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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东(郭飞雄)"非法经营"案申诉代理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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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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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2-02] 来源:参与 作者: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字体:大 中 小]
2008-12-01
(博讯 boxun.com)
广东省梅州监狱:受杨茂东委托,我们继续担任其“非法经营”一案申诉代理律师,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们赴梅州监狱会见了杨茂东,现就我们会见杨茂东相关情况及意见函告贵处,供参考。并请将我们的意见转呈上级监管部门...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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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1
The Southwest Yard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Zipcode:100031
e-mail:shaoping@public.bta.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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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广东省梅州监狱:
受杨茂东委托,我们继续担任其“非法经营”一案申诉代理律师,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们赴梅州监狱会见了杨茂东,现就我们会见杨茂东相关情况及意见函告贵处,供参考。并请将我们的意见转呈上级监管部门。
一、关于律师会见手续
我们认为:办理会见杨茂东的手续非常繁复,给当事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办理杨茂东的会见手续时,律师需要先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当面递交相关法律文书且要等批准后才能前往梅州监狱会见,且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并不能在手续齐备的当天做出审批,需要不定期等待,因此,等律师拿到监狱管理局批准会见杨茂东的手续再赴500公里外的梅州,辗转需要一周时间才能会见到杨茂东。不仅如此,贵处要求会见杨茂东时必须是两名律师,这样给当事人家属造成很大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律师的时间成本(为会见杨茂东,律师先后三次赴广州),建议贵处在第一次会见已核实了律师身份后简化会见杨茂东的程序,包括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允许一名律师而不必非得两名律师会见杨茂东。
二、关于律师会见方式
我们这次会见杨茂东,贵处安排的会见方式及场所与家属会见在押人犯相同,即隔着玻璃用一个电话通话(两个律师一个电话),玻璃上还写着“你的通话正受到录音和监听”。同时杨茂东身旁还有两名狱警陪同。我们认为:贵处安排的这种律师会见方式严重违反了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及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国是签约国)关于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的规定,严重妨碍了杨茂东申诉权的行使(杨茂东在会见律师时明确表示:其申诉的事实依据等事项,必须在不受监听的情况下与律师谈)。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任何部门及地方不能以“内部规定”及“土政策”对抗或不执行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故请贵处依法更正违背《律师法》的会见方式。
三、关于杨茂东反映的情况
据杨茂东对我们讲,他从2007年12月14日入监到2008年3月15日期间,同监舍的一名强奸犯不停的骚扰他,而且还曾当众打他并向我们诉说其服刑环境及其恶劣,卫生条件差。还与许多大小便失禁的患有精神病的人关在同一楼层,条件还不如看守所。他曾向驻所的检察官反映,但检察官并没有予以处理。作为杨茂东的代理律师,我们有责任据实向贵处反映,希望贵处认真向杨茂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如属实,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服刑人员基本的人身权利。
特此函告
致礼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律 师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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