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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图)
(博讯北京时间2007年5月2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贵州六盘水警察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5·19事件)发生已经1年,但当地警方仍想尽办法庇护凶嫌,对死者家属和证人进行威胁和施加压力。以下是相关资料:
    
    目击者证词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调查笔录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贵州警察入室强奸枪杀无辜续:六盘水公安局复查结论包庇凶手(2)


    

死者家属关于对5.19事件结论的复查申请

    
    申请人:陈红(受害人大姐),女,27岁,汉族,农民,不识字,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龙塘街6号附2号。
    申请人:丁发友(受害人姐夫),男,38岁,汉族,农民,不识字,住址同上。
    受害人:陈军,男,23岁(于2006年5月19日被刘德勇开枪打死)。
    被控告人:刘德勇,男,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汪家寨警署民警。
    复查请求:
    一、依法追究故意开枪杀人民警刘德勇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追回被乘乱抢拿的申请人合法财产,(1)现金6万元;(2)金项链一条;(3)金耳环一对。
    三、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对陈军作出死亡赔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六盘水市公安局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5.19案事件的复查结论(以下简称结论)。结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仍在继续包庇袒护纵容凶犯刘德勇,导致死者冤曲至今未能洗清,而凶犯却逍遥于法外。
    一、结论适用复查程序违法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信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在有效期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仍可在有效期再向作出复查意见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同时依《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结合本案,2006年7月5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关于5.19事件的调查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提出异议,在处理程序上即便是由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此进行联合调查,也仅限于对原联合调查组所作的答复的再行完善、补充和纠正,无论其结论如何,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也只能是答复意见而非复查结论。因此,六盘水市公安局避开答复程序径直采用复查程序处理本案,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二、结论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继续纵容袒护包庇刘德勇
    (一)结论歪曲事实蓄意将申请人家庭纠纷捏造为上门闹事。
    申请人与其父丁德喜间的矛盾是一般家庭琐事纠纷,根本达不到闹事冲突的程度。据证人苏健、龙志文、苏刚、龙德红、苏军五人证实:“陈军因筹办婚事,邀他们六人于2006年5月19日前往水城帮忙置办结婚用品,后陈军听闻大姐(陈红)要到老公公丁德喜处接娃娃回家,怕她被欺负,便邀他们一同前往,但并非是邀约实施威吓,尔后因丁德喜不认可陈红,双方仅发生口角纷争,并未厮打,”然结论却将此定性为上门闹事,其用意无非是蓄意制造申请人等行为不端,进而为恶警刘德勇越辖区办私案寻找借口。
    (二)结论对事发根源避重就轻,故意包庇、袒护肇事者刘德勇。
    结论称“刘德勇为化解双方矛盾,由丁远斌、丁远伦带路一行四人到陈红家了解情况,当刘等人表明来意后,陈琴与丁远斌、丁远伦之间发生口角。在刘等人准备撤离现场时,陈琴打电话给姐夫丁发友说丁远斌带人来了,并背起陈红的小女儿追出来,边追边喊警察打人了。”这纯属颠倒黑白,自欺欺人的一派胡言。目击证人湛明学、曹江、陈凤珍(又名陈珍)、王庆霜、夏小花(又名晓花花)均指认“刘德勇凶神恶煞不问青红皂白地对陈琴实施欧打,陈琴被打得又哭又喊救命哪,警察打人哪,另证人龚定军、李从芬、向政林、张永梅、卢林贵、王兰英、王兰菊、李清学、王琴、杨群、郭正洪、杨贵德、潘为军、郎启发、袁明万、穆艳、王奎、龙志文等证实见到陈琴满脸是血的情形。结论故意回避刘德勇借权势帮忙入室报复他人,恶意毒打甚至侮辱猥亵无辜女青年陈琴这一事实,将刘德勇的恶劣行为避重就轻地转移成陈琴与丁远斌、丁远伦间口角之争,隐讳认定陈琴栽赃刘德勇“警察打人”。试问若仅口角之争,陈琴满脸血痕从何而来!刘德勇为化解矛盾进屋了解情况,又为何凶神恶煞不问青红皂白地毒打陈琴?刘德勇这一仗势欺人行为不是徇私报复又是什么?这一行为恰恰是引发惨剧发生的根源。而结论的避重就轻正好说明六盘水警方为包庇、袒护肇事刘德勇,而想尽办法为其推卸责任。
