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dawang 于 北京时间 01/27/2010 (攻击期间计数暂停) [累积870分 给dawang发悄悄话]
主题:评:“煽动颠覆中共政权罪”^^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这篇文章中,有:[。。。中共法院对他们两位的判刑援引的是刑罚第一○五条第一款“颠覆政府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作者混用[政权]和[政府]二名词。作者漫不经心,就随意写出来这种句子。我们遂可以推论,人人都如此。被告的民运人士如此,替被告辩护的律师们也如此。这个混用,显然自投落网。 人们忘了一个事实,即,动词的意义会变,随它的受词变而变。譬如[抢银行,抢冠军]。同是动词[抢]字,二者的意义却大大不同。那么,颠覆是个动词,其受词如果从[政权]变为[政府],颠覆的意义也会变。如果[颠覆政府]有害于被告,则[颠覆政权]就可能有利于被告。做辩护律师,当然要坚持写[颠覆政权],绝不能写[颠覆政府]。 抢冠军,凭才能。抢银行,凭武力。颠覆政权,就是凭才能而颠覆,譬如竞选。你必须有胜人的才能,人民才会投票给你,你遂颠覆了前任的政权。你如要颠覆政府,你不必有任何才能,只要有武力就成。 历来的案子,民运人士为何会纷纷败诉?就是因为,混用政权为政府。误解一个字,误了一大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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