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苏滨:青岛错埠岭拆迁真相(七)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26日 转载)
[日期:2008-05-26] 来源:参与 作者:李苏滨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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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南市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上午10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于建利涉嫌诽谤案。检方出庭人员是胶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玉军、宋婷,辩方出庭人员是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滕彪律师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温海波律师。主审法官是胶南市刑事审判庭张波。笔者这次是作为旁听人员和错埠岭16位被拆迁户代表一起坐在旁听席上观察、监督此次审判活动。辩护人一方之所以如此排兵布阵,一是由于胶南市法官故意刁难辩护人,非法阻止笔者行使辩护权,二是于建利辩护团成员一致认为,胶南市法院和检察院毕竟在软、硬件上均不能与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检察院同日而语,杀鸡不用牛刀,温律师出庭为于建利辩护,一样能手起刀落轻松拿下胶南市检察院违法起诉于建利的错误行为。
开庭法槌敲响后,滕彪律师首先举手发言,郑重提醒审判长在宣判前,应当依据我国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尊重于建利先生的人格尊严,为于建利先生解开手铐和脚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电视直播上可以看到对成克杰、陈良宇等贪官污吏的审判被告向来不带手铐和脚镣)。面对滕彪律师这一正当要求,胶南市法院执行法警应声站起解释说手铐及脚镣是公安机关看守所工作人员戴的,与他们无关。况且钥匙现在不在他们手中,法警爱莫能助。
对于法警弄虚作假、当庭撒谎的表演,于建利先生毫不留情的给予反驳:“我刚刚被带进法院大门后你们才给我戴上脚镣,不少人都看到了,怎么说是在看守所戴的呢?”于建利先生义正词严的辩驳,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面对法警和被告人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为避免公众对当日司法审判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此时应当由张波法官依法示意法警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言的真实性。
法警可以依法让自己(2名以上)的同事或其他知情者出庭作证,证明1、于建利确实是在看守所押解时就被戴上手铐和脚镣,不是到了法院审判庭大门外才被戴上的;2、他们手中确实没有打开刑具的钥匙,法院领导从未给他们配置过相应的“装备”;3、即使他们手中有钥匙,但他们并没有在法庭上为被告解除刑具的义务,所有刑事被告在胶南市法院都是戴着刑具接受审判的,除非张波法官下达解除刑具指令等等。
对于法警的举证,于建利可以依法予以质证,质证也应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1、自己刚才所言属实,没有冤枉法警;2、确实是胶南市法院法警不老实,竟然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堂堂的人民法庭上当众歪曲事实,面对国徽撒谎;3、经法官允许,于建利还可以让近20名亲眼目睹戴镣者(法警在法院院内给于建利戴镣时至少有20人看到)出庭作证,以辨真假。
然而,不知是因为张波法官对国家法律一向持蔑视态度,还是担心一旦沿着法定的举证、质证的审判规则发展下去,法警定不能自圆其说,会不小心戳穿自编的谎言,甚至保不准砸了胶南市人民法院的牌子。在众目睽睽之下,该张居然对滕彪律师的持续抗议和于建利的辩驳一概置之不理,坚持让于建利带着手铐和脚镣接受该张的侮辱及非法审判。
刚刚开庭,个别法官和法警就迫不及待的展示他们弄虚作假、当庭撒谎,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劣根性,下面的审理还能公平进行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治原则能否在后面的庭审中得到维护?辩护律师和对法院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将如何应对法官的公开违法、抗法行为?请继续关注《青岛错埠岭拆迁真相》(八)。
李苏滨
2008年5月25日于北京家中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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