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乐山戒毒所打人致死案内幕:成都纪委打字员勾结律师吃“黑钱”
(博讯2006年8月12日)
本刊主笔:正义侠(美国)VS特约记者:陈汕 邱伟(中国)
主要人物:公安部暨四川省公安厅特约监察员:张代良 (博讯 boxun.com)
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村民: 蒋军
成都市纪委打字员: 陈中华
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军
2004年至2005年间,四川省公安厅先后多次召开有关行风整顿会议。会上,公安厅先后两任厅长吕卓、曾省权和副厅长张建国当众表彰了公安部暨四川省公安厅特约监察员张代良在监督乐山市牛华戒毒所保安人员非法打死吸毒者蒋军一案,最终使打人致死者被押上法庭,判处有期徒刑的工作成绩,并号召全体纪检、监察、行风整顿人员向其学习,以把自己的队伍管得更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与此同时,有知情人不断向省、市党委、人大、纪委、司法等有关部门乃至省委书记张学忠、市委书记李春城等领导,举报成都市纪委打字员陈中华勾结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渔人得利、吃黑钱的犯罪事实,请求依法惩处……
那么,蒋军被人打死一案的来龙去脉?张代良是怎么监督此案?打人致死者是怎么被押上法庭?陈中华与陈军是怎样相互勾结渔人得利、吃黑钱?与此案有关的台前幕后还有什么秘密呢?这一切均得从头说起:
起纠纷抢劫手机,躲罚款突进医院
蒋军,1975年8月6日生,初中文化,1998年1月4日结婚,家住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政府宿舍,其身体健康结实,无任何疾病。然而,2002年7月16日,正当蒋军快满27岁之际,他却因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被乐山市公安局下属牛华戒毒所几名保安毒打致死。
2002年8月13日,经由纪检、新闻、法律、医务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了解和蒋军家属的讲述,蒋军之死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2002年6月,蒋军因与普仁乡群益村3组袁志军(小名袁二娃)发生债务关系,便以袁志军的手机作为抵押扣下,二人并达成口头协议:待袁有钱时将手机退还。
然而,几天之后,袁志军却以“被抢”为由,向茅桥镇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茅桥派出所所长王凌云对蒋军说:“罚款1万元,否则于6月14日立案抓人”。
6月13日中午11点,因蒋军家贫,无力筹集几经交涉降至5千元的“罚款”,只好被逼离家出走。
7月15日下午2点,蒋母(袁素华)接到乐山市牛华戒毒所打来的电话,说是“蒋军因吸毒被抓,现昏迷不醒......”
接到电话后,蒋母立即通知蒋英(蒋军姐姐)、肖挺(蒋军姐夫)、任绍兵(蒋军表姐夫)等一起“打的”到戒毒所,但该所所长李春玉却告之:“蒋军已被送去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了。”
当他们赶到市医院内一科时,只见往日健壮、活泼的蒋军已昏迷不醒,大热的天其全身却反被盖得严严实实。更令人恐怖的是,在蒋军床边周围站着4男1女5个表情冷漠、凶神恶煞的“便衣”!其中,戒毒所副所长张玉春主动开口说:“我们没打蒋军,快叫他的父母来!”
医院见蒋军的家属来了,便要求签发病危通知书。为抢救蒋军,肖挺只好签了字。与此同时,肖挺等见蒋军露出的脚上有血迹,欲揭开被子看一下,但却立即被几名便衣给挡开了。
得知蒋军被打昏迷不醒的消息后,蒋母和肖万成(肖挺之父)便请来一名照相师立即赶到医院看望,并准备拍照。但却遭到了李春玉等人的阻扰和威胁。当蒋军的家属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明示身份时,一个男的(戒毒所副所长杨新)竟说:“没有义务告诉你们我们是做啥的。但就是不准你们拍照。否则,影响了治疗,你们自己负责!”
为此,蒋军的家属要求他们:“如果你们不准拍照,就写个字条。”最后,在他们均不敢写字条的情况下,照相师方拍下了几张蒋军昏迷不醒、危在旦夕的照片。
当晚,戒毒所除留下2个男保安继续“监视”之外,其他人均态度恶劣地扬长而去。
瘾君子被打致死,证据确凿罪难逃
7月16日上午8点,医院要求蒋军的家属交钱,否则便停止抢救。蒋军的家属说人是戒毒所的人打的,钱应由戒毒所支付。可戒毒所几名负责人到医院后,竟威胁说:“你们不交钱,怎么抢救?......大不了蒋军死后,我们赔你们点钱!”
