时几乎没有停歇工作,今晚她做些临时包装的活,有时候也去操作台加工一下玩具。23点,阿英离开了喷油车间,结束了一天将近12个小时的工作,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宿舍。
23:00
没有洗澡 饿着肚子入睡
本来还想洗个澡,但是4月份东莞的气温让阿英没有勇气洗冷水。她只打了点水,洗了脸和脚,就钻进了被子。虽然床上没有铺棉絮,但阿英说,这是世界上最温暖、舒服的地方,肚子开始“咕噜咕噜”地叫了,她说,盼着明天能够早起吃早餐。
四环利益链榨干凉山童工 2/3收入遭到盘剥
从2008年4月1日开始,东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调高至770元/月,折算成小时工资为4.43元/小时。按此标准,每个凉山童工每个月如果工作360个小时,本应获取最低为1594.8元的劳动收入。
记者在凉山昭觉、美姑、布拖等地调查众多童工家庭发现,只有部分家庭收到了工头常常挂在口中的所谓汇款,其中最多的一个家庭每个月也不过500元钱。
那么,这中间至少1094.8元的差额哪去了?整个童工产业的利益链条又是怎样的?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第一环:小工头
两三月可赚10万元
小工头是整个利益链条的第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每带出100个童工,小工头需花费成本10万元,“这点钱两三个月就能赚回来。”
小工头是整个利益链条的第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他们负责在凉山当地召集童工,与童工家庭约定好工钱,然后将召集来的童工运到东莞。由于与童工家庭约好的工钱是固定的,他们在牢牢控制童工劳动所得的情况下,童工工作时间越长,中间的差额就会越大,他们的利润也就越高。
这也就不难解疑,为什么工头们当时总是希望记者安排给他手下的童工们有尽可能长的工作时间了。在记者以招聘之名接触小工头期间,不管是潘阿杰还是罗老板,他们都拿出一份类似的用工协议要求记者签订。协议上写着工资要以小时计算,一个月必须至少安排工作300个小时。
至少1094.8元的差额就是这样源源不断地流向小工头。在“童工劳动力”市场利润的诱惑下,凉山不少有钱人正蠢蠢欲动。记者在凉山越西县接触了打算从事工头行业的名叫马海的老板。据其介绍,小工头的成本主要包括预支部分工钱、运输童工的车费、等工期间的吃住等。
在凉山,小工头预付给童工父母的工钱通常为500到1000元。运输童工的线路大致有三条,一是坐班车到越西县的普雄火车站,然后经成都到广州;二是坐班车到西昌火车站,然后经成都到广州;三是坐班车到西昌火车站,然后经云南昭通到广州。三条运送路线,最后都是在广州坐汽车来到东莞。这些线路的花销,每个人大约在300元。而童工们在等工期间的吃住,则被严格控制在10元/天。
以此计算,每带出100个童工,小工头需花费成本10万元。“这点钱两三个月就能赚回来。”马海老板说。
第二环:大工头
一人一月抽水200元
雷生的生意门路多,不只东莞的企业,惠州、江门、深圳等地的用工企业缺人了也会找他。雷生称,在东莞,至少还有三四名像他这样的大工头。
利润源于童工们的辛勤工作,如果童工们不工作,那就没有任何利润可言。初到东莞的小工头人生地不熟,不能很快找到合适的用工企业,这时就往往需要投靠熟悉珠三角、有一点恶势力背景的大工头帮助。
大工头就此插足“童工产业”利益链,他们扮演着介绍用工企业、解决证件问题、增援或调派人手、维持童工秩序等等角色。前面提到的雷生,就是这样的一位大工头。据其手下讲,雷生下面共有18个互相竞争的小工头,每个小工头下面都有50到100名工人,因此他可以随时调派上千人手。而雷生则称,在东莞,至少还有三四名像他这样的大工头。
雷生在石排市场附近还开了间酒吧,因为据说有一定恶势力背景,很多凉山童工都怕他,见了他都会讨好地说句“老大好!”然后退到一边。据多位小工头介绍,雷生的生意门路多,不只认识东莞的企业,惠州、江门、深圳等地的用工企业缺人了也会找他,如果生意成交的话,小工头将按照每个童工每个月200到300元左右的价格付钱给他。
第三环:黑中介
一小时提取2毛钱
黑中介在劳动部门眼线多,不容易出事,就算偶尔碰到检查,他们也有办法把这些童工变成所谓的“实习生”。这种中介收费会比较贵,每小时得提成5角钱。
当大工头们在用工企业方面的资源匮乏时,“黑中介”就粉墨登场了。有些大工头与黑中介签订有长期协议,有些则是临时性的合作。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位塘厦某职业介绍所的王主任便属于后者。
4月5日下午,他主动找到记者,自称以前介绍过大量的凉山临时工,这些人年龄虽小,却经常酗酒闹事,卫生状况也搞得一团糟,厂家普遍反映不好用。
当记者提出需要百来个年龄小的员工以方便管理时,王主任一脸神秘,“你们想要童工吧?凉山临时工大部分都是童工。”询问了记者所需男女工人比例后,他表示:“很好找,我帮你联系,到时候给你电话,直接去挑人。”
王主任说,他们的介绍费也是从这些童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每小时提取2角钱,直至离开工厂。同时规定,每月必须保证这些孩子工作300小时以上。末了,王主任抱怨称,“那些工头每个月要提取临时工两百到三百元的工资,我连一百都不到。”
另有工头介绍,黑中介对制度的熟悉程度也是工头们需要依仗他们的地方。一位叫阿布的小工头称,黑中介在劳动部门眼线多,不容易出事,就算偶尔碰到检查,他们也有办法把这些童工变成所谓的“实习生”。阿布说,这种中介收费会比较贵,每小时得提成5角钱。
第四环:雇佣工厂
一月工资省数万元
招聘一名凉山童工仅需2.5到3.8元/小时,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概念、没有双休概念,还不需要医疗保障等基本的福利。相比招收成年工,100个童工一个月可为厂方节省的工资就有几万元。
层层盘剥让童工们尚未进入工厂就已经“预支”了大量工钱,那用工企业怎么盈利呢?最简单直白的方式,就是支付低于广东省规定的最低工资。
招聘一名凉山童工则仅需2.5到3.8元/小时,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概念、没有双休概念,还不需要医疗保障等基本的福利。相比招收成年工,100个童工一个月可为厂方节省的工资就有几万元。
而在一个名为“珠江工友”的NGO组织看来,企业招收童工所节省的工资,对一家企业来说其实并不算大头,童工们代替成年工人所创造的利润才是主要的。该组织负责人杨静称,目前整个珠三角都缺劳动力,如果招不到人,完不成订单,企业损失更大,如果有童工弥补上这一劳工缺口,企业就能继续制造更多的利润。
“另外,这些童工都属于临时工性质,企业用起来比较灵活,有订单的时候就用,没订单的时候就退,没有任何后顾之忧。”杨静说。
凉山童工大批被“拐”珠三角 揭秘三条贩童黑路
走出大山 大批被“拐”珠三角
四五年来凉山童工被工头诱骗到工厂,其父母至今未收到一分钱汇款
“他连西昌都没去过,就被带到那么远的地方,真不知道怎么活下来。”
———父母希望记者能把马海曲布带回老家。
“我的家乡在很高很高的山上,很美很美,但是却很穷。”
———身在东莞的马海曲布,常常会闭着眼,想念他的家乡。
“一是孩子留在身边可能饿死,跟工头出去说不准还能闯出个样子来;二是卖孩子换来的钱可以给家庭带来一点帮助。 ”
———一个“瘾君子”开价一万想卖掉孩子,但未成交。
《南方都市报》 记者 饶德宏 韦星 刘辉龙 黎明 寇金明 实习生 成希 卫学军
“带工”十年
牛牛坝乡一位被指曾干过带工的中年男子说,带工最早开始于1998、1999年前后,由于凉山工人扎实肯干肯吃苦,一些珠三角工厂老板就会在凉山工人回家过年的时候,交代他们多带些老乡过来。
此后的一两年,有些“黑中介”发现了里面的盈利空间,开始伙同早年外出打工的凉山工人一起,成规模地带、运、送工人到珠三角各地,工头先垫付车费,再从工人工资里扣钱。
从四五年前开始,凉山居民已懂得自己出去打工了,于是工头们把目标转向小孩身上。这些工头不给小孩家里钱,甚至干脆把小孩卖给工厂。
三条贩童黑路
在凉山,小工头预付给童工父母的工钱通常为500到1000元。运输童工的线路大致有三条,一是坐班车到越西县的普雄火车站,然后经成都到广州;二是坐班车到西昌火车站,然后经成都到广州;三是坐班车到西昌火车站,然后经云南昭通到广州。三条运送路线,最后都是在广州坐汽车来到东莞。这些线路的花销,每个人大约在300元。而童工们在等工期间的吃住,则被严格控制在10元/天。
16岁的马海曲布现在长安一电子厂工作,去年12月份他被工头拐骗到东莞,开始了童工生涯。他是屯地村被拐童工的一个缩影,屯地村又是整个凉山彝族自治州拐童工的一个缩影。在记者在凉山州采访发现,当地人都清楚地知道工头拐骗童工的事———“带工”。从大约四五年前开始,巨额利润催促着工头们将一个个“马海曲布”带到珠三角。马海曲布的父亲说,他家和其他家庭一样从未收到过工头所谓的汇款。
