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军人和遗属举报总参将领违反军规集资合作建房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29日 转载)
来源:中国观察
八、九十岁的师、军职以上离休干部和遗属紧急求助!解放军现役将领违反国法军规,领导和组织集资合作建房,阻碍08奥运工程,侵犯公民私有民宅物权!一、举报人: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军职、兵团职、军区职离休干部及遗属、家属子女等住户(其中包括共和国开国中将、少将、大校、上校和中校的遗属)二、被举报人:杨志琦中将总参谋部总长助理孙秉和少将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副部长薛光朝少将总参管理保障部副部长王学军所长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所长陈良洲政委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政委三、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军委总后勤部规定,在没有征得全体住户签字同意的前提下,未经合法授权和批准,组织和领导海淀区五棵松路北八号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的住房改造(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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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杨志琦总长助理的支持下,孙秉和和薛光朝共同出任"住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王学军出任"北京一干所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搬迁组组长,陈良洲出任"北京一干所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总后基建营房部老干部住房建设局2003年11月18日发文《军队离休干部房改政策问题答疑》第四条规定:已经批准出售的离休干部住房原则上不得纳入改造范围。总后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第52条明确规定:"住房改造原则上仅限于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现住房。对已出售的离休干部现住房,若符合下列条件,在征得全体住户签字同意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实施合改建改造。一是因城市规划建设占用干休所土地,需拆迁离休干部住房的;二是原规划建设的离休干部住房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造的;三是经房屋安全性鉴定已无维修价值,影响老干部的正常住用的。"北京第一干休所根本不具备上述条件!理由:1、住房已于1997年12月出售给离休干部并有私人房屋产权证;2、没有征得全体住户签字同意;3、干休所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就规划为离休干部休养使用;4、地方政府没有提出限期改造;5、房屋品质很好,比一般新建房屋都好,根本不影响正常住用。
事实上,在一干所七十多户离休干部住户当中,有33户没有签字同意。签字同意也是附带条件的同意,相关条件依法依规也是不可实现的。
2、违反军委规定,以"住房改造"名义组织领导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活动!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38条规定:"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由于集资所建的住房产权不明晰,军队不经商后,单位集资建房经费无来源等情况,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按照《住房改造宣传材料》所说,"住房改造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办法。第一期建南区域老干部住房及干休所主要配套住房,拟建地上18层,地下3层。第二期建北区域房屋安排总参管保部职工和我所退休、在职及其他人员住房,拟建地上22层,地下2层。""工程总投资17579万,共建住宅3.8万平方米,地下车库200余个。""第一期工程需投资7038万。我所出资1000万元(含预收76户建房款),其他经费由总参管理保障部院校招待所筹措。第一期工程计画有29户须搬迁周转。第二期工程需投资10541万元。我所回迁22户个人应交经费818万元。开工前,先预交425万元(在职干部按2000元/平方米),其余经费由总参管理保障部院校招待所垫支。"住房改造完成后,干休所分得"……建筑面积不少于1680平方米商业用房;不少于100个地下停车位。其中76个车位按7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老干部。""老干部、遗属按不低于北京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改成本价最低限价预交个人购房款(420元/平方米)这就是,杨志琦中将支持,孙秉和少将和薛光朝少将组织领导的住房改造工程的实质内容!这不是集资合作建房是什么?!住房改造应当是在不改变现有住房建筑结构和产权法律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而现在被举报人违规组织实施的"住房改造"是干休所出面以老干部们名下私人所有的房屋及所在土地作为交易条件,与总参管理保障部院校招待所合作,从老干部、遗属和家属处集资,建新房、建商业用房、搞房地产商业开发!!!其实质也是打着改善老干部住房条件的名义,图谋侵害老干部的私人财产权和遗属、子女的继承权,为总参管理保障部的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3、违反党和国家的禁止性政策规定,随意代为处置并损害老干部和遗属们现有住房的合法权益,为个别领导和单位谋取不正当住房利益。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006年196号发文第一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专案。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在杨志琦的支持下,孙秉和少将和薛光朝少将组织领导的"住房改造"(实质是集资合作建房)直接违反了196号档规定和政策精神,最终也将无法获得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证。这将直接损害老干部和遗属们的合法权益。
