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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极真理与边际真理/武振荣
(博讯2005年12月05日)

——真理三论(中)
    
     一、 说明:不要把本文中所说的终极真理与边际真理混同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如果这样的话,就混淆了真理的不同性质。我所说的终极真理与边际真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真理,是多元世界观中的多元真理,同一元化世界观中的一元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上的一元真理是格格不入的。在一元论的哲学中,真理只有一个,所以被称之为真理的东西,有的时候表现为绝对真理,有时候又表现为相对真理,都服从于世界的一元化要求。而我说的终极真理与边际真理却是共存于多元化世界中的“各有各的用处”的性质各异的真理。在下来的论述中,读者们便可以发现在这个题目下,我并不是要反对终极真理,而是反对终极真理中的一个特定的类别。如果我们要对终极真理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根据词典的意义,就可以说,终极真理是“最后的真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终极”就是“最后”的意思)。 (博讯 boxun.com)

    
    但是在哲学上,我们在理解“最后”的意思时却可以从中整理出它的“先前”意义,所以终极真理的意义就是“先前和最后”的真理。这样的真理,在一元化宇宙观中被认为是唯一的真理和真理的唯一的存在方式;在多元的世界中,它却维系着人类真理中的一个特别的种类。边际真理却 是这样的一种真理,它不可能存在于一元化的世界之中,只能够存在于多元化世界中,并且被根植在多个真理共存、共处的场合之中,其中每一个真理表现价值和实现价值的前提是它必须通过一个类似经济学上的“交易”的渠道,因此,它的意义和价值就具有边际的效应,完全失去了一元化真理观中的那种真理的“自在”、“自为”、“自足”的性质。
    
    还值得说明的是,在这篇文章中,我反对的终极真理仅仅是政治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不包括宗教真理。我的看法是这样,政治的或者社会科学必须要对人做出极其复杂的假设,必须要承认,在人和人性的问题上科学的方式却并不能够穷尽真理,正如一位很有名气的科学家所说的:“科学能说明日落的色彩,但它说不清楚人们的幽思倾泻自何苦乐之壶。”因此,我们在研究人的问题时,一定要对于那些人类古已有之的真理(其中包括宗教的终极真理),有一个充分尊重的态度,切忌用武断、粗暴的方式对待之。所以我们可以假设人类如果需要终极关怀的话,那么终极真理就不会在人间消失,因此反对终极真理的行为也不会有效。在这篇文章中,我反对的是政治社会学上的一元论的终极真理,这种真理到今天也还是被宣布全世界只有一个。
    
    正因为如此,持这样的真理观的人,就自然会认为谁只要占有了那一个真理,谁也就获得了统治别人的权利。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已经说明,这样的真理往往为国家、政党或者社会上的最高当权派所占有,并依据法律和暴力的方式维护之。在这篇文章中,我就要对于这样的一种真理做以专门的批判,看看这类的真理到底是什么样的一路货色。
    
    二、 论在终极真理的问题上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错误
    
    列宁曾经认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上继承了“法国战斗的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对于我们来说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马克思主义没有自己的哲学独创,从这个问题入手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别人强加于马克思的东西。在这样说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本人的解释中并没有被当成系统的哲学。所以我们在批判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把它当成为即定的哲学就不会抓住它的本质。在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政治、经济学说的形式所表现的一种社会学或者历史学的东西。如果我们要对上一个世纪60年代的科学的综合有深刻的理解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就是它的鼻祖了。有了这样一个认识,我们翻过头去看马克思主义,就可以发现它那隐藏得“很深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错误在于把人类那些已有的文化价值当成了负面价值看待,特别是把以基督教文明为特征的西方文化主体看成是一种“错误”的东西。不管怎么说,马克思的这一看法导致了如下的行为:即以反对“错误文化”的理由而开始了所谓无产阶级的革命。如果说这种革命可以有着一个哲学上的意义的话,那岂不是说马克思主义在反对“人的异化”的同时,又开列出了一个更加“异化”的人。这样的人虽然在理论上也是有精神的“社会存在物”,但是在实践上,人的精神完全地依附在了一个物质的东西的上面,以至于在最后人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社会存在物”。自然而然,对于这样的“社会存在物”来说,人的现时的关怀就排除了终极的关怀,人被实在化为一团“物质的东西”。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纲要》的文章中,马克思把人类的宗教说成是“人民的精神鸦片”的思想就十分的典型。这样以来,宗教——人类最古老的终极真理——就被排列在人类错误的那个坐标上了。
    
