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叶子沙沙响 于 北京时间 03/18/2006 () [叶子沙沙响累积1660分]
主题: 关于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建议书
[爱琴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国务院提出审查《规定》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规定》是否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部门规章。 事实与理由: 首先,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的权利,从而,言论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 据此,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对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恰恰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属于公共空间的互联网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言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形式,也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应受到任何非法的预先限制和阻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规定》的第二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第五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囊括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并须相应的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或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二条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规定行政上的资格限定。第十六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的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非新闻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按照《规定》的以上条款,开放、自由和公共的互联网空间将通过强制组织单位化、资格审查认定和信息官方化而变成政府垄断的行政发布空间,公民通过互联网自主发表(政治)言论将变得不可能,事实上等于用行政手段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精神,国务院的下属部办更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 其次,《规定》第十九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十一项内容。第二十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第二十三条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第二十七条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所列出项目中的相当部分涉及刑事犯罪,其余部分概念模糊,无法在法律上确认。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可得,国务院的下属部办更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规定》无权制定与犯罪和刑罚有关的条款,也无权认定相应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更无权根据自己的相应认定进行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应条款表明国务院有关部办正试图用行政取代和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部办制定的《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并超越权限,因此,《规定》是不适当的,应予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建议国务院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以上建议,请审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健 身份证号:230603196404062358 大连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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