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宁的杨翁老少配=北美同性恋、吸大麻?
(博讯2006年2月27日)
对四方才子的回应 1。你看过一方佳人的文章么?你是赞成她的三问还是反对她的三问? (博讯 boxun.com) 2。你是赞成本人的文章还是反对本人的文章? 3。你在题目里点了本人的名,却用通篇不提本人的观点,不驳斥本人的观点。这是很卑劣的做法。这使得我没办法为自己辩护,因为你没有驳斥我的观点。却又不得不回应而没有选择,因为你点了我的名。 4。你要“告诉曲曲三个常识”。为什么要“告诉曲曲三个常识”?当然是因为我不知道。那么,你是如何得到结论我不知道的呢?当然是从我的文章。那么,请告诉读者,我的那些段落,那些文字让你得出结论,我需要你的三个常识? 5。虽然你的文章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但我还想CONFIRM一下:杨翁老少配=北美同性恋、吸大麻。这就是你的观点? 好像杨翁老少配是经过民政局批准的吧。原来这民政局批准的时候,等於在批准同性恋。从平路女士的文章知道,杨翁的“婚礼果然祝福满庭”,原来他们都在祝福杨翁吸大麻? 6。同样道理,婚姻家庭,辈份相同的男女相配,为之正常婚姻。除此之外就是同性恋等非正常婚姻,或者,说得难听点,是畸形婚姻。 何谓"辈份相同"?以一百年四代人来算,两人相差二十五岁以上的,就可以认为是不同辈份的人。幼者见了长者都要叫声叔叔阿姨。象翁帆小姐见了比自己年长五十四年的杨博士,准确地说,应该叫声"杨爷爷"。 世人听着了,这是你们找对象,谈婚嫁的年龄标准。所以,二十岁的男子找四十五岁的女子是“正常婚姻”。你们是既合法也可以提倡;既理解也表示赞同;既允许也值得炫耀。你们有权利宣布自己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合"。但是,四十六岁的男子绝对不可以与二十岁的女子结婚,因为这是“畸形婚姻”。宽容一点,那就是:一,合法的事不等于可以提倡;二,理解的事不等于表示赞同;三,允许的事不等于值得炫耀。你们的婚姻等价于北美同性恋、吸大麻。你们没有权利宣布自己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合"。 原来这“正常婚姻”和“畸形婚姻”的定义竟是这么简单。年龄差小于25的,“正常婚姻”。年龄差大于25的,“畸形婚姻”。才子才高八斗,饱读诗书,不知这定义是哪里看来的?康熙?新华?还是WEBSTER?如果是你自己发明的话,我劝你赶快去申请专利。爱印斯坦的发明也没有你伟大。 天啊,我是在和谁说话?是在和才子说话么?我怎么感到象是在跟僵尸说话一样。 原来这常识竟是这么的简单。才子的女儿,只要嫁一个不小于自己二十五岁,不大于自己二十五岁的男子,不管他是强盗、小偷、恶魔、流氓,都是“正常婚姻”,都可以得到才子的提倡、理解、赞同、允许和炫耀。 才子的儿子,只要找到一个不小于自己二十五岁,不大于自己二十五岁的女子,不管是骗来的,抢来的、拐来的、买来的,都可以宣布自己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合"。不管这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正常婚姻”。 才子,你就是这样教大你儿女的么? 才子大概这才太高了,把人都看成猪了,以为只要年龄相妨(正负误差25),关在一起就成为“正常婚姻”了。 7。两个小问题,第一,杨翁有没有婚配的权利?看样子不答也不要紧。第二,他们有没有坚持自己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天作之合"的权利? 说起来,这个问题对才子来说也许是过於高深了,因为才子关心的只是同性恋和吸大麻。你难道没有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么“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看样子才子信奉的是“我可以理解你,但是我坚决剥夺你说话的权利。”才子,你来美多年,你学到的就是这个? 其实,杨翁这么说,还谈不上什么观点,只是说说自己的感受。因为是自己的感受,便和才子没有关系了。没有人会把这个套到才子身上去,以为说才子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合"。所以,才子的婚姻如果有什么不愉快的话,实在也用不着气急败坏地跳出来。 譬如有人在大冷天跳进了冰水,他说水很暖和,这有什么不可以呢? 第一,你的到底不能断定这一定不是他真实的感受。