    就批判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青年马克思的观点,但是,它事实上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反对人类传统的终极真理的全部基础。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类要求终极关怀和终极关怀的具体事实混淆起来,并把这样的一种思路用经济科学的方式提了出来。问题的要害并不在这里,而在于马克思用一种新的借着科学的名义的终极真理代替了传统的终极真理,如果说传统的终极真理是费希特所说的“不可见世界”的真理的话,那么马克思所提出的终极真理却是“可见世界”中的真理。在“不可见的世界”中,精神性的东西的存在如果还有人的寻找和捕捉的不确定性的话,那么终极真理最后归谁占有的问题,似乎悬而未解。所以,我们发现宗教世界中,终极真理归“神”所有的思想却完全意味着对人的排除,而在这一排除的行为当中,被排除的对象恰恰是人的权力;但是在“可见的世界”中的终极真理归谁占有的问题,就不得不凭借“革命的暴力”了。
    
    用“革命的暴力”来解决真理的占有问题——是不是马克思的本意——我不关心,我仅仅关心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演绎为流行马克思主义时情况就是如此。由马克思本人开始,到最后由流行马克思主义完成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是传统的宗教性质的终极真理被“驱逐”之后的一个世俗化了的终极真理。马克思的错误就在于,他在反对“不可见世界”中的终极真理的时候却把终极真理带进了“可见世界”。正因为如此,我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解析》的文章中,很早就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统治人民的事情是一桩十分复杂和十分微妙的行为,绝不能把它简化地还原为为毛泽东思想对于中国人的统治现象。准确地说,经典马克思主义并不直接统治人民,它不过是在20世纪以降统治着全世界最多百十来号流行马克思主义者而已。
    
    三、论“不可见世界”中的终极真理和“可见世界”中的终极真理
    
    “不可见世界”中的真理是这样的一种真理,它在那些“未知的事物”和“不可见事物”中保持着一种活力,以求激活人类对于奥妙的世界的无穷探索。在最初的时间内,它本身需要一个真理的庞大的体系的建筑,也最初地被宗教结构所占有,只是在最后的时刻中,机构占有真理的现象才被要求真理个人占有和小团体占有的行为所挫败,直到面临现代化变革的时刻,真理的个人占有才成为一个法律的原则。但是如果由此而断定,宗教的终极真理在人类的生活中就从此而消失的话,象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则犯了错误。因为无论怎么说,马克思所认为的宗教仅仅关系着人类的谬误的看法是完全片面的,也有悖于人类精神生活的事实。但是值得说明的是: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说这样的一种驱逐“不可见世界”终极真理的行为并不关乎在“可见的世界”恢复终极真理的同一行为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错误也许就不会表现的那么大。用世俗的终极真理对于宗教的终极真理的替换——这就是我们需要批评的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我在中国生活的时候,读过意大利一个学者所写的《第三世界与马克思主义》一书。在这本书中,作者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的五段式”是斯大林的“创造和发明”,在这里,我对他的观点不可能进行评价,但是我却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所谓的“五段式”中,最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一定要由原始共产主义开头,并由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间却有着马克思的思想。
    
    在这里有一个 所谓的“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问题绝对不是斯大林的“创造”,而这个“客观规律”在斯大林的体系中是“绝对”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存在也不是斯大林所为。就这样的意义而言,人类历史发展的问题的图景是由马克思设计的,斯大林是把它图式化了。在这个新的存在于20世纪的人类终极真理中,就好象有一个类似的上帝造人的意义包括在内了,所不同的是,被它造出的人类不再叫以色列,而是叫“无产阶级”。也就是说,在这个人类的新世界中,只有“无产阶级”才有可能和有资格发现问题,就好象《旧约全书》中的以色列民族一样。如果说这个以科学的名义并且以科学的方式做出来的终极真理必须要求人类服从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的作为仅在于把精神权力对人的奴役变换成为政治权力对人的奴役,而后一种奴役的性质却要更加的难以忍受和变本加厉。上述的思维方式把人类的利益统一在一个想象中的单一的利益之中,并用追求单一利益的那种方式来处理和把握人类利益,由此而造成的后果是真理与利益就直接地挂起了钩来或者等同起来,并且处于一个互换的关系之中了。
    