4、脱离本职工作,违背工作职责,借为老干部住房改造之名,行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之实,主要精力放开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上,以各种方式做老干部和遗属、家属工作,严重骚扰离休干部和遗属的休养生活!总后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第59条规定:"干休所实施住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购房问题,住房保障方式由老干部自主选择,不能强求,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干休所,也不能只强调"大多数",必须人人签字同意,尊重每一户老干部的意见。"事实上,现在组织进行的"住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根本不是为了解决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购房问题。他们的种种理由与现行国法军规根本不符!在此情形下,为了获取老干部和遗属等住户的签字同意,干休所领导脱离本职工作,以"大多数"的名义和方式推动违法违规的住房改造(集资合作建房)。在没有上级批准和全体住户签字同意的情形下,他们擅自停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干休所内实施的平改坡工程达三个月,时至今日仍留着一半待工;他们在干休所内进行二个星期的地质勘查,轰鸣的打井噪音严重影响老干部身心休息和健康;他们在院内施划工程线,做什么施工准备;他们让想参与工程的社会人员随意进入干休所内,严重影响干休所的生活安全和秩序;在没有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发通知要求老干部和遗属过完正月十五就搬家;近日又电话通知近日开始拆迁行动,等等。来源:中国观察
5、为了违法违规的住房改造(集资合作建房),不惜让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平改坡工程停工,让国家承办的奥运活动为他们个别领导和单位谋取不当住房利益让路。
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专门财政拨款为奥运场馆周边的楼房进行平改坡改造。干休所属于奥运周边地区,从2007年11月就开始进行平改坡施工,但时至今日,为了等候上级对他们"住房改造"(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其中二座楼只是进行了一半,等待复工。老干部和遗属们一直在期待平改坡工程尽快完工,使自己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不被拖延损害。可他们至今不让复工!6、违反《物权法》,不尊重老干部,侵犯群众私有房产权利,在没有全体住户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干休所与总参管理保障局院校招待所于2007年11月背着全体住户签署《合作建房协议》。
他们的这一作法直接侵犯了老干部们的合法住房权益,将不属于他们的老干部和遗属的合法权益作为了他们合作交易的条件,是违反《物权法》的。这一协议他们始终没有向全体住户公示。他们的行为损人利己,直接触犯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完全背离了他们作为党员干部和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基本准则和职责!7、违反军队内部职级管理规定,擅自越权组织领导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为此成立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2002]后营字第119号?2002年3月1日)第二条规定:"军职以上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大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和组织。"依据军队现有规定,被举报人孙秉和少将、薛光朝少将、王学军所长(团职)、陈良洲政委和他们所在的部门没有合法权力和资格组织领导干休所内二十余户军职以上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造。
可是,在人民军队明明有着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举报人置国家法律和军委规定于不顾,没有任何法治意识,不讲组织纪律,不仅越权领导组织违法违规活动,还专门为此成立了办公室、协调组、搬迁组、工程组、财务组等成员有数十人的执行机构。这些都有他们自己发出的书面材料证明!四、证据:1、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干休所2008年1月向各住户散发的《住房改造宣传材料》、《五棵松北8号住房合作改造工程宣讲提纲》;2、干休所与院校招待所2007年11月签署的《合作建房协议》;3、人证:全体住户、包括老干部、老干部遗属、家属、房屋产权共有人、继承人等;4、干休所内"平改坡工程"的停顿现状;5、干休所党委名义发出的通知、要住户签署确认的协定等档;6、谈话录音;7、照片;8、录影;9、其他。
