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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黑暗——后极权时代灰色恐怖亲历记/李国涛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2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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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抄家·传唤·抄身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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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5日中午以及当天半夜,我家突然遭遇上海警方(国保)10余名警察2次“地毯搜查式”的全面抄家,抄家时间前后共长达近6个半小时之多(当天中午12点55分起至下午3点半;当天夜里21点钟至次日凌晨0点45分)。虽然他们出示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盖章的所谓“检查证”,但是该“检查证”上的检查理由(或事由)栏,却是空白的,我再三追问,他们却连口头也告知不出如此大规模搜查之理由。
    
    下午的搜查抄走了两台电脑、磁盘、备用硬盘,一些私人资料,以及中国人权卫士奖章、奖状、文本资料。深夜的搜查,抄走了U盘以及另外一些资料。如此,他们便以检查硬盘内的私人资料信息为借口,行故意剥夺我的上网权利与网络通讯权利为目的之实。从当天抄走两台电脑起,一直到昨天(2008年1月31日)傍晚将近17点,才将两台电脑及备用硬盘、U盘还给了我。如此累计扣押“检查”了、从而也整整非法剥夺了我的上网权与网络通讯权长达77天之久。此外,抄走的其他所有资料与磁盘,一台电脑的鼠标以及中国人权卫士奖章、奖状、文本资料等等,均尚无归还,也没有告诉什么时候能够归还。显然,这种做法也是明显违法违规的。
    
    当天下午3点半至夜里21点,他们还以莫须有的所谓“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罪名传唤了我5个半小时。传唤询问中,根据他们的询问内容,我如今才彻底恍然大悟,原来他们如此传唤以及如此大规模抄家,以及此后一方面以故意非法扣押我电脑2个半多月不还,使得我在家中因为没有电脑而无法上网的方法;另一方面,又以下述的非法将我软禁在家中,同时24小时全天候盯住我、非法禁止我接触包括网吧在内的任何电脑上网的方法,如此“成功地”非法剥夺了我整整2个半月之上网权利。
    
    传唤中,他们的询问内容,使我恍然明白,他们原来是将我在美国《博讯》网站《博讯文坛》上撰写私人博客之网上日记写作行为,恬不知耻地公然诬陷,指鹿为马成了所谓“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真正的信口雌黄,真正的、骇人听闻的公然构陷迫害。因此,这明显是一种严重的犯法行为,一种经精心策划,打着执法旗号进行的职务犯罪行为!一种歇斯底里疯狂迫害人权、侵犯人权行为!
    
    在外国网站上发表博客文章,与中国大陆境内任何地方的治安秩序,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所谓“故意扰乱”从何谈起?如何对得上号?这种不顾客观事实,毫无羞耻之心睁眼说瞎话的厚颜无耻的强盗逻辑,卑劣低能的指鹿为马胡说八道把戏,难道就不怕被人笑掉大牙!这种阴谋以言入罪构陷文字狱陷害他人的低能把戏的反复故伎重演、反复卑劣使用,难道就不怕被人视为近亲?难道就一点儿也不会引起自己的自责和内疚?若果真如此,人和禽兽还有什么区别呢!
    
    传唤中,还发生了5名警察围住我,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对我进行了包括内衣内裤全部脱光一丝不挂式的强制性抄身的闹剧。
    
二. 家中坐牢·投诉无门

    
    在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长达两个半月期间,上海警方(国保)在既无书面,也无口头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即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序的情况下,将我非法软禁在家中,期间,天天在我家大门口旁专门停放了一辆轿式警车24小时非法监控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24小时3班倒,由6至8名警察轮流,每2人一班,全天候昼夜守候车中(前1个月是每班2名国保便衣,后一个半月改为每班1名国保1名保安)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非法剥夺了我到网吧或朋友处等任何地方上网的权利,还非法剥夺了我离开嘉定外出会客或家中会客的权利。
    
    2007年12月20日早晨8点多,我到上海证券公司嘉定清河路营业部去看报纸,看完报纸出来时,大约8点20分左右,在该营业部大门口遭到当天值班非法监控我、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国保科一名国保警察(便衣)疯子般突然歇斯底里大发作,不分青红皂白,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突然象疯狗一样莫名其妙补上来,大打出手,将我严重殴打。这位流氓警察,这位警察中的败类,如此疯子般的冷不丁突然暴力袭击行为,在我自始至终任其殴打,并没有丝毫还手的情况下,依然将我残暴打倒在地,并用身体野蛮地把我强制压倒在地下,以显示其淫威,如此长达10多分钟后,及至该证券公司内10多人闻声出来围观,以及引起许多路人过来围观,总计多达30余人,均或愠怒或惊诧地盯着他看时,他才悻悻作罢。然而这时,他已经打坏了我的眼睛架子,扯坏了我的衣服,折断了我左胸口袋中的两支钢笔。却非但当时,及至今日,既无道歉,也无赔偿。如此低劣的素质,哪里配得上人民警察这个称号?继续留在警察队伍中,只能是滥竽充数,败坏警察名声!
    
