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访民沈利虎控告医院院长非法行医/吕耿松
(博讯北京时间2007年6月16日 转载)
吕耿松
六年前,杭州利民中式服装厂职工沈利虎因牙缝嵌食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补缝,在医生建议下拔掉一颗牙齿,拔牙后引起旁边的牙松动和感染,该医院院长赵士芳给他做了根管治疗,根管治疗无效又拔掉这颗被感染的牙,拔了后又引起更大感染,并病变为左下颌体炎性肉芽肿。因该院服务态度太差,沈利虎和赵士芳大吵了一架。2002年9月,沈利虎到浙二医院(浙江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手术,和浙二医院的主刀医师黄剑奇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但当他全身麻醉后,主刀人却偷换成了赵士芳,手术后发生连续感染,导致创处病变为骨髓炎,最后切除左下颌骨及周围软组织,造成终身残疾。现在,他半边的脸凹进去,食物只能吃流质,由于钛板植入口腔,每日发疼,六年来受尽了折磨,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2003年10月,沈利虎曾把上述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杭州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4年3月 3日,杭州市医学会作出了《杭州医鉴 [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于赵士芳身份不凡( 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常委、中国民主同盟第九届中央委员、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浙江省口腔医学会会长、浙江省医学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医学院口腔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及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等16个显赫的职务),杭州市医学会作出了不利于沈利虎的医疗事故鉴定,并有意回避了赵士芳冒名顶替主刀人这一重要情节。因杭州市医学会明显袒护赵士芳,法院判沈利虎败诉。此后,沈利虎不断上访,但总是被当局象踢皮球一样相互推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浙江省监察厅认为此案系司法鉴定不公造成,批转浙江省政法委员会处理。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法委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但它至今没有回音(已有一年多时间了)。 (博讯 boxun.com)
沈利虎早就对赵士芳非常反感,因此他才到浙二医去就医的。但赵士芳为什么不经沈利虎同意,也没有经过他家属的同意,就跑到浙二医院去在他全身麻醉的情况下擅自为他实施手术呢?案发时,杭州有警察认为因沈利虎跟赵士芳吵过架,赵有故意报复之嫌,建议沈利虎向警方控告。因没有证据,沈利虎一直没有对赵士芳提出刑事指控。一次偶然的机会,沈利虎在中国卫生部网站上获得了赵士芳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该信息证明赵士芳的医师执业资格是在2002年10月6日注册的,而且其执业地点仅仅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一地。因此,在2002年9月27日为沈利虎实施的时候,赵士芳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才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按照中国现行的医疗制度,医师的执业地点只有一个,即其注册的执业地点。违反了这些规定,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沈利虎请教了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赵士芳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行为给沈利虎造成了重大伤害,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沈利虎于2007年6月11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提出了刑事控告,请求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刑事追诉期内依法追查赵士芳的刑事责任,以严肃国家法律,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
附沈利虎的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 沈利虎,男,1952年出生,身证号:330102195201070919,杭州市上城区丰家兜12号703室,电话87812230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赵士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医师、院长
被控告人涉嫌罪名:非法行医
主要事实:
2002年9月24日,我因炎性肉芽肿入住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浙二医院)治疗。26日,我与浙二医院主刀医生黄剑奇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了黄剑奇为主刀医生,为我实施手术。9月27日,在我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浙江省口腔医院医生赵士芳却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我过了一个多月后才知道当时给我开刀的是赵士芳),致我病情恶化,最后不得不切除左下颌骨及关节,造成我终身残疾。
现查明,该赵士芳注册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且在为我实施手术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显示:赵士芳执业证书编号为120330000000119;执业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注册时间为2002年10月6日。这份信息表明,赵士芳在擅自为我实施手术时,还未注册。也就是说,他当时还未取得执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注册而实施医疗行为的是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赵士芳非法行医并给本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触犯了刑罚,依法应予严惩。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对赵士芳予以立案侦查。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公安分局
控告人 沈利虎
2007年6月11日
本案所附证据材料:
1、手术知情同意书(1)、(2),证明:2002年9月27日手术签字者是黄剑奇和沈利虎;
2、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医疗日志,证明:2002年9月27日对沈利虎实施手术的是赵士芳;
3、浙二医院2002年9月27日麻醉记录,证明:2002年9月27日沈利虎处于全麻醉状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证明:赵士芳是2002年10月6日注册的,且他的执业地点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当时擅自为沈利虎实施手术是非法行医。
5、沈利虎身份证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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