我们认为,相关人等,只要他们违法违规,就是在领导素质上、在把握政策水准和能力上、在对前辈革命军人和遗属的感情上、在他们的职责意识上、在作为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品质上有问题、有缺陷。任何人、任何单位部门,只要违反国家法律和军委明令规定的行为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就是军纪涣散,就是腐败!他们现在的所作所为已经损害了人民军队的形象,伤害了老干部和遗属的感情!如果他们违法违规的行为得逞,将给党和军队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害!我们请求纪委的同志为了党和军队的整体利益、整体形象,全面深入调查这一违法违规活动,根据既有事实,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的活动,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肃,以正党风军风!腐败的官员必须为他们的违法违规活动承担责任,赔偿在违法违规活动中给党和部队造成的损失,包括各种借住房改造名义违规费用开支,如图纸设计费、工程勘探费、餐费、会议费、油费、印刷费等!我们请求具体如下:1.责令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军委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态度和水准,履行好本职工作和责任,立即停止所有以住房改造名义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相关的一切活动!他们只有为老干部服务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处置或代为处置老干部房屋等财产的权利。
2.组织对人民军队和老干部有感情和有正义感的部队纪检工作人员,成立独立的工作小组进驻干休所,与每一户老干部或家属进行面谈,全面听取每一户老干部的意见,避免偏听偏信;彻查自2000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二次进行违法违规建房活动的责任人,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不了了之的工作作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公示给全体离休干部和遗属,责令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当面向老干部和遗属赔礼道歉,以整肃军纪、党纪。
3.责令撤销干休所背着全体老干部和遗属私下与总参管理保障部院校招待所在2007年底签署的集资合作住房改造建房协议!彻查协议中约定的数亿元的资金来源和去向,避免军费被个别单位私自挪用、浪费和损失。
4.责令撤销各个与违法违规进行的集资建房活动相关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等机构。他们在干休所的所作所为,他们的这种"服务"已经严重伤害了许多老同志和遗属身心健康和休养生活。
5.组织部队审计部门对干休所自2000年以来的所有财务收支进行公开审计,在干休所内向全体老干部和遗属予以公示,特别是对与近年来擅自组织合作建房相关的各类开支费用(包括没有任何依据以白条和假发票报销列支的个别人员的搬家补助35万元)审核和坚决的追讨,避免国有资产和军产的损失、流失,或用于弥补个人错误。对其中涉嫌违规的腐败份子交送纪检部门处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个别人要交送司法机关调查。来源:中国观察
6.对干休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准。让有关人员明白,他们在干休所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他们本来的职责是什么。
7.干休所属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比赛场馆周边地区,为迎接日益迫近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责令干休所尽快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继续进行并限期完成干休所全部房屋的平改坡工作,对所内居住环境进行绿化美化。
8.在不影响大多数老干部现有生活居住稳定、尊重现有房屋产权以及保持现有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及时完成干休所全部房屋的装修改造,尽快解决少数老干部住房中存在的困难,以全新面貌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
9.事实证明,那些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违法违规集资建房活动的人,已经丧失了对老干部、老军人及其遗属的尊重和感情,这样的领导水准、工作态度和能力令人怀疑,应当按规定撤职查办或调离现在的工作岗位!我们现在正式向纪委同志举报此事。
如果他们继续违反国家和军队现有规定,打着住房改造的名义进行违法违规的集资合作建房活动,未经全体住户一一签字同意就开始实施拆迁行动,我们将把所有此次现役军人领导组织侵犯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实施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活动的全部文字、录音、照片、录影、宣传材料等证据以及多次投诉信函内容,向全世界范围内的国内外媒体和网站、论坛发布,让社会群众和线民一起监督人民军队内部共产党员和现任将军的所作所为!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敬礼!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师职、军职、军区职离休干部及遗属、家属2008年5月附上已向地方政府领导有关平改坡工程被迫停工的信函供参阅。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主题:2008奥运会五棵松地区西四环边平改坡工程不当延误编号:2008010835市长同志:我们是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北8号,总参兵种部北京第一干休所的业主。我们处于2008年奥运会国家篮球馆附近,直线距离不到一公里。同时,濒临西四环主路。
