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花的幼女被强奸活埋,山西省天镇县警察私放罪犯,以无名尸充数(图) 请看博讯热点:访民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2月09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赵月花在访民春晚演唱时泣不成声

赵月花来自山西天镇县,1992年1月12日,赵月花12岁的女儿丁燕玲,在上学途中被该校校长冯利金21岁儿子冯英(男)劫至野外强奸后活埋!!!
92年1月29日县公安局确认凶手是冯英,竟然于2月中旬允许冯英携妻子张永宁到北京旅游。1993年3月17日,冯英妻子张永宁从北京回来天镇县说:“我和冯英一块在北京旅游,在北京走散了,不知道冯英去哪里了,我只好一人回来”!!
1992年4月23日晚,在天镇县城西北街公路边河滩发现一具无名尸体,4月24日上午县公安局派人前往勘查,并通知凶手的父母前往辨认,其父冯利金说就是他儿子。
1992年6月29日,赵月花在北京永定门火车站饭店遇见冯英,他见到赵月花赶紧溜走,与赵月花同行的河北省涿县南二堡村李桂仁和内蒙古通辽市的魏金凤三人共同去找,结果在售票口前找到冯英,当即把他揪到候车室的小房内,执勤警察(警号0218734,年龄23岁左右)问了一问,由于赵月花拿不出警方的通缉令,该警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以下是赵月花自己的叙述,里面细节可以看出,当地警方在袒护罪犯:
血泪斑斑的控告 用无名代替强奸杀人犯结案
关于天镇县公安机关用无名尸体代替强奸杀人犯冯英结案
辨认无名尸体时,公安局只通知杀人犯冯英的父母去辨认,公安机关不相信人民群众,不相信科学鉴定,只相信杀人犯冯英的父母。
控告人:赵月花,女,45岁,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南河堡下夭村。
被控告人:天镇县公安局长,法人代表:赵九平。
请求:中央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确认对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用无名尸体代替强奸杀人犯冯英结案。让冤、假、错案真相大白,控告人要求无名尸体与冯英的父母做DNA(亲子)鉴定。无名尸体公开辨认。
事实与理由:
一、 李代桃僵。被天镇县公安局通知己畏罪服毒自杀且被案犯之父抢先 埋葬的冯英重现人间…...。冯英坟墓里埋葬的不是冯英。
我女儿丁燕玲当年12岁,是天镇县薛辛夭(上夭村)小学5年级学生,1992年1月12日,在上学途中被该校校长冯利金21岁儿子冯英(男)劫至野外强奸后活埋!!!
1992年4月23日晚,在天镇县西北街的公路边河滩发现一具无名尸体。24日晨,公安局通知罪犯冯英之父冯利金来辨认,没有社会上的其他人作为见证参与辨认,冯利金说就是他儿子,公安局也没有解剖尸体,没有科学鉴定,就认定无名尸体是冯英。当我和同村人赶到现场辨认是否是凶犯冯英时,无名尸体已经被冯利金抢先埋葬了。
1992年4月30日,县公安局口头通知我:“冯英畏罪服毒自杀,此案终结”。附下夭村委会《证明》(附件1)为证。
(1)1992年5月27日,县公安局将丁燕玲案发地掌纹印与冯英的掌纹印送到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进行鉴定,第二研究所于92年6月23日以92公刑鉴定115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做出鉴定结论是:1992年1月12日天镇县南河乡下夭村丁燕玲被杀现场提取的掌纹印是冯英右手前掌所留。
(2)1992年4月23日晚,天镇县城关镇西南街刘悦向公安局副局长郑裕(现任政委)反映,他今天去地里劳动,在西北洋街河畔丛中发现一具男尸。现局迅速组织人员连夜查看现场及尸体。次日,通知过冯英父母核对衣着,遗物及辨认相貌特征认为死者是冯英无疑。
(3)据法医分析:无名尸体死亡20天发现。
发现尸体的人是刘悦,证明人也是刘悦,埋葬人又是刘悦,刘悦是一条龙服务人员。
据我调查,刘悦是天镇县城关西南街人,他从来不到田地里干活,就是在天镇县城十字街闲聊天,县城谁家死人找刘悦,刘悦是夭镇县城埋葬队的头,队中还有袁恒、王力、张世九职业性的埋葬队。
二、 天镇县公安局没有一点事实理由和科学依据,就认定无名尸体是杀人犯冯英,认定杀人犯冯英的理由就是冯英父母核对衣着、相貌特征为依据。
(1) 县公安局未经尸体检验,就断定为无名尸体是服毒自杀。
(2) 县公安局未经辨认无名尸就先人为主,推定为无名尸是冯英
(3) 尸体现场是否是自杀现场?又服何毒药?
