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救其他访民的重庆向平华:街面房32/平米被政府抢(视频)(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3月0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稍早,博讯发表了浙江截访人员街头绑架女访民,激起公愤,解救女访民的视频,视频中勇敢阻拦截访公安的一个女士就是来自重庆的向平华。这是她在北京上访村拍摄的,旁边就是新盖的北京南站,后面是被拆的废墟。
向平华家的150平方米的街面房在1998年被重庆渝北区政府强行霸占,只给补偿每平方米32元。为此,她上访10年,一直没有解决。当地公安警告她,因为今年是奥运年,再上访北京被抓回去对待会不同,会送精神病院,打毒针。毒针不会致命,但会让人发疯。
博讯视频:点击这里
下面是她的申诉信。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活抢人 强用32元买我一平方米街面房
控 告 书
控告人:晏金泉,男,84岁,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一巷27号
向平华,晏金泉之女儿,55岁,汉族,住同上。
被控告人:1、陈希荣,男,68岁,住渝北区建设路二巷37号
2、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办事处
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控告人在渝北区两路镇五星路一巷七号,私有两楼一底,木穿逗临街门面瓦房,共计156平方米(不含凉台),其中,门面底屋52平方米。
1973年“文革期间”,被两路乡政府修场管会侵占房地底面积33平方米,建场管会办公楼,在当时的混乱局面,控告人无可柰何,亦未给拆迁补偿和解决住房问题。余下19平方米归还控告人自建房(有原场管会负责人付国昌证明在案),同年,控告人建房时,街道工业综合厂负责人李德会、简文芳向控告人借用,支持街道居民就业。用控告人瓦桷、房料,综合厂出工建成街面房屋,并口头约定在控告人需要时即要即还。(简文芳等人的证明在案)1994年10月,被控告人陈希荣仗持“有钱”,将其妻黄素芳租用综合厂借用控告人的房地,占为已有,捏造“控告人将年久失修的五星路一巷七号房屋赠给义弟陈希荣”,从渝北区国土局骗取了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2月,控告人因女儿向平华下岗自谋职业,向借用人收回房产时,被控告人陈希荣侵占房产的违法事实暴露。经控告人举报,国土局查明,区人大监督,区府发出“注销”被控告人陈希荣骗取的使用权证。陈本人向国土局表示愿意交出“国土使用权证”。此事件本已了结。由于被控告人“有钱”,节外生枝,恶人先告状,状告区政府,区府竟然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又发文件撤销“注销”被控告人骗取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艰苦的五年诉讼,2002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渝高法行再字第2号判决,该判决撤销了运去的一切错误的判决和渝北区政府的错误处理决定。紧接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向渝北区政府发出了[2003]3号司法建议函,建议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我被拆的房屋作出补偿。对贼偷的房屋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妥善处理。但是,渝北区政府和双龙湖办事处天天说在研究、在解决,就是不见结果。控诉人的女儿向平华被迫上京投诉一年。在中央各部门的压力下,9月30日双龙湖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晏金泉房屋拆迁补偿的处理决定》(双龙湖街办发[2004]105号文)。决定按照就迁就高的原则级予补偿,荒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晏金泉原江北县胜利路69号房屋被拆除给予拆迁补偿每平方米补偿32元。加上30年利息共52800元,并且陈希荣偷骗我家的房子也不还我。渝北区政府向上级汇报不还我房子的理由是,陈希荣家有两个残疾人。还了房子会造成陈家的经济困难,产生新的矛盾。
