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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家顶风作案,打蠃"拆迁行政强制"官司第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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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2005年12月01日)

《今日维权》肖克报道

11/30/2005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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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ap it up early!

    "拆迁官司法院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拆迁争议将由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 决。
    
    这是三个月前(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对浙江省高院 作出有关"拆迁官司法院不再受理"的司法解释。该(法释[2005]9号)解释,惜墨如金,仅有一句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 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解释像一声闷棍,撂倒了拆迁维权的大众。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腾空的地皮被用来建设高级住宅,豪华商场,公园,和为了"政绩工程""长官工程"标致性地树立,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已经拆迁了几百万户家庭,涉及到数千万人民。不少地方在城区改造中,有关拆迁的争议屡屡发生。而最终受到损害的都是处于弱势的公民(如本案中,拆迁办"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官员趾高气扬的态度,老伯姓都是申告无门)。
    
    中共十五大曾经将"保障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纳入宪法,接着又炒作《物权法》将出台,分析家们认为这对于保护被拆迁者利益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公众热切期望着应由"物权法"来回答的问题,竟让法霸们解答了,"保障人权、保护人民财产"成为永恒的空话!该司法解绎公告全国法院,居然可以硬性规定不再受理民愤极大的拆迁官司,留下来就是让无权无势的被拆迁人和比拆迁人更为强大的官商勾接并掌握着专政工具的政府对决。
    
    "拆迁行政强制"中被拆迁人利益受到伤害时,这个司法解释把处于绝对弱势者的被拆迁人推向与政府的对决位置。而众所周知的是,大规模拆迁无一不在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首长或主要官员的"关怀""庇护"下运作,在结成利益同盟中,以政府行为作幌子在国家专政暴力下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此举使各级贪官、刁官、恶官、昏官和房地产大款、大佬、大鳄从心底里高呼万岁!
    
    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法院本来就是专制独裁权力的奴仆!"但如此公然、公开吻靴的倒是第一次。
    
    这个司法解释,将《物权法》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软弱的保护愿望消于无声与无形。而那些对抗强制拆迁的人则会遭遇明目张胆的暴力拆迁,甚至是袭击,骚扰,恐吓和拘捕。
    
    呜呼!这就是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政府部门的裁决,提升为被拆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换言之,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请求裁决,也就是说只能向强盗诉被抢,被拆迁人的维权路径被严防死守!
    
    地方官僚出于利益和政绩的考量,和政府部门屁股早和开发商坐到一起的事实,在一条裤子中操作着不惜动用武力的野蛮拆迁,老百姓手中的宪法不过是推土机前的几张废纸。对开发商来说,所谓的"只能向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请求的裁决",早已完全蜕变成一个虚拟的前置程序,而现在"虚拟"又上升到"必经"的地位,实际上就是对被拆迁弱势的一种欺压,这难道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留给被拆迁人的唯一救济渠道吗?法律对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难道就只能给予如此脆弱的保护吗?
    
    "先拆后讼"时代已经到来,该"解释"在公众脆弱的维权神经里,不啻于一声惊雷!
    
    值得欢呼的是,本案是行为艺术家严正学先生在如此险恶的背景下接受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可谓是顶风作案。严正学说我知道任何维权之路早被堵死,在当事人走尽上访、申诉、控告……的无可奈何的现状下,我们几乎无法寻求任何司法的救济,唯一的希望是智斗。如今当官员均底气不足,他们有这样那样辫子怕给人抓住,还有许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混帐事怕被人曝光,他们有权、有势、有钱,但我们有正理和道义!淅江巨贪杨秀珠是他们的上司,也是他们的榜样;也就是"上粱不正下梁歪","歪"就是他们的软肋。
    
