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苏浙等地"携带者"旁听 请看博讯热点:乙肝歧视
(博讯2007年4月28日 来稿)
2007年04月27日 09:24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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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1点3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本市乙肝歧视一案在南汇法院开庭审理。为了支援原告陈龙(化名),“肝胆相照论坛”网站的十余名网友特意从外地赶到上海参加旁听。在双方进行近三个小时激烈争辩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或再审。
来自浙江、江苏等地的“肝胆相照论坛”的网友昨日下午1时许相继来到法院门外,大家各自报上网名,热情把手伸向对方。网友告诉记者:“陈龙打官司争权益不是一个人的事,这也是在为我们所有乙肝携带者争取在社会上平等生活的权利。”
华东师范大学的退休老师瞿坚无偿为陈龙代理该案。法庭上,瞿坚认为,被告昌硕科技公司在发函录用陈龙后,又以“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与其解约的做法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瞿坚指出现行的《劳动法》、刚刚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
昌硕科技指派律师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与瞿坚针锋相对。他们指出公司内也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拒聘陈龙并非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要是因为陈龙应聘的工作是生产助理工程师,是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强度和压力都非常大。公司曾咨询过医疗顾问,顾问认为陈龙并不适合该工作,而且长期在这种工作下,对于陈龙的身体有害无益。如果陈龙当时应聘的是公司办公室文员等文职工作,公司是会录取他的。
昌硕公司的说法似乎没有得到旁听席上“肝胆相照”网友的认可。律师的话音刚落,庭下就传来窃窃私语声。
没等瞿坚发话,被告律师再次指出:“企业招聘员工时有自主选择权,多数企业拒聘员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他们根据职位的需要没有聘用陈龙不违反任何国家规定。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但乙肝携带并没在这些法律反对之列。”
这番话立刻引来瞿坚的强烈反对:“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完全是搪塞陈龙的理由,昌硕公司应该给他一定的试用期,如他确实不胜任,那么再进行调整。社会上多数岗位都是压力大强度大的,如果每个岗位都以这个理由拒聘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这一人群如何找工作。”
“是的,是的。”瞿坚的话显然得到了旁听者的认可,他们纷纷点头附和。
在昨天的庭审中,瞿坚代表陈龙再次向法庭重复调解时的要求———昌硕公司不能让其新进员工检查‘二对半’(乙肝五项)指标,这种行为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是这一要求又再次遭到了昌硕公司的拒绝。
“我们不认为检查‘二对半’是种歧视,反而觉得这是对员工身体的负责。在许多单位,全面的体检被员工视为一种福利。虽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已经删除了‘二对半’指标的检查项目,但公务员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人。”
●链接
原告律师宣读一民企倡议书
“这是我这两天看到的一封倡议书,是一位广东民企的老总在得知全国各地的乙肝歧视案后特意发出的。”为了告诉大家,一个没有歧视的环境对于乙肝携带者就业有多么重要,瞿坚在庭审结束前特地带上眼镜从一叠文件中拿出了倡议书并宣读:“我们企业今年招聘员工,不管他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凡是肝功能正常的即视为合格。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除餐饮、幼教行业外,入职体检废止查乙肝五项指标……美国、日本、韩国的企业都把员工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作为个人隐私,我们没必要谈肝色变。”(陈轶珺)
本市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
星辰在线
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大学生小陈体检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原本录用他的公司随即与他解约。小陈认为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诉至法院“讨说法”。昨天,备受关注的本市首例“乙肝歧视”案在南汇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12月,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到江苏一学院举办招聘会,小陈经层层筛选,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于是按通知书要求,到当地市级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它指标均正常。小陈将体检结果等材料邮寄给了昌硕公司。
没想到,昌硕公司退回小陈的材料,并于同年12月28日向他出具解约证明,写明:小陈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他解除协议。
小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昌硕公司仅因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拒绝录用他,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他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公司赔偿他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8万元,并公开道歉。
小陈起诉后,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小陈坚决要求昌硕公司在对新进员工体检时取消“两对半”(乙肝五项)指标的检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昨天,小陈未到庭,他的委托律师指出:小陈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乙肝病人。相关法律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无其它方面的就业限制。
昌硕公司则辩称:小陈应聘的职位工作强度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容易劳累,因此不适合。公司出于对他健康问题的考虑,才没有录用他。况且,公司是在签订就业协议前不予录用,并未违约。
至于小陈提出的“就业歧视”问题,昌硕公司辩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只限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并没有明确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属“就业歧视”。公司要求应聘者做“两对半”指标检查,仅是对其身体状况的了解,并非歧视。
昨天,有十余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专门到庭旁听案件审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
沪上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
新闻午报 2007-04-27 09:41:08
被告公司辩称“应聘岗位不合适”
本报讯大学生陈龙(化名)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被录用后,却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解聘。这名大学生遂诉至法院,这起沪上首例“乙肝歧视案”于昨天下午,在南汇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陈龙原是江苏省某大学毕业生,大三时被华硕电脑旗下的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他2006年7月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可当他按公司要求体检,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后,该公司向他发出了《解约证明》。
今年2月27日,陈龙委托律师将对方告到南汇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要求该公司赔偿1.2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昨天,昌硕科技指派律师参加了庭审。该律师表示,公司绝对没有就业歧视,拒聘陈龙主要是因为他应聘的工作是生产助理工程师,需要三班倒,工作强度非常大,公司的医疗顾问认为其不适合这个岗位。□记者|卢晓华|报道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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