    以上种种,我向嘉定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竟然被拒绝受理,实在荒谬之极。在2007年12月27日(周四)上午的局长(对访民)接待日时间内,当时局长可能正忙于其他公务,因而不在场。然而,此时代替局长值班或“把关”接待上访人员的一位干事模样的年轻警员,非但态度十分傲慢无理,而且简直就是一个法盲或干脆就是一个吊儿郎当不称职的玩忽职守混饭吃的“小混混”。他听了我的以上陈述后,竟然十分无理、且极其荒谬无知地说:“这些不属于受理范围。”因而他武断而蛮横地拒绝对此受理,也拒绝让我向当天值班的局长大人举报。
    
    虽然此前,我在2007年12月20日下午,已经向嘉定公安分局信访办就此进行了举报,当时接待者是一位已年过半百的老警官。然而,虽然他当时很爽快地将此举报进行了登记受理,但令人奇怪的是,该老警官却拒绝由我本人直接填写举报事项,而只是由他根据我的口述记录填写,并且当他记录完毕后,竟然拒绝我的签名和拒绝让我看一下他的该记录,并且他也不愿意将此登记内容复述给我听。这就令人十分诧异。也使人十分不理解,因而我当时不免颇为生气。难道这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吗?或者该记录有什么猫腻吗?或者说,难道眨眼之间,这就成为了必须向老百姓保密的“国家机密”?但即便如此,作为举报人的我,总应该有权利、有资格当场知道一下,你的登记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重要笔误或因匆忙而导致的重大漏记事项。此外,这种反常的做法,也完全不同于此前我所知、所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信访程序。况且这一做法也极不规范。制度上有重大漏洞,可以十分方便地被不法分子或腐败分子钻空子、做手脚。
    
    因此,凭什么,我能认定我的该举报内容已被基本准确,或无重要笔误或大遗漏登记上报了呢?况且,当时我还需要补充举报新发生的内容。于是,如前,我便在2007年12月27日(周四)局长接待日上午,打算向局长大人本人举报。结果,局长大人没能见到,却遇到了上述玩忽职守、蛮不讲理的小混混,实在晦气。当时,我感到十分恶心,如同不慎误食、吞下了一只臭哄哄的苍蝇一样,直想呕吐。
    
    我们百姓投诉无门啊!这些基层官僚官越小,架子反而越大,官气反而越足。这实在令人失望。刹那间,我忽然明白了,也理解了近几年,为什么千里迢迢到北京信访上诉告御状的各地百姓,呈几何级数般爆炸型的增长,原来各地官僚大体已经堕落到了如此不负责任的低级水平。而现行信访登记制度竟然如此大幅倒退、今不如昔,有足可被腐败分子或不称职的公务员玩弄于股掌之中的制度空子可钻。在这种情况下,百姓们舍近求远上告,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可奈何之举啊!
    
    怀着愤愤之心,抱着再侥幸一试的想法。12月27日将近中午时分,我再向嘉定公安分局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看来,高素质的警官还是存在的,一个年轻警官接待了我,并且十分耐心而完整地悉数认真记下了我举报的事项。不过,奇怪的事情还是有的,不知何故,他只是在笔记本上作了记录,却没有填写登记表。然而,正当我打算就此质疑请教是,麻烦又出现了。一个领导模样的老警官,见到该年轻警官在记录我的举报时,立即走过来,怒气冲冲地,严厉责备该年轻警官说:谁叫你受理这个人的举报的?你这是怎么搞的?怎么可以如此自作主张呢?我一下子心凉了下来。感到自己太天真了!在一党专制垄断一切政治权利的国度里,一切事关政治因素的事情,基本上都是从上而下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行动的。这位领导显然已经接到了他的上司统一指令:不准受理我的投诉!只是还没有来得及传达给这位年轻警官罢了。
    
    想到这里,我不由设身处地为这位高素质的年轻警官担忧起来:可不能因此让这位好人吃亏,可不能因此影响了他的前程。中共体制内部,劣币驱逐良币,由于积重难返的制度和信仰原因,难道不是通则吗?难道官官相护,互相包庇的事情发生的还少吗?连百姓的非政治性控告,一般也难以成功,这是人所皆知的常识,何况我的该政治性极强的举报。因此,还是不要抱什么希望吧!在上星期(2007年12月20日)第一次来举报时,不是到处都吃闭门羹吗?包括该监察部门。都以统一口径的伪称:“头今天不在,出去开会了”为由,而婉转拒绝受理举报。十分明显,是该天我遭流氓警察殴打后,中午前来举报时,我见到那个殴打我的流氓警察,神色十分紧张地接连打了几十个电话,显然是在蒙骗上级,恶人颠倒是非先告状,以及四处托人“浇油”“捅路子”“开后门”“拉关系”……如此,便必然造成使我或投诉无门,或无法获得公道的结果。
    
    想到这里,我便不抱希望地回家了。如今,事情的发展果然不出所料,向嘉定公安分局监察部门的投诉,至今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显然是在该部门那位老警官的命令下,那位年轻警官完全放弃了受理。在2007年12月29日,我收到了一封挂号信,拆开一看,是嘉定公安分局信访办的来函,上写:
    
