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工人张广利申诉书
(博讯2005年1月26日)
申 诉 书
申 诉 人:张广利 (博讯 boxun.com)
被申诉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玠
申诉请求:部分改判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鞍民一终字
第117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伤津贴的问题(也就是医疗期间的工资差及
休养期间伤残抚恤金的问题):
终审法院认为工伤津贴支付的多少属于工资调涨范围将其列入到企业内部问题而不予支持,这是错误的!
医疗期间的工资多少不是企业内部的事,而是国家有文件明文规定的,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有明文规定即:“职工工伤治疗在医疗期内,工资由单位照发”。申诉人已被确定为六级残,依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确定为五、六级,本人自愿离岗休养的,按月发给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申诉人在休养期间应当享受企业即: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的抚恤金。
申诉人之所以提出此问题是因为被申诉人没有将申诉人的全部抚恤金发给申诉人,而是扣掉了奖金和岗位津贴、夜班津贴以及保健污染津贴等。此依据是有法律规定的,即: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被申诉人在申诉人医疗休养期间扣掉申诉人工资中的奖金及各种津贴等,是与法相悖的,终审法院对企业的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支持是错误的!
二、 关于上访的费用及误工工资问题:
事实证明申诉人不是无理上访而是企业不依法办事而导致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的,那么如果不上访也不会给申诉人进行伤残鉴定,更不会有今日的判决,况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结束,上访费用及上访而引发的误工工资是与企业不依法办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说属争议案的调整范围。
三、 关于申诉人要求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问题:
申诉人只做过伤残等级鉴定,医务劳动鉴定表中已明确写明鉴定目的是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护理依赖等级没有包含在内。《劳动伤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中已明确指出:“护理依赖主要是根据伤残后对基本生活内容能否自理而言,基本生活自理内容主要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自己不能完成其中内容之一需依赖他人帮助护理者为护理依赖。其依赖程度分为三级,其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由于因工致残所导致的后果又怎能说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四、关于工伤复查及事故责任认定一节:
工伤复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因工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条例管辖”。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正常情况下国家规定也是两年一复查,况且在这两年内申诉人的病情及自身状况已发生变化。《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二条规定及第九十三条规定正是申诉人的法律依据,所以才将此案诉讼到法院,怎能说不属于争议案件的调整范畴呢?
五、 申诉人对自己工资收入知情权的问题:
在终审法院诉讼中法官确实将申诉人带到鞍钢新轧钢第一炼钢厂的档案室复印与抄写了一些所谓的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的材料,但不是依法进行的。即:该档案室没有按照档案管理程序对所复印与抄写下来的档案材料进行认证。虽然当时法官也在复印与抄写档案材料的现场,但法官也得守法、遵守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啊!
六、 关于工伤鉴定的有关材料的问题:
在终审法院诉讼中,被申诉人只给申诉人一份复印件这是错误的。依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发致本人”。因此申诉人所要的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中规定发给本人的那份材料而不是复印件!
综上所述,申诉人是因工伤而引发的上述的申诉请求,如果不能由工伤案件一并处理,那么请懂法的法官们给我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张广利
南柯人 于[博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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