    严正学说:"中共的权力是用暴力获得的,56年来,共产党拒绝通过民选,使统治合法化,而官员横征暴敛和普遍的贪渎,丧失了民心,也就是缺乏最基本的道义支持;他们心是虚的,脚也没有踏在实地,他们更怕和我的交量中载跟头,看来,官也有心寒的时候。所以,我在对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提起《审判'共产'党清算'刮民'党"》诉讼一周年之时(11月2日),向他们寄出《行政复议书》。我明知该局不受理,但务必不让他们担心'不予受理'带来的一、二两审的行政诉讼,以此'敲山振虎',但立即得到回应;11月7日,公司经理即收到被告方"愿意以2万8仟调解"的要求,反被我们拒绝。我们说要出口气,让谢兴昌、应振法这样的官僚反着来求老佰姓。因此,我就接着去立行政案,几经周折和交涉,且步步为营,终于在11月17日取得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定书》,中院决定立案受理,同意我提出整体回避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异地管辖的请求;裁定:'本案移交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11月29日正式立案,11月30日,被告又再次提出庭外调解,赔偿从三万谈到三万伍,最后以三万九千元(因4字谐音'死',不吉祥!)结束讼争。"
    
    显然,争回数字的位数是次要的,那仅是公司财务的得失,但被告温岭市政府不战而降,严正学《出师未战已告捷》,为艰难维权走出了一步,可喜可贺,也是全国针对"拆迁行政强制"案中绝无仅有的第一案!在中国我们确实见证了与日俱增、与时俱进的"拆迁行政强制",大多是随"权力加暴力"汹汹而来。而行为艺术家顶风作案,终于用智慧打蠃了"拆迁行政强制"官司的第一仗!
     (肖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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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艺术】杀鸡之痒! 严正学
    
    哲学中有个永恒的命题:"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我们把权当蛋,把官比作鸡;那么,如此多"强奸民意"的鸡案中,是先有泮金莲?还是先有西门庆?
    
    地方政权有恃无恐,中共则任其胡作非为。个人膨胀和贪欲,使这些无须承担责任的官员漠视民众的生存(在中国,立法的过程就是设租的过程;行政、司法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腐败的脆弱性使专制国家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保护和秩序,遑论为底层民众提供平等保护和公正。——沈良庆语)。
    
    越俎代庖、权钱通吃、坐地分赃……
    
    政府有病是因为制度有病!所以我接受委托把温岭市政府告上法庭。
     -----严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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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台州市汇宝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严正学 汉族 男 职业画家 住所地:北京市回龙观天慧园五幢一单元101室
    
    被告: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海燕(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温岭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违法,判令"官霸劫财,侵犯民权"的被告赔偿人民币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租用温岭市人民中路2号东门邮政局楼顶场地,投资建设了长达63米\高达6米的巨型广告设施(证据1), 租凭期至2006年3月22日(证据2)。
    
    原告在楼顶发布"全球通"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审核后批准获得广告许可(岭2005)户外广登字第5265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发布期至2006年3月22日(证据3)。
    
    发布的中国移动通信《全球通》广告,年广告费人民币8万元(证据4)。
    
    2005年9月13日, 原告接温岭市邮政局行政科钟振福电话,突然告之:"市政府下令,邮政大楼和楼顶广告要被拆除。"
    原告立即赶到温岭市后,发现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违法委托无拆迁资格的拆迁人"临海市崔氏拆迁队"的崔发兴已搭脚手架开始拆房,楼顶广告将被拆掉。
    
    原告立即到"温岭市城市建设局",找"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谢兴昌(政策处理科)科长、应振法等官员等交涉,并告知:"该广告属发布期内合法广告,你部末公告拆迁、公示评估而造成原告'广告设备'评估时遗漏(证据5),你们又拒绝增补给予补偿;现请求让原告拆回楼顶的巨型广告设施的角铁、射灯等,另迁他地,以免造成原告更大经济损失。"
    
    被告官员谢兴昌科长把腿跷在办公桌上,闭着眼睛,吐着烟圈半响才答复:"付叁万元钱后,准予拆回。"原告据理力争,谢兴昌、应振法和另一女官员等六、七人态度十分粗野,并蛮横地轰走原告。
    
    原告请求承租人温岭市邮政局夏主任出面交涉,被告方一口拒绝,拍着桌子,双方在电话中争执不休。
    
    原告对自已的合法财物被无端扣押成了绑票,很不理解,又再三向上述官员请求,并说:"《物权法》公布了,原告对自已的财产应该有处置权,总不能白白被侵占、掠夺、变卖。"
    