10点过,见几个戒毒所人员走后,蒋军的家属便分头到乐山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反映情况。
下午3点过,当蒋军的家属再次来到缉毒大队时,副队长敬峰才告诉说:“蒋军是7月11日被抓的。我们当时将蒋移交到戒毒所时,他身上没有一点伤。”
当天晚上,眼看着蒋军一步步走向死亡,特别是听医生告之“没希望了”后,蒋军的家属又立即请来照相师拍照,留下了证据。
当晚8点20分,蒋军眼角流泪、在极度痛苦、未给周围亲人说一句话的情况下,含恨而去。
蒋军去世后,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尸检。其中,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会诊报告中对肉眼可见的大面积创伤性瘀瘢只字未提;而8月4日,由乐山市检察院、乐山市公安局联合所做的《法医技术鉴定书》中写下了“蒋军系爱滋病病毒携带者,其 在遭受钝器暴力作用下致头面部、四肢及双臀部皮下出血及皮下淤血,在自身疾病引起的免疫功能、凝血功能降低的情况下,并发创伤感染性休克,微循环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的因果关系中,创伤为直接因素,内在疾病引起的自身免疫功能及凝血功能降低对其死亡具有辅助作用。......肝脏严重病变及心肾等病变符合较长时期吸毒对内脏器官损害的特征......”等结论性字句。
直到8月9日,蒋军的家属才收到了乐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发来的要求对蒋军尸体进行火化的《告知通知书》。对此,蒋军的家属要求再次进行尸检,就未在《告知通知书》上签字。然而,8月12日,公安部门在未通知蒋军家属任何人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而在此之前,蒋军的家属却从未收到过有关蒋军因“抢劫”、“吸毒”而被派出所、缉毒队、戒毒所传讯、羁押、强制戒毒的任何行政、法律文书,上述有关单位明显涉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和了解,乐山市缉毒大队、乐山市检察院、乐山市人民医院有关人员证实,蒋军于7月11日被缉毒大队抓获后被送至乐山市牛华戒毒所“强制戒毒”;7月14日凌晨1点至7月15日下午2点,蒋军被戒毒所人员用约束带、手铐固定悬挂在防护栏上后,反复多次将蒋军毒打至休克为止;7月15日下午,蒋军因“昏迷3小时”、“肺部感染”,于7月16日20点20分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几名打人致死者已分别被停职审查、刑事拘留。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蒋军的家属还得知,戒毒所还至少打死了3名“戒毒人员”(其中,有1名年仅17岁的少年),死者家属在仅获得了3、4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后,打人致死之事便不了了之。
为此,“联合调查组”强烈要求纪检、监察、行政、司法等部门认真调查茅桥镇派出所、乐山市缉毒大队、乐山市戒毒所等有关人员将蒋军等4人毒打致死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犯罪人员,以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正和维护蒋军等人的合法权益!
《控诉书》八方送达,《申请书》行政索赔
2002年8月19日和29日,监督员(化名,时任某电视台记者)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所采写的《血泪控诉书:还我儿生命》和《血泪控诉书:为我儿讨回公道》及相关证据、图片材料,先后送达了公安部暨四川省公安厅特约监察员张代良等人手中。张代良在详细阅读了有关材料,并向记者了解了更多文字之外的情况后,立即分别给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寄交了他所写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监督、严惩打人凶手的情况反映材料。
与此同时,记者调动自己的各种社会关系,或亲自面呈,或电话传真,并又将本文共复印1000份,分别寄送至有关部门。
就在记者寄交上述材料的同时,蒋军的家属——妻子陈凤群、父亲蒋云昌、母亲袁素华三人共同联名向乐山市牛华戒毒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乐山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乐山市公安局支付因打人致死一案所导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17800元和死者父母生活费32832元。其索赔的事实与理由是:
“2002年7月11日,受害人蒋军被乐山市公安局紧毒所处以吸毒抓获,并给予强制戒毒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于当日下午送公安局下属戒毒所强制戒毒。2002年7月14日凌晨3点钟,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受害人蒋军‘要求吃药’、‘大吵大闹’等病态反应将受害人蒋军左手铐于走廊护栏上,又将其左脚用约束带固定悬挂于护栏上,上午9时,因受害人蒋军‘仍吵闹’,戒毒所工作人员用空心橡胶管抽打受害人蒋军,上午10时,工作人员又用空心橡胶管抽打受害人,到7月15日凌晨4点才将其放下,7点过又再次将蒋军左手铐于防护栏上。当日下午2点,受害人出现休克症状,送至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02年7月16日20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死后,根据其《尸体检验报告》乐市检技鉴法(2002)15号确认:受害人蒋军在遭受暴力作用下致头面不、四肢及双臀部皮下出血及皮下瘀血,……其死亡的因果关系中,创伤为直接因素。(上述事实证据见《尸体检验报告》)
