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两岸劫机和飞行员叛逃(表)
(博讯2004年6月12日)
老灯/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大陆人劫机投奔自由蔚然成风,最热闹的九三年达到连续三起。这些频发的劫机事件,在国际航空史上创造了奇迹,成为中国对吉尼斯纪录的贡献之一。两岸间的直航,已经早由劫机者开始了。
劫机事件的高潮,是国航机长袁斌劫机事件。据传说袁斌劫机时,通过机舱里的广播说:“女士们先生们你们好,我是本次航班的机长,欢迎你们乘坐国航的班机。请大家系好安全带,我现在开始劫机!” (博讯 boxun.com)
使用暴力劫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典型的恐怖行为。但这一行为在大陆频繁地发生,说明大陆的确黑暗无比,人民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一切手段逃离苦海深渊。八九年的时候,俺就阴谋劫持一台链轨拖拉机,直接从俺们村开到台湾去。后来考虑到拖拉机不能水陆两用,过海峡比较麻烦,才放弃劫机计划。
与劫持民用航空器投奔自由相呼应,大陆的空军飞行员也曾竞相驾机叛逃。先后有刘承司、王学成、范园焱、肖天润、陈宝忠、郑菜田、蒋文浩、李显斌、孙天勤、吴荣根、刘志远等众多飞行员驾机投奔台湾,昭示了共产邪教的彻底破产。
在驾机起义者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孙天勤。他创下了军职最高(团职)、机型最好(歼七)、态度最猖獗等三项纪录。他在驾机起飞后,从容地跟基地通话说:“再见了同志们,我投奔自由去了!”因他驾驶的飞机机型好速度快,基地要派飞机拦截或用导弹追击都来不及,只好眼睁睁的看着他飞离大陆,莫不气煞人也么哥!
众所周知,共军飞行员都是千挑万选、根儿红苗儿正的佼佼者,平时深受优待,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亦极其到位。可他们竟然叛逃,这是非常说明问题的。“解放战争”中或中共建国初期,本来是一边倒的国军飞行员投奔共产党,后来也有黄值城、李大维、林贤顺等三人来归。但因为中共执政后作恶多端,人心丧尽,部分良知未泯的共军飞行员以行动抗争,在叛逃人数和架次上远远超过了对方。有人说台湾的金钱诱惑是他们叛逃的主因,然而孙天勤到台湾后断然声称:拒绝接受奖金,显示了反共义士的高风亮节。
中共同样悬赏号召台湾飞行员起义,黄值城便得了六十万。但由于自己的飞行员叛逃的更多,中共不得不罕见地认输,主动结束悬赏游戏。随着两岸关系的缓和,台湾方面奖励驾机起义者大量黄金的办法,亦告终止。
除了飞行员叛逃的政治意义和轰动效应,飞机本身也值钱,奖励黄金本无可厚非。即便叛逃者开来的飞机不能再编入现役飞行,仍然具有研究价值。但这种携带军事装备叛逃可以换钱的办法,若被扩展到低价值的武器,那就可笑了。
当年广泛流传着携带一支五四手枪叛逃,可以获得五两黄金的说法。有个沿海的渔民,听信了传言,竟大胆偷了乡公安的一把手枪,然后泅渡到金门岛投诚。他刚上岸即被国军的巡逻人员逮捕,他掏出手枪说:“我是来投诚的,这把手枪交给你们,奖给我五两黄金吧!”一位国军长官上前抽了他两个大嘴巴,并掏出自己的手枪说:“老子这把手枪给你,你也给我五两黄金!” 看来不是开飞机来的,待遇就是不一样。
笔者当年在广东,结识了一个生意伙伴。相熟以后,他告诉俺,他是从福建空军转业的,曾任前线飞行部队的大队长。俺顺口问他:“那你认识前年叛逃的刘志远吗?”不料他一拍大腿说:“日他吗的!不因为刘志远,我还不能转业呢!他就是我们大队的!”俺哈哈大笑:“太巧了,活该你倒霉!你的部下叛逃了,不判你的刑就不错了!”
他说:“我不是刘志远叛逃后转业的,在他叛逃以前就转业了,否则真得上军事法庭了。这个刘志远,人很聪明,干部家庭出身,很有优越感。他来到我们大队以后,表现一般般,所以提干什么的都没有他,一直是僚机飞行员。他就发牢骚,公开说什么:“现在咱们大队人才济济呀,看来我得急流勇退啦!”一个飞行员说出这样的话,是极其危险的。我不敢怠慢,赶紧向师里汇报,说刘志远有叛逃的前兆。可师长、政委都说没事,他们了解刘志远,就是爱发牢骚而已。我回到大队,又听到刘志远继续说牢骚话,知道他肯定要走人了。刚好那时要开十三大,空军总部的朱光政委下来视察,召集我们前线的飞行部队领导开会。朱光要我们保证自己的飞行员不出问题,并且指名问我能不能保证,我当场就说保证不了!朱光还很生气。接下来,我马上申请转业,要赶快离开那个是非之地。我离队的时候,还是刘志远开车送我到的机场,并让我顺路去济南他家看望他的父母。我去了他的家,他的父亲是省政府的一个处长,招待我很热情。我回到家乡不久,就听说刘志远叛逃了--万幸我提前转业了,才没被牵连上。”
俺家乡县城有个干理发的老魏师傅,文革前当过前线飞行员。据他讲,当时他的飞机一起飞,一打开电台,马上能听到台湾军方呼叫他,并且指名道姓地说:“魏某某,你的家庭出身有问题,共党不会放过你的,你的下场不会好。赶紧过来吧,我们欢迎你!” 老魏说:“他吗的,真不知道他们的情报是怎么搞到的,对我的了解特别透彻。当时我的小心眼儿要是稍微一活动,一加油门儿我就溜过去了!唉,咱那时候就是傻呀,忠于党啊。等到了文革,清理阶级队伍,果然把我整复员了,要不能混得这么惨么。如今我这个后悔呀,当时我要是过去了,肯定升官儿发财坐汽车、外带娶个小老婆。即使现在退休回大陆来,那也是台商啊,政协得请咱去当委员啊!”