    正因为这样,在这些国家中,追求真理这样的一种人类的精神活动就必然地被安排在社会利益分配的秩序中了,于是,所有的在这个社会中欲起而追求真理的人都会被看成是对人类最后利益的破坏,从而就位于“破坏分子”的行列之中。在这样的情况发生之后,社会前进的最根本的动力就面临着丧失的危险。在今天中国共产党把民运人士看成是“动乱分子”就是如此。在现代终极真理的体系中,真理在历史和未来之间被构建起来,并且服务于唯一的统治者特别定下来的目的,于是就形成了真理的逐级配置的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中,权力的等级制度就同它相吻合,造成了最终的秩序。人类制度在中世纪以前其所以没有发生类似于现代的变化,原因也就在这里。与僵化了的社会相一致的是,人心和人的思想的僵化会把静止不变的社会秩序当成自然的秩序或者当然的秩序,一旦到了这样的地步,就没有进步的任何可能性出现了。就这个问题去理解绝对专制的社会其所以在维持统治的情况下能够苟延残喘,而在启动改革的情况下,就一定会丧失政权的现象,我们就不会被假象所迷惑。
    
    在中国,专制主义的制度分别在毛泽东“继续革命”的1966年和邓小平“改革开放”的1989年都面临着很大的危机的原因也与此有关。在这里,遇到变革和改革的不仅仅是政治的制度,同时,还有与这种制度配套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可见政治变化的范围和事件如果是政治家可以掌握的话,那么思想的、精神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变化却是政治当权派无论如何也把握不了的。于是一个“不可见的世界”里的变化和“可见的”政治社会中的变化就不是完全的一码事。政治的改革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要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改革不仅仅是政治领域内的事情,在更大的范围内它是由非政治领域的事情的变化所决定的,而在这个非政治领域内,只有上帝的“一手”才会“硬”起来,任何人的肉手再“硬”也都会是“软”的。因此,那个已经死了的“不读书、不看报”的人,所发明的“两手硬”的东西实在误解了人性。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在研究民主社会的问题时就会豁然开朗,发现其中的奥妙。民主的社会并不是结束了终极真理的存在,而是让它存在于“不可见世界”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占有真理的环境之中。但是,在政治和社会这样的“可见世界”中,终极真理的存在已经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那个被我们在通常情况下称之为真理的东西,说到底不过是以个人意见或者团体意见的存在方式,一点儿也没有终极真理的味道了。
    
    四、 论民主不承认“可见世界”中的终极真理
    
    民主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不承认“可见世界”中存在着终极真理。因为民主无论就其形式或者内容来说,都有一个明显的权宜之计的特征,并且它的展开和发展都是在一个多元化的意见前提下实现的。在民主的议事和讨论的规则中,根本不存在终极真理这类的东西,所以,任何一项民主的安排和民主的制度都是有着排除终极真理的意思在内的。但是民主的思想和民主的意识并不对于“不可见世界”中的真理持否定的态度。民主完全有理由怀疑“不可见世界”中的真理,但是它并不对于这类的真理做出理论上的评价和理论上的分析,而是仅仅把握住一个基本的底线不允许它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也就是说,在民主的制度中,公民对“不可见世界”中的真理有着发言权——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设计原则。言论自由的事情在民主的制度中其所以能够实现原因也在这里。民主不能够也不可能保证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们都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古典民主理论多少有这样的承诺),但是民主可以承诺公民过上基本的正义的或者基本公正的生活,而在正义和公正之中,言论自由却是一个最基本的许诺。这个意思说得俗一点,民主制度不可能给人钱,但是,却可以满足人关于钱或者利益所说的任何的话的需求。民主和专制的区别在于,专制制度许诺人的幸福,许诺给人最终或者最后的利益,而民主却把这一切悬在空中,要求每一个人去拿、去争取。
    
