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举报5.6万土地阴谋被迫害并入狱 请看博讯热点:农民、民工问题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9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我是一名村民代表并且还是村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之一。在履行工作职务中,屡次遭到打击报复。2006年7月的一天,村长魏绍奎拿来东丽区法院华明法庭人员的旅游面值5000元发票,以汽车修理费的名义让村里报销,当即遭到我和其他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拒绝,最终他们还是以支付村律师顾问费的名义仍由村中报销,此事直接导致他们对我的不满,并由此结怨,此后恶运开始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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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6月15日的大会上质询此事,揭露魏绍奎(村长)违法违规行为时,他恼羞成怒,指使其爪牙魏荣金对我大打出手,参加会议的村民群情激奋,纷纷指责他私分集体财产的行为,一定让其交待清楚,同时让我马上去公安机关报案。在我去派出所报案时的路上,魏荣金生怕事情闹大在后面穷追不舍,并丧心病狂地对我拳打脚踢,用拳猛击我的面部﹑头部﹑眼部,打得我头破血流,门牙四颗脱落,最后被党员魏会栋送到派出所。后来派出所指定我到武警医院检查(详见诊断证明),并让我委托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我构成轻伤),并表示要严惩凶手。
可是事情的发展并没有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一只无形的巨大黑手在操纵此案,使此案发生了极度扭曲:村长魏绍奎和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串通一气,放纵犯罪,残害村民,使嫌疑人魏荣金逍遥法外,此事在当地引发极大反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确定构成“轻伤”的司法鉴定作出后,七日内公安机关应立案,可直到2007年8月21日派出所才向我取第二次笔录,做笔录的民警阎贵胜当时说,你这个案子属于所长王洪友直接管,我只管取笔录,并告知我是立案用,9月5日才向我送达告知书表示已受理,表明此前公安东丽分局未正式受理﹑还不是立案,而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上访后得知的,离奇的是东丽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却人为提前到7月12日。赤土派出所王洪友所长暗箱操作,擅自改动立案日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我的笔录和送达的告知书为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而本案是公安机关在第二次即8月21日询问我时才送达的,这是重大的违法,是赤土派出所的故意偏袒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由于赤土派出所未依法及时立案,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长达9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嫌疑人魏荣金非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反而荣升为我村治保委员会主任至今。《司法鉴定通则》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的伤情补充鉴定都不应超过2个月,而该案却自创法律,让嫌疑人9个月后出现“轻伤”结果,这不是村长勾结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违法办案是什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听从村长的安排还是服从法律?在2008年4月30日,我俩同时被取保候审,我从被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打人者从犯罪嫌疑人变成被害人,村长的目的达到了,可是试问真理、正义何在?9个月后魏荣金的“轻伤”鉴定结论出来后却马上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打压善良是什么?不是严重违法是什么?
前不久,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曾对我扬言:“局领导给我多次交底,你的案子不让上报,让我背着。”因此派出所拒不上报,至今不办,其背后的巨大保护伞公然挑衅法律,践踏法律,嚣张气焰至极。
现如今本人还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打人者却依然逍遥法外而且还当上了村里的治保主任。天理何在?法律何在?难道为了百姓的利益而违背村领导的个人意志,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是错误吗?在天津市这一只无形的巨大黑手还在操纵着此案,能是谁呢?如今我就活在这个黑暗的角落里。
薄洪福于狱中(儿薄涛代笔)
2009 6 5
我是一名村民代表,且还是村理财监督小组的一员。在工作中不敢说是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但可以说是尽到了自己的应尽职责,对得起群众赋予自己的职权。在履行工作职务中,屡次遭到打击报复。2006年7月的一天,村长魏绍奎拿来东丽区法院华明法庭人员的旅游面值5000元发票,以汽车修理费的名义让村里报销,当即遭到我和其他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拒绝,最终他们还是以支付村律师顾问费的名义仍由村中报销,此事直接导致他们对我的不满,并由此结怨,此后恶运开始临头。