记者了解到,2007年7月,公安部称,以强迫体力劳动和色情服务为目的的人口拐卖现象,正在取代传统型的拐卖,成为公安打击的重点。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准备一个反拐国家行动计划,拟跨省联动打击拐卖人口强迫劳动。
凹凸不平的盘山路,望不到尽头,连四驱的越野车都停止了前行。盘山路的左侧是悬崖,右侧则是零星点缀的低矮平房。微风吹过,羊骚味伴着汗臭袭来,弥漫了整条土路。间或路过的人们,都不愿张嘴,只有那驮着土豆和荞麦艰难爬行的骡子,在大口大口地喘气……
这就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牛牛坝乡屯地村唯一的公路。去年12月4日或者5日,未满16周岁的四年级学生马海曲布,就是沿着这条路,在他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十余名玩伴一起,被工头拐骗到东莞,开始了他悲惨的童工生涯。
马海曲布是屯地村被拐童工的一个缩影,屯地村又是整个凉山彝族自治州被拐童工的一个缩影。记者在凉山州美姑县、昭觉县、越西县、布拖县等地采访发现,不管是普通老百姓、公务员、警察,还是老师和民间组织的志愿者们,都清楚地知道工头拐骗童工的现象。他们将此现象称之为“带工”。据他们介绍,从大约四五年前开始,这种活动便在凉山蔓延。
童工马海曲布的家
(马海曲布外出打工近半年,他的家里,一分钱都没收到)
“我的家乡在很高很高的山上,很美很美,但是却很穷。”身在东莞的马海曲布,常常会闭着眼,想念他的家乡。
4月10日,记者找到了他位于牛牛坝乡屯地村小学附近的家。“家”大约只有十几平方米,已睡得发黑的木床占据了大半空间,木床上端支着顶破烂不堪的蚊帐,沿着细长电线垂在蚊帐边的瓦丝灯,是这里唯一的电器。
马海曲布的母亲正盘腿坐在屋外,缝补一件打满补丁的布帘状的衣服。她对记者说,马海曲布大约是在去年12月4日或者5日被工头拐跑的,当时马海曲布正在上小学四年级,身上没有钱,也没有户口本,连件换洗衣服都没带。
“他连西昌都没去过,就被带到那么远的地方,真不知道怎么活下来。”马海曲布的母亲非常担心,她取出马海曲布上学期间拍摄的照片,照片上,马海曲布体格健壮,穿着洁白的衬衫,显得很是帅气。记者不忍告诉这位母亲,现在的马海曲布瘦削了许多,整天穿着脏兮兮的衣服,在工头的喝斥下游荡、劳作。
在记者以招聘之名在东莞与童工组织接触期间,马海曲布的工头称,他们把孩子们的工资收入都寄到了孩子家里。但事实上,马海曲布外出打工近半年,他的家里,一分钱都没收到。马海曲布的母亲说,马海曲布在春节期间曾托人捎信来说,自己在广州打工,此后便杳无音讯,更别说往家里寄钱了。据马海曲布的父亲介绍,其他家庭也未收到过工头所谓的汇款。
马海曲布还有两个姐姐,他是家里的独子。他的父母说,他们的家庭年收入不到1000元,根本没有钱去南方找自己的孩子,而且也不清楚上哪找。采访结束临走前,马海曲布的父母拉着记者的手苦苦哀求,希望记者能把马海曲布带回老家。
然而就在同一天,仍然蹲守在东莞石排市场附近的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马海曲布和他的同伴们,已被工头送到长安一家电子厂里了。在那里,他每个月将为工头创造出上千元的劳动价值。
童工的得以南下 在村子里成为值得骄傲的事
从帮带到拐骗从成人到小孩
(这边好多家庭一辈子都没到过县城,哪知道成都不需要到处砍树、喂马啊,他们听到几百块钱就觉得很不错,再加上一些工头还会事先支付几百块钱的工钱,很容易就答应工头了)
巨额利润催促着工头们将一个个像马海曲布这样的小孩带到珠三角,带到沿海发达城市。
“最初不是这样的,最初我们只赚厂家的钱。”牛牛坝乡一位被指曾干过带工的中年男子说。该男子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在虎门、长安一带打过工,据他说,带工最早开始于1998、1999年前后,当时珠三角地区的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迅猛,由于凉山工人扎实肯干肯吃苦,一些工厂老板就会在凉山工人11、12月份回家过凉山新年的时候,交代他们多带一些老乡过来。
“那时候纯粹是出于好心,觉得他们在家里穷呆着,还不如带出来一起赚钱。名义上带个工人进厂,厂里就给一百块钱,但算上带他们熟悉环境、吃喝的钱,也剩不了多少了。”该男子回忆,此后的一两年,有些“黑中介”发现了里面的盈利空间,开始伙同早年外出打工的凉山工人一起,成规模地带、运、送工人到珠三角各地,刚开始是想两头吃,但我们凉山穷人多,好多人交不起中介费,所以才发展成工头先垫付车费,再从工人工资里扣钱的“经营模式”。
该男子称,从四五年前开始,随着凉山居民跟外界的接触越来越多,不少人到了一定年龄,都已懂得自己出去打工了,旧有的带工工头渐渐失去了作用,于是工头们把目标转向不懂外面事又容易听话的小孩身上。“不止是我们美姑,昭觉、金阳、布托……到处都一样,越穷的地方越好骗。”
“其实工头每个月给小孩家里寄个三五百,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可惜现在这些工头确实太黑,甚至干脆把小孩卖给工厂了,就是他们把市场搞砸了。”该男子显得愤愤不平。
陪同记者采访的凉山学者朱晓锋老师也注意到了这种带童工的现象。朱老师是凉山喜德县人。他分析,带工的工头大多是当地人。他们一般是采用诱骗小孩父母的方法,比如说带小孩去成都砍树、喂马什么的,工作清闲一个月也有好几百块钱。“这边好多家庭一辈子都没到过县城,哪知道成都不需要到处砍树、喂马啊,很容易就答应了。”
“不过现在小孩家长也精了,经常要工头直接预付半年或者一年的工钱,那样工头的成本就大了好多,所以发展下来,就有些工头直接拐骗小孩。”朱老师补充说,工头往往趁着凉山新年期间回家,在赶场(相当于广东农村的赶集)的时候,碰到小孩就找就问。“他们衣服时髦,花钱又相对大方,小孩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看到反差大,很容易被吸引”。
黑手伸向校园 学生流失严重
在马海布曾经就读(读四年级)的牛牛坝乡中心校,一名四年级女生对记者说,他们学校里差不多每个班都有五六个同学被骗出去打工,每年寒假都有,而且现在越来越多。
离牛牛坝乡20里开外的昭觉县四开片区中心校的沙马校长同样抱怨,“前年去年今年,打工的人数逐年上涨,年龄逐年下降,从原来的十五六岁,到现在的七八岁。”
一份尚未完全统计好的流失表显示,仅今年春节期间,该片区就有76名凉山小学生流失。其中42名学生已被确认外出打工,最小的年仅7岁。
据沙马校长介绍,带工现象在凉山非常普遍,中学校园尤其明显。他指着一墙之隔的四开中学说,平时真正上课的顶多也就一百多人,“有点劳动力的,都被工头带出去打工了。”此时,四开中学的一名历史老师正在体育场的水泥桌前上课,周围零星站着七八名中学生。历史老师说,这就是他们班上的所有学生了。
现在,在四开中学校门外,个别学生家长为防止孩子出走,坐守校门口。马海布在屯地村小学读一到三年级时的老师马青华总是习惯紧紧锁住学校的大门,不让学校里仅有的180多名学生与外界,尤其是与疑似工头的人有过多的接触。
当地大家族开始介入“带工”
令人颇感觉震惊的是,和老师们的集体恼怒相比,不少童工的得以南下,在村子里甚至成为值得骄傲和高兴的事。
在昭觉、美姑等贫困地区,工头家庭的富裕显而易见。在当地多数村民仍住在山上破败平房时,他们已经在镇区的街道两旁建起了小洋楼。凉山一位文化学者称,在金钱的诱惑下,凉山人的民风开始改变,原来享有最高话事权的家族长辈,现在逐渐被能给他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工头所代替。
昭觉县竹核乡村民朱新华说,在当地很多人眼里,只要工头能够按时支付约定的工钱给家长,那便是好事。在族人默认甚至赞同的情况下,一些在当地备受尊重的名门望族也加入到童工交易的“产业”链条当中来。
日渐改变的民风已经引起凉山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在2008年1月14日召开的昭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县委领导就把防止学生流失打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称,“坚决防止在校学生流失,坚决打击鼓动在校生出去务工者,坚决防止教育滑坡,努力做到‘到了年龄一个都不能少;进了学校一个都不能跑’。” (南方都市报 记者 饶德宏 韦星 刘辉龙 黎明 寇金明 实习生 成希 卫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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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
看了什么感觉?毛骨悚然吧。
好歹,南方都市报也算是中国官方媒体呀。
开篇南方日报所透露的官方调查初步情况,与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内容颇有出入。到底应该信哪个?