    正象我在前面所说的,专制社会中的那个终极真理的“内核”中其实是包含着人的最终、最后的利益,就纯粹的理论意义而言,这种利益也可能是全社会中的所有人的,但是,主要就人性的观点去观察问题,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在两个人的社会中,人的利益和个性的不同,就会知道那个人的有关“最终、最后利益”是什么东西了。在我写作这篇文章的时候,刚刚召开了的中国共产党16届4中全会,还把“三个代表”当成了旗子来举,宣扬他们“代表”全国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仅仅就这一点来判断,共产党“第四代”接班人们的无知和昏庸就表现得淋漓尽致了。在民主的设计之中,真理问题和利益问题是不容许混淆的,凡存在真理的地方都存在着争论和辩论,而利益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事情。
    
    在政治上虽然参加民主选举的政党也往往打出公众利益的旗帜,好象也在鼓吹他们代表人民利益,但是那同一个党对人民利益的包办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在民主存在的场合中,公众利益不是表现为“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因此任何一个党的“代表公众利益”的行为就势必被另一个党的同样的行为所平衡,于是,政治的竞争有时候就表现在哪个党对公众利益的投入最大上面。在这里,不光是公众利益的平衡,更重要的是政党或者团体或者个人所“代表”的公众利益的多少有一个可以事先计算出来的数学量。在政治生活中,没有人可以说自己“代表”自己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就是那些不用政党的名义参加选举的“独立参选人”,也声言自己是公众利益的最佳代表者。所以在此,民主必须做出这样的一个假设:即由任何方面的人所“代表”的公众利益的行为都不是“理论”的,而一定要有一个数学上的“量”的存在和“量”的计算。舍过了这一点而奢谈什么民主,那不是骗人的鬼把戏又是什么呢?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会知道在民主的设计之中,真理和利益这样的事情是被分别处理的,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没有真理的事情,也根本不过问真理的问题,而真理仅仅被限制在讨论和争论的场合中。正因为这样,真理一旦形成,就是多个,而不是一个。
    
    多个真理共同存在于社会的现象就如同麦苗存在于麦田一样。就这样的情形来看,任何一项真理都没有统治其它真理的权利的事情就不言而自明。被称之为真理的东西,因此如果说得底一点,真理说到底不过是人的意见而已。在民主的政治中,虽然“神”的意见也被尊重,但是它不再是政治领域中政治权力的附带者了,也没有力量干涉政治的问题。在民主的设计中,有着一个这样深远的意义,就是在政治的事情上,政治仅仅裁判人的意见,所有的非人的意见统统地被从政治领域淘汰出去。还需知道民主是一个合作的体制,在这个合作的体制中真理却是作为一种搅乱局面的存在物。民主的设计固然要求的是更多人的意见的一致,但是民主制度的讨论式方法却同时为人的意见的分歧准备了土壤,不允许任何的真理在这样的土壤之外存在。就这个意思去理解民主,它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就很清楚的了。
    
    在有民主的情况下,就没有一个统一的真理,即是社会的表面存在在一个统一的真理(如66运动中的毛泽东思想或者美国社会中的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它也会依据自身的原则“一分为二”的。这个也就是说,每一个置身于民主中的人或者团体,最多只能够拿到真理的一部分,而不得不把真理的另外的部分让给其它的人。由此而造成的结果是,每一个民主中的人物不得不脚踏“真理王国”的边缘地带,于是,那些以往的在“真理王国”里“称王称霸”的人,就必然地被淘汰出局。
    
    在前面,我已经说到在民主的语言中,真理被“贬低”到了“意见”的程度。所以,在民主的社会和民主的政治中,真理运行的传统路线已经不复存在了,由人的意见结合起来的社会就取代了真理型社会。真理既然是这样,所以就再不需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团体为了一己的意见而要求牺牲他人的利益或者生命。因此,“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话,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意见面前人人平等”。民主的国家其所以不但不阻止公民在政治上发表意见,反而把公民在政治事务上发表意见的指数当成政治上的晴雨表。
    