    被告说:"《物权法》生效了吗?你讲什么法都没用,我说不还就是不还给你,得听我的,你能怎么样?这个项目是市委书记拍板的,有本领你找他去。"
    
    原告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在十五大中已写入宪法,你不能扣押变卖原告的财物……"被告说:"我是政策处理科科长,共产党的法比你学得透吧!少跟我说这些废话,说告我,告诉你要告就告市政府,市长叫叶海燕,这是温岭,你以为在椒江……"
    
    此时,原告恳求:"能否少付些钱,拆回角铁架、射灯?"仍遭拒绝。此后,原告到处找关系托人情攻关无果;又上访、申诉、控告……遭推诿;无可奈何,还是三番五次找被告哀求仍均被拒绝。原告的财产,被不法官员无端扣押,成了"绑票",现在强逼原告付三万元钱去续买,不然就撕票!这完全是强盗的逻辑,太黑!被告怎么能允许下属官员如此无法无天!
    
    "权大于法!" 原告一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他们就撕票了!原告眼睁睁地看着温岭市最大的"达346平方米的楼顶超巨型射灯广告"被肢解切割。原告的十几万元资产,血本无还,痛心不已!
    
    对着被告官员如此行径,看着被告官员狰笑的嘴脸;原告要曝光"官霸劫财,侵犯民权!"的暴行。
    
    9月19日,被告"变脸",将责任推到温岭市邮政局,被告说:"拆迁评估是整体评估,包括大楼建筑的全部和所有附属设施。"
    "原告是被拆迁大楼楼顶的承租人应有知情权,你们不公告,评估又不依法公示……"原告抗辩。
    "想要取回,现在就付钱给崔行兴!这幢大楼今天已整体卖给拆房人崔行兴了。我们属市政府不属城建局,再到这里来纠缠就是破坏行政执法;要交涉,找市委、去找温岭市市长叶海燕……"。
    
    原告找到崔行兴,见到盖有"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的票据(证据6),整座大厦出售价仅贰万肆仟伍佰伍拾肆元,是9月19日出卖的。原来,被告仍通过拆房人变相向原告索"钱",这就证明,在此之前,一切的"索钱还物"的要挟,均是被告直接行政行为下的索"贿";见索"贿"不成,被告转换权术,以贰万多元区区小钱将座大厦卖给崔行兴,由崔继续向原告索钱。
    
    天哪!这就是整座大厦的价码? !
    
    光原告楼顶的财物就值十几万,那些钢材、角铁也不少于贰万……政府官员强征豪夺,包括原告的财产就等于白白送给食暴利的共谋人。整座大厦的交易,既不公告拆迁、又不评估公示、承包拆房也不招、投标。对于被告官员的胡作非为,原告有理由合理地怀疑: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监守自盗下,有多少的贪赃、舞弊的行为在衍生。向原告索"钱",一开口就是三万!活脱脱是一条"吞象之蛇"!
    
    原告认为: "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是被告设立的临时机关,系温岭市政府派出机构,其作风代表温岭市政府的形象,其强夺原告的合法财产贱卖,凸显官员权力返祖、权力寻租的恶行。被告下属"温岭市城建指挥部"
    是法定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国务院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告官员在拆迁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持权寻租、暗箱作业,及显现出粗暴、蛮横的官霸作派,人神共愤!
    
    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①、被告与临海市崔氏拆迁队签订的《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协议》明显违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五十五条(四)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款(3)(4)(5)项规定之情形,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应确认违法并依法追究。
    
    ②、被告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协议》违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
    
    ③、被告未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其暗箱作业的评估属程序违法的。所作的《房屋评估明细表》造成重大的遗漏,且滥用职权变买原告财物;属该法第五十三条情形,应予以查办并责成重新作出评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三)(七)(八)款,第五十四条(二)款(3)(4)(5)项规定;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四)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台州市汇宝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2005.11.10
    ——————————————————————————————————————
    ————————
    本案2005年11月17日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 定书》决定立案受理,同意原告代理人提出整体回避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异地管辖; 现裁定:"本案移交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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