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dawang 于 北京时间 12/27/2009 (攻击期间计数暂停) [累积570分 给dawang发悄悄话]
主题:评:简评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判决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根据郭国汀律师这篇文章,根据中国宪法,所谓的[政权],乃是个抽象名词。在这样抽象名词政权二字前面,如果写了颠覆,写了推翻,遂是[争取,争夺,抢夺]政权之意。目前的中国,国家政权执掌在国家主席手中。人民要抢夺政权,也即在抢做主席。这也就是说,郭泉刘晓波等民运人士,宣传民主,他们旨在抢夺国家主席职位。刑法中简称为[颠覆国家政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宪法中规定(见79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凡年满45周岁的公民,都有权参加竞选。郭泉刘晓波等民运人士,都已45岁以上,也都是公民。他们遂有了宪法赋予的权利,竞选国家主席。也即,他们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来抢夺颠覆政权。那么,刑法105条遂抵触了宪法79条。 宪法赋予人民的颠覆权,还有个时间限制。那就是,你颠覆到手的政权,只能执掌5年。5年之后,你的政权,又可能被旁人颠覆走。而刑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却没有时间限制。仅有暗示,暗示为永久颠覆。这又是,刑法抵触了宪法,刑法当然失效。法庭使用失效的刑法来判民运人士有罪,显然诬判。 郭国汀律师,和郭泉刘晓波的律师们,我相信,他们都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加[暴力]在[颠覆,抢夺]上。他们都一致认为,凡颠覆,必用暴力。但是,检查官写的起诉书,后来法庭写的判决书,都没半个字和暴力有关。这也就是说,颠覆抢夺政权,并不一定要用暴力。用文明,和平的手段,如竞选,也可以达成颠覆抢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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