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鲁坤 于 北京时间 06/24/2008 (148 reads) [累积27000分 给鲁坤发悄悄话]
主题:评:广州记者黄雄遭遇北京
[新闻评论] 我早說過了,大陸中國的警察就是土匪黑社會,與人民為敵,仇視記者的勾當,是當官的看門狗。你看下面這個報導的分析非常精確麼—— 1、在被派出所非法拘禁的21个小时里,为什么没有民警向他出示任何证件及被传唤手续。 2、该派出所既然早知道这个按摩店是个嫖娼的黑点,为什么不取缔?是和该黑店联手敲诈,还是经营? 3、既然认定他是借做保健的名义在嫖娼,为什么不抓现场?而是要等他出了该店的门,又坐上的士后再拦截?我们怀疑这些便衣的"及时"出现,是否与黄雄声称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黑店的非法经营有关。 4、在21个小时的审讯中,"姚所长"为什么多次扬言要搞死黄雄这个人大代表和记者。不知该"所长"是和人大与媒体有仇,还是仇视国家制度? 5、我们还认为,该派出所将男女在押人员混合关押在一起过夜,是一种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 5、黄雄没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治安处罚的传唤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该派出所在将他从的士车上扯下来,并没有向他出示书面传唤证,也没有向他宣布口头传唤, 更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他,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是完全相违背的。 就算是安外大街派出所对他采取的是合法的传唤,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他在被关押的21个小时里多次反复强调并要求办案民警及时通知他的家属(老婆)和报社领导以及娄底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可办案民警为什么会置之不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而多名办案民警对他的提包内物品进行过二次非法搜查,在没有开列清单及办理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将他的两级人大代表证以及记者证、身份证、二台手机等物品扣押。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部1993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问题的通知》重申了这一内容。 警察也管起了記者,真是萬惡之源所為,當警察的受盡了邪惡黨官權勢,不對!應該警察也算在邪惡黨官權勢內,有什么理由讓你記者有權瞄視邪惡黨官權勢的腐爛?在大陸中國的記者自羽為無冕之王——這話在大陸中國等同于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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