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htbhy 于 北京时间 04/12/2008 (163 reads)
主题:评:和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谈谈胡佳与法制国家?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在法治社会中,人都是公民,立法必须维护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的权利,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等。没有犯罪的人,应该是有人身安全的,有工作权利的。执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安放罪名,不能“立法”禁止言论,不能“立法”任意杀人。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不可任意建立违背自然法的所谓法律。在人治社会中,当政者拥有绝对的从上到下的权力,这样的权力超越一切,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建立所谓法律来剥夺他人,甚至剥夺生命。 人治的社会规则下,由于罪与非罪的界线是任意的,因此,所有的公民都是不安全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政治需要,在不同时期,打击的对象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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