从前面提到的张文康和孟学农的非典、马富才的重庆天然气泄露、解振华的吉化导致松花江污染事件来看,中国的贪官污吏们的政治本能就是出了事捂着盖着,先不为外所知是条件反射。这种行径,逐渐演变为中国的民族性格,无论是北京地铁工程伤亡事故,北京奥运工程伤亡事故,还是最近发生在南京的工地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后工头直接反应就是把伤者隐藏在工棚草席下面,以至于耽误了救助时机而使伤者最终死亡),都表现出全民规模的掩盖倾向,其背后则是对生命的极端蔑视。
再来看张文康、孟学农、马富才、解振华这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贪官污吏们官复原职卷土重来,与被执行死刑的郑筱萸、被判刑的陈良宇、周良洛等相比较,可以看出当局的价值判断格局,那就是死个百把号人是算不得什么的,最重要的是站队是不是具备了政治正确。顺我者昌逆我者亡,郑筱萸虽然并不像陈良宇那样对着温家宝拍桌子,但赶上了中国质量问题在全世界成为过街老鼠,没辙,姑且借项上人头一用呗。
由此,到底的媒体报道可信,还是官方调查可信,抑或二者都不可信,在官方与媒体的公信力悉数荡然无存之际,这些都是问题吧。
当然啦,南方都市报的如此报道,为洋鬼子提供了攻击伟光正之中欣欣向荣的中国的口实。王未名给我发来BBC和世界日报的相关报道。
2008年04月3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2:31北京时间 20:3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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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现童工案东莞解救上百少年
获救的童工
被救的童工(南方都市报图片)
以敢言著称的《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了在广东东莞"童工市场"后,中国警方已经在当地查获了一百多名来自四川凉山的童工。
据中国媒体报道,东莞童工的数目应该远远不止这些,而广东其他地方的童工现象也普遍存在。
这些普遍只有13到15岁的童工,在劳工黑市上任人盘剥,每小时不到3元的工资,每个月超过300小时的工作时间,而且无需休假福利劳保。
这些在东莞工作的凉山童工,来自四川非常穷困的彝族山区。用中国学者的话说,凉山"贫困面之广,贫困程度之深,贫困人口之多,贫困如此集中,在全国都是少有的。"
在贫困的驱使下,当地孩子有机会就出去打工。
而中国广东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已经遭遇越来越严重的民工短缺问题。
这些来自贫困山区的孩子,为广东一些小型企业提供了价廉物美的优质劳工,一方面填补了劳工市场的短缺,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东莞童工"是继"山西黑煤窑"之后又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剥削童工事件。
人们已经提出了种种疑问:政府监管工作为何如此薄弱?劳动法为何形同虚设?和谐社会为何存在如此贫困?中国如此强大,为何却保护不了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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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利益链 榨乾童工
小工头→大工头→黑中介→工厂
【本报广州二十八日电】从2008年4月1日开始,东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调高至770元/月,折算成小时工资为4.43元/小时。按此标准,每个凉山童工每个月若工作360个小时,本应获取最低为1594.8元的劳动收入。
据南方都市报调查,凉山昭觉、美姑、布拖等地众多童工家庭,只有部分家庭收到了工头常常挂在口中的所谓汇款,其中最多的一个家庭每个月也不过五百元。那么,这中间至少1094.8元的差额哪去了?整个童工产业的利益链条又是怎样的?
小工头是整个利益链条的第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每带出一百个童工,小工头须花费成本10万元。一位小工头「这点钱两、三个月就能赚回来。」报导说,小工头负责在凉山当地召集童工,与童工家庭约定好工钱,然后将召集来的童工运到东莞。
据报导,若初到东莞的小工头人生地不熟,这时就往往需要投靠熟悉珠三角、有一点恶势力背景的大工头帮助。大工头扮演著介绍用工企业、解决证件问题、增援或调派人手、维持童工秩序等等角色。
报导指出,当大工头们在用工企业方面的资源匮乏时,「黑中介」就粉墨登场了。这种中介收费会比较贵,每小时收五角钱。
招聘一名凉山童工仅需2.5到3.8元/小时,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概念、没有双休概念,还不需要医疗保障等基本的福利。报导说,相比招收成年工,一百个童工一个月可为厂方节省的工资就有几万元。
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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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童工东莞打工 血泪交织
时薪2.5至3.8元 多未满16岁 常被打骂饿肚 女孩甚至惨遭强奸
【本报广州二十八日电】在四川凉山,不管是普通老百姓、公务员、警察,还是老师和民间组织的志愿者们,都清楚地知道工头拐骗童工的现象。他们将此现象称之为「带工」。据说,从大约四、五年前开始,这种活动便在凉山蔓延。
高薪诱惑 族人默认
南方都市报报导,工头们利用所谓高薪的诱惑,把未满16岁的童工从凉山各个贫困家庭中搜罗出来甚至是直接拐骗出来,一批批运送到东莞,再从这里,一车车发往珠三角各地的工厂。据工头说,东莞是凉山童工的一个据点,他们以这个据点为圆心,向四周发散,「东莞、深圳、广州、惠州、江门,到处都有我们的员工。」在四川昭觉县很多人眼里,只要工头能够按时支付约定的工钱给家长,那便是好事。在族人默认甚至赞同的情况下,一些在当地名门望族也加入到童工交易的「产业」链条当中来。
工头挑人 像买白菜
报导说,近百名小孩带著脸盆、被子等行李,聚集在小超市门前,他们像超市里摆放的商品,按照横排的顺序列队,等待著别人的挑选。三名老板模样的中年男子站在人群前方,他们不时地拍拍这个小孩的脸,捏捏那个小孩的胳膊,然后喊著,「下一个」。
这些小孩,面孔稚嫩,身高大多不过1.4米,其中的10来个,看上去甚至还不到10岁的模样。
据报导,居民绍先生在这里已住了三年,他说,这些老板是来挑童工的,现在还不算旺季,到了11月12月的时候,这里几乎每天都能运来或者运走好几车这样的小孩,「像白菜般在东莞买卖」。工头说,「我们对他们有绝对的管理权。」塘厦某职业介绍所的王主任说,凉山来的工人要价低,大约只要2.5元至3.8元/小时,而且不需要任何福利保障,拚命干活能吃苦,所以很受工厂老板的欢迎。
但数量庞大的童工们究竟是如何被送到各个工厂,又是如何能躲得过劳动部门检查的呢?报导说,工头们表示,「我们把他们都搞成了18岁。」现场有近20名小女孩的年纪不满16岁,最小的1998年出生,最大的也只是 1993年出生的。男童工中,有一个年龄最小的童工,1999年出生,今年竟然还不到9岁。
死亡威胁 不敢逃跑
据报导,在陌生土地上,孩子们常被打骂,几天才能吃一顿饱饭,一些小女孩甚至惨遭强奸。他们日复一日从事繁重的工作,一些孩子想要逃跑,但前路已被封死,工头们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而在遥远的家乡,他们的父母却并不知晓自己儿女所经历的非人遭遇,在那个地方,有的班级甚至只剩下不到10名学生。
童工们说,他们赚到的工钱都被工头号称寄回家了,身上没有任何积蓄。在等工的日子里,工头每天只给他们10元生活费,除去房租,他们剩下的五元根本不够吃饭。市场附近有几家小餐馆,餐馆里最便宜的菜也要六元。于是,童工只好整天买馒头度日,「过了好几天饿得受不了了,才能吃得上一顿米饭。」
2008-04-28
……………………
嘿嘿。
这种现象是偶然的吗?南方都市报忘我之心不死,很是对咱们社会主义中国恨之入骨。
可也有别的报道指出,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
2008年03月2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3:48北京时间 21:48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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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民宅囚禁33名智障男子
这一事件跟去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类似
据中国媒体报道,黑龙江哈尔滨市一处民宅救出33名沦为苦力的智障男子。
这些人被关在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座居民楼顶层面积约30平方米的狭小房间内。
有至少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捕。
日前,两名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路过这座居民楼,当时刚有人坠楼。他们发现坠楼的窗口处有几名异常男子,就立即报警。
去年中国发生了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山西黑砖窑奴隶工事件。犯罪人中有一人被判死刑,28人被判入狱。
黑砖窑事件以后,中国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类似的奴工事件及童工问题。
'殴打和恐吓'
据《京华时报》的报道引述当地警方的话说,这33人中的很多人‘说话不清,或无法说出自己的名字及来自哪里'。其中一人被关了三年。
他们都是被人从火车站和长途客车站等地哄骗而来,被集中关在这里,然后被送到附近建筑工地干苦力活。
该报道还说,一旦有人逃跑被抓回后就要遭到殴打和恐吓。
据当地一家网站报道,市政府给了想要回家的受害者路费,并为其他愿意留在哈市工作的人们安排解决就业。
还有一些人由于智力障碍暂时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已经被送到民政收容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
这就是说,人们自然而然地将类似事件与去年山西省黑砖窑事件相提并论。
可是,山西省黑砖窑事件之后,省长于幼军不是照样到文化部担任党组书记,升官发财了嘛。
这童工现象究竟是怎么回事?状况到底如何?