2008年奥运会平改坡工程自2007年11月开始在我所院内开始施工。干休所领导通知我们工程将在2007年12月25日完工。但是,时至2008年3月9日,工程仍未完工,只是进行一半,处于停工中。形象极差!有关事实,您派人来现场一看便知。他们自己的办公楼和住房做完了平改坡,而老干部们的住房确根本没有,有的还只是进行一半!!!!在西四环主路上就可看的一清二楚!!!!据了解,北京市政府已拨款给干休所350万元工程改造款,用于干休所内全部楼房的平改坡。但工程却拖了四个月仍不完工。干休所理由是要进行住房改造,他们在办理上级批文。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干休所内住房均已出售给个人,属于公民私有财产,系民宅。按军委档规定,住房改造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其中特别规定没有已出售住房住户(业主)的"一一签字同意",不得进行住房合改建。干休所内住户,特别是老干部、老干部遗属、家属大多数不同意,至今仍有半数以上的拥有住房产权的住房不签字。但个别领导却附加上行政人员,退休人员,非业主的名义签字,对上级领导声称是大多数。
更为违规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去年明确发文,为避免国家住房改革制度受到损害,为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借机谋取不当住房利益,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义进行集资建房。按照干休所现在方案,根本不是住房改造,而是拆房建房,还向老干部集资。这是以住房改造名义,行集资建房之实。军委早在1999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就明令规定:军队今后不再进行集资建房。
必须认识到,他们要求八、九十岁的老人搬离已居住了几十年的家,为给他们建新房是极其不人道的。老人们还能活多少年?他们还能搬回来吗?他们这样做,无异于害命图财。他们的计画是不可能实现的。国家法律和军委规定不允许他们这样做。干休所至今也拿不出批准他们可以进行住房改造(集资建房)的上级批复。只是在口头上做出不负任何责任的许诺、推托,欺上瞒下,公器私用。
必须注意到,如果在老干部们和业主们的签字没有拿到下,上级部门擅自批复搞什么住房改造名义下的集资建房活动,老干部们、老干部的遗属、家属、业主、继承人将联名直接向军队纪委、中央纪委报告违法违规集资建房活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着为老干部服务名义,实际干着损害老干部利益的任何活动都是不可能得逞的。任何人也承担不起因起而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难以估量的不良政治影响。
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干休所内住房不能及时全部按期完成平改坡工程,工程延误也直接损害老干部、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损害2008年奥运会的社会形象!我们请求你们不要被个别领导的不负责任的理由蒙蔽。在没有合法有效档的支援下,明确拒绝他们的各种理由。所谓改造,应当是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产权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他们要做的却是以住房改造之名,做出集资建房之实!党和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进行集资建房,他们怎么可能做成呢?!但是,为了实现个别人自己的不当住房利益,他们仍不放弃一切机会。他们现在的行为已直接影响到平改坡工程,已直接影响到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行!!!不能为了个别人谋取不当住房利益而影响国家大事!为了2008年奥运会,请及时介入干预此事。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对北8号干休所的平改坡工程复工,尽快按标准按品质完成住房平改坡改造工程,将进行到一半而停顿的工程迅速完成,迎接08北京奥运顺利召开。
如果近期不能复工按计划完成全部平改坡工程,为维护北京08年奥运会,也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视情况向国内外媒体、网站,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影等方式公布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军委规定。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消极影响,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北8号,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遗属、家属子女、产权共有人、继承人、业主等住户
2008年5月
市长同志,
为便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同志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现将有关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北8号总参兵种部北京第一离休干部休养所领导声称的"住房改造"所违反的国家法律和军队政策,摘要提供给你们。请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军队形象!制止一切阻碍2008年奥运会的不当活动。来源:中国观察
敬礼!
