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七宗罪
(博讯2006年6月29日)
作者: bacon8474 和讯
24日,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加强危机管理的能力是应当且必需的,但该草案对媒体套了一个金箍圈,实在令我不得其解。按照该草案规定,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应经行政机关授权,服从政府的管理,否则将处以5万至10万的罚款。 (博讯 boxun.com)
看到这则规定,不由让人背脊斗生凉意。如果这种规定付诸实践的话,那实在是社会的一种退步。今天也看到一些专家和媒体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质疑。在此,我也生拉硬扯地凑了该规定的七宗罪。个人的声音虽微弱,但说出来总比憋着好。
罪状一:是惰政的一种表现。按草案的说法,无非是担心媒体混淆视听,扰乱了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但这根本就站不住脚。因为媒体们敢于夸大明星的私生活,但在突发性事件方面敢于夸大的应该只是极少数,而且如果政府深得百姓的信任,那少数媒体的虚假信息就没什么影响力。如果嫌媒体添乱,最省事的办法就是全部变为机关报。不过现在看来,也快差不多了!
罪状二:是腐败的一种温床。一般的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权力被剥夺了,此类信息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少数机关手中。权力越集中,腐败就越容易滋生。丧失媒体的监督,官商勾结就会越发地猖狂。到最后,新闻机构成了贪官污吏、奸商们的自留地!
罪状三: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突发事件关乎老百姓切身的利益,现代的政府理应努力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而只有专业的媒体才能更好地满足群众知情权的需要。如果只能由政府来公布信息,试问有多少人会去政府咨询?政府又能接受多少人的咨询?即使是少数人去咨询了,答复又只能是那句:无可奉告!
罪状四:限制了媒体的正常成长。如今的媒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信任度已是越来越低,那这则草案无疑是雪上加霜。表面上看只是仅限于突发事件,但这个突发事件是如何界定范围的?所谓突发事件,就是指在事先没有通知、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有一定的破坏力,一定的影响力的事件,具有不确定性。那媒体为避免踩上地雷,唯有多唱赞歌!
罪状五:媒体的萧条又会影响国民素质的提高。大众传媒对国民素质建设的作用不可低估,英国人爱读报是出了名的,美国发达的传媒业也无需多言,而我们的邻居日本人,几乎天天读报,整个国家中92.5%的人读报。如果我们的媒体变成侏儒或得不到群众的喜好,那于中华民族的腾飞不利。
罪状六:不利于法制建设。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立法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那这则草案,征询了媒体行业的意见没有?征询了百姓的意见没有?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法律的执行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在稳定秩序之下多方合作的结果。”就突发事件的处理而言,政府为什么要抛开别人单干?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罪状七:与国际潮流背道而驰。国际上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认识,流行的说法是“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与他们相比,我国政府还在延续大而全的模式。这还不满足,还要将新闻媒体的权力夺过来。我们的政府也忒能干了,人家国外需要新闻、公众及众多NGO(民间组织)干的事,它全包了!
从美国的“扒粪运动”到中国的SRAS、孙志刚,无不显示出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能在宽松环境下生长的媒体是一个国家的福祉。那些起草草案的专家,你们的金箍圈套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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