    五、 论在真理问题上我们中国人以往的作为
    
    就理论上讨论这个问题显然是有些枯燥,如果能够在我们中国人经历过的那些事情上,寻找出我们自己的经验和教训,那么,在民主这样的问题上我们中国人就有了自己的创造。事实是在过去的年代中,这样的创造早已经存在了,只是我们没有认真地研究和分析它罢了。在我们中国人的陋习中,“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这样的风气从来就存在着,特别是在邓小平的“开放”政策之下,这种不健康的风气更是越刮越凶。今天,就在我们海外民运人士当中,我们同样会发现此种风气的时起时伏。在某些民运人士的看法中,我们中国的民主虽然已经有了近一百年的历史,但是,在这个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中国人民究竟拿到了多少的民主?依然是个悬而未解的问题。我们有一些人在谈到外国的民主时,振振有辞,在说到我们中国的民主时却往往是结结巴巴。特别是有许多的人把我们中国人在过去的时间中已经拿到了的那些民主,甚至说成是“破坏”或“动乱”,企图扔在一边。我在不久前草写的《民主与第二民主》、《论第二民主》的文章中,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即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上没有纯粹和绝对意义上的民主,任何的人间已有的民主都是有缺欠的或者不完美的。上帝也可能给人类设计出了完美无缺的民主,但是经人之手之接触,它就变成为有缺陷的东西了。用这样的思想去检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过去的时间中,我们中国人民曾经“拿到了手”的民主究竟怎样,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同许多人的看法一样,我也认为在过去的岁月中,我们中国人民所曾经拿到过的那些民主,不是标准的,也不是经典的,但是却因此而认为它不是民主,我就感觉到有些可惜。
    
    民主这东西说到底在一百年之后,也许不会在我们中国人的眼睛中被看成是标准的,因为在存在着民主的地方才有可能发生不民主的问题。相反在那些没有民主的地方,民主却被永远认为是存在着的。有了这样的一种思想,我们翻过头去认识那些同我们曾经“交手”过的民主,就不会把它们放在了“不民主”的那一栏了。我们要求一种制度内的民主和制度性质的民主,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民主制度的最后的建设,却是要依靠那些在不民主和半民主或者是专制的社会中所存在的民主价值和民主精神,也就是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非制度性的民主价值”。没有后面的这些东西,民主就永远地立不起来!这样的思想如果能够把我们引到1966年的那场大运动去,那么,在那个运动中我们中国人民从中得到了什么样的东西,难道就不值得我们反思。在那场运动中,几乎可以说是每一个运动的参与者,都抱着“真理只有一个”的信念,都认为中国社会只存在“一个真理”,但是当民主的气氛和环境形成之后,每一个人都只拿到了“半个真理”的事实却已经告诉了人们什么是真理或者真理有几个。不是吗?每一个造反的组织都认为自己是“革命”的(相当于自己是民主的),都自以为自己拿到了“全部”的真理,也都同时的认为对方组织生活在谬误之中,于是,就开始了政治上的“派性战争”,在这样的“战争”中没有一方可以完全地取得“胜利”的现象不就是民主的现象又是什么呢?你认为美国的共合党和民主党为争天下而演成的战斗是民主的,却没有发现我们在30多年前的那种两派抗争的局面是民主的,说明了你有犯有“家花不香外花香”的毛病外。你如果认为民主要一定干净得不能够同任何的专制人物“打交道”,那么也证明你太不了解民主了。
    
    民主在1966年同毛泽东有关,在1976年同已死的周恩来有关和在1989年同胡耀邦、赵紫阳有关的事情一样,完全不值得大惊小怪。所以你如果对于1966年的事件有一个自己的观察和研究时,你就不会把他视为“动乱”。如果说在这三年(1966年——1969年)中,真正的出现就是一个“乱”的话,那么只能够说是“乱”了共产党,“乱”了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社会,“乱”了“一个真理统治一切的天下”。最明显不过的事实是,一个真理在两大派或者几大派对抗的局面中被撕得粉碎了的现象,实在是中国人民是政治上和真理上的一种进步,每一个组织的成员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手中拿着终极真理,但是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的双脚已经踩在了边际真理上的情形却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此,我认为1966年人民的实践是民主的,错误只在于他们对此做出了不民主的解释而已。
    
