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dawang 于 北京时间 01/03/2010 () [累积640分 给dawang发悄悄话]
回答: 评:丑年岁末纽约各界人士讨论刘晓波判决案 博讯网友 于
主题:刑法105条违宪---律师害人
[新闻评论] 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前《纽约时报》驻京记者赵岩先生提出,刑法105条,违反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第35条之规定。但是,我认为,也违背了宪法79条。 此宪法79条规定,凡年满45周岁的公民,可以参加竞选国家主席。这就是,宪法赋予人民权利,以之颠覆国家政权。如果某甲竞选获胜,他遂颠覆了旧任(共产党)统治国家的政权。刑法105条,却要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颠覆权利,刑法当然失效。此其一。 其二是,刑法105条,没限制[颠覆]的时效,一年?或千万年?而宪法79条,却限制了颠覆的时效,为5年。因为,国家主席的任期,宪法规定为5年。也就是,甲如果今年竞选获胜,5年后,共产党员又可颠覆甲的政权。这样漫无时效的刑法105条,当然又违背了宪法。 历来律师替民运人士辩护,由于没见到上述违宪,害了多少人?律师失误,还不只此。 自作聪明,擅自将[颠覆]固定成[暴力颠覆],而控方所控,却是文明颠覆---选举。又将抽象名词的[政权],用成具体名词的[政府],作为受[暴]对象。 很不幸,所有案子,律师们都如此辩护,所有案子,也都败北。竟然没一人看出为何会败。呜呼!耐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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