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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彻底废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开信
(博讯2006年3月29日)
    要求彻底废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球网民大签名!
    
     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 (博讯 boxun.com)
    
      2006年3月9日大陆著名人文思想网站爱琴海网(www.77sea.com)被浙江省新闻办公室和通讯管理局用突然袭击的手段封杀关闭。两会期间为劳工利益责斥《中国工人网》、《工农兵BBS》以及《共产党人网》也遭关闭。在此前《民主与自由》(观点)也被第47次关闭。
    
      这些网站官方关闭的依据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爱琴海网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五条,因为没有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审批成立而关闭。《民主与自由》(观点)也同样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五条而关闭并且取缔了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号。《中国工人网》、《工农兵BBS》以及《共产党人网》等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八条,没有满足规定的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保障,不具备新闻资质。
    
      我们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权和第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资格中的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向贵单位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据此,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对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恰恰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理应 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属于公共空间的互联网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言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形式,也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应受到任何非法的预先限制和阻碍。
    
      根据宪法学的基本原理,由于《宪法》的实施,依赖于宪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所以判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否违宪,可以依赖于宪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例如《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许可法》,即为违反宪法,可以提起违宪审查。我们的做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先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促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齐玉苓案陈晓琪等由于违反《教育法》,因此也违反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可资贵单位借鉴。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违反《行政许可法》。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能设定许可和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9月25日发布,属于行政规章,要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不得设立审批。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得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作为抗辩依据。
    
      固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国务院新闻办关于互联网登载新闻的审批许可权,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即使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权,也需要补上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保留的行政许可权的形式要件,不可缺少。从整个《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规定来看,即使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项目,如果补上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行政规章本身并不能代替行政法规,而自行设定。也就是即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国务院新闻办关于互联网登载新闻的审批许可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是违反《行政许可法》。
    
      我们要求:
    
      一、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撤销该规定。
    
      二、责令相关主管部门恢复因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而关闭的网站,并给与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我们申明:
    
      当本申请书的签名人数达到1万时,如果贵单位在法定期限没有完成审查并公告,我们将向中国法学界和民间法学学者和权威人士组成的模拟宪法法庭提出申请。
    
     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陈永苗、陈启棠(天理),孙跃礼、李健
    《民主与自由网》(观点)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吴伟(野渡) 刘荻
    《中国工人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工农兵BBS》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共产党人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民主与自由网》(观点)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无忧净土忧闲社区》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深青(中国)社区》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蠢驴论坛》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香格理拉社区》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E苹果论坛》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大洋华人论坛》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2006.3.28.
    
    网友签名:(限期一个月)

(博讯记者:理想)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Modified on 2006/3/30)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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