    这样的现象已经是百分之百的民主政治现象,但是,人民却听从了毛泽东的话,说它是“资产阶级的派性”。毛泽东把民主运动的现象定义为“资产阶级”政治现象的做法是要结束这样的运动,但是人民却对运动毛泽东的“定性”作出了认可的态度是一种历史的局限。把这一切同毛“发动”了这个运动的看法联系起来分析,我们便会发现,人民把自己的运动(毛也承认这是一场“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运动)拱手让给了毛的行为造成了中国民主的一次最大的失误,直到今天为止,我们还生活在这样的失误之中。
    
    就上述的情形来看,我们中国人在认识真理的问题上的主要误区不是存在于书本知识之上,而是问题发生在那些我们在生活中已经实践了的真理的领域之内。在许多的场合中,我们习惯用专制的方式(这是专制社会强加与人的)去观察和评价问题,却不会运用民主的视角去观察和研究问题,所以,我们的有关的真理的收藏夹总是干瘪瘪的,缺乏我们自己的东西。我们的这一种错误还表现在,我们认为真理和谬误这样的东西是“冰碳不同器,鸾枭不比翼”的存在物,没有发现它们之间的复杂的联系和彼此互相转化的关系。所以当一个民主的真理在沾染上了专制的瑕疵的时候,我们就想着要扔掉它。就人性是恶的观点(当然这是一种假设)来看,每一个人似乎都具有相同的自己占有真理的欲望,所以民主的设计必须要对于这样的欲望给出一种积极的意义,也就是说,民主必须认为这样的欲望在民主的体系中是无害而有益的。
    
    在这个意义上,民主不是要战胜人的欲望,而是要给出一个可以把人的欲望引导到为害最小的地步的积极的假设,因此,在这个由假设构成的体系中,所渗透出来的真理就不能不是“点滴”的,终极真理的“大块”是通不过“点滴”真理的筛子的。
    
    六、 论边际真理在民主生活中的辩证式存在兼论公民“言路”的建设问题
    
    在原则上我们把受一元化真理观支配的社会和多元化社会相区别,但是在实践上或者事实上,这样的区分还是有问题的。在民主的生活中,真理只有一个这样的原则不是完全地失去了意义,而是部分的失去了意义。如果说在民主的生活中,公民都应该接受民主的价值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真理只有一个的原则的意义是可能性的意义,在这种可能的意义转化为现实的意义时就出现了一个民主多个真理的局面。在民主的秩序之中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之间对话和沟通其所以成为可能,这种“可能意义”的东西的存在却是十分重要的。以前的民主理论没有认真的研究这样的一种现象,对一个“可能意义”上的价值持怀疑的态度。我以为,在政治事务的范围内,“可能意义”这种东西这最切近精神,所以对这样的东西作出小心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要不然,我们认为纯粹的政治事务中就没有一点精神,那就等于误解了民主。所以在这样的问题上,整理它的价值对于我们中国民主化的伟大事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在民主的体系中有着这样的一种功能,它不限制人对真理的追求,所以只要人在追求真理时不干涉他人的同一行为,那么它允许每一个人修建通向真理的天堂的“蹬天梯”。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真理在民主的社会中才具有了“泉源”的意义,真理之水在民主的社会如同泉水一样的不断地涌出就是这个道理。民主的设计并不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无私”地“贡献出”自己的利益,但是它却要求其成员最大可能地“贡献”出自己的聪明和才能。但是仔细地研究你就会发现,和专制社会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不一样,民主的这种要求是对人性的一种放纵,它事实上等于解除了社会成员在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上发表自己意见的传统禁忌。如果说这一切意味着每一个社会的成员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能够真正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话,那么一定要能够认清楚民主对个人意见的固定式的看法的价值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在专制社会中,统治者有的时候也会为人的言论的真理性给出很积极的评价的,只是问题在于这样的评价却有着一个游移不定的性质,没有一个制度性的把握。
    
