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游行实践了“主权在民”理念 – 郑海麟 请看博讯热点:23条
(博讯2003年8月22日)
「七一」五十万香港市民高举「反对廿三,还政于民」的旗帜走上街头,以双脚争取落实「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这股要求自己主宰命运、积极争取自身固有权利的空前高涨的政治热情,为香港的历史写下了辉煌的一页,同时也使香港再度成为全球传媒的焦点。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主权在民」的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以便加强对香港史上发生的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正确认识。
“主权在民”是普世价值
严格说来,「主权在民」的理念是由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他说:「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而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称为的主权者。」至于执政者,无论他的名称叫行政长官、或叫国王、君主,他们都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管理者,他们是由人民任命的。
上述卢梭关于「主权在民」的理念,经两个多世纪众多政治、法律学者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众多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检验,已成为当前大多数民主国家建立国内法及「国家主权」学说的法源,并且渐成为一种普世价值。这次由「反对廿三,还政于民」引发的香港人权运动,依据的就是卢梭的「主权在民」理念。
在「七一」大游行中,市民自始至终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当局表达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诉求。其中包括立法议员和特区行政长官由全民直选,要求不称职的政府官员甚至特首下台等等。这些诉求的背后实际上就是要落实「主权在民」的价值系统,也即是「还政于民」。
如果我们从卢梭「主权在民」的立场出发,从法律的角度对「主权」概念作严密的逻辑论证,最起码可将「主权」分为四个层面,即:
(一)表现为「独立自主性」特征的「国家主权」,它是「主权」中不可让渡的部份。
(二)作为「国家主权」的实体的「领土主权」,它是「主权」中不可分割的部份。
(三)由「领土主权」派生的「主权权利」,它是「主权」中可让渡的部份。
(四)由「主权权利」所从出的「主权权力」,它是「主权」中可分割的部份。
人民具有「主权权力」
(一)关于「主权」为国家所有,其特征表现为「独立自主性」的观点,在国际间早已形成共识,并为国际法学家、政治学者及其著作的反复论述所证明。
(二)关于「领土主权」,它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基础的部份,离开了领土,主权的行使将无所依托。
(三)关于「主权权利」,它既是由「领土主权」所派生,又属「领土主权」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这种固有权利分别由领土内的人民、自然资源体现出来。据此,「主权权利」又可分为利用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生活在领土之上的人民的「主权权利」。
(四)关于「主权权力」,它是政府在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从人民委托给政府代为行使的「主权权利」中转化过来的。在一般民主国家,当政府将人民委托给它的「主权权利」转化为自己的一种「主权权力」之际,是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和接受人民监督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首脑和立法议员必须经由民选的道理。
维护了国家主权
如用以上的理论观点和分析香港的人权运动,我们会发现,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将人民的「主权权利」转化为自己的一种「主权权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和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必须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即谘询。如在广大市民还未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硬销」,或如政府早先预定于七月九日交由立法会二读强行通过,则明显超越了人民的「主权权利」的允许范围,势必造成对市民权利的损害,同时也是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造成严重破坏。
以五十万人游行、五万人集会为标志的香港人权运动,不仅为香港的历史写了辉煌的一页,即使在中国现代史上也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它既没有受制于其他国家的权威,也没有导致外国势力的干涉,始终保持市民自发自主。运动不但没有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且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动向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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