北京一干所离休干部、遗属、家属、继承人、住户、业主等
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
(这说明:干休所中现已出售的住房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属于民宅,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以党委或组织决定名义,以任何形式处置或代为处置民宅,包括私自非法与外单位签署什么合作建房协定!
作为成建制的革命军队一级组织,必须严守法律和军令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或图谋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现任领导以党委或干休所名义与外单位订立合作建房协定直接侵犯了老干部及其家属和合法继承人的私人财产权益,是非法的,是违反军委规定的;同时,这种非法不当行为也直接损害了部队和党组织的名誉。应予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006年196号发文第一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专案。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这说明:他们明知国家有相关规定,却明知故犯,私下组织集资建房,借机谋取私利,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同时,这项规定也说明,他们私下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是不可能获得国家批准的!他们向老干部的许诺也是空头支票,不应法律保护的。)
3、《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由于集资所建的住房产权不明晰,军队不经商后,单位集资建房经费无来源等情况,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
(这说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是部队的现行政策。个别领导胆大妄为,利令智昏,私下与外单位商议非法的集资建房协议。个别领导根本不具备为老干部服务的意识和素质,应当按照军委规定并依据老干部的意见及时进行撤换。)
4、《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5、《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这说明,干休所根本没有权力组织什么集资建房,他们根本没有资格和级别来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或遗属商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出售。)
6、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2002]后营字第119号?2002年3月1日)第二条规定:军职以上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大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和组织。
(这进一步说明,干休所作为团级单位根据没有权力和资格负责军职以上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出售,他们对个别老干部做出的优惠承诺也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
7、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2002]后营字第119号?2002年3月1日)第三条规定: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案,必须纳入军队建设计画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8、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2002]后营字第119号?2002年3月1日)第十五条规定: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建设、出售以及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搞计画外工程、超标准建房、低价售房、不按要求抵扣、擅自外销房屋、挪用售房收入等,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这说明,干休所向个别老干部做出的具有诱惑力的搬迁条件是违法的、是不可能实现的!他们在欺骗老干部和家属!)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2007年2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画时,应优先安排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画的土地,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画和当年土地年度供应计画的土地,不得转让。凡是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说明,干休所内任何空余土地的利用必须报军队和政府规划,未经批准,干休所现任领导就无权处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来源:中国观察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如果干休所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下与外单位签署侵犯或可能侵犯老干部或其遗属私有民宅物权的所谓合作建房协议,就是违法侵权!相关业主(老干部或其遗属,或相关民宅的合法继承人)均有权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向相关纪委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干休所和直接负责领导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1、总后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第52条明确规定:住房改造原则上仅限于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现住房。对已出售的离休干部现住房,若符合下列条件,在征得全体住户签字同意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实施合改建改造。一是因城市规划建设占用干休所土地,需拆迁离休干部住房的;二是原规划建设的离休干部住房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造的;三是经房屋安全性鉴定已无维修价值,影响老干部的正常住用的。(这说明,即使符合三项条件,也要征得全体住户签字同意!只要有一户没有签字同意,就不属于全体住户签字同意,而且要有签字为证。)
12、总后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第33条规定:干休所离休干部住房出售后,产权归己,维修自理。其管理、维修应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有偿服务或物业管理。
(这说明,干休所的现有营房管理体制应当尽快终止,撤销或缩编那些浮于闲事、白领工资而且还整天谋划自己住房利益,侵犯民宅物业权利,做着损人利己、非法之事的人! 现在的干休所以及军队给离休干部的福利和待遇实际上由行政人员以各种形式在享受。
现有屈指可数的身体活动不便的老干部能享有多少?