2007年6月15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上村主任魏少奎介绍完赤土大车店拆迁赔偿问题后说谁有意见和好的办法可以上台提出,而后我准备上台提意见,在走向主席台前走路过魏荣金(赤土村普通党员)的座位时,他起身将我使劲一推,随后说:“你有什么意见好提!”然后他拿出一份我与赤土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向我质问(按理说这种合同书一般存放在大队档案室,只有村干部才可以看见,合同书是他以什么手段得到的,是村干部给他的,还是他偷的呢?不得而知),我解释道:“这是两回事!”便将合同书拿过,随后他猛地一拳向我打来,在我还未缓过神来时,即被众人拉开,于是我选择去派出所报警,在去派出所的途中,他紧追其后,在赤土老市场口追上我后,用拳猛击我的面部(有证人作证),打得我头破血流,四颗门牙脱落,随后我被魏会动(赤土村普通党员)送到赤土派出所,派出所开证明让我去天津武警医院检查。当时我手里一直拿着的那份合同书,在去过派出所报案后,为什么这份重要的证据(合同书)在派出所不翼而飞了呢?。我出院后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魏荣金构成轻微伤,而后派出所对于我的控告予以立案,但却迟迟不上报处理,期间未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长达9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嫌疑人魏荣金非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反而荣升为我村治保委员会主任至今。《司法鉴定通则》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的伤情补充鉴定都不应超过2个月,而该案却自创法律,让嫌疑人9个月后出现“轻伤”结果,魏荣金补充鉴定又够成轻伤,却马上对我予以逮捕,并对所谓的另一起案件“我打他”予以立案。一个小小的故意伤害案,公安局却两次立案,对于我是嫌疑人立一次案,对于魏荣金打我,我又成了被害人再一次立案。为什么相关联的一个案件却拆开来办,作成两个案子?为什么两个被害人都构成轻伤对他不采取措施对我逮捕予以羁押?(之前我们都被取保候审,到期后对他未变更强制措施)更为离奇的是后来魏荣金居然当上了赤土村治保会主任,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还被选为村干部,闻所未闻,打人者居然升官,这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这激起了我们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我多次上访,期间曾找过王洪友(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扬言:“局领导多次交底,你的案子不让上报,让我背着。”因此派出所拒不上报,至今不办,其背后的巨大保护伞公然挑衅法律,践踏法律,嚣张气焰至极。背后有什么阴谋还是为了偏袒对方?东丽区检察院罔顾事实真相只是参考一些假的证人证言就对我批准逮捕,东丽区检察院说塑料的凳子砸他有物证吗?现场的相片的证据又有吗?就着样无理的逮捕我吗?为什么对同是嫌疑人的魏荣金东丽公安分局却不提请批准逮捕?在次期间检察院为什么不对派出所所长王洪友押案不办的事情不愈追究王洪友可是知法犯法者啊?他可对次案卷押直超起9个多月,不但不追究而且他还容升为华明镇派出所所长?
2009年4月23日庭审中,在审理次案中为什么不提起那张合同书是魏荣金用那张合同书挑起的是非,着张有力证据有那去了呢?法院为什么不追究了呢?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第一,证人说我用凳子砸魏荣金,而各个证人对于凳子的颜色却说法不一,出现了三种颜色,包括有白,粉红,灰可见对于我用凳子砸魏荣金这个事实的虚假性证据链互相矛盾,其中还有魏荣金的堂兄作证着难道也可以采纳吗?,还有不在现场的赵宝华(他即不是党员也不是村民代表他怎么会出现在现场呢?)着分明是假证了;第二,魏荣金说他住院,庭上却未能出示诊断证明和住院手续,法医是如何为其作出的轻伤鉴定结论的?我想稍微有些常识的人就能想得到缘由,庭上我对他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他的伤情,法院当庭驳回;第三,证人魏守伦提供证言,证实魏荣金第一拳打在我头部,第二拳打在我眼部,第三拳打在我嘴部,魏荣金当庭对这一事实予以承认,未提出异议;第四,我方提供的证人全部出庭,其中还有魏荣金的亲叔叔,指证他打人;第五,对于普通的两人打架事件,法院分开来审,最后针对两个“被告人”作出了两份判决书,各自送达,这种情况实务中从未听说过,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为何要分开判?难道说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企图?就是在这种证言相互印证,鉴定结论认定我构成轻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佐证,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我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未予采纳,而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相互矛盾的证据,罔顾事实真相罔顾法律规定,徇私枉法,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并让魏荣金赔偿我各项损失费用10584.81元,我试问既然判我一年有期徒刑,那么为什么却又让对方承担我的损失,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被害人”赔偿“被告人”的损失,试问全国有哪家法院作出过这种判决,我想尚属首例吧,这是什么逻辑?难道说着就是法院吗?还是说着从头到尾就是一个巨大的阴谋吗?(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169号和第171号的判决吗?)