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

编号:(2007)7528

    李国涛:
    
    你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的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属于以下第(一)类情况,特此告知。
    
    (一)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章)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这是意料中之事。事实上,这是中共各级部门,包括法院,一贯玩弄的把戏:每当遇到明知自己错误、却又非但不愿意纠正错误,反而打算变本加厉,并且要确保“反败为胜”的棘手难题之时,便采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方法,或干脆采用鸵鸟逃避不利局面的策略,耍赖曰:“彼非吾‘受理范围’耶!尔等切勿再提起耶”如此便可一举“反败为胜”“铿锵回朝”。
    
    当然,无论中共如何巧舌如簧,如何“今天有理”、“明天有理”、“后天有理”、“永远有理”,它也是无法改变基本客观事实的,因而它事实上对于此类棘手难题,无论如何是无法“反败为胜”的。因为此类所谓“反败为胜”,其实只是它聊以自慰或自欺的幻觉。譬如,关于本人上述投诉,从逻辑上来说,既然嘉定公安分局信访办在2007年12月20日已经登记立案,这就说明当初它认为该投诉内容,至少主要部分或大部分,是属于它管辖范围的,因而它当即予以了立案受理,并明确无误告诉了我,大约需要将近一个月左右,会给我一个处理结果的。该口头告知内容,实际上也明确表明了,已经立案受理。否则,它在2007年12月20日,当即便应该拒绝受理。如今,只是后来2007年12月27日那位素质低劣的小混混,出于某种不便明说的原因,而对此加以了拒绝受理,才导致了信访办的为保持“统一口径”,而如上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地迅速“跟进”,以睁眼讲瞎话的方式,即以所谓“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这一假话为依据,宣布拒绝受理。
    
三。抗议违法侵权·谴责行政不作为

    
    流氓警察恶意违法行凶、在公共场所故意寻衅打人,并且在行凶过程中损坏了受害者的私人财务,难道这样是非分明、警察公然严重侵犯人权、恶劣践踏法律的恶性渎职违法事件,这样一个现场有30余证人(其中有约10多位是上海证券公司嘉定清河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并引起公众围观哗然,影响极其恶劣,理应对肇事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的事情,难道不属于该恶警直接所在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公安机关管辖吗?所谓“不属于公安管辖”,分明是在逃避责任的行政不作为、分明是在包庇下属,或官官相护,敷衍塞责,乱踢皮球!显然,这是一种明显的渎职失职行为!
    
    由于上述混在警察队伍中的恶棍如此那般行凶大耍流氓的唯一自以为是、实质大谬的所谓理由是:其认为“李国涛擅自出门,没有向他‘请示汇报’以及没有‘征得他的同意’,便自己出门了,是大错,所以该打。”可是且慢,切莫偷换概念、颠倒是非。你公安国保警察执行自以为是的特别任务,当然必须、也只能在法律框架下面进行,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的资格和权利,譬如对于自由公民李国涛,在没有办理法律手续或没有出示、没有告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把监视居住或管制之类行政强制措施或刑罚手段,毫无依据使用到包括李国涛在内的任何自由公民身上。或换言之,不能把法律规定,只可以用来约束已经履行法律手续被批准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只可以用来约束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处以管制刑罚的犯罪分子身上的强制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毫无法律根据地自作主张“移植”用到包括李国涛在内的任何自由公民身上。
    
    否则,法不将法,社会将完全乱套,国不将国,国家将陷入无休止的动乱和无序泥潭之中无法自拔。我国文革时期的混乱和动荡,就是前车之鉴。因此,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国保科,这次从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长达两个半月期间,昼夜安排6至8名国保警察和保安人员,在毫无法律依据情况下所对于我事实上实行的监视居住强制行政措施,是严重的违宪违法侵权行为!是冒用执法名义进行的渎职违法、滥用职权!是骇人听闻的违法行政行为!我对此保留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本人控告公安国保对我非法施以监视居住强制行政措施之信访事项,当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许,由于事涉上海市局国保,因此,或许嘉定公安分局难以处理或受理该信访,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管辖划分和责任,依法将本信访事项转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或市公安局监
    察纪检处,并同步通知我本人,该转送上级相应部门的理由和日期。而不应该如此不负责任乱踢皮球,一推了之!
    
    至于前述对我行凶肇事的流氓警察,当然更没有随意侵害我基本人权的法律豁免权,尤其是没有在公众场合、众目睽睽之下如此猖狂行凶、非法侵犯我人身权利的的资格和权利。他在公众场合这样做的结果,所侵害的客体,事实上不仅仅是我个人,还严重侵害了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如此大庭广众之下,受到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害。同理,他还严重侵害了公安机关这一国家特殊权力机关的尊严、权威和形象。所以,对于如此狂妄挑战法律,同时恶意侵害宪法和法律、公安机关,以及公民人权3个客体的违法违纪违规作为者,当然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以此平息民愤、挽回影响。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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