第二,即使他是在撒谎,那也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现在的社会上撒谎的还不知几千几万,你还能都去较真?横竖他也没骗了你什么东西。倒不如在有推销商上门的时候皮夹看看紧是真的。 才子所担忧的,无非是怕自己的女儿也跳进水去。才子啊,我跟你说,我不能担保你女儿不搞同性恋,不能担保你女儿不吸大麻,不能担保你女儿不染爱滋病,但是我绝对能担保你女儿在二十八岁时不会嫁给八十二岁的老头。所以你实在不用杞人忧天。 8。综合上述所说,不才无意对杨振宁博士不恭敬。 哇。把杨翁老少配说成是和同性恋一样肮脏,跟吸大麻一样丑恶。把杨翁老少配说成是比吸大麻还不如,因为吸麻人士从来也没有公开宣称吸食大麻是什么"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吸"。把杨翁老少配说成是比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还不如,“克林顿当时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下来,支支吾吾地掩饰说,”而杨翁竟然说自己的婚姻是"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合"。这就是才子所谓的“无意对杨振宁博士不恭敬”?这才子真是挺会逗人的。大概才子头上给人拉屎拉惯的,所以不认为这是不恭敬。 二,理解的事不等于表示赞同;天下有谁的婚姻需要得到才子的理解,才子的赞同么?真是自作多情莫名其妙。人家要结婚,到民政局去领一张派司就可以了。你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赞同也好,不赞同也好,关人家屁事。你不赞同就回家去想想通,实在想不通就买块豆腐撞上去。你还指望别人为了你的不理解,不赞同去离婚啊。 三,允许的事不等于值得炫耀。人家炫耀不炫耀,关你什么事?“本人则一直连电视转播都不会让孩子去看。”这就是了,谁也没有拉你去看。你又有什么必要出来炫耀,好像自己有多少崇高一样的。你去看不去看,WHO CARES? 同样道理,杨博士本人和他的支持者,如果不顾社会大众的感受,在"合法"的旗号下"硬售"(HARDSELL)老少配,想要人人都来说几句好话,那就是不懂得这个一号常识。 当年才子结婚的时候,想必是很想“人人都来说几句好话”的,想要全世界百亿人都来说好话的。於是便以才子之心度大众之腹,以为大家都是这样的了。各位读者,你们在结婚的时候想到过让这位才子“说几句好话”么?你们需要这才子的一号常识么?真是挂一个才子的牌子便把自己当根葱了。 为了你这个不才的才子,本人特地加了1234。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班里有智障儿童,总得把话说得格外详细。才子看得懂看不懂的话,都请告知一声。 分明是一个老朽,居然来冒充才子,口中说仁义道德,心里想勾引佳人。
从北美同性恋、吸大麻想到杨翁老少配──告诉曲曲三个常识
作者:四方才子
看了"曲曲"所作的《〈三问杨振宁先生〉的三个常识》一文,笔者不才,从头到尾怎么也没看出来曲曲要教授给一方佳人的三个常识在哪里,只感觉曲曲还真的动了"路见不平"的咝咝杀气。这不,"不要吃得太撑了"!这话还真有点象电影里头的街头悍妇或市井无赖挽起了袖子抡圆了胳膊开战之前的热身词。
对于杨老先生和翁帆小姐的老少配的评论,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打个比方,很有点象我们在北美经常看到听到的关于同性恋和吸大麻的争论。因此,不才认为,我们对北美同性恋吸大麻问题争论的三个常识,于杨翁老少配是非的平息,有着重大的借鉴价值。曲曲虽然身为南洋名作家,但对北美大陆发生的事情及派生的常识不一定十分清楚地知道吧。这三个常识分别是:"一,合法的事不等于可以提倡;二,理解的事不等于表示赞同;三,允许的事不等于值得炫耀。"
一号常识,合法的事不等于可以提倡
不才多年以前移居北美,几度春秋,几度夕阳,生活习性,思维方式也被同化得十之七八。圣诞节,复活节,感恩节和万圣节等,在本人心目中也逐渐变得跟故乡的春节,清明节和中秋节等一样重要。作为一种文化体验和熏陶,也会经常带着孩子,在市中心观看这些节日的大巡游表演。但是对于这地方每年一度的盛事"同性恋者大巡游",本人则一直连电视转播都不会让孩子去看。本人一向觉得,那些光怪陆离,非男非女,勾肩搭背的作状动作表演,实在没有什么美的感受,更生怕那些同性亲吻,同性搂抱,同性相扭的怪诞场面,污染了孩子们纯洁的心灵。
这也难怪,多年来我们提起"同性恋",所联想到的就是"变态","搞基","爱滋病","吸毒",等肮脏和恶心的字眼,是"资本主义社会腐朽没落"的典型标志。将心比心,不少华裔移民无论在北美洗了多少年脑筋,都无法想像或接受他们的儿子将来不去娶老婆而去抱着个大男人睡觉!
