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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陕北“油老板”受审》
请看博讯热点:陕北石油事件

(博讯2006年1月22日)
    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1月9日版文章
     ——《陕北“油老板”受审》 朱雨晨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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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关注陕北“油老板”事件,无意于为其中某一方的单边利益鼓呼,而是希望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无论官与民的共识;并且,通过和谐的方式达到和谐的目标。
    
     2005年12月26日上午8点半,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戒备森严。
     黄色警戒带内外,数十名警察在寒风中呵着白气游弋,熄火的警车横在路口。如此封锁线一共三道。
     县法院的大门紧锁。门口挂着一条红色横幅:“实行油井三权回收合理合法利国利民。”
     此时,法院开始公开审理陕北油老板冯秉先、冯孝元和王世军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油老板:“原告”成“被告”
     2003年春,陕西省的各级政府对陕北民营企业投资的油井“三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开始回收。据民间统计,在整个陕北地区、被收回的油井总数逾5000口,价值70亿元以上。
     次年,陕北榆林、延安两个地级市15个县的民营石油投资人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行政侵权。通过投资者之间建立的维权组织逐级选举,冯秉先等成为此案的诉讼代表。其中冯孝元被选为靖边县诉讼总代表。
     一年来,油老板的行政诉讼一直未被陕西省高院受理,自己却先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2005年4月至5月,在向陕西省高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之前,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分别赴榆林和西安,要求与市、县两级政府进行“诉前对话”。冯秉先等因此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随后,冯秉先的同伴冯孝元、张万兴、王世军、仝宗瑞等10余人被刑事拘留,并于6月底被捕。
     7月底,冯秉先授受一家媒体的采访邀请,在武汉甫一露面便被陕北警方逮捕。之后,最后一名被通辑的油老板代表孔玉明投案自首。
     与此同时,2005年5月,陕北民营石油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朱久虎律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被刑事拘留,不久后被批准逮捕。
     6月至9月,经国内多名律师轮番在北京和靖边之间穿梭努力,终于在9月底,朱久虎律师获释,但条件是“不追究国家赔偿、不参与陕北石油案、不接受媒体采访”(朱久虎语)。目前朱久虎的律师资格已重新注册成功。
     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和王世军等四人于10月底被起诉。其余被捕投资者分别于9月至10月被取保候审,最后决定不予起诉,但理由未予说明。开庭前,孔玉明因为健康原因中止审理。
    冯秉先案无关“三权回收”?
     “三权”回收与冯秉先案的关系,是本案开庭前的一个焦点。
     冯秉先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曾申请陕西省三级法院回避。他认为,在靖边县范围内,检察长王明朗和法院院长杨桂林,都是2003年靖边县民营石油“三权”回收领导小组和2004年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小组成员。而正是对“三权”回收的不满,引起了陕北民营投资者的持续上访和起诉。而且,陕西省和榆林市两年来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提及了公检法司在回收“三权”中的具体职权和工作,因此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而靖边县法院和检察院始终认定,冯秉先案为刑事案件,“三权”回收与之无关,据此驳回了对法院的回避申请。
     2005年12月5日,靖边县法院通知冯秉先的亲属和律师,将于12月8日开庭审理。
     但12月6日下午6点,莫少平律师收到一封来自靖边县法院的传真,称:“你申请证人刘建云、刘富、张绥林出庭作证,因无详细地址,所留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故本案延期开庭审理。”这是本案的第二次推迟。第一次推迟是在12月1日,原因未予说明。
     12月26日庭审当天,《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见到了这三位证人,他们都是定边县的油井投资人。证人们说,自己的手机均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从没接到靖边县法院的电话。12月8日他们都赶到了靖边,还接受了媒体采访。
     冯秉先的家人告诉媒体,10月底,冯秉先第一次收到《起诉书》,之后不久,被看守所警官调换了一份。冯秉先发现新《起诉书》中多了一句话:“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与者。”
     莫少平说,更换起诉书,必须由检察院亲自送达犯罪嫌疑人,并由其签收,因此后一份起诉书不能视为正式的起诉书。
     迟至12月7日,靖边县检察院才给冯秉先正式更换了《起诉书》,维持了以上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起诉书》必须在开庭之前10日送达犯罪嫌疑人。如果7日送达,8日就开庭的话,属于严重违法。
     12月24日下午,开庭前两天,冯秉先的家人前往靖边县法院申请庭审听证票,在法院三楼的会议室看到主审法官谢红静、李金成和公诉人王新闻等一起坐在会议桌前。关于听证票,李金成对冯的家人说:“我不管这事,我们正在开会。”
