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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杀人偿命并不代表公正 司法面临考验/无为
(博讯2005年9月20日)
(编者按:中国也没有坚持“杀人偿命”,如果警察、官员、富豪杀了普通百姓,绝大多数可以轻判。这种反差太强烈了。)
一个中国公民在巴黎火车站被海关缉私警察当作毒品犯肆意侵犯,后因无证据该青年得以获释。他的一位法国朋友获悉此事深为法国警方感到羞耻,协助他翻译诉状。与此同时,他还得到一位法国妇女这样的鼓励:“对不公正决不应该忍耐。”
(博讯 boxun.com)
西班牙一电视台就某社会问题举行辩论,辩论开始前主持人说了不知哪个人的名言:“没有社会正义就没有公正的裁决。”全场鼓掌称赞。
在这些民主国家,公民的正义感、正义意识和主持正义的责任感,比起中国的情况,那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人们的生活中,时时处处事事,都以公正为原则,有一个雄厚牢固的的维护正义的环境和基础,所以稳定,所以平和。在这个意义说,民意就是社会正义。
并非王斌余杀人有理,并非那些被害人该杀,他们都是受害人!如果不看到这一点,就有失公正。王斌余虽然备受欺凌,但是不该杀人,那些被害人虽然有责任,但是不该死罪。这一点是公认的,无论赞成减刑的还是赞成处以极刑的。
其实,分歧点非常之简单:赞成极刑的理由是,他杀了四人,以及免死刑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主张免死的理由是,把王斌余变成杀人犯的制度和社会因素,都让王一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如果把王斌余处死,实质上就是由王斌余承担了所有那些不应该由他承担的责任。以杀人偿命的简单原则来断案是不公正的。
王斌余的杀人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但是,并非处以极刑就是公正,一些法学家们以为杀人偿命就是公正,那实在是缺少社会正义意识,就是前面引用的那句话:“没有社会正义就没有公正的裁决!”所以问题在于什么是公正,公正不是以牙还牙,以命抵命。如果对王斌余不处以极刑就是不公正的话,那么所有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裁决就是统统不公正的了!所以,对于什么是公正,不是任何人可以垄断的。
对王斌余处以极刑,并不能还被害人以公正,因为被害人和王斌余同样是制度的受害者。处死王斌余并不能使被害人复生,而免死王斌余反倒会引导人们看清事物的本质,把真正的责任者——社会和制度的缺陷推向前台,这才对推动社会改进有意义。
无论是王斌余还是张斌余,只要是逼到绝境,都会采取同归于尽的做法,并不因为处死王斌余人们就不敢了,也并不因为免死王斌余人们就会效仿,因为问题的关键仅仅在于欺压和剥削的程度王斌余们是否能够继续承受。所以不判死刑就是“变相鼓励极端行为”,那是不成立的,那只是对人的不信任的问题。难道一辈子的监狱高墙是好受的?目前最不能信任的不是那些王斌余们,而是那些压迫者们,因为制度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或者他们可以用钱买通,而他们正是凭借这一点压迫两手空空的王斌余们——被控制了生计也就被控制了生命。
法学家说:“至于王斌余这样的弱势群体遭受包工头和社会制度的伤害,则往往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执政者应该负主要责任。”法学家还是承认了事物的本质,既然如此,那就不可以把执政者的责任加在王斌余头上。实现对一个王斌余公正就是对所有的王斌余们公正,就是对社会公正。
以制度有缺陷来逃避法律应该主持正义的责任,是怯懦,是不敢支持正义,是不负责任,既对法律不负责任,也对社会不负责任。在这多重的不负责任中,最无权势的王斌余被推上断头台,难道这就是法学家们主持的公正?至于把民意说成“煽动”,足见这样的法学家缺乏人民性,缺乏正义感。法律不是花瓶,不是高高在上的神龛,也不是法学家们垄断的权力。法律是为人服务的,通过对每一个人负责来实现对社会负责。
中国的法学家们正在经受考验,法律的公允性正在被检验。愿法学家们拿出良知、勇气和正义感。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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