但现实是,同性恋在北美是合法的。同性恋者有自己的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社会活动;有自己的用品专卖店;有自己的"婚姻家庭"和收养的子女;少部分政府官员也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如果哪个雇主一不小心解雇了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雇员,不管是什么原因解雇,只要雇员以"歧视同性恋者"的理由告到法院,黑的也有可能说成白的,雇主就要倒霉了。
需要指出的是,北美的法律观念是,只要法院没有判定你是个坏人,就先假设你是个好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有时候,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取决于所争论的事情道理何在。赢了官司不一定是赢了道理,输了官司的不一定就是理亏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打起官司来,无所不用其极。大部分情况下,是看谁拖得宝贵的时间,付得起昂贵的律师费。
另外,北美社会还有一个重要观念,恋爱,婚姻,家庭,绝对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个人私事。而这种尊重又是双向的。一方面,别人不可以无端地打听和评论一个人的这些私事;另方面,这个人不可以滥用别人的尊重,不顾别人的感受,在公共场合大肆谈论自己的婚姻家庭如何值得赞美和推崇。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如果没闹清对方的意向,就酸溜溜地把手搭到对方的腰枝上,这绝对是对对方的重大侮辱。
换句话说,在北美,象同性恋问题一样,合法的事,并不一定是社会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事,不一定是社会的伦理道德提倡的事,不一定是要人人都要去顶膜效仿的事。
同样道理,杨博士本人和他的支持者,如果不顾社会大众的感受,在"合法"的旗号下"硬售"(HARDSELL)老少配,想要人人都来说几句好话,那就是不懂得这个一号常识。
二号常识,理解的事不等于表示赞同
在讲究脾性平和的加拿大社会,理解和不反对,并不表示赞同。前总理马丁领导的自由党中间政府,为了维护同性恋者的财产权利,和瘾君子吸食大麻的权利,在过去几年不惜动用巨额资源,历尽千辛万苦,使国会三读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大麻合法化的法案。但却因此使自由党的形象大打折扣,在选民心目中减了不少分,为自由党政府的垮台埋下了部分伏笔。
更为荒谬的是,同性恋者还借机告到最高法院,要推翻传统的一男一女婚姻定义。使大部分国民的正常夫妻婚姻,统统面临"违宪"之虞。在今年一月的联邦大选中,右翼保守党上台,同该党维护传统婚姻定义的立场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
世间上的事情,首先要合乎的是天理,第二是人伦,再其次才是律法;
同性婚姻,尽管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上帝造人,本意是要男女相媾,生儿育女,世代不息,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这样才符合天理。异性相吸,男女结合,传宗接代,这样才符合人伦。
除了社会影响之外,从科学的角度讲,同性恋者是由于基因排列异常,导致心理和生理的异常,对异性不敢兴趣。但我只能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的,异性恋才是正常的。就象某个人的基因变化导致他一只手多长了一个手指,我只能表示同情和理解,因为五个手指才是正常的,六个手指是不正常的。
