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羽森 于 北京时间 10/08/2008 (51 reads) [累积233140分 给羽森发悄悄话]
主题:中华民国政府
[博讯论坛]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与工作简介 -------------------------------------------------------------------------------- 中华民国政府是依据宪法与宪法增修条文,以及相关法规而组成,现行中央政府组织系统如附表。 中央政府 总统 总统为国家元首,自第九任起,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宪法增修条文增订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及在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不信任案,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 五院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若干人。院长由总统任命;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由院长提请总统任命。 现行行政院组织包括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法务、经济、交通八部,蒙藏、侨务二委员会,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五人至七人。另依法设立中央银行、主计处、人事行政局、新闻局、卫生署、环境保护署、故宫博物院以及大陆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 立法院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立法委员席次分配:(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 立法院职权如下:议决法律案、预决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或罢免案;对于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及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行使同意权;及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司法院 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大法官以合议方式,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考试院 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上述职权由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分别掌理。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监察院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监察院下设审计部,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地方政府 中华民国的地方政府组织,在中央之下设省及直辖市;省之下设县及省辖市。台湾省在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省辖市之下划分为区。台北市及高雄市两直辖市之下划分为区。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县辖市为地方自治团体。 省 省设省政府及省谘议会。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监督县(市)自治等事项。省政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员兼任,综理省政业务,其余委员为无给职,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省谘议会对省政府业务提供谘询及兴革意见,置谘议员21人至29人,任期三年,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谘议长,综理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福建省辖区不完整,仅设省政府。 直辖市 直辖市设市议会及市政府。市议会为市的立法机关,市议员由市民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市政府为市的行政机关,置市长一人,综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置副市长二人,由市长任命,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县(市) 县(市)设县(市)议会及县(市)政府。县(市)议会为县(市)的立法机关,县(市)议员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 连选得连任 。县(市)政府为县(市)的行政机关,置县(市)长一人,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置副县(市)长一人,由县(市)长任命,并报请内政部备查。 @@@ ps:国民大会~~~完成修宪=直选总统后=就 功成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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