     据知,庭审共120张听证票,除了解3名被告人的家属各获两张,10张给了《人民日报》《陕西日报》等媒体外,其余全部分配给靖边县各机关和事业单位。 “而且,各个单位是以任务的方式下发,旁听证上印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谁都不准不去,也不准迟到或早退。”一位当地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庭审争议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中午仅休庭10分钟。
     双方质证过程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控方没有提出证人到庭,以书面证言为主。莫少平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证人证言是必须单独取证的,但是检察院出示了一份座谈会纪要,作为证言。坦率说,很多地方都犯了常识性错误。”
     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曾被《起诉书》提及,但在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里没有出现,是5月11日投资者们在陕西省委门前要求“诉前对话”的录像。莫少平说,开庭之前的证据交换时,他正式要求出示该现场录像,检察院和法院却都说没有收到侦查机关的移送。
     到开庭时,这盘录像却被当庭播放。公诉人说是通过公安局从省信访办处提取而来。
     冯秉先的儿子冯彦伟回忆说,录像总长接近40分钟,其中投资者在省委门口静坐时间约十几分钟。莫少平律师认为,录像内容正好证明了辩方的观点:“诉前对话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投资人没有打砸抢骂的行为,算不上是情节严重,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情节严重”是此罪名构成的要件。控辩双方关于“诉前对话”的辩论中,一致认定没有出现人员伤亡或者财务损失。
     “但是控方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所谓‘情节严重’,他们认为还有一种无形的后果,比如造成社会影响非常坏。”莫少平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可是这怎么认定?怎么量化?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些投资者在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暴力行为,而是要求对话协商,这本身是公民法治观念逐渐成熟的表现,是和平理性地反映民意的方式。”
     冯秉先在自我辩护的最后说道:“人与生俱来的神对权利——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因为财产被剥夺试图和平说理,可是又被剥夺了自由,但只要生命尚存,我将为了追求生存质量,为了争取做自由有尊严的人而不懈抗争、不懈努力。”
     记者发稿前,靖边县法院通知冯的家属,将于2006年1月5日公开宣判。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本刊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当地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采访,但均被拒绝。
    终点又回到起点
     靖边已经大致平静下来。虽然时至今日,2003年“三权”回收时定下的油井补偿款,还有投资者拒绝领取。
     靖边县油老板之间的诉讼组织,随着“总代表”冯孝元等身陷囹圄,基本瓦解殆尽。而早在2004年,延安市安塞县的投资人代表张鹏贵,已由于“偷税漏税”(另一说是“挪用公款”),被判入狱8年。
     2005年11月18日,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的张献华律师到西安,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交陕北油田案的行政起诉状,依然被拒绝接受。高院的理由是:“此事政府正在处理之中,法院不好干涉”——不再提及此前回复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理由。
     另一方面,2005年9月台14日,被称为是继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之后的第四大石油开采炼化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集团”)延安成立。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能源处处长殷日勤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两个因素是宣布成立时必须考虑的:一是完成了对陕北石油开采秩序的整顿,具备了重组的条件;另一个是整个大的条件下,环境比较宽松。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说,关于前者,是指1999年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下发《1239》号文件,要求整顿陕北石油开采秩序取得明显成效;而后者,就是指陕北民营石油案渐入尾声。
     “延长油矿集团”下属的核心企业是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延长油矿管理局所属的7家油田公司和14家县钻采公司组成。而这些县级钻采公司大多成立于1999年前后,就是民营油老板们开采的油田现在的主人。
     按照1239号文件,“整顿秩序——进行重组—并入中石油”是整顿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三个步骤。“延长石油集团”副董事长华炜曾对媒体说:“目前成立延长石油集团是第二步。”“延长石油集团”是陕西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
     在靖边相邻的定边县,几位民营石油投资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事没完,我们还要起诉。”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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