“对此,申请人认为:受害人蒋军在被市公安局紧毒处强制戒毒期间,其人身自由本已受到限制,在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市公安局紧毒所内执行公务的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受害人蒋军有病态表现,又对其实施‘铐左手,悬挂左脚’的束缚措施。至此,蒋军已明显对周围没有危险性,但戒毒所工作人员以受害人吵闹为由,对受害人进行了时间长达数个小时的毒打,导致其体表8%面积受损,并因长时间(36小时)得不到休息、食物体能急剧下降死亡。其行为已严重超越其帮助、看管戒毒人员的正常职务范围,是一种严重的利用其职权非法殴打受害人,妄图以毒打达到压迫、摧残受害人意志,使之屈服,不再有任何病理反应的目的。其手段不是正常的戒毒治疗手段,因为正规的治疗手段中也不存在毒打治疗这一项,显然是一种利用在戒毒所的工作职权及警械严重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另外,申请人注意到:受害人在长达36个小时的时间内,长时间单脚站立,没有得到任何食物,戒毒所工作人员毒打受害人是公开的、在走廊上的,明显是一种职务侵权行为。
“ 案发后,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对利用职权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几个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拘、逮捕,该过程本身已表明:市公安局已确认受害人在受行政处罚期间致死为‘违法行为’所致。因该违法行为为行政机关(戒毒所)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职能)过程中、由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致,所以是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特向乐山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2001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890元,乐山市民政局生活救济费每月为171元,根据其父母的年龄,因此得出上述请求事项中的结果。请贵局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赔偿。”
上级公安大督办,“纪检”律师吃“黑钱”
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收到张代良寄交的情况反映材料后,立即交由公安部纪委和四川省公安厅纪委督办,并责成乐山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在部、省级公安机关的督办下,乐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打人致死的几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拘、逮捕,并对涉嫌渎职行为的戒毒所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
2002年9月19日,赔偿申请人等与乐山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就行政赔偿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
2002年9月30日,在赔偿申请人的强烈要求和部、省两级公安机关的督办下,乐山市公安局指令其直属分局与赔偿申请人签定一份《行政赔偿协议》。
同日,赔偿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和本案“见证人”、成都市纪委打字员陈中华一起代表蒋军家属,在与乐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行政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并双双从银行取回了乐山市公安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15万元。旋即,二陈以“主人”的姿态,按照其事先于2002年9月29日密谋、策划,交由几乎毫无法律知识的三位赔偿申请人签定的《蒋军行政赔偿金额分配协议书》之条款,进行了分配。其《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 甲方:陈凤群 乙方:蒋云昌 袁素华
蒋军被乐山市牛华戒毒所毒打致死一案,现甲方、乙方作为蒋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同意乐山市公安局提出的以15万元总额了结此案,现就此15万元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均认可应当先行以死亡赔偿总额之中提交下列费用:
1、丧葬费:10000.00元;2、父母生活费:23400.00元;3、律师费:3000.00元; 4、其他支出费用:实际支出:3500.00元; 将要支出:6000.00元;5、因蒋军之事,父母欠款:22900.00元;6、蒋军支出:4500.00元;7、母亲开支:8600.00元;8、陈凤群开支:12000.00元;上述支出费用:93900.00元;剩余:56100.00元。
二、余款56100作三份平均分配,每人得18700元。
三、15万总额已按上述两方案具体分配如下:
1、蒋军父母应拿:1+2+5+7+18700*2=10.23万元;2、陈凤群应拿:8+18700=3.07万元;3、律师费:3000元;4、蒋英:4500元;5、其他支出:9500元
四、甲、乙双方按此协议进行分配后,由乙方主办蒋军丧事,甲方不过问其经济帐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陈中华各一份。
甲方:陈凤群 乙方:蒋云昌 袁素华”