北京天则研究所给出了所谓中国经济人权的报告。其中,对于童工现象有着实证式的解析。
中国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天则 2007-06-22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课题组
【摘要】 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对一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异常关键。UNDP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估,作为监督和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人权实施的重要依据。对中国来说,一些组织已经从不同侧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评价,但这些评价还不足以反映中国的人权实践。基于此,我们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系统研究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实践的研究报告。本报告由六个子报告构成,这些子报告分别阐述和研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论和中国的法律实践,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住房权,以及NGO的作用等六个方面。这些报告总体上表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在改善,但问题不小,主要表现在一些关键权利缺失,得不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有效保障;教育和医疗领域存在较严重的不平等,人口占多数的城市低收入者和农民只能获得较少的教育和健康资源;就业领域同样存在不平等,身份、健康、年龄、性别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城市低收入者缺少住房等。为了准确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状和变化,我们还引入了Chapman (1996)、UNDP(2000)、 Landman(2004) 和Apodaca(2005)等发展的人权度量理论和方法,试图从教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三种权利的视角建立各自的权利指数,通过指数来度量这些权利的总体变动情况。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我们选择了2000-2004五年期来制作指数,这些指数都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改进情况。当然,改进人权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是最重要的,NGO组织在监督和促进人权进步方面非常重要,但在中国这些组织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大多数NGO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工作的,作用非常有限。无疑,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来说,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是关键的一环,其中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创新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NGO组织应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作为改善人权的重要力量。
[Abstract] It is sure that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ESCR) ar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which is key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uman’ progress in a country or region. UNDP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reviewed the progress of ESCR in many countries by quantity methods, they can monitor and improve practices of tho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based on those reports. And those IOs have given those reviews for China also, but which are lack of some reasonable data. So we try to review the practices in China based economics, and will give a report about these reviews. This report consist of six sub-reports, which show lonely the theory of ESCR and law arrangement in China,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health, the right to labor, the right to shelter, and NGO. These sub-reports all shows that the ESCR have been improved in China, but some questions occur, for example, unequal rights distribution are found for education and health, the majors in a population are persons who are low income and countrymen, but they only get less resources of education and health. There is unequal for labor also, the discrimination come from the status, age, gender, feature, political opinions, and so on. There are less houses for those persons who live in city but are low-income. In order to reasonably review the status and progress of ESCR in China, we introduce some methods measuring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HDI developed by UNDP(2000) based on progressive realization, a violations approach by Chapman (1996),a subsistence rights approach by Apodaca(2005), a three-dimension approach by Landman(2004), and so on, and measure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ealth, and labor by right indicators. These indicators are done based on data during 2000-2004 year under the limitation of availability and quality. These indictors have shown that the ESCR in China have been improved these years.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practices of ESCR in China, NGOs will play very important role for monitoring and improving, but the development of those NGOs have been limited, many or those operates under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 so they can’t efficiently do something. It is certain that to improve ESCR is key for future development in China, government ought to play actively role by law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but NGO need to be given the sufficient space of development.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课题组
一、 中国经济人权保障的理论阐释和现状描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一国和地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政府迄今也做出了很多承诺,并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及具体规章上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这些权利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更为有效。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的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呢?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保障现状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作为今后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然后才能谈如何进行政策设计的问题。
尽管中国的学者对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认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层面上展开颇多,但勿庸置疑,和国外的学术界相比,目前中国还缺乏人权研究的方面的科学成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经济学上,抑或是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都没有形成有关人权研究的科学氛围。现有的人权研究拘泥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以及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章的对接的阐释,过于突出中国的特殊性,忽略了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性的强调。更不用说对人权的定量研究了。
所幸近年来开始有学者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李薇薇等人(2006)组建的课题组对中国就业歧视的系统研究;佟丽华等人(2005)对农民工维权成本的估计等等,这些研究表明,学者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仅仅依靠简单的咬文嚼字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科学研究需要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并且科学研究需要某种独立精神。但现有的这些研究也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个小点,没有对整体的权利进行系统评估。
我们课题组试图做这样的尝试。按照国际法精神,把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分解为最重要的四个方面——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并分别对四项权利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用适当的定量方法和数据对这四项经济权利进行评价,最后,通过经济人权指数的方式来总和表达这种评价。我们提出了“中国的经济人权指数”的概念,并对该指数的制作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我们力图通过该指数来刻画中国经济人权的变化。这是国内学者首次试图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状况进行定量研究,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部分是课题的总报告,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的总体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首先给出了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然后分别总结了对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项基本权利的基本评价;第二部分提出了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方法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给出了中国经济人权制作的指标设计和计算结果;第四部分总结了改进中国经济人权的政策建议。
(一)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
1、国际法对人权的认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通常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尽管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在一些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提供过多福利的西方社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抵制,但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大多数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认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具有同样的地位,二者各有其作用范围和领域,不能互相替代。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保障一种权利为由而抵制另一种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人权主要是基于形式平等的法律体系不能保证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足够的资源或能力自主选择,实现个人价值。只有保证人人都能充分公平地取得生活的所有基本必要条件,如,工作、食物、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才能保证其有尊严的生活。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帮助社会弱者,个别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和自由。
原则上讲,每个人都是人权的受益者。但在实践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弱者的权利。这是因为,弱势群体更为脆弱,更为缺乏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和能力,其发展对国家的信赖程度更深。在这一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降低贫富冲突的强度,为社会提供了安全阀的作用。
国家有义务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一切适当方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国家财力相关,因而国家无法在短期内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国家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每种权利的实现都能达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义务,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拥有资源和选择的自由,通过提供便利或者直接提供帮助直接实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换句话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没有改变个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只是在消除贫困,提高弱势群体能力恢复其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上,国家助其一臂之力。个人仍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个人应当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身的发展。
《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并未明确区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笼统地将三类权利规定在一起,主要包括工作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家庭获得帮助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实体权利。
2、 中国学者的研究
尽管《宪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详尽规定,但中国学者对人权的研究一直偏重于人权哲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直到中国政府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学界才开始逐渐参与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中来。