对此,我们反驳如下:
一、在2004年按1979年的房价32元一平方米给我补偿不合理,现在32元一平方米买砖都不够。
二、众所周知,我国的利息此房租低,双龙湖办事处假仁假义的给我们利息,更说明了他的虚伪。
三、陈希荣文革造反起家,打砸抢的武斗司领,坏事做绝,天报应,生两个残疾孙。但陈希荣为获私利,违法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早已成为陈百万。现有六个门面(两个门面出租),一个冶炼厂,厂房设备别人出两百万,陈都不卖,工人40多人,家中还请有保姆。这些事实有目共睹,渝北区各 级领导不可能不知道,还我私房怎么会造成他家困难,这完全是隐瞒事实真相、目无党纪国法,按区政府有的官员说,陈做贼偷的房子还应该有继承权,望上级领导为民伸张正义、为民做主早日归还我私房。
我特要求如下:
1、我的要求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原房在还原房,我借给街道工业的原房还在(现违法骗房人占用的),应归还我。
2、原房不在的以相似的房屋,商业位置差不多房屋赔偿。
3、作价也要能买回侵占条件相应的私房。而渝北区双龙湖办事处2003年8月28日在渝北报登售房启示,卖出的门面房屋起价每平方米6500元,它的商业位置还没有侵占我的街面房屋好。要知道你双龙湖办事处是在给我们受害的人落实党的政策,而不是低价收购高价出售,从中获取暴利。
附件于后:
1、高院行政判决书(2002)渝高法行再字第2号。
2、市高院(2003)3号司法函。
3、 73年两路街道革命领导小组向原中共江北县委、县革委提出大修场管会公房的请示报告。
4、中办发(1986)6号文件摘录第三条。
5、民事法律政策选编186页、“文革”中造反派头头和个别干部利用职权、拆走、占用私房均应必须全部退出。
6、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7、(1999) 厂长简文芳、刘忠海借房的归还报告。
8、对当年拆房领导付国昌调查笔录、原两路镇政长黄清煜调查笔录、原两路区委书记杨世成的证明。
9、 两路府(1999)84号文件、渝北区府办(1999)201号文件。2000年3月房屋买卖合同。
10、94年陈希荣骗办土地审批表、98年陈希荣在区国土局询问笔录、98年区政府对陈希荣答辩状、99年区法制办对陈交代骗房笔录。
11、邻居苏康英对陈希荣商业门面的证明。
此致
申请人:晏金泉之女儿:向平华
2008年3月13日
控 告 状
强烈抗议重庆市渝北区政府不落实市高院判决及市高院司法函,对抗中办发(1986)6号文件及民事法律政策选编、第二辑186页规定、文革中造反派头头和个别干部利用职权、拆走、占用私房均应全部退出。
我名晏金泉现年86岁、现住渝北区五星路一巷27号、解放前原在两路场胜利路69号有私房一幢。房为两楼一底木穿逗瓦房临街两间门面,地面积52平方米,两楼104平方米,共计156平方米(不含凉台),在1973年“文革”中,两路乡人民政府场管会修办公楼非法拆出我私房,当时一无补偿、二无安置,修场管会办公楼占用地面积32平方米,剩下约20平方米宅基地归还我家自建房。我用自家的房料,在归还的宅基地上建房时,街道工业(才开始成立)负责人李德惠、简文芳向我妻借用,并口头约定街道工业出工,我家的房料、宅基地、搭建好简易房屋所有权属我家。暂借街道工业无偿使用,我家需要时即要即还。在使用期间,我多次向借房厂长及镇领导要过,他们都承认还,就是赖着不搬。。
1998年2月女儿向平华下岗回家,再次要求收回该门面自谋职业时,始发现该土地使用权被同街小业主陈希荣伪造我妻敖明芳赠房送约。从渝北区国土局骗取了土地使用权证,经控告人举报,国土局查明、区人大监督、区府发出注销被控告人陈希荣骗取的国土使用权证。陈坦白了骗房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交出国土使用权证。(附98年4月10日在国土局询问笔录),此事件本已了结,由于被控告人“有钱”买通权贵,节外生枝,恶人先告状,状告区政府,区府竟然180度大转弯,又发函撤销其“注销”陈希荣所骗取之国土使用权证,使其违法骗取使用权证又“合法”了。由于政府中的一些人以种种借口包庇违法人,至使我艰苦诉讼五年多后,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下达两多来、渝北政府一直不按判决和司法函实事求事的解决,迫使我多次上京上访、在2004年6月3日渝北区双龙湖办事处通知我去解决,给我宣读他们昨天研究的决定,将侵占我家街面私房按32元钱一平方米金额赔偿、不安置房屋、他们的依据是四川省江北县革命委员会计建委江革计(79)字第338号关于房屋估价标准的通知、这个(79)338号给73年拆我私房是两个根本不同历时期的问题、73年属文革全国一片混乱法律被践踏了。