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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市长一案:法律公正体现何处?(图)
(博讯2005年7月12日)
    
下跪市长一案:法律公正体现何处?

    

    

    

    

    

    

    

    济宁下跪市长涉嫌受贿被逮捕

    2005年7月4日下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全国影响恶劣的原济宁市下跪副市长李信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挪用的300多万公款法庭却只字未提。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一年多时间里,一直关注此案的动向,当看到一审法院的如此判决心中充满愤慨,第一感觉就是国家的法律被人玩弄,法律尊严再一次遭受人为的践踏。

    2004年6月9日,中国舆论监督网率先登出下跪副市长李信丑闻,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众多舆论媒体均对此案给以关注,网民们议论纷纷发表了许多评论,在此基础上7月24日李信被宣布双规,这充分显示了舆论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国家始终倡导每位公民如何如何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权利与义务。李信,山东省一名普通的副市长为掩盖自己罪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数次对举报人李玉春及家人,先采取下跪、忏悔、收买的软办法,后看到举报人不向他低头,便采用恐吓、绑架、威胁、毒打等手段,导致一连串不该发生的案件发生,举报人执意向山东省有关单位及国家机关举报他的犯罪事实,并将他下跪的照片、保证书及100万元的封口费,这些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可是任何单位不予受理,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副市长能有多大力量,他是怎样导演这一出出罪恶的大戏,又是谁在协助他消灾避祸?这些问题山东省司法机关及李信个人至今没有向公众有个明白交代,可是,无论李信如何狡猾下跪市长案情经过舆论的监督,全国人民已知哓他的犯罪事实,无论他再怎么神通广大,有再大的后台关系网,均再也遮不住他的罪恶,广大人民在注视着这件新中国第一个下跪副市长案情,此时司法机关是在强大舆论的压力下才对李信实施拘捕。

    李玉春举报贪官李信案结果,显示出法律的不公平不公正,作为当事人李玉春不顾死活地举报贪官,应该得到有关部门奖励,她的的正义之举应予表彰,她的精神值得倡导,按理说一般女子如果有了李信给的100万封口费就不会再去举报,100万在我们国家消费水平她应该可以很好的生活下去,李玉春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自己权益才做出的这个决心,不然,谁能拿出别的证据理由说她不是,李信为了得到李玉春掌握的证据不择手段,派出五名杀手前往李玉春家,约李玉春弟弟见面,在和杀手谈判时双方发生纠纷,她弟弟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失手伤了对方,后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国家刑法她弟弟完全是正当防卫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却被当地法院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律这时的公平公正又是怎么体现的呢?李玉春在他弟弟判刑以后,成了窝藏罪,也被判了五年重刑,神圣的法律在某些地方又一次遭到羞辱。我们天天讲我们是法制社会,既然是法制社会李信派去的五名杀手为何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此案的许多蹊跷能否向社会讲清楚,如果是有罪的话,法院在量刑方面有没有滥用手中的权力?所以法院对他们姐弟做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犯了众怒,法律精神体现的是不枉不纵,法律面前人人均享有平等权利,此时,法律在对待举报功臣李玉春姐弟俩面前为什么却如此冷漠、如此不公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

    李信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不出我的所料,我们期待着二审的结果。山东省司法机关如果真是按照法律原则办事,就应该对那些给李信行贿受贿的人同样给予法律的惩处,他们为何至没有受到受到任何惩罚?检察机关认定的李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457万元,这些钱是谁给的检察机关已经查清楚,为什么不根据国家刑法行贿受贿均为犯罪的规定依法处理。李信的弟弟李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局副局长)犯罪嫌疑人王兵(山东省济宁市中亿集团董事长)李峰和王兵共同参与绑架、非法拘禁、伤害等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山东省司法机关为什么没让他们接受法律的惩处呢?在法庭审判李信时为什么只宣布犯了受贿罪,他挪用的300多万的公款{检察机关早已认定的}为何只字不提?李信非法拘禁、绑架、威胁、派杀手行凶等行为对照国家的刑罚是否已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不应该追究?李玉春自2003年1月发现李信涉嫌犯罪离开岩昆公司以后开始举报,同年2月就遭李信绑架、拘禁、伤害、殴打。此后一年多,她东躲西藏中仍坚持向省、市、国家有关单位部门举报,这么多有力证据,有关部门为什么不给予立案查处?对这些问题,老百姓有权利知道。从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司法机关应该给公众有个明白交代,举报人李玉春一家为举报犯罪分子,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李玉春的举报行为本该受到嘉奖,可为什么对此只字不提?故意抹黑举报人字眼却不断出现目的是什么?是怕李玉春万一出来他们的丑恶行经再一次暴露?鼓励实名举报是国家的号召,打击举报人时国家首先应保护他们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国家、法律保护作为弱者的李玉春,不能还她一个公道不仅挫伤其他痛恨腐败的举报人,也不符合法律精神更不符合基本的人情道理,受伤害的是国家及整个社会基础,从李玉春、李信案,人们可以看出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法律在两个当事人身上,让人看到的是多么的滑稽,国家神圣的法律怎么可以任意而为?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此案又是如何体现的?真让人费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得到体现,将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将会伤失它应有的尊严,动摇的是国家基础,那样的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

    (根据国内论坛)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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