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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中国法律的本质是“合法伤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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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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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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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一方面宣称“建设法治社会”,这是中国法律面临的矛盾。现实中人人知道党大于法。主管立法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视为各级中共组织的帮闲。司法系统处置大案要案必须服从各级中共“政法委”决定。古代社会只有帝王一人可以明目张胆超越法律,现在则是共产党的层层机构都可在管辖范围内超越、操纵和干涉法律。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寻求依附党政权力,法律则普遍受人轻视,因为只要有党政权势者撑腰,就可以不在乎法律。
(博讯 boxun.com)
中国成文的法律连篇累牍,而且还在不断出台。但是正如Tacitus所说——“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大量法律不是出自法理和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没有民意检验和约束,而是出自党政权力的方便与部门利益。这样的法律往往不合理,相互冲突,在实际中难以执行,导致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最终形成一种“守法者劣势”——即遵守法律的人会在竞争性活动中落于下风,甚至难以生存。这种劣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去违法。“法不责众”随之扩大,违法也就更难追究。法律在这种循环中不断丧失权威。可以说,凡今日中国社会相对活跃者,如果严格按法律追查,很少有人不会被查出问题。
这倒给专制政权提供了另一种控制手段——违法状况越普遍,党和政权想要整谁时,就越方便用法律名义对其进行惩治(既然总会查出问题)。这时所谓的法律便堕落为“合法伤害权”(吴思)。法律本身已不是主体,而是对法律如何利用。其中用不用,怎么用,用到什么程度,都是可以变化的。法律成了一种可以随时置对手于死地的武器;也成了一种时刻悬在每个人头顶的威慑;同时还可以变成一种无本交易——“合法伤害权”既然可以自由裁量,于是只要把伤害降低或豁免就可以索取回报。中共正是以这样的手段,保证社会的服从、效忠及屈服。
这当然不是法治,而且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中国的法律虽然也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只要有党介入(一般是通过政法委召集“公检法联合办案”),就只能是枉法。即使在党无暇以顾的普通案件中,“合法伤害权”也照样经常代替法律,成为地方官员、公检法之间进行寻租、分肥和交易的手段,成为当政集团内部进行权斗和整人的武器,甚至成为个人从事敲诈、敛财或报复的把戏。总之,“合法伤害权”在当今中国无处不在,已成为最普遍的权力之一。
在一个多数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并且普遍违法的社会,如何建立真正法治,实现必须依赖法律保障的民主、共和与宪政,是中国未来不得不面对的遗产和难题。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道路》系列连载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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