为修场管会办公楼拆出我私房当时、一无补偿。二无安置分文不给、能算拆迁吗?不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什么把文革定为十年浩劫(1966-1976年)中央为什么专门制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文革期间强占、或挤占私人房屋应,谁占谁退、谁占谁赔、和民事法律政策选编,第二辑、186页、明确规定、造反派头头和个别干部利用职权、拆走、占用私房均应必须退出、以及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域房字第575号(三个法律文书附后)这些都是中央争对文革中侵占私房政策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双龙湖街办现用32元买我一平米街面房等于在大街上活抢人。
双龙湖街办:拆迁案例指79年一82年的拆迁、当时是雷翔空任副县长组管城镇建设工作、根据县府的决定、由两路镇、原镇长黄清煜同志负责对两路城区规划线内的公私房的拆迁动员、安置工作、私房拆除后政府按当时的规定、政府付给了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同时也安置了公房、95年因公房、房租涨价、拆迁户要求归还产权、在2000年3月渝北区政府、将当年拆迁户安置的公房以壹元一平方米返还给拆迁户、这就叫拆迁:(两路府(1999)84号文件、渝北区府办(1999)201号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是2000年3月)(附:文件于后)
双龙湖街办:把73年强拆我家私房现在用32元钱强买一平方米街面房比国民党还过分。
根大街上抢劫没有区别、这难道是渝北区政府的政策呜?!!
四、94年陈希荣利用其妻黄树芳租用综合厂借用我家的房屋、伪造我家赠房送约时明明白白清楚记在是我家祖房、政府所属部门也盖章认定的是我家祖房。当举报他是伪造我家的送约时、你政府就不承认是我家祖房了、这是什么道理?我家祖房是两路场全场街方都知道、在给区国土局举报中的证明有老街方、老领导、老厂长及综合厂的老工人。就市高院(2003)3号司法函说得很清处 综合厂的房屋与晏金泉的权益有一定关联,故未要求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议你们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我的要求:
1、要求政府归还我借给综合厂的简易房屋19.64平方米、门牌号为两路五星路一巷七号(现还被违法骗房人占用)。
2政府挤占的现应赔偿原位置差不多的商业门面32.36平方米房屋。
3、另还有104平方米住房能安置现房最好、或按当地市场价赔偿货币。
4如以上都协商不通、要求归还我原房宅基地面积52平方米使用权。
附件于后:
1、 高院行政判决书(2002)渝高法行再字第2号。
2、 市高院(2003)3号司法函。
3、 73年两路街道革命领导小组向原中共江北县委、县革委提出大修场管会公房的请示报告。
4、 中办发(1986)6号文件摘录第三条。
5、 民事法律政策选编186页、“文革”中造反派头头和个别干部利用职权、拆走、占用私房均应必须全部退出。
6、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7、(1999) 厂长简文芳、刘忠海借房的归还报告。
8、对当年拆房领导付国昌调查笔录、原两路镇政长黄清煜调查笔录、原两路区委书记杨世成的证明。
9、 两路府(1999)84号文件、渝北区府办(1999)201号文件。2000年3月房屋买卖合同。
10、94年陈希荣骗办土地审批表、98年陈希荣在区国土局询问笔录、98年区政府对陈希荣答辩状、99年区法制办对陈交代骗房笔录。
11、邻居苏康英对陈希荣商业门面的证明。
此致
申诉人:(渝北区五星路一巷27号)晏金泉、向平华、
朱忠柏、朱艳、朱君、赵忠全、赵子壹
宅 电:(023)67819092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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