按此《协议书》之条款,陈中华共分得了14500元,陈军共分得10000元(其中有4000未写入条款)。
按照“联合调查组”事先的约定,此案索赔成功之后,二陈与记者监督员均应利益均沾、有福同享。况且,在分配赔偿金时,几位赔偿申请人均一再嘱咐二陈:此给二位赔偿金内,应有监督员的三分之一。而按此比例和监督员实际所付出的劳动心血,远不止三分之一。然而,令人遗憾和气愤的是,利令智昏的二陈并没有考虑把已到手的钱分别分出一部分给监督员,而是过河拆桥,违背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地进行了私吞。
《举报信》揭露丑恶,《赔偿协议》留后患
2002年12月4日,是“全国普法日”和“纪念新《宪法》颁发20周年庆”日。就这一天,在几番讨要血汗钱无果的情况下,监督员分别到成都市纪委和四川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递交了陈中华、陈军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黑钱”、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举报信》及监督员又三下乐山所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有一份是蒋军姐姐蒋英2002年10月10日亲笔书写的《律师等费用支付情况》:“陈律师:1万元(成都付5000元,后付5000元);陈中华:1.45万元(先付9500元,后又付5000元)”。
与此同时,由于委托律师陈军和“见证人”陈中华与乐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代理人李继业在直接操纵、签定的那份《行政赔偿协议》中,别有用心、另有企图地“自愿放弃赔偿金额9.08万元”,从而留下后患,导致蒋军之母袁素华又于2002年10月份起,再次在乐山寻找、委托法律人员,以向乐山市公安局要求索赔余额9.08万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此,监督员于2003年2月下旬又专门给成都市纪委及时任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唐荣新当面交去了署名为“不平则鸣”的信函《管好自己的队伍,不要让个别人败坏了纪检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举报信及补充材料经王意副书记之手现转至信访办乔主任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2002年8月12日至9月30日期间,成都市纪委办公厅打字员陈中华,私自利用成都市纪委的名义,在为表弟蒋军(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村民)因吸毒被打致死的索赔过程中,竟于党纪、国法、亲情、友情而不顾,暗中与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相互勾结,既欺负蒋军之妻陈凤群的善良、宽宏和其四娘袁素华的无知,又假借他人之名,冒领侵占了他人应得的合法报酬,共私下获得14500元不法之财(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是大败了纪检形象和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是可忍,孰不可忍!
“ 此外,由于陈中华与陈军在代表蒋军家属,在私下与乐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代理人所签署的《行政赔偿协议》中,别有用心、另有企图地‘自愿放弃赔偿金额9.08万元’,从而留下后患,导致蒋军之母袁素华又于2002年10月期间,再次委托乐山当地有关法律人员,以向乐山市公安局要求赔偿余额9.08万元之案中案。
“ 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队伍的建设,决不容许党内、政府内有腐败分子和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损党群关系的不良行为存在。故特请贵领导能严肃查处此事,以给举保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书面)!’’
但没想到,时任成都市纪委常务负责人、市监察局局长唐荣新竟大肆担护陈中华,把一件纪委职工利用纪委的影响,在外吞吃“黑钱”、侵占他人《宪法》允许的合法收入,已触及党纪、《刑法》的严重违法犯罪之事,说成是“债务纠 纷”、“自己不好处理自己的下属”,并要举报人“你们自己‘私了’!”……
警方记者齐监督,犯罪者被判徒刑
2003年6月10日,在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和张代良、记者等的关注、舆论监督下,四川省高级法院对乐山市牛华戒毒所打人致死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汪荃、万林成有期徒刑16年半,判处被告人周登祥、高建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
2003年6月11日,《成都商报》就此案刊发了新闻报道《戒毒所保安活活打死隐君子 终审:4名保安安全判刑》。其主要内容如下:
“去年7月11日,27岁的蒋军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抓获,警方将他送到乐山市牛华强制戒毒所戒毒。当月14日凌晨3时许,该戒毒所保安周登祥例行检查时,发现3楼25号病室的蒋军正在用手抠吐刚服下的戒毒药,便上前进行管教,蒋和周争吵起来,周一怒之下扇了蒋一耳光,又击打其头部。蒋军一边反抗一边往铁门外跑,正在这时。戒毒所另外3名保安汪奎、万林成、高建忠了闻讯而至,4人围绕对蒋军一阵拳打脚踢,汪奎随后用手铐把蒋军吊铐在走廊边的防护栏上,用拖鞋抽打蒋的脸部,万林成则紧紧抓住蒋的头撞击防护栏,直到蒋军不再说话为止。