他们现在的工作实际上主要是在千方百计、欺上瞒下、拉大旗作虎皮搞什么集资合作建房,直接损害老干部的身心健康。雇请个社会上的物业服务公司也比他们的服务意识强! 干休所的老同志已去世大半,留着二十年前设立的团级建制和众多闲散人员根本没有必要。这实际是对军费和国家财富的浪费。
应当尽快按军委档规定撤销或缩减现有营房管理体制、干休所的建制,按照胡主席的指示要求,将有限的军费用于一线部队!)
13、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38条规定: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
14、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5条规定: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
15、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三部分规定: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这说明,干休所现有干部现在都拿着军队的住房补贴的同时,还想以损害老干部和家属以及相关继承人的合法产权为机会,非法谋取自己的不当住房利益!
国家和军队早已取消了实物分房以及集资合作建房,以货币补贴是现行的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是违反现行政策的,未经民宅业主同意便与外单位搞什么合作建房也是非法的,法律上和政策上根本行不通的。
实际上,个别领导也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目的实质上是借此形式,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以为老干部改善住房的名义在大肆消费公款,将本属于部队和业主所有的金钱用于少部分人的个人交际、吃喝玩乐。
合作建房如果能搞成,他们可以获得住房利益;合作建房没有搞成,他们也可以借合作建房名义将干休所的巨额存款享受掉,获得个人或少部份人的私利,甚至可以借此掩盖他们的混乱财务中故意混乱的开支和报销的费用。
要彻底解决这个体制性的毒瘤,必须禁止干休所非职责性的和超出预算的不当开支,依法进行审计;必须按军委规定取消现行营房体制,不给个别人进行腐败的机会。)
16、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第五部分规定:售房区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社会化管理。为使售后住房与营房管理脱钩,保证购房人员买得起房、住得起房、住得放心,减轻部队的负担,《方案》对军队住房区分四种情况,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社区,主要委托地方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由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实施监督;
售房区住房,无论是出售或未出售的,都要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采取委托、承包等手段,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可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营区正规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来源:中国观察
17、总后基建营房部老干部住房建设局2003年11月18日发文《军队离休干部房改政策问题答疑》第四条规定:已经批准出售的离休干部住房原则上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这说明,干休所领导组织的违法违规建房活动即使改换名义,也是不能获得批准的。据此,在现有民宅所有权人老干部们和遗属们的反对或置之不理之下,他们建房的目的不可能得逞的。)
18、总后勤部2004年8月发布的《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第59条规定:干休所实施住房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休干部购房问题,住房保障方式由老干部自主选择,不能强求,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干休所,也不能只强调"大多数",必须人人签字同意,尊重每一户老干部的意见。
(这说明,在违法违规组织的"集资建房"或"住房改造"中,干休所领导以所谓"大多数"名义来迫使老干部和家属表态,以组织名义威逼表态的工作方法是直接违反军队政策的,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再有人以所谓的组织名义来"做工作",相关"做工作"谈话内容应当进行记录或录音,交更高一级纪检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19、《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这说明,一干所组织的建房或以改造名义进行的变相建房活动是违法的,骗人的。损人利己、以权谋私的违法活动最终是不可能得逞的。)
总结:
"住房改造"应当是在不改变现有住房建筑结构,不改变房屋产权法律事实的条件下进行的。
现有合法并具有长期居住价值的住房拆除,在原基础上违规盖超标准新房,每人还向他们(建房小组,没有合法依据的组织)交房款几十万元、车位款七万元,等等。这不是"集资建房"是什么?这不是违法违规是什么?
一干所个别领导借上级领导关心老干部的名义和干休所党委决定名义,欺上瞒下,违规组织集资建房活动(或以改造名义进行的变相建房活动)是严重的违法违规活动。也正因如此,他们在未经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总参管理保障部签署违法协定,而且至今也不敢向老干部和家属公示。他们向大家所承诺的超标准的美好住房前景是非法违规且最终不可能实现的。他们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相关人最终要为他们现在违法违规进行的建房活动和费用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党纪处罚。在国家法律和部队政策面前,我们应坚持遵纪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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