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林案的辩论焦点,莫律师谈到,孙林在他发表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中否认检察机关对他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支两项指控。孙林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犯,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当时孙林去花卉市场负责拆迁是受到园林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建民的委托,协助其进行拆迁,张建民在证言中表示一是因为孙林以前做过拆迁方面的工作,二是因为孙林认识花卉市场的经营户,能够做通工作。因此孙林召集一些人去做经营户的动员工作,是受园林公司的委托,而且这项委托是经过园林公司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即便孙林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差错,也属于民事责任,而且应该由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民法上一个普通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一项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个刑事责任问题,律师是不能同意这一指控的。而且事情发生在2004年2月,发生现场就有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有问题当时就应该立案侦察,而不是三年以后再追究。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孙林从来没有承认持有过枪支、给谁过枪支,枪本身不是从孙林那儿启获的,检察机关仅凭同案被告的一些供述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如中国成语“三人成虎”所寓,这从刑事讼诉的证据角度讲是不确实充分的,应该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孙林也当庭表示,其中两个证人他根本不认识,而且一支枪据检察机关讲价值几千元,当时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好,他花这么多钱去买枪而且分文不要白送给别人,这些都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