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刑事案件立案与否、提请批准逮捕、侦查职责的东丽公安机关拖案不办,故意偏袒对方,对我提请批准逮捕;负有法律监督职责、批准逮捕的东丽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情况熟视无睹,不予纠正,罔顾事实批准公安机关对于我的逮捕请求;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社会正义防线的东丽人民法院,徇私枉法,作出了十分不公的判决。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信任何违反法律的人与事终究会受到追究,坚信能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真相终会到来,期待那一天。
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赤土派出所却制造了一起极其严重的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我本人原为区政协委员,曾为区政协2003年度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先进个人。曾为民办学校负责人,后因调整学校布点的原因,暂停办学,担任了村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行使工作职务中,却遭到了打击报复,而赤土村委会主任魏绍奎(村长)勾结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严重违法办理刑事案件,放纵犯罪,打压正义善良,为虎作伥,独霸一方,即将造成类似贵州翁安与上海闸北事件。经过我多次向区公安局上访无果,今特向您处呈上这封控告信,以期能够在您的关怀过问下,解决这起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违法办理刑事案件造成的恶果。
一﹑事发背景:
受害人薄洪福(我本人)系东丽区赤土村民代表和村理财监督小组成员。2006年7月的一天,村长魏绍奎拿来东丽区法院华明法庭人员的旅游面值5000元发票,以汽车修理费的名义让村里报销,当即遭到我和其他村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拒绝而结怨(最终他们还是以支付村律师顾问费的名义仍由村中报销),因此我的恶运开始临头。
二﹑事情经过:
我们村在河北区真理道与唐口一号路交口处有一旅店,由我村承包给河东区综合执法队队长魏克禄(他也是赤土人)的妻子。因城市道路改造,该旅店要拆除,河北区拆迁办公室领导曾多次来我村找魏绍奎村长协商此事,但都被魏绍奎以种种借口推辞不见,该旅店后被河北区依法拆除。当时魏绍奎的司机正好交养路费,经过此地,看到拆除现场,马上电话通知魏绍奎,但他仍不予理睬。
2007年6月15日,魏绍奎却突然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会议,轻描淡写通报旅店被拆除事情,意思是国家强拆,他毫无办法。实际上经村民后来查明:河北区拆迁办已与承包人(魏克禄的妻子)达成了拆迁协议,补偿承包人60万元人民币,魏绍奎从中得到很大好处,然而村里却分文未收,使集体财产蒙受了重大损失。
我当时在6月15日的大会上质询此事,揭露魏绍奎底细时,他恼羞成怒,指使其爪牙魏荣金对我大打出手,会议参加人群情激奋,纷纷指责他私分集体财产的行为,一定让其交待清楚,同时让我马上去公安机关报案。在我去派出所报案时的路上,魏荣金生怕事情闹大在后面穷追不舍,并丧心病狂地对我拳打脚踢,用拳猛击我的面部﹑头部﹑眼部,打得我头破血流,门牙四颗脱落,我怎能受得了他这样的打击,被党员魏会栋送到派出所。后来派出所指定我到武警医院检查(详见诊断证明),并委托作司法鉴定,结论是:“轻伤”,并表示要严惩凶手。
可是事情的发展并没有朝着正义的方向延续﹑发展。一只无形的巨大黑手在操纵此案,使此案发生了极端扭曲:村长魏绍奎和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串通一气,放纵犯罪,残害村民,使犯罪分子魏荣金起死回生,已经在当地引发极大反响,一起群体极端行为一触即发。
三﹑公安赤土派出所刑事案件违法行为
1﹑违反《刑事诉讼法》不及时立案,为犯罪嫌疑人翻盘提供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确定构成“轻伤”的司法鉴定作出后,七日内公安机关应立案,可直到2007年8月21日才向我取第二次笔录,做笔录的民警阎贵胜当时说,你这个案子属于所长王洪友直接管,我只管取笔录,并告知我是立案用,9月5日才向我送达告知书已受理,表明此时公安赤土派出所未正式受理﹑还不是立案,就是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上访后才得到的,而东丽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却人为提前到7月12日。赤土派出所王洪友所长暗箱操作,擅自改动立案日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我的笔录和告知书送达为证,铁证如山,请领导明查。
2、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而本案是公安机关在第二次即8月21日询问被害人时才送达的,这是重大的违法,是赤土派出所的故意偏袒行为,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3、由于赤土派出所未依法及时立案,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长达9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因犯嫌魏荣金为村长魏绍奎消除异己,殴打我有功,非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反而荣升为我村治保委员会主任至今,这样的村长不酿成集体极端行为酿就什么?