目前,国内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介绍性质,如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第二种是为政府人权活动提供对策性研究。但中国学者的研究限于规范研究,即注重论述某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并以此为坐标对国内相关法律做出评估。如莫纪宏教授在《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中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权利的内涵、中国的立法保障及提交实施报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论述。[1]
第三种是学理研究。主要是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文本的角度分析社会权利分类的规范依据,进而对规范的结构、内涵及效力开展分析,并以宪法学理论特别是基本权利理论比较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与合理性等,对规范及社会权利分类现状做出价值判断。
但从总体上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刚刚起步,无论是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3、 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
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认识有一个历史的过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半个世纪里,中国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中国一直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并予以否定。[2]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复杂的人权国际斗争,中国政府逐步肯定了人权。[3]1989年5月16日,李鹏在与戈尔巴乔夫会谈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的人权。” [4]自此,中国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中。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中国在人权实践方面的进步。
中国政府人权政策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从世界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
第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第四,中国把生存权当作首要的人权。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来说,生存权都应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人们首先要生存,然后才能谈到其它人权。“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5]
第五,中国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除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之外,其它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加以保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另外,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从事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等做出了全面规定。这表明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公民做出的承诺。
当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规定并不意味着自动保证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把相关规定切实转化为公众的权利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
(二)教育权的保障
经济学界对教育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许多理论模型或者实证文章都已经证明了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森的能力分析框架则进一步分析了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享有自由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森的分析更加进了一步。然而,工具主义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完全揭示出教育的本质。接受基本教育不光是在解放受教育者心智方面具有明显作用,而且这是一项基本的天赋人权。每个人天生就具有享受到基本教育的权利,而不论他的家庭是否富有,不论性别,也不论种族。
思想家们看到了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思想最后凝结为一部部的国际公约,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公约确定了下来。比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教育权是基本的人权,甚至还规定了义务教育应该免费地提供给所有的学龄儿童;《国际儿童公约》的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教育权不仅是学龄儿童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履行应该是在尊重儿童尊严的情况下进行;《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与此同时,许多的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教育权的相关内容。而且,尽管当下有的国家在学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报章上存在着种种困难,离国际公约还可能有相当差距,但是越来越多的政府已经接受这些国际规则。
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加入与批准了一系列与教育权相关的人权公约,中国批准了7个核心人权国际条约中的5个,并且已经就这5个条约分别提交了履约报告。这5个条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在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我国政府在一系列的国内法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比如在《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之外,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充分注意到了教育的重要作用,比如在1985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三大和十四大强调了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教育有关的核心问题得到了阐释。等等。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取得了明显了成就,小学净入学率在2004年的时候已经达到了98.9%,远远高于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发展国家的86.9%;同年小学升学率也达到了98.1%。小学辍学率只有0.6% 。从师资水平上来看,进步也非常明显,在2004全国范围内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和高中生,在城市里面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小城镇小学老师是专科生和高中学历并重,农村小学老师的主体是高中学历。小学和初中师资合格率在2004年也分别达到了98.3%和93.6%。6岁以及6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比例也下降到了0.6%。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82年的5.33年提高到了2000年的7.85,增加2.52年。而同一时期,世界107个国家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66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许多教育指标都远远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政府在教育上的努力正在取得明显的成绩。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教育指标还也有着很多令人担忧的地方。从教育支出上来看,即使按照官方的统计,在2004年教育支出也只占到了GDP的2.8%,低于国际通行的4%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教育发展纲要》所设定的在2000年就应该达到的目标。从95年以后,在绝大多数的年份里,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都低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反映教育的优先发展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与此同时,省间预算内与预算外生均支出差异都在扩大,比如农村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在2001年最高的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1倍,这一倍数令人担忧。但是总的趋势是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大于总的生均教育经费,农村的差异大于城市。即使是有限的财政资金,但是在三级教育之间的分配比例也有些失衡,比如在中等收入国家,在小学、中学和大学上的支出比例分别是42.9%, 33.3%和17.3%,显出了这些国家对初等教育的重视程度。发达国家的支出比例是35.6%,39.6%和21.5%,但是我国在三级教育之间的支出比例分别为24.2%,28.9%和33.6%。这个比例显然不能体现出政府在实现基本教育权上的努力。与此同时,家庭教育负担仍然很高,比如在2004年小学阶段的家庭负担比例为8.2%。不过,值得高兴的是,新一届政府在基本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很多地方的学龄儿童都已经享受到了免费的教育。
(三)健康权的保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例如,中国居民的期望寿命从建国前的35岁上升为2000年的71.4岁,而相应时期的婴儿死亡率则从200 ‰下降为32.2 ‰,曾经肆虐一时的各种烈性传染病和地方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上述成就足以值得中国为之感到自豪,同时它也是对中国政府在卫生事业上努力的重要肯定。不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尤其是1990年代之后,尽管中国卫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仍然在迅速提高,其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却受到了越来越激烈的批评。我们的分析表明,虽然中国的卫生资源总量和质量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算落后,但是由于卫生体制上的缺陷,这些资源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相当大一部分居民——尤其是城镇低收入阶层与农民——的健康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无法获得使自己保持健康状态所需的卫生资源,或者为了获得这种资源必须要以放弃部分其他基本经济社会权利为代价。事实上,即使是按照中国政府“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标准来衡量,目前的卫生体系也是不合格的。但是另一方面,那种认为中国的健康权状况正在退步的观点则言过其实了。大量的数据表明,中国仍然在健康权保障方面不断改进,而她所受到的批评则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公共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成绩与人们(以过去的成就和高速经济增长为背景)的预期不符。同时,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卫生体系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且正在努力加以改进。可以相信,(尤其是在SARS这样的公共卫生危机之后)健康权保障在中国政府的目标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中国已经加入了多个涉及健康权的国际公约,并且颁布了大量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其中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与健康权保障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等。另外某些法律,例如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在规划过程之中。总体来看,中国已经在健康权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但是很多法律条款过于空泛,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安排。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工作不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相对于其庞大的人口数量,中国的卫生总费用并不高。如果按照标准汇率折算,2001年中国的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为49美元。这一数字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而且也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不过如果从实物的角度看,中国卫生资源不足的问题则不是那么严重。1993-1999年期间,中国的每千人口医生数为1.7人,即使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指标也并不显得非常逊色。但相对于其规模,中国医疗资源的总体质量并不高。2002年中国卫生技术人员的主体是本科与大、中专学历者,占总数的86.5%,而具有博士和硕士学历者只占1.1%。卫生人员的职业操守与敬业精神也受到社会的激烈批评。同时中国卫生资源的分布极不平衡,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城乡之间。2000年城市人均卫生费用812.9元,而农村人均费用214.9元,仅仅是前者的1/4,同时农村卫生机构的分布密集程度与技术能力都远远低于城市。作为转型经济的一个特征,中国卫生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未定型,并且导致了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在2003年,全体居民中有70.3%的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必须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服务费用,而恶化的收入分配状况与迅速上升的医疗价格更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这种不平等也是公众对卫生体系批评的焦点。不过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中国卫生体系的总体绩效还是令人满意的。除了前面提及的预期寿命与婴儿死亡率方面的进步外,2003年中国居民的两周患病率为143.0‰,传染病报告总发病率为192.18/10万,儿童的预防接种率为98.5%。
目前中国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有两个:一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二是医疗费用过高。在前一个问题上,农村地区居民缺乏对基层干部乃至地方干部的信任是一个重要的障碍,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在后一个问题上,政府应该放弃当前这种低效的价格管制方式,代之以“医药分离”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充分有序的竞争。除此之外,政府要设法消除“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利润动机,或者重新设立真正无利润目标的公益医院,面向低收入阶层,并且利用服务和设备、药品质量差异将高收入的需求者剔除出去,在卫生医疗服务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基本医疗保障的需要。