(4) 公安部二所的掌纹印是92年6月23日证实做出掌印鉴定,县公安局92年4月30日结案,公安部二所的掌纹鉴定没有做出之前公安局是以什么理由,事实依据认定案犯是冯英,又是以什么事实依据结案。
(5) 公安部第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出掌纹鉴定,是冯英右手所留。山西省公安厅雁北公安处、天镇县公安三家于93年7月写出调查报告,报告上的主要证明人都是县城的埋葬人员,现在公安部门唯有的王牌—“掌印鉴定”,至于说掌印是怎么弄来的,我无权追究,但我有充分的理由和有力的证据,说明那具无名尸体不是强奸杀人犯冯英!而且我亲眼见过罪犯冯英存在,这是铁的事实,所以我不得不向中央、省委领导郑重提出申诉。
三、 徇私枉法,天镇县公安局将案犯放了又抓,抓了又放,对明知道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1)1992年1月12日案发,13日天镇县公安局派出四十多名干警进村破案,我们待如上宾,宰猪羊各一头,买鸡40多只及其他主副食共花费二千多元。
92年1月29日县公安局已确认凶手是冯英,但为什么不把冯英控制起来,或者收审?竟然于2月中旬允许冯英携妻子张永宁到北京旅游!这就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放走)不使他受追诉。
(2)1993年3月17日,冯英妻子张永宁从北京回来天镇县说:“我和冯英一块在北京旅游,在北京走散了,不知道冯英去哪里了,我只好一人回来”!!
那么,人犯藏匿了,公安部门就认可么?为什么不采取实施追捕?为什么不发通缉令?为什么不发协查通报?这显然是天镇县故意放走案犯和案犯亲属隐匿案犯冯英导演的一场戏。
(3)1992年4月23日晚,在天镇县城西北街公路边河滩发现一具无名尸体,4月24日上午县公安局派人前往勘查,并通知凶手的父母前往辨认,其父冯利金说就是他儿子,但是,县公安局为什么不先通知村干部,村民和被害人亲属前去辨认是否是冯英呢!
(4)局法医分析:这具无名尸体已死亡20天左右,那么我提出三点质疑:1、既然无名尸体已死亡20多天,而且现场紧挨着县城西北街的公路边,人来人往,为什么没有被别人发现呢?2、既然死了20天为什么无名尸体的衣服还穿得那么整齐无异样?3、我们那里狼狗很多,为什么尸体完好,20天来未被撕咬过?这显然是精心从别处移尸,整装后摆放在公路边河滩。
(5)天镇县公安仅依据无名尸体上袋口有两片安定药就认定这具无名尸体是“服安定药自杀”,这个结论是不成立的,1、只有通过尸体检验从死者体内测出安定药的成分才能认定“服安定药自杀”的一个依据(不是全部依据,原因仅凭死者体内测出安定药的成分并不能排除他杀),而天镇县公安局仅凭死者上衣口袋里有两片安定药就认定这具无名尸体是“服安定药自杀”的话,不是无知就是在演戏。2、我曾访问过几位医学专家,答复说“一般地讲,口服十几片安定药是死不了人的,但要昏迷一段时间,也可能留有后遗证”,所以那具无名尸的死因是什么?至今没有搞清楚,是患病,患有什么病,是伤害,哪些部位受伤致死?是服毒,服的什么毒?尤其是无名尸体照片显示鼻尖有伤痕,身上的其他部位难道就没有伤?
县公安局在勘验被害人尸体时,已注意到我女儿在与罪犯搏斗中抓破了罪犯的脸,手上留有罪犯的血迹,法医已取走血样,但是为什么不把无名尸体的血进行化验对比,天镇县公安局口头通知我的“冯英畏罪服毒自杀”的尸体检验报告在哪里??结案报告(结论)又在哪里?