4、更为严重的是,村长魏绍奎为犯嫌摆平此事,千方百计用尽其无所不能,替犯嫌消灾解难,由于犯嫌造成我轻伤,只能被动接受审判,使魏绍奎等爱莫能助,可他们不能等死,运用了主要包括动用村集体财务等在内的一切手段,困兽犹斗,竟违法让赤土派出所在时隔9个月后,再次为犯嫌做补充司法鉴定,必须达到轻伤标准,而与我同归于尽。以便在村里一手遮天。魏绍奎将村集体财产视为自己的囊中之物,任意支取,2008年2月5日中午,又从村财务拿走十万元现金,四处行贿活动,我们敢怒敢言,又怎么能制止他的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通则》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的伤情补充鉴定都不应超过2各月,而该案却自创法律,让犯嫌9个月后出现“轻伤”结果,这不是村长勾结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违法办案是什么?赤土派出所所长是执法、违法还是立法?是听村长的还是服从法律?
5、犯嫌魏荣金的伤处是由于其丧心病狂地殴打被害人而将我四颗门牙打落,其右手被搁造成的,是殴打他人所致,别说不构成“轻伤”,就是构成“轻伤”也不能追究对方责任!
6、重点关于补充鉴定,有如下几个违法问题:
(1)公刑技[2008]第268号鉴定书明确记载,2008年1月7日赤土派出所委托开始鉴定,2008年3月27日出具鉴定书,时间长达80天,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以接受委托书出具鉴定书不超过60日,而本案是80日,这不是违法是什么?
(2)根据鉴定书记载,所有文证资料都晚于委托鉴定时间,说明是先鉴定后到其它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正常程序是先有文证资料后鉴定。文证资料为鉴定做准备,而该鉴定正相反,没有米怎么做成饭?这不是自设法律是什么?
(3)据鉴定书记载,2007年6月18日、2008年1月5日武警医院两次对犯嫌右手环指末节都未作出肌健断裂的诊断,只是损伤,而时隔一个月后即2008年3月4日法医检查时,肌健却断裂了,这不是明显的违背自然规律吗?当时不断过后断,越恢复越恶化,越治越严重,这不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蓄意向法律、正义挑战吗?他们真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4)原始鉴定和补充鉴定出自同一人,怎么体现公证性,这不但违法亦违反常识,能以同一个人为同一案件作二份司法鉴定吗?怎么体现监督?赤土派出所还有国法吗?
四、由于公安机关上述一系列违法办案,颠倒是非,弄虚作假,袒护犯嫌魏荣金也以受害者的面目出现,所以在2008年4月30日我俩同时被取保候审,我从被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打人者从犯罪嫌疑人变成被害人,村长的目的达到了,可是试问真理、正义何在?
我被鉴定为轻伤后,即2007年7月11日起,犯嫌魏荣金为什么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还荣升为村治保会主任,难道治保主任犯法就不能追究、制裁了吗?9个月后魏荣金的“轻伤”鉴定下达后却马上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打压善良是什么?不是严重违法是什么?
前不久,赤土派出所所长王洪友曾对我扬言:“局领导给我多次交底,你的案子不让上报,让我背着。”因此派出所拒不上报,至今不办,其嚣张气焰俨然是一个土皇帝,公然践踏法律!