    (三)认定陈军抢枪完全是在捏造事实和栽赃陷害
    如前述陈琴无端被刘德勇毒打得满脸是血后,姐夫丁发友、弟陈军见状先后阻拦刘德勇等离开现场,上前质问为何打人的行为正当、合法。这是公民正当的权益,也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如果说丁发友、陈军的行为是围攻,请问:刘德勇是被哪些人围攻,其他围攻者姓氏名谁,若依结论认定“陈军、陈超、龙德朝、龙德洪、苏军、苏健、苏刚、龙文等人也随后跑往案发现场(其中有人手提木棒、啤酒瓶等东西)”。那上列人是否持器参与围攻,如果参与为何至今不抓捕归案?如未参与,那结论特意提及“有人手提木棒、啤酒瓶等”是何用意?难道是在刻意设计警察遭众人持器围殴。进而为之后刘德勇开枪杀人寻找借口?事实终归不容抹煞,亲眼目睹当晚事发经过的众多群众(其中包括丁远伦)证实:丁发友、陈军根本不存在“围攻撕抓民警”的行为,他们仅是质问刘德勇为何殴打陈琴,而未有抢枪。并共同指认刘德勇所开第一枪是朝丁发友打的,而第二枪则恶意地将手无寸铁近在咫尺的陈军枪杀倒地身亡。这些证人与申请人非亲非故,他们之所以敢站出来作证,完全是出于良知与正义。因此刘德勇滥杀无辜铁证如山,不容包庇抵赖,更不容捏造事实栽赃陷害陈军。
    (四)物证检验报告关于枪支是近距离击发并不能得出陈军抢枪结论。相反可证实刘德勇近距离枪杀陈军。正因是近距离击发,陈军的右手,衬衫衣袖上附着有射击残留物特征元素颗粒实属正常,至于陈军的衣袖和手上有弹药燃烧后的附着物,在未完全排除其他情形有可能导致附着的情况下,不能据此断定外力干扰肯定来自陈军。其次根据陈军体内枪弹运行轨迹是从上至下的特征,结合众多证人证实:刘德勇提枪从高位坡向低位的陈军逼近并开枪,两人所处高低位差自然就形成46.3度的夹角,同样可排除射击时受外力干扰的可能。
    因此单凭物证检验报告根本不能认定陈军夺枪,依此检验报告得出陈军夺枪,当然不能令申请人心悦诚服。
    (五)复查工作组以威胁利诱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性依据。
    据被复查工作组询问后的多位证人向申请人反映,工作组在取证时对他们采取威胁、利诱,甚至是恐吓,让证人或改变原有证词或威胁引诱证人指证丁发友夫妇指使他们作伪证,而对一些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顽固分子”,工作组则采取变相关押(长达9个多小时)方式威胁证人,大打疲劳战以此摧垮证人意志,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证人私自录音资料为据)。为此,工作组如此办案形成的结论就可想而知。其次结论中认定申请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完全是无中生有故意陷害。申请人目不识丁,何来事前写好再叫证人照抄,在此申请人重申若有指使他人作伪证,本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申请人就绝不放弃控告六盘水公安局诬告陷害申请人之法律权利。
    三、关于控告侮辱猥亵乘乱抢拿财物的问题
    其一,原《答复》中第3项称“调查组认真全面调查并对陈琴下腹部及右大腿外侧伤痕进行检验,其受力方向是由下至上,跟陈琴所述暴力方向相反,同时根据现场目击者在场证词,此控告无证据支持。”请问陈琴下腹部及右大腿外侧伤痕是经哪级医院鉴定的?若是原调查组自行检查,这不是在严重违法?受力方向是由下至上,一个男人脱一个女人的裤子是否是要往下用力,女人是不是要用力往上拉,受力方向是不是由下至上?另外现场目击证人是哪些?请作答复。
    其二关于趁乱抢拿申请人财物,申请人虽有“自己记错请求原谅”的表述,但这完全是在警官刘××利用申请人不识字,蒙骗申请人照其草拟好的内容照抄完成,笔录内容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答复》出台第二天申请人找到该警官要求更正笔录时,遭到拒绝(有录音为证)。为此申请人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记录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凶犯刘德勇身为人民警察,公然倚仗权势野蛮枪杀无辜,而申请人久盼而来的《结论》仍继续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纵容包庇袒护罪犯,致陈军之死冤无法得到洗清。为此特向省厅提出复查申请,期盼省厅能为民做主、伸张正义,将草菅人命的恶警刘德勇绳之以法,告慰九泉冤魂,申请人携亲友将永世感恩不尽。
    
    此呈
    贵州省公安厅
    
    申请人:陈红、丁发友
    2007年5月22日
    
    电话:0858-8234480 13985372006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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