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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应对突发事件 予政府必要处置权力
(博讯2006年6月25日)
    
    综合消息: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表明,我国开始立法以应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博讯 boxun.com)

    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
    
    针对这一变化,曹康泰指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突发事件分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新华网消息: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草案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草案明确,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社会安全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法律和国务院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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