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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立法明确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博讯2005年1月12日)
    

     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深圳将受法律保护。日前,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社会舆论认为,《条例》为舆论监督撑起了“保护伞”,具有“破冰”意义。

       ●条文亮点: (博讯 boxun.com)

     法律“授权”妨碍“究责”

     虽然,从草拟到通过,《条例》几经修改,很多条款、内容被增删,但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初衷,从未动摇,并日益完善。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其中,赋予媒体采访权、建议权和人身保障权,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条款成为最大的亮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此外,为使记者的舆论监督权落到实处,《条例》还首次提出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出台支点:

     媒体“自立”政府“助力”

     2004年,深圳媒体的年终总结中“恐吓”可能成为“关键词”之一:3月,两名记者因在“梳理行动”中的批评报道,收到恐吓信;4月,一名记者因对一处违法建筑进行曝光,接到11个恐吓电话;8月,因报道黑诊所,《晶报》记者受到恐吓。

     然而正是媒体一次次地揭露真相,推动了深圳市政府开展的“净畅宁”工程、“梳理行动”、“城中村治理”等一系列与深圳市民密切相关的“战役”,并最终形成政府、媒体和市民共同参与的“大合唱”。在深圳与媒体打交道最多的人———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京生这样评价深圳媒体:“敢于直面问题、一追到底,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已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主动把舆论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深圳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舆论监督第一次载入了市委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上半年深圳又实施《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章,要求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例外”。同时,重新修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更强调了媒体对行政行为的舆论监督。

     深圳市委、市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更表现在言行中。2004年2月,深圳市市长李鸿忠就职首日告诫各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其后的执政中,李鸿忠甚至成为许多批评报道的“直接推动者”。

     深圳市也清楚地意识到,缺少法律对新闻监督的强制性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和舆论监督权难以完全到位。正如深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所说,只有保障新闻监督权,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于是,2003年深圳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期间,郑学定等代表提出的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议案中,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从此,深圳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走上了立法程序。

     ●媒体评点:

     有法“保驾”监督“气壮”

     《条例》从起草到通过,一路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4年1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题为《深圳新法有望开创传媒的崭新2004》的文章指出,“尽管只是走出了最初的一步,但应该承认,假如深圳的这部法规最终得以通过,将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将使中国新闻界拥有一个多么美妙崭新的2004!”同日,《法制日报》发表评论认为,正是这一步,踏踏实实的一步,让新闻监督的权利保障从纸上落到了地上。

     深圳当地媒体记者普遍认为,用专条来明确新闻监督权是对新闻监督的肯定,为新闻监督争取更多的权利开了个好头。

      ●专家观点:

     肯定“意义”提出“建议”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卫平认为,用法规来规范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可谓“一举多得”:既可以规范媒体监督的行为、促进媒体良性发展,又可以完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更是给群众监督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有力的平台,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

     参与了该条例讨论的深圳社科院研究员杨立勋教授说,这是一大进步,符合深圳特区肩负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使命。但他同时认为,真正付诸实施还需更细化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否则新闻媒体很难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出现乱行使的现象。另外,还应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以避免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胡谋 王伟)

     人民日报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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