(四)劳动权的保障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和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常常被拖欠或者剥夺;即使许多白领也经常以自愿加班的形式来降低自身的实际工资水平,低工资、超时工作等现象比较突出;并且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也很难落到实处,比如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常常被违背,雇佣童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采掘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没有自由组织或选择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利和罢工权利很不完整;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就业机会缺乏等等。所以,提高中国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人权学者一般都承认,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按照国内学者常凯(2004)等人的定义,狭义的劳动权主要指劳动权,又称工作权。这种权利有两重含义:一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即平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二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即职业保障权。在这些权利中,随着劳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职业保障的权利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因此,核心的问题就是平等劳动权,也就是反对就业歧视。广义的劳动权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等。但是按照国际劳工公约的精神,作为基本人权方面的劳动权主要涉及结社自由、歧视、强迫劳动和童工四个方面,体现为八项核心公约,集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平等地自由地获取体面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权利保护一开始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作为共同的基本人权的劳动者权利保障,核心内容是就业和工作当中的平等;第二层面是作为劳动市场上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特定保护,涉及到妇女、儿童以及残障人士,在中国还有农民工等;第三个层面才是工作中的发展权和过更美好生活的权利。所有这三个层面的权利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法律规章体系,作为劳动者的安全网,覆盖整个劳动者群体。在这张安全网中,最高层面是国际法、国际公约和一国的宪法,其中国家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承认国际法来实现和国内宪法的对接,其中的基本原则和要件在宪法中反映出来;在基本法律之上,形成专门的法律来贯彻宪法和国际法的具体要求;然后通过具体的行政规章来补充法律可能规定不细或者存在遗漏的地方,或者对法律的一些条款进行扩展解释。
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方面,对劳动权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开始界定经济、社会和文化诸权利,其中第23条承认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的权利等;第24条承认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详尽规定了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等。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签署和承认了2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4项核心公约。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还颁布了《劳动法》,这部法律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权利的方方面面;其他一些法律也对劳动权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
中国政府对劳动权保障的承诺,可以通过权利实施的绩效体现出来。运用国际劳工组织最常用的三个指标来表示这种绩效,劳动权的保障还是取得相当的成就的。其中劳动市场参与率近些年来在83%左右;就业/人口近年来稳定在57%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4.5%左右,当然,如果按照一些学者测算,实际失业率应该在8.6%-12.4%。除了这三个基本指标,我们采取了其他一些指标来度量劳动权的重要方面。
对于童工问题,我们采用以下三个指标进行反向间接估计: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该指标表明,平均来看,仍然有3%左右的儿童没有接受小学教育,这部分人可能成为童工的一员;小学毕业生入学率,该指标在1978-2004年平均值是82%,其中最高是2004年的98%,说明平均约18%左右的未成年人因无法升学而可能进入劳动市场;初中毕业生入学率,该指标的平均值是45%,其中最高是2004年的63%,说明刚满14周岁的少年有40%左右流入社会。
在中国,一个特定的指标可以最准确地度量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那就是安全生产指标。该指标记录了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事故和伤亡的人数。1993年之后,该指标的平均值是16674人,其中最高的是2002年的22873人,最低的是2003年,也达到7991人;其中最突出的是矿山企业,该类企业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比重平均值是57%。
在女性就业方面,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根据2000年经济普查数据,对于25-44岁之间的年龄段的劳动者,女性劳动参与率要比男性低16.4%;在45-64岁的年龄段,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低了32.5%。很多学者通过调查数据研究了性别上的收入差异,发现了大量的歧视证据。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障。2005 年,城镇新安排 39 万残疾人就业,其中,集中就业的残疾人 11.3 万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1 万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 16.7 万人;农村残疾人累计就业达到 1803 万人。中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其中失业和工伤保险改善明显。
我们也通过调查数据来度量劳动权的保障问题。调查的核心是测度中国劳动者对平等就业权的主观认知。调查表明,有效样本中有近21%的人认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就业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主要来自身份问题,其中“外地人”身份导致的不公平占近24%,“农民工”身份导致的不公平占近32%,两项合计达56%。特别是,当我们把性别和身份放到一起,看看哪类人更容易收到不公平对待时,有近47%的受访者选择了农民工,45%的人选择了低学历,而农民工都是低学历者,可见相对于农民工这个身份,性别歧视是不重要的,只有不到3%的受访者选择了“女性”。这说明,我国劳动市场上歧视更多来自制度性的,正是户籍制度等造就了高比例的身份歧视。除了身份歧视外,年龄、身高、外貌和性别等也存在一定比例。
在雇佣童工方面,有近28% 的受访者回答“亲眼看到过的”;在雇佣童工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近62%,即使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也同样存在雇佣童工现象。在被访者中,58%以上的人认为自己工作的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一般,有4%以上的人认为严重不完全。
如何才能有效保障中国劳动者的劳动权?从目前的制度实施效果看,不容乐观。调查表明,近71%的受访者是选择自己找老板讨个说法,只有19%的受访者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到1%的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其他的受访者选择了第三方私下调解或者寻求媒体帮助。在要求受访者评价各种解决劳资纠纷途径的有效性时,仍然有近65%的受访者认为和老板协商最有效;23%以上的人选择了劳动仲裁最有效;有7%以上的人选择了通过媒体曝光;只有1%的人选择法院。正如佟丽华等人(2005)的调查发现的,由于每个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的综合成本都超过10000元,导致制度无法有效运行。可见,要改进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必须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合理设计治理机制。
(五)居住权的保障
近年来,居民住房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城市的重要社会问题。在本报告中,我们所考察的重点不在于住房价格变化的趋势性特征,或对住房价格做出价值评判,而是着力从居住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前提出发,以1995年与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基础,对我国城镇居民(包括从农村进入城镇的流动人口)当前的住房分布、住房保障等与居住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实证性分析。
居住权是一项基本的经济人权,这也为相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制所认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各缔约国约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国内关于住房权利保障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所有权的保护,包括:《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确认“私人对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二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所提出的住房标准:“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功能配套、设备齐全”。按照小康社会的住房标准,居民的住房条件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建国以来,我国居民的居住权有过非常明显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住房的数量与质量上,也表现在对住房所有权的认可上。城镇住房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就是我国城镇居民居住权在多大程度上被认可并受到保障的过程。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城镇住房的供给能力有了显著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以及住房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这表明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物质能力有了显著的改善,2005年城乡人均住房面积分别达到26.1与29.7平方米;居民对房产的所有权也在较大程度上被认可,在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镇居民住房的私有化比率有了急剧上升,2006年城镇居民私有率达到82%,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住房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了一定的保护。
住房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在推动居民的居住面积与居住质量不断改善,对住房私有产权的尊重逐步增强的同时,也导致了居民所享有的居住权的不均等程度不断扩张。这种住房条件的不均等性不仅表现为居住面积的不均等性,居住面积的基尼系数为0.27左右,也表现在住房质量的不均等性,经过质量调整后的居住面积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33。住房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使得住房面积、住房质量、住房产权以及住房价值等与居民收入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人均居住面积相对于收入排序的集中率从1995年的0.0492上升到0.1056。相对于低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在这些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房产交易的发展,住房价值在居民总资产中所占份额也在不断上升,2002年占住户总资产净值的64%。住房价值也向高收入人群更为集中,房产价值相对于收入排序的集中率从1995年的0.165上升到2002年的0.229。除了收入因素以外,户主的年龄、党员身份以及就业状况等特征也将影响到居住面积以及是否拥有住房的私有产权。
将住房与经济人权联系在一起时,我们应当关注到城镇中所存在的两类弱势群体:一是从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二是城镇中的住房贫困户。前者中的大部分人群住房条件相当恶劣,住房基本权利被忽视,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受到侵害。对这类人员在城镇地区居住权的剥夺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重要因素,这不仅违背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人们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城镇中所存在的不能得到救助的住房贫困户则反映了事情的另一面,如果把城镇流动人口也考虑在内,城镇住房贫困的发生率将达到13%。当一部分人的居住权(或许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内容的经济人权)未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以实现,甚至恶化时,缺乏应有的政府干预机制纠正这类偏差。因此,保障居民的居住权,一方面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条件的不均等是收入分配不均等性的衍生,因此形成合理的收入决定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对于解决住房条件的不均等具有基础性的作用;(2)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使之能真正惠及相应的目标人群;(3)从法律上保障人们对所拥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人权的测度:理论和度量框架
人权学者已经认识到,对权利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法理上,更重要的是要对相关权利的实施行为和效果进行科学测评,只有这样才能为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事实上,人权的可测性已经逐步被学者们所接受。Landman(2004)明确指出,通过度量人权,能够更好地评价和监督人权的实施情况,并对不同地域和时间的人权实践做出科学比较,在此基础上寻找到更有效的人权进步途径。因此,人权的度量非常重要。尽管一些学者对人权的度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存在疑虑,但Barsh(1993)、Chapman (1996)、Green (2001)、Landman(2004)、Hertel(2006)等人均认为,人权是可以测度的,而且是能够通过对人权的定量研究进行国别比较和纵向比较的。
按照Landman(2004)的归纳,迄今学者们已经探索了多个角度的人权度量方法和技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章层面的度量,主要涉及一国和地区通过签署各种国际人权法和公约来承诺保护人权的情况;第二,实践层面的度量,主要涉及一国和地区在保障人权方面所采取的实际行动;第三是政府绩效度量,主要涉及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在经济社会发展绩效上的体现。Sano和Lindholt(2000)从承诺和实施角度建立了人权指数,他们把评价分成两个方面:承诺和能力,承诺指政府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义务的意愿;能力指政府执行人权政策的能力,能力目标和政府机构的能力以及资源约束有关。同时,他们还把承诺区分为正式和实际承诺两个部分,政府的正式承诺用政府签署国际人权法和公约、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等来度量;政府的实际承诺指政府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以及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政府行动两部分度量。Sano和Lindholt在这些分析基础上,构造了四个指标:1、政府对国际和地区人权标准的正式承诺;2、政府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侵犯;3、政府为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近似承诺;4、政府在承诺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
不过,一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消极权利,只要度量一国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侵犯程度,就可以给出人权的准确度量,国外的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一些学者已经在人权评价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并且形成了有相当影响的数据库和度量人权的指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宾汉姆顿大学(Binghamton University)的Cingranelli教授和Richards博士开发的CIRI人权数据库(The Cingranelli-Richards Human Rights Dataset),该数据库度量了195个国家的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实践情况;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发布的报告,记录了各国有关侵犯人权的实践,以及对这些国家的监督情况;美国科学发展学会(AAAS,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发布的科学和人权报告(The Report on Science & Human Rights);北卡罗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sheville)政治学系的Cornett博士和Gibney教授依据美国国务院等机构的有关人权观察记录制作了政治高压指数(The Political Terror Scale),反映样本国的人权保障情况;自由屋(Freedom House)发布的《世界的自由》年度报告,通过自由指数度量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等等[6]。