“ 6时30分许,蒋军不满被殴,在室内大喊大叫,4名保安听见后又冲过去对蒋军拳打脚踢,汪奎还用绷带将蒋的左脚绑在防护栏上。后蒋军擅自解开绷带,再次惹恼了汪奎和万林成。当天上午9时许、10时许、11时许、下午4时许,二人手持橡胶水管、塑料警棍等先后4次抽打蒋军的背部、臀部以及双下肢。万林成甚至用橡胶水管一边殴打,还一边命令蒋军自己报数,当数到21下时,竟然将橡胶水管打断。这期间,二人还指使周登祥、高建忠及戒毒所其他保安抽打蒋军。之后,蒋军一直被吊铐在防护栏上。
“第二天下午两点过,戒毒所医生发现蒋军出现心跳、脉搏测不到的异常情况,遂将蒋军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晚上,蒋军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蒋军的直接原因系‘创伤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汪奎、万林成二人还指使参与人将责任往死者身上推,并威胁目击证人让其作伪证。周登祥、高建忠随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支付了2万元、1.6万元作为蒋军的死亡赔偿款。
“ 乐山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汪奎、万林成有期徒刑16年半,判处被告人周登祥、高建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汪奎、万林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 省高院终审认为,汪奎、万林成等4名保安对违规戒毒人员蒋军采取暴力手段,致使蒋受伤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汪奎、万林成不仅参与了前两次殴打,还4次或邀约指使他人、或亲自对蒋军实施殴打,除了拳脚,还采取了鞋底抽、抓住受害人头部撞击防护栏、用橡胶警棍和水管打等多种方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省高院遂依法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继而,方有了本文开头的那段文字。
不法者逍遥法外,举报人忧心忡忡
4名打人致死者被判刑不久,陈中华主动给监督员打去电话,要求“给1000多元后私了”。但因陈中华缺乏诚意,并连起码的赔礼道歉和应给赔偿金的三分之一都不到,监督员给予了拒绝。
2004年7月,随着原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唐荣新的被调走,继而其涉嫌违纪、犯罪问题被调查时竟跳楼自杀的消息不胫而走,监督员又再次向成都市纪委递交了有关投诉陈中华的举报补充材料和状告成都监察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状》(草案)。
9月1日下午2点30分,在监督员长达近两年、多达近10次的投诉举报中,成都市纪委干部管理室的屈建军、畅旭东二人方电话通知监督员前往市纪委听取“回复意见”。然而,在长达1个小时的面对面交谈中,屈、畅二人竟对监督员提供的上述举报材料和证据不予认可,反让监督员继续寻找证据。为此,监督员对屈、畅二人的谦和态度表示满意,但却对成都市纪委迟迟对陈中华利用成都市纪委的牌子,在外当“见证人”、收受“黑钱”、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法、违纪、不道德行为未做任何处理,大有包庇、护短之嫌的态度表示强烈不满!
2005年7月间,原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成都市龙泉驿区长唐荣新因涉嫌犯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唐荣新有期徒刑4年。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如果党的纪检监察系统内存在着诸如陈中华此类证据确凿的不法、违纪、吃“黑钱”人员都不能正确处理,很难想象:我们的纪委又怎么能“执党为公,执政为民”地去查处腐败堕落分子?还是那句老话:但愿我们的纪委部门能把自己的队伍管好,以免本文所报道有关保安打人致死、纪委工作人员吃“黑钱”、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有损于纪检形象的不法、违纪及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
为此,四川省纪委有关负责人罗召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四川省纪检监察系统已出台专门针对全省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六条规定》,不管任何人只要违反任何一条,将被告给予待岗、免职、责令辞职等处分,或给予纪律处分。
据悉,四川省纪检系统还专门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纪律教育,要求重点查找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徇情办案,或私自处理案件、举报材料等违反六条规定的现象。如当事人的有关问题被揭露出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又是1年多过去。此间,监督员于2005年 “12.4全国普法日”和“纪念新《宪法》颁发23周年庆”这一天,再次向成都市纪委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陈中华利用纪委牌子吃“黑钱”、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系列不法行为,并希望能得到满意处理回复和应得赔付为止。
据悉,监督员还多次向省、市党委、人大、纪委、检察等有关单位递交举报投诉状,希望有关单位能责成成都市监察局对陈中华吃“黑钱”一案进行严肃查处。
那么,监督员的请求目的能够达到吗?我们拭目以待。
响鼓不用重锤。但愿本文能引起广大纪检及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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