百姓最大的愿望是公平、正义,没有太多的奢望,只是要求依法办案,但这起码的生存权、受法律保护权,公安机关也要剥夺。我是村民选出的代表,基于村民信任,还选我担任村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是最基层的基本民主,村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而恰恰在此方面,我履行了监督权却遭到如此的打击报复,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以后谁还敢履行监督权,为百姓说话,这怎么能让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基层公案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怎么能不让人想用极端方式争取正义!
东丽区基层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洪友主导违法办理刑事案件,颠倒黑白,放纵犯罪,打压善良,天理难容!恳请您在白忙之中,抽点宝贵时间,过问此案,还赤土百姓一片净土,我们赤土村善良的村民将由衷的感谢!
受害人:薄洪福
天津赤土村56000余亩土地哪去了
胡锦涛总书记:您好!
我们是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今为华明街道办事处)所辖最大的村庄之一,有万余人口,600年历史,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村为中共地下党的堡垒村和对敌斗争的前沿阵地,革命前辈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广为传颂。我村又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革命老区。但是,自2003年以来,顶头“父母官”——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明镇),却以“实施加速该地区发展,整体撤村”为借口,欺骗我村村民,非法圈占、买卖我村56000余亩农村集体土地(含耕地、基本农田、宅基地)。华明镇打着“预征”的幌子,不断将农用耕地变性、开发房地产和游乐项目,在我们这一地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今天我负法律责任将这件事情的主要情况,和我村全部56000余亩土地现在面临的命运向上级领导反映,呼吁各级领导严肃查处这起违法、违纪行为,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尊严,保障农业耕地不受侵害。
2003年3月中共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今华明街道办事处党委负责人),为了大上项目,取得“政绩”,不顾我村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打着“整合农村土地”幌子,与我村党政主要负责人, 共同游说“土地整合、整体撤村”,并进行了片面的问卷调查。随后他们的此项“工作”,在没有;全面、细致、深入地贯彻到户、到人的情况下,更不是经我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以民主程序通过的“预征协议”,而是对村民采取了欺骗的手法,由华明镇与村主任一人在2003年9月29日签定了“土地整合及整体撤村征地协议”,并以金钟河北每亩土地1.6万元金钟河以南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走了我村的全部土地,终止了村民的延包和承租权,使我村的56000余亩土地,走上了长达近5年之久的非法流转之路:其中,我村已建停产企业原赤土造纸厂占地约620亩,华明镇也在这次以“整合”为名,倒卖给天津蓟县政源混凝土公司,和镇属股份制企业华明集团,并以生产制造粉尘与噪音相拌的产品而著名;其他1200余亩基本农田,用于房地产工程的建设;还有200余亩农用土地、则用于游乐赛车场项目的招商。在此期间华明镇又指使村主要负责人,将村民孙付兴、赵福全等4户多年承包的 50亩耕地,以每亩44.13万元人民币价格用于银行抵债。其中还有1400余亩基本农田以每亩160多万元的价格由东丽旅游开发总公司挂牌出让。至今为止,大量尚未被华明镇倒卖的农业用地,又由华明镇改称为华明街道办事处,以近220元每亩的高价返包给农民耕种,严重违反了 中央对农民的惠民政策。
华明街道办事处现在是我村的地主,不但延续了华明镇以土地流转为名,实施倒卖农村土地之实而与民争利的不法行为,其主要负责人早已失去成为人民公仆的资格,他们不顾党纪国法,瞒上欺下,无视国法,正在其他有关管辖村庄,继续推行他们非法圈套地的“工作”,他们的这种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延续多久?我村56000余亩土地还要被他们倒卖多少年?
因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法律规定,多次向级有关部门提出检举,至今没有回音,我们恳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百忙当中过问此事,还农民耕种粮田的权利。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民代表 薄洪福
2008年10月1日
(附有关资料)
注:
赤土村濒临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天津市市区 近年来低价飙升,商品房约5000元每平方米,别墅1万元以上每平米.而当地官商强行征地的价格仅为2万元每亩,相当于30元每平方米!
薄洪福目前因检举正承受牢狱之灾,尽管已经两次开庭,但地方的态度就是强判.
类似因土地抗争被迫害者,多如牛毛,不胜枚举:如军粮城镇翟树生案,刘国芝案,华明镇欢坨村候孟江案,贯庄村贾秋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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