但是,相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积极权利,没有一个共同的评价基准,也就无法判定一国这方面权利保护的好与坏(Landman,2004)。Green (2001)发现,围绕人权的度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争议最多。Malhotra和 Fasel (2005)强调社会经济数据无法包含经济人权保障的相关信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评价的困难来自这种权利内在的权衡特征,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步的标准是无法达成一致的,富国和穷国对待教育、健康、劳动以及居住等各项权利存在显著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可能并不构成人权保障的差异。比如,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政府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批评就是这种最典型的观念错位的反映,从批评者的视角看,计划生育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一种退步,但对中国政府来说,不采取计划生育会导致人口的失控,从而侵犯更多的活着的居民的权利。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经常处于某种权衡当中,当人们在指责对某种权利侵犯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侵犯另一种权利。正是这种权衡导致了对这些权利以及进步评价的困难。正是因为度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步非常困难,所以Chapman (1996)提出了类似度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侵权分析法”(violations approach)。他认为过去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评价主要基于“逐步实现”(progressive realization),这种方法很难缺乏可行性,也导致对权利实施的监督的困难。正确的评价方式应该基于侵权的,这种侵权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和政策导致对权利的侵犯;二是和歧视有关的侵犯;三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不能实现国际法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核心义务所导致的权利侵犯。Chapman实际上使用了 Landman所指出的事件数据来评价权利保障程度。
但更多的学者还是认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评价应该关注其进步的程度,而不仅仅是侵权。Hertel(2006)在系统评价人权度量方法和技术后指出,现有的关于经济人权的度量试图采取Chapman (1996)的“侵权分析法”,比如通过歧视来判定经济人权的保障程度,而忽略了保障人权的进步层面的元素。即使是相关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监督人权方面也是如此。前述各种数据库中,也有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评价,但总体上还缺乏一个系统的直接度量数据集,可以用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从政府绩效角度进行间接度量就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按照这种逻辑,一国的人权保障最终会反应到社会经济绩效上来,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正反馈机制,因此,绩效的好坏通常能够体现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度量就是人类发展指数(HDI),尽管在《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从尊重人权、保护保护、人权保护措施的实施、非歧视、参与、有效救济以及积极进取等方面对各国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评价,但真正能够度量人权的,还是被人广为接受的人类发展指数。基于森的能力理论和福利观,UNDP使用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以及人均GDP,来评价各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同时,UNDP还开发了性别赋权尺度(GEM)衡量经济和政治机遇上的性别不平等;性别发展指数(GDI)衡量发展中的性别差异,关注男女平等问题,比如男女寿命、收入和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人类贫困指数(HPI)衡量人类发展中被剥夺的方面,比如文盲率、死亡率和长期失业率等。这些指标共同构成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间接度量体系。类似的,早期由Morris发展起来的生活质量指数(PQLI,the Physical Quality of Life Index)也是通过出生婴儿死亡率、新生儿预期寿命以及成人文盲率来构造的。Apodaca(1998)同样基于“逐步实现”来系统评价了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他采取了以下指标构造了人权指数:工作和公平报酬的权利;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达到体面的生活标准的权利;健康和福利权;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婴儿死亡率的性别差异;教育权;文盲率的性别差异;初等教育的性别差异。
除了这些度量人权的努力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来间接度量人权的状况,比如通过度量一国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度,或者度量其治理水平等,来度量人权保障水平。其逻辑很简单,自由、公共治理以及人权三者之间存在某种正反馈的关系。人权保障水平高的地方,自由度也会高;公共治理水平高的地方,权利和自由也会得到有效保障,如此等等。这方面的定量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世界价值调查(WVS,the World Values Survey),其中涉及到人权的许多方面;弗雷泽研究所(the Fraser Institute)发布的《世界的经济自由》年度报告,主要评价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自由程度;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腐败指数”,度量了样本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腐败程度;世界银行制作了系统的公共治理数据库(即World Bank Governance Data),运用数量方法刻画了各国和地区公共治理的方方面面。
但是,现有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定量研究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不足,正如Cingranelli 和 Richards(2006)指出的,现有的代表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评价指数(比如HDI以及PQLI)并不能说明政府做的好与不好,而仅仅能说明不同国家的公民所能够享受到的实际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且,这种指数常常受到非政府因素的扰动,(比如自然灾害和禀赋等)。因此,究竟政府在权利保障方面做了多大努力?无法确定。结果,富裕的国家总是排名靠前,但实际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穷国的政府做出的努力更多,现有的指数就会低估穷国政府的人权保障努力,而高估富国政府的努力水平。Cingranelli和 Tsai(2002)在早期的研究发现,基于163个国家1981-1999年间的数据,在发达国家,存在着民主程度、政府对工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和收入平等程度三者之间的正反馈关系。即民主程度越高的国家,政府对工人权利的保障程度越高,相应的收入分配也越平等。但是,这种正反馈并没有出现在中、低收入国家,在这些国家,政府在保障工人权利方面的努力并没有带来收入平等,并且收入平等程度的改进也没有带来民主化的提升。显然,如果这种正反馈机制不存在,那么对低等收入国家和地区来说,就无法通过HDI等准确度量其人权保护水平。所以,Cingranelli 和Richards认为,真正需要度量的是权利的实现(achievement)。即给定能力和意愿,实现的水平就是期望看到的水平。他们通过类似计量索洛剩余的方法,来计算出政府在人权方面的努力程度,并据此对样本国家进行了排序。
Apodaca(2005)也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无法在发展指标中得到充分体现,并建议采取最低限度权利分析(a subsistence rights approach),以评价一国达到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有关权利要求的最低限度来度量其权利保障程度。他建立了一个初步的经济人权的指标体系:1、教育(对应公约的第13歀规定的标准),一级指标是文盲率和初中入学率,二级指标是政府教育支出和上学距离;2、就业(对应公约的第13歀规定的标准),一级指标是失业率,二级指标是GDP;3、健康(对应公约的第12歀规定的标准),一级指标是婴儿死亡率和预期寿命,二级指标政府健康支出;3、住房(对应公约的第11歀规定的标准),一级指标是无房户比率,二级指标政府的相关社会服务支出;4、食物(对应公约的第11歀规定的标准),一级指标是消耗量或者饥饿,二级指标食物出口和人口增长数据。
尽管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度量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但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度量非常重要;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度量也是可行的。我们按照Landman(2004)对度量的框架理解,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度量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见下图1。下图1表达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定量分析框架。从该图可以看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测度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测度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承诺,相关依据来自政府对有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公约的签署和认可,以及把相关国际法精神具体化为国内具体的法律规章的情况。通常来说,一国越认同国际法的相关条款和精神,并能够在国内基本法律和具体规章上得到充分体现,那么至少在承诺层面上,可以表明该国为劳动权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平台。
第二层次,是测度一国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实践,相关依据来自三个部分:一是通过观察一国对基本权利侵犯的事件,来形成对该国权利保障的评判,比如,在劳动权方面,比如就业歧视、强迫劳动等等;二是通过标准化数据来度量人权实践情况,比如把劳动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度量标准,然后对比国内实践进行打分;三是通过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调查,来获得居民对相关权利的可得性与持续性的主观认知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形成量化数据。Landman(2004)在基本的人权范畴对这三种可能的数据特征进行了比较。
第三层次,就是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后果的评价。也就是通过政府绩效来间接度量权利保障的程度。通常假定权利保障和相关绩效指标之间存在正反馈,才可以形成这种有效的度量方法。从测度角度看,这种间接度量数据可得性强,容易形成时间序列,并做横向比较。但间接度量依赖指标的设计和数据的可靠性,通常要和调查数据结合起来,才能够形成完整的数据集。但正如Cingranelli 和 Richards(2006)指出的,在做间接度量时,存在一些陷阱,比如政府支出数据方面,有一些看似在促进某种人权,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另一种人权。比如政府教育支出中对某些重点学校或者对城市的倾斜政策,实际上侵犯了普通学校学生和农村居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这就存在一个权利优先顺序的权衡,而不同发展层次的国家这种优先顺序显然不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绩效层面
基于法律规章的定量分析,主要测度政府在权利保障方面的承诺
基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实践的定量分析,主要通过调查数据、标准化数据和事件数据来测度(Landman,2004)
基于政府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后果的间接评估,主要通过公开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测度
四、 中国经济人权的总体评价——中国经济人权指数
如上所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是能够度量的,人权学者已经广泛探索了侵权分析法、最低限度权利分析法、政府承诺分析法、逐步实现分析法(绩效分析法)、计量经济学方法等度量技术,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并产生很多争议,但无论如何,正是学者们致力于定量研究人权的努力,才使得人权的研究逐步走向科学化。人权的定量研究能够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实践进行一个科学的评估,从而为人权保障政策的改进和监督以及人权研究本身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依据。
定量分析的有效性取决于方法和数据对理论契合的程度,如果所选择的方法和数据越能表达理论逻辑,那么这种度量就越准确。所以,度量方法和数据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尝试进行中国的经济人权度量,有利的一面是,国外的人权学者已经就经济、社会和文化度量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发展出了多种可行的方法,同时,依据这些方法制作的人权指数也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相关政策制定的依据。比如,人类发展指数已经成为度量各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标准,并成为监督各国和地区人权保障的重要依据。现有的理论就是我们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依据,而现行的方法则可以为我们提供技术指南。不利的一面则在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统计存在诸多缺陷,许多重要的指标无法获得数据。现行的统计数据更多地是记录一般性的经济活动,忽略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实践。比如,关于妇女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极为匮乏,对居民的居住的贫困也缺乏数据反映,这也从数据层面显现出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不足。数据既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行为的记录,又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政策目标和观念的体现。如果对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够重视,相关的统计也就不会得到推广,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关的数据记录。
因此,我们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定量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这种定量研究,推动国内围绕相关问题展开的争鸣,以及唤起政府和附属政府的各种协会对相关数据统计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中国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数据的缺乏,我们只能在有限的数据基础上初步探索指数的制作。同时,考虑到中国转型时期的特殊性,我们又不能仅仅顾及国外学者的指标选定,而是需要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增加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特有的一些统计指标。指标和数据的选定不在于名称和内涵是否和国外学者保持一致,而是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些指标和数据必须是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相关的,是这些权利实践的重要体现;第二,这些指标和数据是可得的,并构成时序,这样便于进行纵向比较;第三,这些指标和数据的本质内容是和国外人权学者的研究一致的,其选定具有理论依据。当然,我们不得不说,这个指数制作仅仅是一个初步探索,在国内还是首次,难免存在各种问题。有争论才有进步,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
(一)经济人权指数制作的方法选择
一般而言,指数是指在同一领域或为了说明同一问题的各方面指标数据的一个综合,大体来说,指数的制作的过程一般要先选择合适的能对研究问题的各个方面做较好阐释的指标;再收集这些指标的数据并按一定方法合成为一个指数;再是对指数做检验,看它是否能对研究问题的总体做较好的信息表述;最后还应该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该指数,使之适应新的实际情况。这里我们仅对合成各指标数据的方法做简要探讨,并对中国经济人权指数制作方法的选择原因作几点说明。
