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实:“倒扁”与“倒民主制度”
(博讯2006年9月09日)
来稿/总统不过是行政当局里“走马灯”的总裁(CEO);行政当局不过是民主社会权力平衡体系中的一个分支;而这个权力体系又不过是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被专制的毒液浸泡久了,对权力爱也好,恨也罢,格外“垂青”总统情有可原,但“擅自”把总统越级“提拨”为“民主制度”,却过于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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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无疑是令人尊敬的新兴民主社会。以50.11%当选连任总统的陈水扁,面对100%的公众行使总统职权体现的是民主制度的妥协特征。出入总统官邸的陈水扁不代表全部公众民意,作为“总统职位”的暂时持有人和行政权力的执行者,他不能也无法代表民主制度的全部。一句话,总统及总统职位只是民主制度的“一个”产物而远非它的全部。显而易见,把“倒扁”与“倒民主制度”等同起来是违背基本常识的结论(见注<1>)。
公众和平“示威”是民主制度保障的最基本权力之一。台湾的“宪法”并没有对公众示威的内容及目标加以限定。只要示威依照法律程序获得许可,“倒扁”或“保扁”都是民主制度保证下的公民权力,百分之百是民主制度的“份内”之事,而非所谓“体制外”举动。说施明德先生发起的“倒扁”静坐示威不尊重民主制度和其游戏规则倒恰恰是民主制度之外的语言.
诚然,除非陈水扁个人辞去总统职务,他的总统职位应当也只能依据现有成文法,启动弹劾程序解除其总统职权。但是,宪法规定的弹劾程序和宪法保护的民意表达是相辅相成的并行关系,而非相互对立的排斥关系。何况,静坐“倒扁”组织者并没有宣称,也不可能代替法律程序强制“解除”总统职权;示威只是向民主制度下的“委托人”(总统及议员们)施加压力,要他们检省自己对公众委托的承诺并对自己所涉的事件给出解释。即使示威者直接提出不具约束力的“罢免”总统的呼吁,也没有违背民主制度的任何原则。公民可以示威诉求“罢免”大权在握的总统不仅不是对民主制度的挑战,所彰显的恰是民主制度的真谛。
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功效就是为公众及时时提供纠正误判、错投的机会。表达和维护公众利益是民主制度的起点和终点。民选的总统或议员是为维系这一准则而存在的,他们没有被赋予也不应握有高过这一准则的其他任何价值判断。实际上,“倒扁”静坐示威不仅是对总统本人施加压力,也是对所有议员们施加压力。公众有权力也必须要求议员们对总统所涉及的事件表达看法,对他们在不久前弹劾总统议案中的表现给出立场解释。
唯如此,公众才有机会看清政治人物的面孔,了解他们竞选权力职位的真实意图,从而为自己手中的选票找到可切实代表自身利益的落点。“倒扁”事件也给公众提供机会,重新审视现有成文法律和权力分配结构是否能够在关键时刻保护自身利益。比如,台湾民众可借此思考总统权力界定和弹劾程序的现有法律是否适用。如觉得不满意,应努力使其变为立法会换届选举的议题,进而为宪法修订提供动力及政治上的准备。
对于身涉丑闻的总统,“成熟”民主制度下的民众也许不会采取费心、费力的示威促请“罢免”。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观察。但不要忘了,台湾的民主制度才不过10岁。即使在“成熟”的民主制度下,公民也会经常通过和平示威促成政治人物下台,导致新法律诞生或修改现有法律。美国40年前“平权法案”被“立”及3年前加州民选州长被“废”莫不是公众施加压力的结果。
消除专制思维顽疾与语言习惯的第一步是承认它对自己的入侵,这并不丢面子;但,面对年纪轻轻的民主台湾,急忙火燎的给和平示威扣上“倒民主制度”的大帽子,指责公众行使民主制度赋予的权力为专制“后遗症”,贬低公众“化毒自疗”的缓慢过程为“不成熟”,才体现我们的浮躁与过于狭隘的“立场政治”。我怀疑,名留“美丽岛事件”的陈水扁本人会欣赏此类辩护。
再说,如果一个制度随总统一个人的去留而倒下,那么这个制度一定不是什么民主制度。“倒扁”即“倒民主制度”的说法把总统职位的暂时持有者等价为整个民主制度,这难道不是“朕即国家”的翻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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