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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子赢了,但中国反歧视之路仍很漫长
(博讯2007年2月16日 来稿)
    
    
     《北京青年报》2007.02.13 (博讯 boxun.com)

    
    
      2月9日,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在上海达成和解。从郑州赴上海为相貌维权的秋子获得了一份长达3年的劳动合同,而此次纠纷的另一方上海昂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除了提供给秋子这份长期劳动合同之外,还公开发表一份反歧视声明,这也是全国企业第一份反歧视声明。
    
      “大头女孩”秋子是幸运的,她的大胆维权不仅没有让她与雇主反目成仇,相反还使她因祸得福。客观地讲,秋子的幸运除了体现社会进步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她遇到了比较开明的雇主,不仅没有因秋子的反歧视而心存怨恨,打击报复,而且还进一步表明了自己的反歧视态度,发表了全国第一份反歧视声明。
    
      在当今中国,歧视存在于许多领域,而就业领域的歧视表现尤为突出,也更加引人关注和容易引起强烈反响。由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造成了歧视形式的多样化和普遍化,歧视内容由传统的家庭出身逐渐蔓延到户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等方面,甚至姓名、属相、血型等内容也成为区别对待,决定录用还是拒绝的堂皇理由,而有歧视思想和行为的单位不仅包括私营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也成了歧视之源。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双赢”结果是值得欣慰的,它让许多关注秋子命运的人们松了一口气,也使更多的致力于反歧视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和曙光。然而,笔者却认为,秋子虽然赢了,但它不过是一个根本无法克隆的个案而已,大量已经发生的各种歧视案件受害者仍处在极度的尴尬、无奈和无助之中,中国反歧视之路仍很漫长。
    
      就拿秋子维权来说,虽然双方达成和解,但和解背后仍然有不少无奈,其中也隐含了双方对歧视的妥协。一方面,虽然昂立公司始终坚持“平等待人、杜绝歧视”的工作原则,应当说也是名副其实的,但它却无法防止它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歧视行为,事实上秋子的抗争也是以反歧视名义进行的;另一方面,昂立公司向秋子提供从事公益事业的长期合同,而未能让秋子回到教学岗位上去,这背后是否也有向相貌歧视妥协的嫌疑呢?当然,这些可疑之处,并不损害昂立公司坚持反歧视原则的企业形象,也不损害第一份反歧视声明的积极意义,毕竟我们应当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笔者所以称中国反歧视之路仍很漫长,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在反歧视方面还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与之配套的组织机构和有效措施。首先,我们还缺少一部基本法律,使宪法平等原则得以具体化的同时,为反歧视提供法律保障。事实证明,当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既不完整又分散,甚至还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严重影响了它的效力,以至于出现“违背法律精神却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歧视行为,使司法执法机关和受害者都倍感无奈。
    
      其次,我们没有维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专门机构,使就业歧视的认定面临许多困难,受害者投诉无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高度重视维护市场的平等竞争,把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当作平等竞争的一个基本内容,它们一般都设立专门的平等就业委员会,既是公民投诉的受理机构,也可以评议认定就业歧视和调解裁决就业歧视纠纷。而在我国遇到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却找不到权威的机构受理和裁决,受害者最终不得不默默承受。
    
      最新消息显示,一部将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制度化和具体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即将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接受审议。这让人们看到了希望。然而,一部法律由草案到最后表决通过,仍有复杂的程序,还要经过激烈的利益博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众的愿望和要求,最终能够发挥多大的实际作用,特别是在消除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思想方面收到多大效果,我们只能寄予厚望,并拭目以待。鲁生(山东法学副教授)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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