1、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无非就是把各指标的数据按照其权重大小进行加权平均,以得到一个综合的指数。对于权重的选择又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平均权重法,平均权重法假设各指标对研究问题的重要性是相等的,即如果有N个指标,则每个指标数据的权重设为1/N,全部加权平均以后可得到指数数据。其二是各指标数据有着某种天然的权重蕴含其中,如股价指数可以按其市场份额配以不同的权重;其三是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人为的主观的估计,当然进行估计的人都应该是该领域的专家,通过专家对各个指标的重要性打分后再利用数学方法确定每个指标的权重,得到权重后,再按此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这样也可以得到指数数据。在经济人权指数的制作过程中,我们将主要采用平均权重法来求出对整个中国经济人权的2000年到2004年发展进程进行描述的一个综合指数。
2、单一指数法。虽然研究的问题包括了方方面面,但有一个核心指标决定并左右着该问题的发展和格局,所以我们一旦得到了该核心指标的数据,我们就可以直接使用该指标数据作为指数来综合反映该研究问题。
3、因子分析法或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与主成分分析法不同之处在于因子分析法除一般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各指标数据的共同部分外,还需要对各提取出来的分因子的含意做出解释。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是多元统计分析技术的一个分支,其主要目的是浓缩数据。它通过研究众多变量之间的内部依赖关系,探求观测数据中的基本结构,并用少数几个假想变量来表示基本的数据结构。这些假想变量能够反映原来众多的观测变量所代表的主要信息,并解释这些观测变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我们把这些假想变量称之为基础变量,即因子(Factor)。因子分析就是研究如何以最少的信息丢失把众多的观测变量浓缩为少数几个因子。
针对本次数据的特点,基本上都是属于定量数据,需要在多个指标综合的基础上来制作指数,所以单一指数法是不合适的,我们将选用加权平均法和因子分析法来分别制作经济人权指数,在实际的制作过程中,受限于数据的采集局限于2000年到2004年共5年的数据,时间维度的数据样本量相对较小,使用因子分析法不能得出较好的结果,所以我们最终使用加权平均法来进行指数的制作,在确定权重时,所有指标既无天然可以确定权重的因素,也无法对所有指标进行专家打分来确定权重,所以我们使用平均权重法来制作经济人权指数。 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n 确定指标,指标的分层,正负指标
n 采用极差正规化变换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公式为: , 是极差,变换后的数据
n 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最终的总指数和分指数。
(二)中国经济人权指数制作的指标选择和计算结果
指数制作方法选定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构建指数所包含的统计指标。这些统计指标和数据的选择必须满足前述三个方面的要求。考虑到现在围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测度存在的巨大争论,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这些度量理论和方法的优缺点,同时又要充分顾及数据的可得性,为此,我们第一步是要确定:哪些指标能够体现中国居民的最低限度权利?这实际上是Apodaca(2005)方法的运用。但我们又不能完全采用Apodaca的指标,因为国外学者分析的出发点是为了便于国别横向比较,所以选择指标时必须考虑到各国和地区的统计口径、指标和数据的共性。但从我们的意图来看,我们主要度量中国经济人权的纵向变化,更关注在共性数据基础上可能需要引入作为补充的特定指标和数据。当然,这样做会失去和国外数据对接的可能性,但会增加度量中国经济人权的准确性。
第二步,我们选定的指标首先要考虑Chapman (1996)的侵权分析法的思想,看看能否挖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当中,这些权利被侵犯的事件数据记录。遗憾的是,这些数据记录只有很少一部分,无法完全满足我们的要求。而调查数据都散见在某些方面,并且无法形成时序;而依据人权标准进行评价的数据可以用于国别和地区比较,但无法作为一个纵向研究。所以,我们必须在这种事件数据基础上,采用绩效数据。绩效数据是可得的,也是可行的。如前所述,人类发展指数等大多采用绩效数据。不过,在选择绩效数据的时候,我们同样贯彻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尽可能选择那些能够体现权利最容易被侵害的群体的特征的指标和数据。
第三步,考虑到所选择的统计指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我们选择了2000-2004年的数据作为时间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部分指标在2000年以前出现不稳定,比如统计口径改变,或者数据出现调整,或者同样的指标在两种官方出版物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等等。剔除这些不可靠的数据,我们选定了5年期,作为初步制定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尝试区间。如果该指数信度和效度较高,并且能够找到恰当的数据整理方法,那么可以考虑修改后扩展期限。
由于住房权的相关统计指标缺乏可用的公开统计数据,这就使得我们制作总体经济人权指数非常困难,为此,我们初步限定制作劳动权、教育权和健康权的单项指数,作为对中国经济人权定量评价的一种尝试。以后如果有进一步的数据来源,我们将完成这项工作。以下是具体的指标说明。
1、教育权指标
根据经社文委员会发布的一般评价,教育权有四个维度,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 以及适应性(Adaptability)。
A. 可获得性——有效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案必须在数量上保证在成员国的所有范围内都有充分的供给。对于可用性的要求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学校运行所处的发展环境;例如,所有的教育制度和方案都可能要求有教学用的建筑,或者其他的保护措施,男生女生都可以用的卫生设施,安全的饮用水,训练有素的教师,为教师提供的具有竞争力的薪水,还有教材等等;有一些还要求诸如图书馆、计算机实验室和信息技术等设施设备。
B. 可及性——在一成员国范围内,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案必须没有歧视地惠及每一个人。可及性存在着三个相互重叠的维度:非歧视,有形的可及性,经济上的可及性。
C、 可接受性——教育的形式和实质,包括课程设置和教授方法都必须是所有学生和适当情况下的父母都可以接受的(例如,相关性,文化上的适当性,高质量);这也受制于第13(1)条所要求的教育之目标和国家规定的最低教育标准。
D.适应性——教育必须具有灵活性,这样才能不断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社区需求,才能适应在多样化的社会和文化环境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但是由于数据的限制,有一些数据我们不能获得,比如在可及性维度里,其中的一个指标是学生上学的平均距离。但是,这样的数据如果没有大规模的调查问卷是很难得到的。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采用了能够每年都获得的并能反映教育的基本情况的指标。总体而言,我们的指标选择是根据国际公约以及通行的衡量教育权的相关指标。我们重新把教育权维度分为基本维度、质量维度和投入维度。在基本维度里,衡量教育成就的相关指标被包括了进来,比如净入学率、辍学率、升学率以及识字人口比例。这相关指标在人类发展指数以及教育权相关文献中得到了体现。在教育质量指标中,我们尤其关注了师资合格率以及危房面积,这两个指标最直接的反映了教育的质量,我们很难想象在师资合格率非常低的地方学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除此之外,在该维度里,我们还包括了生师比。该指标的合理性在于生师比越低意味着学生被老师照顾到的机会也就越大,老师有更多的精力来在学业上、生活上照顾学生,越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在教育投入维度里,着重看了政府的投入以及家庭的投入。涵盖了几个传统的指标,比如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等等。
但是,本套数据最大的不足在于个体数据的缺失,只能得到全国的数据。尽管总体数据能反映出教育权的基本面,但是由于我国的地区差异非常大,总体数据有可能掩盖了教育状况最差的地方,而这可以通过调查得出来。这也是第二期经济人权研究时我们要着重考虑的。
表1 教育权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教育权
基本状况描述
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
小学辍学率
小学升学率
初中升学率
6岁以及6岁以上人口不识字比例
男
女
15岁以上文盲比例
计算男女文盲比例差异(增)
男
女
教育质量指标
小学师资合格率
初中师资合格率
小学生师比
初中生师比
小学危房比例
初中危房比例
政府投入指标
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教育经费占GDP比重
小学教育工资水平占比
初中老师工资水平占比
全国平均工资水平
农村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普通中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初级中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农村中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中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
家庭负担指标
小学家庭负担占总教育经费的比例
农村小学家庭负担
初中家庭负担
农村初中家庭负担
2、健康权指标
按照健康权的定义,我们选定了以下二级指标作为健康权的度量,同时在每个二级指标下选择了相应的三级指标来测度。
1)、卫生费用
功能:(1)卫生费用以货币形式度量了社会的卫生资源投入,因而从供给角度反映了卫生资源的充裕程度;(2)从卫生费用与其他社会财富货币指标的比较可以反映社会对卫生领域的重视程度;(3)从卫生费用的内部结构可以反映政府在卫生事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个人的卫生费用负担。
局限:(1)在缺乏详细价格指标的情况下,以货币形式度量的卫生资源有很大的模糊性,其名义量与实际量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2)较高的卫生总费用既可能是充裕实际卫生资源的表现,也可能是卫生体系效率低下的结果;(3)卫生费用指标大部分是平均意义上的,因而很难反映这些资金在不同人群的分配状况。
该二级指标下包含以下三级指标:人均卫生总费用,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社会的总体卫生资源投入;卫生总费用占GDP比例,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社会对卫生领域的重视程度;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政府对卫生领域的重视程度及其承担的财务责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这一比例越高,低收入人群的处境就越差;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与人均GDP之比,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了个人的卫生财务负担;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与人均GDP之比,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了个人的卫生财务负担。
2)、卫生资源
功能:这一部分指标从供给角度反映了实际卫生资源的充裕程度,而卫生机构、床位和人员则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重要方面,同时考虑到中国城乡医疗资源的差异,特别选取了农业人口占有卫生人员数作为指标。
局限:(1)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限制,没有选取反映仪器设备方面及卫生资源质量的指标;(2)由于价格、地理分布等因素,可得的卫生资源和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资源存在很大的差异;(3)与卫生费用指标类似,这些指标大部分是平均意义上的,因而很难反映这些资源在不同人群的分配状况。
该二级指标下包含以下三级指标:每万人口卫生机构数,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卫生资源的充裕程度;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卫生资源的充裕程度;每千人占有卫生人员数,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卫生资源的充裕程度;每千农业人口占有卫生人员数,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了弱势人群享有卫生资源的状况。
3)、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
功能:这一部分指标反映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绩效,它们可以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环境卫生指标(间接性指标)和疾病控制指标(直接性指标),它们可以相互印证和补充,同时由于农村卫生体系的特殊性,还专门选取了其饮水和粪便处理两个指标来加以反映。
局限: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限制,选取的指标只覆盖了公共卫生体系非常有限的一些侧面,而且某些指标数据的可靠性(如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和食品卫生合格率)值得怀疑。同时这些指标没有能够反映中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地区差异。
该二级指标下包含以下三级指标: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卫生合格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环境卫生状况;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环境卫生状况;七大水系I~III类水质所占比例,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环境卫生状况;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公共卫生体系的绩效;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公共卫生体系的绩效;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公共卫生体系的绩效;传染病发病率,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疾病控制状况;职业病发病例数,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疾病控制状况。
4)、妇幼保健
功能:这些指标从特殊人群的角度反映了健康权状况。特殊人群的医疗保健是健康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这其中妇女和儿童的卫生保健则又具有代表性。
局限: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限制,选取的指标只覆盖了特殊人群及其医疗保健活动当中的一小部分,而诸如老年人、残疾人方面则缺乏相应的指标。
该二级指标下包含以下三级指标:新法接生率,与健康权状况正相关,反映妇女与儿童享有的保健与医疗服务;孕产妇死亡率,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妇女享有的保健与医疗服务的绩效;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与健康权状况负相关,反映儿童享有的保健。
表2 健康权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健康权
卫生费用
人均卫生总费用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例
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
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与人均GDP之比
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与人均GDP之比
卫生资源
每万人口卫生机构数
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
每千人占有卫生人员数
每千农业人口占有卫生人员数
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
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食品卫生合格率
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
七大水系I~III类水质所占比例
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传染病发病率
职业病发病例数
妇幼保健
新法接生率
孕产妇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劳动权指标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口径,最常用的就是劳动市场参与率、就业人口比率和失业率[7],这三个指标基本上能够说明一个经济体的就业的总体状况,从理论上说,如果经济体对劳动权保障比较充分,那么其成员对劳动市场的参与程度就应该更高,当然,这需要排除外部扰动因素的影响。除了这些基本的劳动市场绩效指标外,最能够体现劳动者权利保障特点的就是对国际劳工公约中八个核心公约的落实情况,主要涉及歧视、强迫劳动、童工和结社自由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歧视能够通过男女同工不同酬来体现,也能够通过劳动市场参与的性别差来反应,但这种结果度量同样存在问题,因为无法排除自愿不参与的部分和非歧视因素带来的差异,所以,在理论上都需要经过计量模型来加以甄别。即使是国际劳工组织,也只有几期调查数据,不能用于每年的比较。中国的统计部门在各个省市最近展开了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但这些统计资料主要涉及到劳动市场参与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关于收入的计算。
强迫劳动实际上体现了对选择自由的违背,我国至少在法律上是对强迫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