(6)1992年2月18日(3月21日星期六)有人看见天镇县公安局已将案犯冯英抓捕归案,我有人证和录音,但为什么又把罪犯释放?(此事公安部门不承认)。
四、1992年6月29日,我在北京永定门火车站饭店遇见冯英,他见到我赶紧溜走,与我同行的河北省涿县南二堡村李桂仁和内蒙古通辽市的魏金凤三人共同去找,结果在售票口前找到冯英,当即把他揪到候车室的小房内,执勤警察(警号0218734,年龄23岁左右)问了一问,由于我拿不出警方的通缉令,该警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将其放行,以目击证人李桂仁和魏金凤的《证明》(附件2、3)为证。
1992年2月18日,山西省公安厅信访处允许我看了无名尸体的各种照片,当时我持有强奸杀人犯冯英1990年时的照片,我将活冯英的照片与无名尸体的照片辨认对比如下:
(1) 我一眼就认出那具尸体根本不是冯英。
(2) 无名尸体照片显示出痛苦不堪的神情,牙关咬的很紧,说明该尸体是非常痛苦的死去,为此我去请教几位医学专家,答复说:“如果是服用安眠药死亡的,其面部表情肯定是安详的,象正常人一样睡着了。因为他是不知不觉的死去,没有痛苦”,根本不可能咬紧牙关“;有咬紧牙关的现象说明并非公安部门认定的“服安定药自杀”。
(3) 无名尸体1.70米以上,而罪犯冯英才1.60米,无名尸体看上去有三十几岁,而罪犯冯英当时只有21岁,明显的不相符合。
(4) 无名尸体是高胖、大头、圆脸,而真冯英身材矮小,长脸。
(5) 无名尸体的口型和眉毛与冯英完全不一样。
以上充分说明无名尸体同罪犯冯英完全是两个人。
1993年7月5日,公安人员找熟悉罪犯冯英的天镇县薛辛村(即上夭罪犯村)村民赵吉仓辨认冯英的照片及无名尸的照片,赵吉仓对活人照片说“就是冯英”。而对无名尸体照片说“不认识”。以赵吉仓《证明》(附件4)为证。
1993年10月13日,我到阳高县调查,该县狮子屯乡下梁源村民魏喜说:“他叔伯弟魏斌父死亡后,近年招妻在北徐屯村姜美玲家,跟车装货为业,38岁,1992年初农历3月初2,在河北省柴沟堡大桥遭车祸死亡,(车掉在4米高的大桥下)身高1.70米,大头、圆脸、大眼睛、头发2寸左右,头发硬,鼻尖有轻伤,牙关紧咬,嘴唇裂开,露出牙齿(附件5)为证,这些特征同无名尸照片上显示的完全一样,尤其是鼻尖有轻伤,牙关咬紧,嘴唇裂开露出牙齿,身高年龄都百分百得对应,另外,魏斌4月4日死亡,到4月23日晚发现的无名尸正好是20天左右,符合法医分析,虽然无名尸体是否是魏斌还有待法医鉴定来肯定,但是天镇县1992年4月23日晚发现无名尸肯定不是强奸杀人犯冯英,因为冯英还活在人间!!由于我提出的问题都是实际和具体的,省公安厅无言以答,就用手中的权利把我收容28天后,押送到雁北公安处看守所关押三天,最后才把我押送回天镇原籍,收容关押期,公安干警打烂我的手表,扯破我的衣服,抢走我身上的所有材料……。
1994年7月22日,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政法委《天镇县下夭村幼女丁燕玲被奸杀案其母赵月花在我处上访情况》(附件6)中列举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靳东祥提出的阅卷报告说:“(主要对比辨认案犯冯英的照片与无名尸的照片)有五点不同:1、年龄不同,无名尸看上去有三十几岁,而案犯冯英只有二十一岁。2、牙齿的咬合情况和口型完全不一样。3、二者眉毛间弯度和两眉之间距离有异样,4、鼻子的特征不一样。5、无名尸体两眼已塌陷,皮肤发干,不是新死亡尸体….”。为了进一步核实,我们又将案卷和靳东祥副院长的阅卷报告一并送请省检查院,技术处审阅,该处傅厚处长认为案卷内的疑点很多,并支持靳东祥院长的观点。
1995年3月2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三名技术人员前往天镇县薛辛村,找熟悉案犯的人辨认冯英的照片及无名尸的照片,以弄清孰是孰非。其中找薛辛村会计赵宽,村民赵坛(三小)赵志尚夫妇,范举,赵旺,治保主任,冯英的哥哥冯彦等人,都说:“活人照片是冯英,无名尸照片不认识”。实行公安部周永康部长在报告上讲话三还,三不放过。
2005年8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功元亲自批给天镇县公安局提起检材做DNA鉴定,天镇县公安局派人去省公安厅问做DNA鉴定的法医专家,专家说白骨化了不能做DNA鉴定了,我到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问DNA鉴定专家,专家说可以做,可是至今也没有做DNA鉴定。
2006年8月1日,山西省公安厅厅长任宏太接待我,问我,你有什么要求,我说,我要求将无名尸照片让群众公开辨认,对无名尸与冯英的父母做亲子鉴定(DNA),厅长问我就这么点要求,再没有别的要求么?我说没有了,厅长说这点要求很简单,你把电话留下,我们在8月之内去给你公开辨认电话通知让你们在现场辨认,你回家等着吧!至今已经2010年了,都没有行动!
