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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新农村建设“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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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23日 转载)
    
      [金华晚报]近年来,永康市每年投入8000多万元进行村庄整治、“三清四改”,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然而,少数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出现了“改好了村庄,倒了村官”的现象。据该市检察院统计,从2004年至今,该院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24件 26人,其中村干部16人,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其中2008年有11件13人,今年上半年已有8件8人。2008年,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郑其优因索贿受贿50多万元,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今年6月8日,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党支部原书记陈云波因涉嫌受贿80余万元被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小村官,大腐败”,村干部腐败不治理,农村社会难和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不遏制,将大大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小事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永康市广大村干部围绕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在农村执政能力大局,以其特有的吃苦耐劳、勤恳踏实、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在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切实起到了引导和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积极作用,使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新步伐。然而,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村官”却经不起金钱诱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引起永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村官”职务犯罪不能小觑,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村官”犯罪到底有哪些特点?危害何在?又缘何频发?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深入永康农村展开了调查。 (博讯 boxun.com)

    
      农村基础建设、土地开发、矿产资源管理成犯罪“高发区”
      “和十几年前相比,涉农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到犯罪领域,从案件性质到作案手段,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永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涉农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村干部为主,犯罪手段也日趋隐蔽。该市自2008年以来查办的21人涉农案件中,乡镇党政机关干部有5人,村支书有6人,村委会正副主任有4人,其他村委、支委成员4人、会计1人,村干部占了犯罪总数的71.4%。该负责人说,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开发、矿产资源管理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其中涉及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案件有7件8人、土地开发、征用领域案件7件7人、涉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案件5件6人,发案时间与相关领域较集中进行开发建设的时间趋同。
      据了解,“村官”犯罪手段主要是受贿,其次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受贿13人,占62%,贪污2人,占10%,挪用公款3人,占14%,三者共86%左右。主要是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庄整治、“三清四改”具体负责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包、招投标、工程款的结算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村庄整治资金。如经济开发区郑村原书记郑其优、西城街道大徐村原书记陈云波利用沙场承包、村庄整治工程款结算的时候,大肆索贿受贿。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乡村,个别村干部在矿山开发、承包、发包和协助政府管理矿山过程中非法获利。如花街镇下堑村徐某在担任该村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期间,在结算矿硝款时,采取虚报矿硝售价赚取差价、虚列运费开支的方式和伙同他人以抽掉过磅单不入账的手段,侵贪矿硝款7万余元。
      另外,涉农职务犯罪往往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窝案串案多。2008年以来查办的19件21人中,属窝串案的17件19人,比例分别高达90%,往往是村 “一把手”与其亲信村干部一起受贿。涉案金额比较大,2008年以来查处的19件案件,全部为贪污、受贿、行贿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在 15万元以上的大案。
    
      ●四大原因造成腐败
      造成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永康检察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分析,当前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是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涉案的大部分村干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郑其优,曾经是省市县先进典型,被评为郑九万式的好书记。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作祟,郑其优迷失方向,淡忘宗旨,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同时,犯罪的“村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或道听途说、似懂非懂,做了违法的事还不知道。该市象珠镇泉头村原村支书王高明和原村主任陈建伟在协助政府以两村土地交易形式帮助楼下陈村实施“下山脱贫”过程中共同受贿一案,两人收受赃款后,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近两年之久,两人根本没当一回事。陈建伟更是认为他帮过楼下陈村的忙,且送他和王高明钱的事情是楼下陈村干部经集体讨论,收受钱物是名正言顺。一些村干部对何为收受贿赂,何为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划不清界限。
    
      二、权力过分集中、民主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是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随着永康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从2004年开始,永康市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大笔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尤其是2006年至今每年8000万元,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得以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集体资金的管理者,国家下拨资金的代管者,集权钱于一身。该市农村虽然大多实行了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但实践中,这些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存在“家族化”、“亲信化”的发展趋势,导致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时或多或少带有“家长式作风”、“ 一言堂”或“小团体主义”现象比较明显,作出的决定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村民难以监督或插手,监督制约的缺失,为村干部犯罪提供了条件。如郑村、大徐村发生的案件,都是村支书一把手,借村庄整治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离不开他们决定的职务之便,索贿受贿。
    
      三、财务制度执行不严,部门监管不力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财务角度看,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不严的问题。一些基层组织在财务制度上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甚至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这种违背财务制度的做法使会计的外部监督几乎为零。村庄整治涉及的资金多、部门多、人员多,对村一级有直接监管职能的镇(街、区)政府,相关补偿(助)款要逐一核实到位困难很大,而且有些工作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客观原因,对涉农资金的支付等环节的监管很难到位。加上一些联村干部因怕工作难以开展,必须仰仗村支书而不敢管、管不到位,对村支书制约力不足。如今年查办的花街镇梧涧村党支部原负责人陈元松贪污、受贿一案中,陈元松利用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仅审核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工程款总数额后即下拨补助款的漏洞,在负责为村集体购买一体化净水器过程中,通过指使供货商故意抬高合同价格的方式骗取并侵吞了63000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利益驱动下的“贿选”之风是村干部腐败的直接诱因。
      近年来,部分地区“村官”贿选之风有抬头之势。尤其是一些地理位置优越、集体经济强大的农村,少数竞选人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走家串户,“烟酒开路”,利用宗族势力、贿选等方式牟取位置,就任后寻求“堤内损失堤外补”,没有“机会”也要创造“机会”。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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