    二千多年以来的中国宗法官僚制社会(我不认为它是“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一直都在进行“言路”建设,但是直到清朝灭亡时为止,“言路”为什么总没有建成呢?“言者无罪”的话,是一句古训,但是以言治罪的事情直到今天还照常的存在。这一切又说明了什么呢?所以我认为,如果建设公民“言路”的事情不被当成为一项独立的事业来进行,而是把它作为政治上的一个环节,那么这样的“言路”建设就会象过去的行为一样还会需要一、二千年时间。事实上,我们只要对人性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那么就会容易地发现,每一个人都有着一种发表言论的内在需求,从家庭这样的小的单位到大的社会,情况并没有发生丝毫的变化。因此,在家庭和国家中,我们发现那些已经丧失了发表言论的积极性的人,无不是一些遭受了挫折的人,这些人或者认为自己是命中注定的服从者,或者认为自己天生的就该作奴隶。这样以来家庭和国家就自觉或者不自觉的造就了消极的成员。特别是对于国家来说,这样的成员的大面积的存在就会造成国家的衰败。
    
    如果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的话没有过时的话,那么我们回想一下,1840年,从孟加拉湾起航的40艘英国战舰的4000多人把我们号称有“四万万人”的中华帝国打得一败涂地的历史到底说明了什么呢?用那个时代的中国哲人的话来说:“石田千里,不可以谓富,像人百万,不可以谓强”的道理,不就是很有意义的吗?人是这样的一种可塑性很强的东西,在一个社会中,他会被塑造成为工具式的奴隶,在另外的一个社会中,他又会被塑造成为自由的公民,完全在于社会塑造人的那个模子。卢梭曾经说过“上帝在创造我之后就把模子打碎了”的话是对的,但是我以为这话的意思绝不意味着上帝也同时地“打碎”了社会的模子。民主化运动说到底就是要把社会的奴隶模子“打碎”,以重新地铸造公民的模子。而要完成这一切,得需从一个最轻微同时又是最基本的人的言论问题着手。就纯粹理论的意义去分析,一个社会是不可能建立在公民意见分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专制主义的社会的理论无不以强调社会成员的意见一致为其主要特征。
    
    正因为逻辑的力量在这样的问题上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所以民主社会的建设才举步维艰。但是,我们研究民主制度如果从这一点入手,就会发现建立民主所需要的那些要件或者硬件了。如果说民主的社会假设可以分解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带着自己的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的话,那么公共事务的性质就得重新的定义,而重新定义的结果必然使公共事务远离以家庭或者家族为单元的传统的习惯。于是,一个虚拟的公共的空间概念就有可能被充实为政治上的“真实”,单就这个意义来看,民主社会是可以接受科学的判断的。就抓住这一点,我们便可以发现如果真理的意义服从一种科学上的定义的话,那么真理传统的宗教和哲学的性质就不得不发生变化,到最后,社会中所盛行的真理已经完全地变成了一个科学化的品种。在上一个世纪,从美国流行实用主义哲学的现象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上述的变化轨迹。正因为真理在民主的建构中具有科学上的意义,所以,民主的制度的实验性质才被最终地确定了。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在民主的选举中,当某一个政党在向选民事先公布自己的“施政方案”并且赢得了选举胜利时,它的“执政”(这不是胡的“执政为民”)就不能不具有“实验”的意义。
    
    执政党手中的真理也就不会在绝对哲学的基础上安身立命了,它成为“政治实验”中的东西,执政的体系也由此而真正的建成了。没有这样的一个过程,没有出现和发生这样类似的变化,仅仅凭某些政治上的当权派耍一个花招,把“专政”改为“执政”(如“第四代”所为的那样)就使政治具有了“民主、务实”的性质那不是骗人又是干什么呢?在40年或者50年前,有人拿这些东西欺骗人,也许情有可原,但是在今天,在世纪民主化已经变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大潮流的今天,这些人还这样的骗我们,不是政治上对人民的犯罪又是什么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在民主化这样的问题上,任何一个民族或者任何一个国家,若还不经历一次认真的、彻底的、意义深远的有关社会和人的真理观上的重大的革命性变革,这个社会要变成为民主的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在偶然的情况下,这样的社会即使民主化了,但是也不应该由此而忘记民主堕落成为专制的历史事实。现在,我们许多中国人都会说,中国现在正面临“转型期”——这话没有错误,但是在这样的“转型期”到底要“转”什么样的“型”,这个问题就显得异常的重要了。
    
    在这篇小文章中,我认为有关真理问题方面的变化应该成为“转型期”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当研究一下民运人士在这个“转型期”内如何直面变化中的真理观的问题。2004-10-9 于汉城 _(博讯记者:武振荣)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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