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兰荣于1997年3月至2000年11月,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潼关县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主任职务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盗用储户在银行的账号、密码,把储户存款通兑到他个人账户上取出,冒用存款人户名,骗取储户存款等手段,直接侵吞、窃 取、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2万余元。1998年至2000年11月,兰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使用从支行领回未上分理处账的整存整取存单和从分理处窃取私留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采取手工填写,私开存单、凭证的手段,收取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4万多元,未入银行账,占为己有。兰荣采取上述手段侵吞公款共计1176万多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168万余元,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尚有969万余元未能追回。 (博讯boxun.com)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兰荣死刑。兰荣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来源:新华网) (博讯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