还真有叛逃飞行员回来的。李显斌从台湾移民美国,思母心切,九二年申请回国签证。他询问使馆可否回去,使馆答复完全可以。李显斌回到大陆,政协没请他当委员--始下飞机,立即被请入监狱,获刑十五年。李去年出狱,不久死于癌症。
民运们总指责使馆不让他们回去。如果使馆让他们回去,也未必是好事。
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大陸地區人民劫機來台處理方式一覽表 製表時間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次序 | 日期 | 劫機犯 | 司法處理情形 | 劫機犯目前狀況 | 假釋日期 | 遣返日期 | 大陸地區處理狀況 | 1 | 82.4.6 | 黃樹剛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十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改判七年。83.7.4判決確定。 | 已遣返 | 86.1.7 | 86.7.16 | 87.11.20經廣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劫持航空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職務侵占罪五年,兩罪合併執行二十年,在台羈押期間(四年)予以折抵。 | 劉保才
| 已遣返 | 86.9.15 | 88.2.9 | 遣返後司法程序尚未公佈 | 2 | 82.6.24 | 張文龍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九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6.17判決確定。 | 新竹處理中心 | 88.2.8 | | | 3 | 82.8.10 | 師月坡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九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7.4判決確定。
| 台北看守所(88.2.8遣返途中因共謀意圖傷害執行人員,經檢警偵訊後,已提起公訴。) | 87.2.16 | 88.2.8(中止) | | 4 | 82.9.30 | 楊明德 | 桃園地方法院對楊明德判刑九年,對韓鳳英判刑六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5.17判決確定。 | 台北看守所(88.2.8遣返途中因共謀意圖傷害執行人員,經檢警偵訊後,已提起公訴。) | 87.3.12 | 88.2.8(中止) | | 韓鳳英 | 已遣返 | 86.1.8 | 86.7.16 | 88.6.18經大陸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劫持航空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認韓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節較輕。在台刑期是否折抵目前狀況不明。) | 5 | 82.11.5 | 張海 | 烑園地方法院判刑十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7.9判決確定。 | 新竹處理中心 | 88.2.11 | | | 6 | 82.11.8 | 王志華 | 烑園地方法院判刑十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6.14日判決確定。 | 台北看守所(88.2.8遣返途中因共謀意圖傷害執行人員,經檢警偵訊後,已提起公訴。) | 87.9.10 | 88.2.8(中止) | | 7 | 82.11.12 | 韓書學 | 桃園地方法院對李向譽判刑十三年,對韓書學判刑十一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7.19判決確定。 | 新竹處理中心 | 88.2.8 | | | 李向譽 | 已遣返 | 87.1.11 | 88.2.8 | 遣返後司法程序尚未公佈 | 8 | 82.12.8 | 高軍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十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9.25判決確定。 | 台北監獄(刑事執行中) | | | | 9 | 82.12.8 | 祁大全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十二年,台灣高等法院維特原判決。83.5.24判決確定。 | 新竹處理中心 | 88.2.2 | | | 10 | 82.12.28 | 羅昌華 | 桃園地方法院對羅昌華判刑十一年,對王玉英判刑八年,台灣高等法院對羅昌華改判為九年,對王玉英改判為七年。.1.26判決確定。 | 已遣返
| 87.9.4 | 88.2.8 | 遣返後司法程序尚未公佈 | 王玉英 | 已遣返 | 87.2.20 | 88.2.8 | 遣返後司法程序尚未公佈 | 11 | 83.2.18 | 林文強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九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83.10.3判決確定 | 台北看守所(88.2.8遣返途中因共謀意圖傷害執行人員,經檢警偵訊後,已提起公訴。) | 87.12.1 | 88.2.8(中止) | | 12 | 83.6.6 | 鄒維強 | 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十二年。83.10.13判決確定。 | 已遣返 | 87.11.10 | 88.2.8 | 88.6.18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劫持航空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台刑期是否折抵目前狀況不明。) | 13 | 87.10.28 | 袁 斌 | 87.12.7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提起公訴。88.4.1桃園地院依危害飛航安全及國安法處有期徒刑一年。88.8.10高等法院依妨害自由及國安法處有期徒刑十月。 | 新竹處理中心 | 88.8.27 | | | 徐 梅 | 87.12.7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提起公訴。88.4.1桃園地院依違反國安法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88.8.10高院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 新竹處理中心 | 88.4.1 | | |
自八十二年起至八十七年底止大陸地區人民涉嫌劫持民用航空器來台案件共十三件,合計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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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遣返(七人):黃樹剛、韓鳳英、劉保才、羅昌華、王玉英、李向譽、鄒維強。 -
已假釋或緩刑期間,收容於新竹處理中心(六人):張文龍、張海、韓書學、祁大全、徐梅、袁斌。 -
刑事執行中(一人):高軍。 -
司法審判中(四人):林文強、楊明德、王志華、師月坡。
附註:袁斌及徐梅均未以劫持民用航空器論罪科刑,故經司法審判確認屬劫機者僅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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