五、开棺验尸,该给我的尸体检验报告被省检察院藏匿十五年,至今不依法送达给我,而已给我的(1996)晋检复(控申)字第13号《对赵月花申诉其女儿丁燕玲(林)被杀一案的答复》(附件7)是从程序到实体全程违法的无效答复。
1995年10月24日上午,南河堡乡政法书记用他的笔记本写下“24号到大同市雁北宾馆408房间”纸条撕给我家人。我从太原回大同市检察院、检察院的人告诉我到雁北宾馆408房间去。
1995年10月26日,山西省检察院在没有我的委托代理人(一名法医、一名律师)到场见证的情形下,由省检察院聘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局法医专家处长王雪梅、汪洪;公安部马永昌,赵经隆(社会法医专家);河南检察院陈连东;内蒙呼市检察院李晓忠六名法医开棺验尸,把无名尸体的头颅割走拿到铁岭市做颅像重合。至今尸体检验报告不依法送达给我。
1997年5月2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我要求检察院给我尸体检验报告和刑事申诉复查结论,王岗志处长对我说:“你不要找我,你的档案就在我的柜子里锁着, 只要省委领导说话,打电话,写纸条都行,我把全部档案给你也行。”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1996)晋检复(控申)字第13号《对赵月花申诉其女儿丁燕玲(林)被杀一案的答复》尾部署名加盖的印章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显然该答复在程序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关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在实体上是以隐匿尸体检验报告为前提所作出的与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政法委员的书面意见(附件6)及所有熟悉案犯冯英的村民的辨认相反的,不科学的确定。因而也称是从程序到实体全程违法的无效答复。
六、山西省检察院(1995)晋检复(检控)字第13号对赵月花申诉女儿丁燕玲被杀一案的答复是保护罪犯公开制假:
1.答复称:对原案卷证据材料进行文证审查的基础上,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开棺验尸。当场证明:棺内有人,尸骨无外力损伤遗留痕迹,经提取检材与冯英生前照片进行颅像重合鉴定,证实死者确系凶手冯英。
请看1995年11月25日下达没有公章,没有签名的复查报告“死者既为冯英。
报告还称原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应吸取的教训:1对冯应尸体认领方法简单,缺乏透明度,很不严肃。对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辨认进行科学鉴定,无必要鉴定的也应通过必要的辨认程序,举行必要的认领仪式,向当地干部群众包括当事人公开昭示其罪行和畏罪自杀的原因一表明秉公执法的严肃性。2.冯英的死因认定原结论无科学依据,只是主观分析很不可靠,此次检查因失去条件,仍无法查清。3.勘探现场不认真,卷内没有笔录,在文字表达上也是不严密不严肃,甚至把当事人的名字写错。4.对重点嫌疑人冯英纳入视线晚,监控不力,依靠力量队伍不纯,以至其能够伺机出走畏罪自杀,给破案带来严重困难。
本报告漏洞百出,既然无法查清怎能认定死者既为冯英。山西省三级公安机关(93)晋公信报字第1——1号联合调查组《对赵月花申诉其女儿被害一案的复查报告》:一.天镇县公安局积极侦破,依据科学结论认定罪犯。二.领导重视多次批示过问公安机关认真研究落实。三.针对疑点逐一调查核实,无一属实。
三级公安机关的联合复查报告积极侦破依据科学结论认定罪犯与省检察院(1996)晋检(控申)字第13号对赵月花女儿被杀一案。……(2)冯英的死因认定远结论无科学依据,只是主观分析很可靠,此次检验因失去条件,仍无法查清的答复是:用省检察院矛戳三级公安的盾。省检察院的复查报告已推翻了三级公安复查报告。
山西省公安联合调查组公开制假:为哪般?凶手至今没死,埋的尸体到底是什么人?
山西省公安厅,雁北行署公安处,天镇县公安局三级联合调查组复查报告公开造假。
山西省冯英强奸幼女丁燕岭被至死,犯罪凶手冯英至今畏罪潜逃,冯英的父亲冯利金在埋葬冯英前通过公安局,公安局在确认凶手尸体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家属公开证实凶手尸体。公安局为谁办案,私葬犯罪凶手尸体,那么凶手冯英至今没死,埋的尸体到底是什么人?
此 致
控告人 赵月花
联系电话;15103428594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综合新闻:昆明农舍6人被杀,山西23人因山崩活埋 广州水泥包倾泻活埋六人 黑人兄弟救人悄然离去 (图) 武装部长试枪被弹壳砸成重伤 同伴以为已死将其活埋 为骗项目工程款 新密200亩玉米被活埋(图) 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 百头猪被活埋2人受伤(图) 湖北宜昌:养猪场遇暴力拆迁 数百头猪遭活埋(图) 山西故意瞒报矿难 至少30名矿工被活埋 山西泥石流淹村活埋数百人,事态比想像的要严重得多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