同样道理,婚姻家庭,辈份相同的男女相配,为之正常婚姻。除此之外就是同性恋等非正常婚姻,或者,说得难听点,是畸形婚姻。
何谓"辈份相同"?以一百年四代人来算,两人相差二十五岁以上的,就可以认为是不同辈份的人。幼者见了长者都要叫声叔叔阿姨。象翁帆小姐见了比自己年长五十四年的杨博士,准确地说,应该叫声"杨爷爷"。
记得在乔石当委员长时所制定中国的收养法律有这么一条规定,单身男性收养者在收养女童时,年龄必须比女方大四十岁以上。立法者当时考虑的是,等女孩长到了婚嫁年龄,收养者的"武功"也差不多该废了。可见,在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中国,立法者也煞费苦心,要防止那种"一树梨花压海棠"的畸形社会现象的出现。尽管法制不健全,还多少讲点人伦。但乔老爷子怎么也没想到,即使把这条法律规定的双方年龄差距拉大到五十年,日后也还是有人能够照享"劲压海棠"之福。
杨翁老少配的支持者用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杨振宁和翁帆的结合符合法律"。这就肤浅了!做人做事,合法只是最低要求。作为杨博士这样的科学泰斗,社会楷模,做事情岂能只求合法而不讲天理人伦?岂可只求人欲而灭天理,与"存天理,灭人欲"的哲理背道而驰?
社会大众理解杨翁之间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畸形结合,但也不能滥用这种理解,强求别人把理解提升为赞同,这也是违背二号常识的。
三号常识,允许的事不等于值得炫耀
回过头来再说说大麻,它是一种一年生的草本植物。雌雄异株,雌性的叫苴麻,雄性的叫枲麻。在中国,我们只是用它的麻杆纤维来做麻绳。用麻仁当中药来通大便。而在北美,这种长得并不怎么样出众,远远比不上妖艳的□粟花好看的盆栽植物的掌状叶子,弄干了之后卷成香烟条状,点火之后吸食起来,据说是具有镇痛,提神的功效。而吸食大麻的成瘾性,又不象吸鸦片吸海洛因那样可怕。因此,吸食大麻,就成了介乎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的东西。尽管正直人士对吸食大麻的行为嗤之以鼻,但找不到海洛因的瘾君子们就常常拿大麻来充数过瘾。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大选时被人揭发曾经有吸食大麻的历史,克林顿当时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下来,支支吾吾地掩饰说,他用大麻的方法只是将烟雾含在嘴里,没有吞下去,因此没有上瘾。这成为政治对手的笑柄。后来克林顿也就被人戏称为"口含大麻的总统"。
在讲究维护少数人权利的加拿大,几经争论,国会终于在2003年通过了大麻合法化的法案。吸食大麻不犯法,但携带规定数量以上大麻和非法种植大麻,还是犯法的。几年下来警方和社区人士,还要费相当大的功夫和努力,经常去扫荡利用民居非法种植大麻的大麻屋。社会也基本保持传统的对吸食大麻者的评价。国民也并没有因为吸食大麻合法而对大麻趋之若□。瘾君子们专门成立的用来染指政治的什么大麻党没有一点市场,在大选中鬼都不投他们一票。
值得庆幸的是,在三号常识的影响下,尽管有了合法吸食大麻的权利,但在社会大部分人并不认同和赞赏的情况下,吸食大麻并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光彩事情。吸麻人士还是很有自知之明,从来没有也不敢堂而煌之地炫耀自己吸麻。你自己要吸就吸去,从来没有人象中国的鸦片烟鬼那样公开传唱"我今天吃了白面,我快活似个神仙"。吸麻人士从来也没有公开宣称吸食大麻是什么"上帝赏赐的礼物",是什么"天作之吸"。
综合上述所说,不才无意对杨振宁博士不恭敬,但对杨翁老少配的畸形结合婚姻,我只能象评价同性恋和吸大麻那样,合法但不提倡;理解但不赞同;允许但讨厌他炫耀。 (Modified on 2006/2/27)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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